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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数据统计

时间:2022-04-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海关统计制度海关统计在我国对外经济活动中日益发挥出重要的作用[1]。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海关统计是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第一节 海关统计制度

海关统计在我国对外经济活动中日益发挥出重要的作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共22条,包括海关统计的性质和任务、主管部门、统计范围、统计项目、统计资料的提供、公布与服务以及海关与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2]。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3],是国家制定对外贸易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是研究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海关统计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和海关依法行政的过程和结果。

海关统计是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海关统计有助于强化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与宏观调控,有助于国家对进出口情况进行监测、预警,有助于海关对业务管理、执法状况进行监控。中国海关采用联合国制订的贸易统计国际标准,其数据具有全面性、可靠性和国际可比性[4]

一、海关统计的基本项目

(一)海关统计商品分类

列入海关统计范围的进出口货物,均应按照《统计商品目录》进行统计。

(二)海关统计数(重)量

海关统计数(重)量是指商品的实物量,用以反映实际进出口商品的规模和发展变化情况。

1. 商品计量单位的规定

我国海关在《统计商品目录》中为每一个八位数编码商品设置了国际标准计量单位,当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报关时,必须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填报八位数的商品编码和目录规定的重量或数量。凡《统计商品目录》中列有第二计量单位的货物,应当同时按照第二计量单位统计其第二数(重)量。为便于计算机的汇总,海关统计的计量单位采用代码形式,统计代码采用一位数或两位数。

2. 数(重)量统计的规定

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重量和数量应以海关查验放行的实际重量和数量为依据,对免于查验的,可根据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确定;统计的重量按净重计算;因包装本身不便分别计量,或因包装同商品价格相差不大,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统计;按贸易习惯,有关的单证只标明扣除内层直接包装后的净净重,可按净净重统计;以公量重而不是净重计价的,应按公量重统计;根据合同、发票等单证不能确定重量的货物,可估重统计。

(三)海关统计价格

海关统计价值是确定海关统计价格的基础。对外贸易进出口商品品种繁多,商品数量反映的只是商品的实物量,难以用于不同商品的比较,商品的价值可以综合反映进出口商品的贸易流量。因此,统计价值是所有海关统计项目的核心内容,其他海关统计项目一般需同价值相结合来反映对外贸易方面的情况。

1. 按统计价格的货币计算

我国在海关统计价值的货币计算和汇率折算方面,均采用联合国统计局建议的国际标准,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分别按照美元和人民币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其他外币计价的,应当分别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月公布的各种外币对美元的折算率以及海关征税适用的中国银行折算价,折算成美元值和人民币值进行统计。

2. 价格统计的规定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础进行统计。根据《统计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即进口货物的价格按照CIF价格进行统计,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FOB价格进行统计。

(四)海关统计国别(地区)

海关统计国别(地区)是指国际货物贸易统计资料的报告国(地区)接收其进口货物的对象国家(地区),或报告国出口货物发往的对象国家(地区)。在国际货物贸易中,通过国别统计可以反映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反映一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贸易情况,以及一国在世界经济交往中所处的地位。

1. 国别统计的规定

我国进出口货物的国别(地区)统计,按照原产/最终目的国(地区)和起运/运抵国(地区)分别进行编制。对外发布国别的海关统计数字时,遵循国际规范,使用原产/最终目的国(地区)统计。

2. 原产/最终目的国(地区)

进口货物统计原产国(地区),出口货物统计最终目的国(地区),反映的是世界经济关系的实质性结构,即商品生产和消费在世界范围的分布。同时,这一统计标准符合国际贸易中备受关注的贸易国别政策的要求。如最惠国待遇、普惠制、配额、反倾销等关税和非关税措施都是针对商品的原产国别实施的,而贸易禁运、某些产品的限制出口等则涉及有关出口货物的目的国(地区)。

一是原产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指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国家或地区。对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地区)。

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按照《原产地条例》及海关总署有关规定进行统计。进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按照“国别不详”进行统计。

二是最终目的国(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是指出口货物已知的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或地区。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按照出口货物已知的消费、使用或者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进行统计。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出口直接运输货物,以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出口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的,按照出运时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进行统计。

三是起运/运抵国(地区)。

进口货物统计起运国(地区),出口货物统计运抵国(地区),可以反映进出口货物的整个流程,它比按照原产/最终目的国(地区)标准统计更容易达到国际贸易统计中伙伴国(地区)记录一一对应的要求,为获得准确的统计和合理的可比性提供了最大的可能。

首先是起运国(地区)。进口货物的起运国(地区)按照货物起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地区)进行统计。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为起运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未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交易的,以进口货物的始发国(地区)为起运国(地区);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交易的,以中转国(地区)作为起运国(地区)。

