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关于依法治国前提的几点思考

关于依法治国前提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2-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中国先秦法家们主要是从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为中而不是从社会生产方式中寻找答案,他们得出了人性恶理论和必须采取法治方式治理国家的结论。因此,从这种人性论观点来分析,法治的人性论前提是合理的、符合实际的。而现代法治则是以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治理方式。
关于依法治国前提的几点思考_中国梦的理论内涵与时代价值

赵 异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方式,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范畴,因而其存在的合法性、存在方式以及存在的特点要受到自身之外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经济基础和历史文化传统及其他上层建筑的规定、影响和制约。厘清依法治国的这些前提条件,对于深入理解和有效推进这种治国理政方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依法治国的人性论前提

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将国家治理方式与人性预设联系起来都有数千年的历史。这些观点大致主张:因为人性向善,所以宜采取礼仪教化这种相对温和的方式进行治理,典型的如孟子的人性论及其仁政思想;因为人性是恶的,所以应采取法治这种相对暴力的强制方式进行治理,典型的如先秦法家的理论主张。

那么,国家治理方式的人性论前提究竟是否合理?关于这个问题,人们颇有争议。有人认为是合理的,有人认为不尽合理,也有人认为这完全是虚构的。我们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人性。中国古代人性论思想和西方人性论思想因其抽象性、片面性,因而不尽合理,历史唯物主义人性论思想是符合实际的人性论思想,是依法治国的科学根据。

国家治理方式属于社会上层建筑,根据社会基本矛盾理论,这种上层建筑是由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当人们例如说管子或韩非子追问“为什么要采取法治方式来治理国家”时,我们理解,他们其实是在寻找法治的根本依据。那么,符合实际的回答应是,是否应当采用法治方式来治理国家是由当时人们的社会存在——包括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阶级关系和自然地理环境条件等——以及由此决定的人们的思想意识、情感等因素的总和规定的。但是,限于当时人们的实践水平和认知水平,他们大都抽象地、形而上学地提出和思考了这一问题。他们将治理对象所处的生产方式条件、阶级条件和自然环境条件等基础性因素都抽象掉,而片面地从抽象的人本身、人性中寻求答案。例如,中国先秦法家们主要是从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为中而不是从社会生产方式中寻找答案,他们得出了人性恶理论和必须采取法治方式治理国家的结论。这种抽象的人性论观点没有认识到,正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和阶级的出现,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利益矛盾越来越尖锐,单靠道德力量已经无法解决这种愈演愈烈的利益冲突,因而必须采用包括法治在内的强制性暴力手段,才能维护统治阶级的经济政治统治;而对于不那么激烈的社会矛盾在有效性前提下,仍然应采用礼仪教化的方式。我国古代先民生产生活的自然条件和生产方式的特点决定了采用“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治理方式最为有效。这正是我们的基本历史事实。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识到,采取法治这种治国理政方式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及由此决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人们的利益分配矛盾激烈的程度,要求统治者在一定范围内采取暴力强制手段来调整道德规范无力调整的那部分社会矛盾。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人们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更加复杂、利益分配矛盾进入多发期。这是社会活力释放的积极表现。但同时也显现出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即应采取法治方式来调节道德规范无力调节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坚持依法治国,学会依法办事,在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法律规范范围内充分发挥人们的主观能动性,使社会既稳定有序,又充满生机活力,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

以上是从社会的物质生产与法的关系,即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角度分析对法治起决定作用的社会存在前提。从具体实践角度看,人又是有血有肉的能行为的有利益需求和情感意志的社会主体,是生产方式的决定作用、社会风俗习惯等传统文化影响作用与人们心理、意识等因素的综合体,是以自由幸福为追求标的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劳动者,是行为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统一的社会成员。因此,是否应采取法治方式治理社会,理应由这种具体的人本身、事情本身来决定。因此,从这种人性论观点来分析,法治的人性论前提是合理的、符合实际的。这种人性观点要求法治一方面要体现出历史发展的普遍性、必然性、一般规律性,同时又要注意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民族、文化的特殊性,还要考虑具体社会实践活动的极端复杂性和多变性、人们的心理、思想、意志在不同场合中表现出的个体性、偶然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等举措,就是既尊重社会存在的客观要求,又充分考虑人们的心理、情感、意志等文化因素的作用,既尊重客观事实,又充分发挥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等因素在案件审理中的积极作用,增强了法治建设的科学性

