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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意与参与

时间:2022-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卢梭的参与式民主思想起源于其对自由的思考。全体成员必须服从主权者,主权者不得侵犯任何一个成员。这就是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卢梭反对议会制,认为代表制度是人民腐化、国家败落的象征,意味着人民丧失了公民的公共精神和对公共事务的热心。相比直接民主,代议制导致政治异化,减少了政治过程中人民的直接参与。在卢梭看来,全体人民的最大幸福主要是两大目标,即自由和平等。
公意与参与_民主的要义:当代西方参与式民主理论研究

卢梭的参与式民主思想起源于其对自由的思考。与启蒙时代的其他思想家一样,对自由的向往并为之辩护是卢梭政治思想的核心命题。但是,自由始终难以企及。在《社会契约论》一书的开篇,卢梭就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1]如何摆脱枷锁实现充分的自由,是卢梭政治思考的真正目的。卢梭在哲学上的动机是寻找一种人们之间有效的结社形式,以尽可能保护和实现自由。在一个社会中,人们的自由是由社会秩序所决定的。在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强权和奴役使人们失去了自由。因此,“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2]

根据卢梭的思想,人们为了保存自我和确保自由,将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同时,人们可以获得自己所让渡给别人的同样权利,得到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其结果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和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而这一共同体就获得了统一性、生命和意志,具备了公共人格,可以被称为国家、政权、主权者或人民。[3]个人作为主权者的一员,与主权者紧密联系在一起。全体成员必须服从主权者,主权者不得侵犯任何一个成员。主权者没有也不能有与其成员的利益相反的任何利益。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制定法律,并有权利随时修改法律。人民将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委托给一个被称为政府的机构,通过定期集会考察是否保留现有的政府形式,是否更换现任的官员,从而防止权力被滥用。这就是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人民通过订立契约建立的共同体在整体上代表了人民,其行使权力的基础就是公意。卢梭指出:“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就是公意。”[4]公意是全体成员基于共同利益,针对共同的目标、符合共同幸福原则而形成的共同意志。公意是人民整体的意志,自然包含了个人的意志,但它与全体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加总所形成的众意有着明显的区别。公意的基础是人民的共同利益,而众意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个人私意或小团体的意志,必须服从代表整体的公意。个人服从公意,也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公意构成主权,是法律的来源和政府活动的依据。

那么,代表人民整体意志和主权的公意从何而来呢?

公意是人民通过人民主权的形式表达出来的,“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5]在卢梭看来,作为最高统治权力的主权具有若干特点:一是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既然主权者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即由人民自己来掌握。权力可以转移,但是体现意志的主权却不可以转移;二是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作为人民共同体意志的公意,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并且构成法律。主权不是由立法权、行政权,或者税收权、司法权、战争权等部分组成的,不是这些权力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那些被认为是主权各个部分的权力都是从属于主权的,并且永远以至高无上的意志为前提,那些权力只不过是执行最高意志而已;三是主权是不可代表的。卢梭反对议会制,认为代表制度是人民腐化、国家败落的象征,意味着人民丧失了公民的公共精神和对公共事务的热心。由于主权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因此,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根本就不是法律。卢梭强调,“只要一个民族举出了自己的代表,他们就不再是自由的了,他们就不复存在了。”[6]

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代表公意的主权只能由作为整体的人民直接行使。这就意味着人民必须直接参与政治生活,而不是通过间接的代议形式进行。相比直接民主,代议制导致政治异化,减少了政治过程中人民的直接参与。首先,通过选举代表行使政治权力,意味着个人对政治体系的影响只能是间接的。根据卢梭的观点,代议制民主使得投票成为一个重要的、有影响的活动,以提供给个人控制权力的机会。但是,选民的规模直接影响了投票的价值以及人们投票的意愿,因为影响参与的最重要因素是谁实际上行使了这一权力;其次,当主权者创造了政府,并委托权力给政府,由选举产生的官员来管理社会事务时,选民在政治上就有可能变得消极;第三,当人口和国家的规模扩大,人们就会逐渐失去对法律的控制,行政人员对被统治者施加更具压制性的力量,从而提高了人们对政府的异化;最后,那些在政府中的人员,按照他们的心中顺序,更可能是先追求自己的利益,追求自己作为政府成员的利益,最后才是社会的公益。如果政府被背离社会规范的利益所左右,它就会异化于人民,陷入腐败的深渊。[7]显然,卢梭反对代议制民主,反对这种将人民整体主权割裂的民主形式。

既然人民作为整体来行使主权,这就决定了人民必须平等地享有主权。平等思想在卢梭的政治思想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平等思想的辩护和寻找不平等的社会根源是其政治思考的主要内容。在卢梭看来,全体人民的最大幸福主要是两大目标,即自由和平等。自由是因为一个人的依附都要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而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8]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卢梭首先从自然权利的角度肯定平等的地位,指出在自然的状态下存在着一种不可毁灭的真实的平等,这种原初状态的平等由于人类文明的发展而不断地遭到破坏。由于工具和火的使用,农业和其他产业得到发展,尤其是私有制产生以后,形成了财产上的不平等,进一步产生了奴役和统治,以及人们之间存在的那种暴力和掠夺的最可怕的战争状态。卢梭指出了社会不平等的三种表现:富人和穷人的状态、强者和弱者的状态以及主人和奴隶的状态。在这里,卢梭将社会一切不平等的根源归结为财产私有制以及财富不平等占有的状况。在契约性社会中,平等是自由实现的前提。“社会公约在公民之间确立了这样一种平等,以致他们大家都遵守同样条件并且全部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9]正因为如此,卢梭关于如何回归平等的解决方案,就是使财产尽可能地接近平等,并认为政府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要防止财富分配的极端不平等,做到“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10]