然后是运抵国(地区)。出口货物的运抵国(地区)按照出口货物从我国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进行统计。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未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交易的,以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交易的,以中转国(地区)作为运抵国(地区)。

(五)海关统计经营单位

海关统计经营单位指按照已在海关进行注册登记的,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的统计。

海关统计经营单位是按照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的统计。经营单位统计可以反映各地区、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进出口情况及其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的变化情况,为国家制定有关政策和经济发展规划提供重要依据,同时,海关为每个进出口企业都设置全国适用的经营单位编码,有助于进出口货物快捷通关,提高海关通关管理的工作效率。

在海关注册登记、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经营单位,注册登记的海关应当为其设置全国通用的经营单位代码。

经营单位代码由经营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负责管理。

(六)海关统计贸易方式

以进出口货物买卖双方交易形式以及海关监管要求进行分类统计。海关统计的贸易方式及单项统计的货物按照进出口货物买卖双方交易形式以及海关监管要求进行分类统计。为了使海关统计资料进一步与国家对进出口的宏观调控和海关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相结合,与有关的海关法规和海关业务管理办法相衔接,进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以海关的监管方式为基础进行分组。按贸易方式分组的海关统计资料,可以反映各种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情况及其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为研究和分析对外贸易发展变化提供资料,为有关部门制定外贸政策及检查执行情况提供参考依据。海关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变化和海关监管需要对贸易方式进行调整,由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七)海关统计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1. 境内目的地

进口货物的境内目的地按照进口货物在我国境内的消费、使用地或者最终运抵地进行统计,其中最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按照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进行统计。

2. 境内货源地

出口货物的境内货源地按照出口货物在我国境内的产地或者原始发货地进行统计。出口货物在境内多次转换运输工具、难以确定其生产地的,按照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进行统计。境内目的地和境内货源地采用5位数代码,其结构及编码原则和经营单位的前5位数代码完全一致。境内目的地是进口货物在我国境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进行统计。境内货源地是出口货物在我国境内的产地或者原始发货地进行统计。

(八)海关统计运输方式

在国际商品贸易中,货物的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就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货物运交指定的承运工具,买卖货物的交接是通过运输来实现的。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按照货物进出境时的运输方式统计,包括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件运输及其他运输方式。进境货物的运输方式,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我国关境第一口岸时的运输方式进行统计;出境货物的运输方式,应当按照货物运离我国关境最后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进行统计。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照旅客所乘运输工具进行统计。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照实际运输方式统计。以人扛、畜驮、管道、电缆、输送带等方式运输的货物,按照其他运输方式进行统计。

(九)海关统计关别

海关统计关别是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统计的海关,用以反映一定时期内各口岸进出口货物的情况以及货物进出关境的路线分布,也便于对各口岸监管验放货物的执法水平进行比较分析,同时,也可以结合其他统计指标分析进出口货物的流向。海关统计关别由接受申报的海关进行统计。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由接受申报的指运地海关进行统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由接受申报的起运地海关进行统计;进出海关特殊馐域的货物,由特殊区域所在地海关进行统计。

(十)海关统计时间

海关统计时间(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统计的时间):将货物进入或离开一国经济领土的时间作为统计时间。海关统计时间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统计的时间。为了便于联合国各成员国统计资料的汇总对比,联合国统计局在《国际货物贸易统计的概念和定义》中,建议将货物进入或离开一国经济领土的时间作为统计的时间。我国进口货物按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货物按海关结关的日期进行统计。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指运地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起运地海关的结关日期进行统计。

二、海关统计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由接受申报的海关负责统计。这样就决定了海关贸易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应用主要以直属关区为单位进行,也就是说各海关所使用的统计数据源主要是本海关受理报关单的贸易统计数据即所谓的关区数据[5]

(一)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

1. 原始资料

《统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海关统计的原始资料是经海关确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申报单证是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制并向海关提交的申报货物状况的法律文书,是编制海关统计的重要凭证。

2. 数据收集

《海关法》规定,所有进出关境的货物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这为海关及时收集全面、准确的进出境货物统计资料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根本保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作业联一直是统计部门收集整理进出口统计数据的原始凭证和唯一资料来源。海关统计数据是由H2000报关单数据库中提取生成的,当天结关的数据当天就转换到统计数据库中。

(二)海关统计数据的审核

由各直属海关与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共同完成。审核各口岸基层海关人员或审单人员会透过计算机针对海关数据错误信息、价格及逻辑进行监控。各口岸会对口岸数据进行复审,直属海关会对口岸数据进行复审,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对各直属海关及口岸进行复审。此外,也有每年一次的“片区互查制度”,以确保海关数据的准确度。例如由北方片区检查华东片区、华东片区查华南片区、华南片区查北方片区。

