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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自信和理论自觉

时间:2022-03-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体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自信,实际上就是在国家治理的法治形式上具体落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简要阐述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自信和理论自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治自信和理论自觉_国家治理现代化丛论

张师伟[1]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高度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自信与理论自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及法治道路的选择都不能离开自身的基本国情,中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中国只能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世界各国的法治有不同的模式与道路,任何两国的法治模式与道路都不可能完全相同,世界各国的法治模式及道路选择都要经历一个经验过程,没有任何一国的法治模式与道路是依靠简单的移植和仿造完成的。“西方法治,像历史上存在的任何一种法律制度一样,都是历史的,没有绝对意义。”[1]中国建构现代国家的历史已经历了170多年,其间经历了多次法治模式及道路的选择,不论是晚清的政治改革,还是民国初年的代议制移植,都曾经伴随着法治模式与道路的选择,依靠模仿或移植来建构现代法治模式及道路的选择在中国都无一例外地失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历史与文化的必然选择”[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模式及道路的选择立足中国国情,从始至终渗透着实事求是与独立自主的精神。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了实事求是与独立自主的原则,既不照抄照搬西方,也不盲目排外,而是立足基本国情,依靠自身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这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在法治模式及道路选择方面的高度政治自信,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自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需要有面对西方法治模式与道路等的政治自信,也需要有基于科学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等层次的理论自觉,更需要在法学知识体系建构方面的理论自觉。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体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自信,实际上就是在国家治理的法治形式上具体落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决定》所彰显的理论自觉则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层面上的理论自觉,解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科学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的理论联系;二是法学知识体系层面上的理论自觉,着重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对应的法学知识体系。

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简要阐述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自信和理论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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