卢梭关于财产平等的思考同样构成了参与式民主理论中一个重要传统即经济平等或经济民主的思想。卢梭认为财产的平等对于人们的社会平等是决定性的,提出了要使财富分配不至于太过分化的观点。在他的另一本书《论政治经济学》中,为了防止不平等的扩大,他主张国家对工商业活动进行干预,反对经济自由,从税收制度上对拥有较多财产者课以重税等。[11]但是,卢梭没有从所有权的角度来思考解决财产不平等的措施,仍然坚持在私有财产所有制基础上的平等原则,他所提出的措施无法从根本上缓解财产的不平等,也就难以真正实现社会的平等。因此,卢梭只能寄希望于一个小国寡民的理想,最好是一个由农民组成的小规模社会,一个在经济上平等和独立的社会。后来的民主研究者在批评卢梭的空想时,或者如自由主义者那样反对卢梭所主张的通过国家干预来限制自由经济的发展而削弱不平等,或者如激进参与式民主论者那样批评卢梭在所有制问题上的不彻底,主张通过改变所有制来实现参与民主的平等前提。但不管如何,卢梭毕竟清楚地指出了要实现民主就必须在经济方面满足平等的条件。

只有在社会平等的条件下,人们才能集合在一起参与集会,通过契约所建立的政治共同体来行使主权,在参与过程中追求自由。在卢梭的观念中,参与必须是对决定政治共同体以及每一个成员命运的决策的参与,才能真正实现作为主权者的统治。这就要求由法律而不是由人来统治。通过社会契约,人民赋予了政治共同体以生命,而立法则赋予了政治共同体以行动和意志。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是人民的共同意志,由人民集体制定或修改。法律表达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它只考虑人民整体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及个别的行为。就其产生而言,确切地说,“法律只不过是社会结合的条件。服从法律的人民就应当是法律的创作者;规定社会条件的,只能是那些组成社会的人们。”[12]

法律体现的是普遍的公共力量,而公共力量必须有一个适合的代理人来使其结合在一起,并使法律按照公意的指示活动,这就是政府。卢梭认为,政府不是通过契约产生的,而是人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及政治的自由。[13]人民将权力委托给政府,政府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是人民的仆从,政府的行为是个别的行为。政府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活动,人民可以限制、改变或收回委托给政府的权力。卢梭也看到了政府违背人民主权的可能性,那就是政府不再按照法律管理国家而篡夺了主权权力。由于代理关系的因素以及执政者具有的私人意志和小团体意志往往要强于公意,政府就一直不断地反对主权,此时,社会契约就遭到了破坏,人民对主权者的服从就是被迫的而不是义务的了。卢梭所看到的行政权力背离立法权力的现象一直是当代代议制民主的一个基本悖论,也是参与式民主在反对自由主义民主时提出的一个基本理据。为了监督政府不至于脱离主权者的意志,卢梭提出了借助定期的人民集会来决定政府的去留。当人民合法地集会成为主权者的时刻,政府的一些权力便宣告终止,行政权也就中断了,此时也就不再有什么代表了。可见,卢梭的解决方案还是回到人民的直接民主。这在人口规模较大的社会中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为了保证人民集会的召开,卢梭又将希望寄托于“小国”,即只有在像城邦那样的国家中,人民才有可能长久地保持自己的权力。

在卢梭那里,参与与自由的实现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个社会中,“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14]这就意味着,自由必须在人们亲自参与的决策过程中才有可能实现。个人实际上享有的自由以及主观上对自由的感受,通过决策过程中的参与而得到提高。但是,卢梭认为,除非每个人通过参与过程“被迫”做出具有社会责任的行为,否则就不存在保障每个人自由的法律,即不存在公意或个人服从于自己的那种正义法则。[15]显然,卢梭将参与不仅看作是一种自然权利,而且也当作一种义务,一种为了维护政治共同体的必需的义务。卢梭批评那些不愿意参与的人,“只享受公民的权利而不愿意尽臣民的义务。这种非正义长此以往,将会造成政治共同体的毁灭。”[16]因此,为了使社会契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就必须规定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也就意味着人们要“迫使他自由”,要使“每一个公民都有祖国”。[17]卢梭对参与的这一理解,也是其遭受诟病(批评者中包括了当代参与式民主论者)的一个原因。自由主义民主对消极自由的一个辩护就是个人可以有选择从政治生活中退出的权利,可以放弃自己参与投票的权利。或许卢梭的解释是真实的,缺少了公民的参与,政治共同体就将受到削弱。但自由主义的观点也是成立的,如果缺乏不参与的权利,自由又何以是完整的呢?这实际上就是长期以来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一个重要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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