海关统计数据的审核是指通过利用计算机的各种检控条件对已转入统计数据库的数据进行的检查,并打印出各种统计数据审核表供统计人员进行复核。

海关统计数据的审核主要是由各直属海关与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共同来完成的。各直属海关通过电子审核、人工专业化审核、现场接单审核、通关数据综合复核、统计数据最终审核,形成上报数据;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负责对各直属海关上报数据进行最终复核和检查,重点是对错误信息进行检控。

海关统计数据的采集是通过海关总署H2000系统直接从报关单数据库中提取生成的,当天结关的数据当天就转换到统计数据库中。各直属海关的统计部门负责对本关区统计库中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每月初将上月的审核后的统计数据通过网络传到海关总署。

海关业务统计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内部操作上要求认真细致,一丝不苟,防止差错;在外部要求填制报关单正确、清楚、单证齐全有效。接收单证时要重点审核统计指标填报是否齐全准确,发现差错、疑问及时更正或记录交监管人员在查验货物过程进行查核,保证统计的准确性。

(三)海关统计数据的编制

海关统计资料的编制是指对所收集的统计数据,进行科学的汇总与加工整理,使之系统化、条理化,成为能够反映进出口货物贸易和物品特征的综合统计资料。其范围为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及海关统计项目。

海关统计资料的来源是经过海关各业务环节合法性和可靠性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等报关单、随附单证及有关的电子数据。

(四)海关统计数据的发布

海关总署按月通过新闻媒介发布中国对外贸易的基本统计数据。月度初步数字在月后13日内发表,月度详细数字可在月后25日内提供,法定节假日顺延[6]。直属海关定期、无偿地向所在地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海关综合统计资料的发布是指各级海关统计部门对经汇总加工编制的海关统计资料,通过出版发行统计书刊、电子数据交换、新闻媒介等形式,定期向地方政府通报和向社会各界公开发布。其中,海关总署应当定期、无偿地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直属海关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开展统计服务是海关统计的工作任务之一。其目的是充分开发和利用海关统计信息资源,及时向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海关统计资料,为国家外贸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帮助企业了解市场、占领市场和参与国际竞争。公众可以通过查阅《海关统计快报》、《海关统计月刊》、《中国海关统计年鉴》等统计出版物来获取有关信息。

海关综合统计资料包括下列内容:各地区进出口总值表;进出口商品贸易方式总值表;国别(地区)进出口总值表;主要商品进出口总值表;进出口贸易方式企业性质总值表;运输方式进出口总值表;反映进出口总体进度的分析报告、进出口监测预警信息等。

三、海关统计范围

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移动的货物,以及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列入统计范畴。作为货物列入统计范畴必要条件:跨越我国经济领土边界;改变物质资源存量。货物统计分为三类:列入统计的进出口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没有引起境内物质资变化的货物、物品),如过转通货物、暂时进出、租赁、退运货物等;不列入海关统计但实行单项统计的货物。

列入单项统计货物包括:免税品、进料与来料加工以产顶进、转内销、加工贸易转内销设备等。

(一)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

以下是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我国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一般贸易、易货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寄售代销贸易等方式进出口的货物;保税区和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货物;国际援助物资或捐赠品。

(二)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

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确定的海关统计范围,对于没有实际进出境或虽然实际进出境但没有引起境内物质资源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货物、物品,不列人海关统计(即不列入我国进出口统计)。

1. 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主要有:过境货物、转运货物和通运货物;暂时进出货物;用于国际收支手段的流通中的货币以及货币用黄金;租赁期在一年以下的租赁货物;由于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而由该进出货物的承运人、发货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同类货物;退运货物;边民互市贸易进出货物;中国籍船舶在公海捕获的水产品;中国籍船舶或者飞机在境内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中国籍或者外国籍的运输工具在境外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以及放弃的废旧物料等;无商业价值的货样或者广告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保税监管场所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转移的货物;其他不列人海关统计的货物。

2. 不列入海关统计的物品主要有:修理物品;打捞物品;进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车除外);我国驻外国和外国驻我国使领馆进出境的公务物品和使领馆人员的自用物品;我国中央政府驻香港和澳门的军队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军队人员的自用物品;其他不列入海关统计的物品。

(三)不列入海关统计但实施单项统计的货物

为了更好地发挥海关统计在国民经济核算和海关管理中的作用,对于部分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海关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对其实施单项统计,即统计数值不列入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的总值。海关实施单项统计的货物包括免税品、进料与来料加工以产顶进、进料与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加工贸易转内销设备、进料与来料加工深加工结转货物及余料、加工贸易结转设备、退运货物、进料与来料加工复出口料件等。

海关统计的范围包括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以及依法应当列入统计的物品。没有实际进出境或者虽然实际进出境但是没有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物品,不列入海关统计。

对于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海关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实施单项统计。单项统计的数量和金额不计入海关统计的数量和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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