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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为基础的论证性概念框架的理论缺陷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事实”为基础的政治哲学论证性概念框架,最终都指向某种制度框架的设计及其合理性论证,但制度框架本身并不是“目的”,制度框架乃是一种工具性的设置;作为一种工具性的设置,制度框架乃是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和途径。所以,不管诸位政治哲学家依据“事实”对其所设计的制度框架的工具合理性,所提供的论证是否言之成理,以“事实”为基础的论证性概念框架都是不完备的,是存在着根本性的理论缺陷和理论缺环的。
以“事实”为基础的论证性概念框架的理论缺陷_论证与解释:政治哲学导论

以“事实”为基础的政治哲学论证性概念框架,最终都指向某种制度框架的设计及其合理性论证,但制度框架本身并不是“目的”,制度框架乃是一种工具性的设置;作为一种工具性的设置,制度框架乃是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和途径。因此,制度框架的合理性论证最终必须依赖它所指向的“目的”的合理性。如果某种制度框架所指向的“目的”本身是不合理的,那么这种制度框架当然也就没有什么合理性可言;只有当制度框架所指向的“目的”本身是合理的,政治哲学家才可能对制度框架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所以,对制度框架所指向的“目的”的合理性论证,乃是制度框架的合理性论证的前提和基础。那么,以“事实”为基础的论证性概念框架,是否可以依据“事实”对制度框架所指向的“目的”之合理性提供一种有效的论证呢?

在第二章所讨论的诸多以“事实”为基础的论证性概念框架之中,都存在或蕴含着制度框架的构想和设计所指向的“目的”,但“目的”的确认则是以颇为不同的方式实现的。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几乎把和平或秩序当作唯一的目的,这一目的确认的根据就是所谓人性极端邪恶的“事实”,即由于人性是极端邪恶的,任何超越于“和平”或秩序之上的目的都没有实现的可能性。换句话说,通过依据人性极端邪恶的“事实”,对其他目的选择之合理性的“否定性论证”,霍布斯对“和平”之目的的合理性提供了一种反证。但是,正像第二章的分析所已经说明的那样,这一对“和平”之目的的合理性的证明,既扭曲和夸大了人性之恶的“事实”,也很难自圆其说。因为正像休谟对人性的分析和事实确认所说明的那样,如果人性的确如霍布斯所说的那么邪恶,如果人们都是恶魔,那么和平或秩序虽然显得极为珍贵,但也只能是一种不可能实现的幻想。即就是说,对人性之恶的“事实”的片面夸大,反过来也否定了“和平”之目的实现和政治社会建立的可能性,而为了坚持“和平”之目的实现和政治社会建立的可能性,霍布斯也只能扭曲“和平”的实现和政治社会建立的方式或途径,这也正是他所说的“原初契约”的形式和样态之所以令人惊异而又不合情理的理论根源之所在。洛克政治哲学的制度框架设计所指向的目的,乃是自由或者自然权利,这一目的确立的根据是具有先验性质和神圣根源的“自然法”。不过,虽然在洛克所构建的“自然状态”中,如此理解的“自然法”的存在及其作用乃是“事实”,是“自然状态”的整体事实图景的一部分,但是这一具有先验性质和神圣根源的“自然法”,同时也是根本的道德法则和政治合理性原则。而洛克之所以能够依据“自然法”把自由或自然权利确立为目的,原因就在于这一“自然法”概念本身的歧义性或双重含义。但是,这一“自然法”概念既与其经验论哲学立场相矛盾,也无法在“经验事实”的基础上得到证明。而一旦立足经验论的哲学立场,批判和否定了这一“自然法”概念,洛克政治哲学的制度框架设计所指向的目的之合理性就失去了根基。休谟对其正义规则所指向的目的之合理性论证,只能依据作为“人性之事实”的构成部分的人类“情感”及其趋向的一致性,即如果人类的“情感”及其趋向“事实上”存在这种一致性,那么休谟就可以依据这一“事实”,对其正义规则所指向的目的之合理性提供一种有效的论证。但是,如果人类的“情感”及其趋向“事实上”存在着这种一致性,那么人们基于“情感”及其趋向的“目的”确认也就不可能产生分歧,然而,事实上这种“目的”确认却是存在着分歧甚或冲突的。所以,休谟依据人类的“情感”及其趋向的“事实”,是不可能论证其正义规则所指向的“目的”之合理性的。在哈耶克的政治哲学论证性概念框架中,“自由的首要价值”是合理性论证的前提,或者说,其制度框架的设计所指向的首要目的乃是“自由”,但是,第二章的分析已经说明,他依据“无知的事实”对“自由”的价值合理性论证是不能成立的。

在以“事实”为基础的论证性概念框架中,如果像这里的分析所说明的那样,以“事实”为依据并不能证明制度框架所指向的“目的”之合理性,而且诸位政治哲学家也没有能够对他们的“目的”偏好,给出有说服力的证明,那么他们对其所设计的制度框架的合理性论证,也就失去了最终的依据和根基。如果退一步,不管“目的”的合理性是否能够得到论证,而是把“目的”先行地确认下来,那么以“事实”为基础的论证性概念框架的主要理论任务,就成为对能够最佳实现某种“目的”的制度框架的探求和设计。对于这种制度框架的探求和设计,最为重要的限制和约束的因素则是“事实”,因为“事实”决定了什么样的制度框架能够最为有效地实现某种“目的”;反过来,“事实”成为所设计的制度框架的有效性论证的依据。不过,依据“事实”对某种制度框架的有效性的论证,只能是一种工具合理性的论证,而不是价值合理性的论证。对于制度框架的合理性论证来说,工具合理性论证只是论证的一个环节,甚或还不是最为重要的环节,而不是论证的全部。当制度框架所指向的“目的”本身不合理的时候,对其工具合理性的论证,就反过来变成了对其价值合理性的否定。所以,不管诸位政治哲学家依据“事实”对其所设计的制度框架的工具合理性,所提供的论证是否言之成理,以“事实”为基础的论证性概念框架都是不完备的,是存在着根本性的理论缺陷和理论缺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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