二、依法治国的产权前提

我们今天讲的现代法治与我国古代社会传统法治有着原则的不同。我国传统法治本质上是为维护统治阶级极权专制服务的一种暴力工具。而现代法治则是以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治理方式。西方传统法治也具有类似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特点。如在人们津津乐道的德皇威廉一世也无权在磨坊所有人未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拆掉磨坊的著名故事中,就鲜明地体现出了那种法律保护公民权利的价值取向。

我国传统法治与现代法治、西方传统法治为什么会产生这一重大区别?是产权清晰程度的区别导致了两种不同类型法治的产生。所谓产权清晰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同产权被其所有者拥有、并且未经许可其他主体无权支配的法律制度。私有制社会可以做到产权清晰,公有制社会也可以做到产权清晰,法律如何规定产权是其中的重要因素。

中国古代传统社会虽然也出现过奴隶主阶级所有制、封建地主阶级所有制等私有制形式,但是从根本上说,这些私有制形式并没有达到产权清晰的必要程度,它们在本质上都是国家公有制。19世纪50年代,在马克思给恩格斯的一封信中,马克思曾指出:“……东方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反映的就是这种情况。中国传统社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表面看起来是私有制而本质上却是公有制的模糊产权现象?这种所有制形式的形成与我国独特的自然地理气候环境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生产方式的特点分不开。我国古代先民主要生活在黄河中下游一带。当年那里是一片地域辽阔的沃土,黄河水和太平洋季风带来充沛的雨水,加上勤劳的人民。因此,那里是一个生活相对富足的地方。但这一地理气候在给当地人民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一方面,平原地区,易守难攻,收获的财富不易保住;另一方面,由于季风的不稳定性,致使有的年份雨水偏少而出现干旱,有的年份雨水又偏多、甚至引发黄河决堤,引起严重洪涝灾害。为保卫丰收果实、为治理黄河、抵御自然灾害,人们自然会延续并加固部落联盟这种联系。经过许许多多年的积累,这种联系、这种一统性成为这一文明的一个突出特征。土地公有制就是这一特征在物质生产领域的强烈体现,尽管在更具体的层面上,我国传统社会的土地所有制采取了诸种私有制形式。但是,由于片面强调土地在根本点上的皇家所有性,致使具体层面上的所有制产权不够明晰。我国传统文化强调大一统有其强大客观现实基础,是完全合理的,是完全符合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但是,片面、过度强调统一、集中,而忽视分散、个体的积极作用,是形而上学的一点论,是有重大危害的,应注意避免。物质生产生活领域中的这种大一统特征反映在思维形式上,表现在我国传统文化上就是形式逻辑中缺少排中律。中国古代形式逻辑的最高成就,是公元前200多年前的公孙龙从理论的高度上提出的“唯乎其彼此”的同一律原则,但这一理论并没有进一步区分“彼”与“此”,以达到“非此即彼”的绝对化程度。也就是说,并没有真正划清“彼”与“此”界限。

与我国传统社会产权划分不清晰情况相反,西方传统社会中则有较为清晰的产权划分。这种情况也与西方人生存的自然地理环境的特征和当时的社会生产方式特征有关。西方文明的发源地是古希腊,那里海岸线曲折,海中岛屿众多;由于直布罗陀海峡的屏障作用,海面波浪小;这些情况极为适于从事航运业和商业活动。在陆地上,山地众多,形成许多小河谷、平原,适宜种植葡萄,在古希腊人自己消费之外还有大量可供出售的剩余产品,但那里粮食不能自给自足;由于山势险峻阻隔交通,希腊半岛上形成了众多小城邦,城邦之间交通极为不便,有些城邦之间甚至陆路交通还不如海上交通便利。以上情况决定古希腊形成了主要由葡萄种植和航运、工商业组成的社会经济结构。这种结构特别是发达的商业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古希腊社会私有制的较彻底化和较明晰的产权关系。马克思指出:“私人交换以私人生产为前提”。也就是说,产权清晰是商品交换的前提条件。物质生产领域较彻底的私有制、较清晰的产权反映在人们的思维形式中就是发达成熟的形式逻辑。由亚里士多德在2000多年前创立的形式逻辑的基本内容直至今天仍基本没有改变。在这种形式逻辑中,排中律被明确提出。排中律把对象甲与对象非甲之间的任何联系都排除掉,则对象甲与对象非甲都达到了绝对化,二者实现了绝对的独立、分化。虽然这种绝对的独立仅是思想观念中的一种分化、独立,但现实生产中财产的私有性通过这种思维表达在法律上的清晰的产权规定,却是人们行为的基本规范。

西方传统社会较彻底的私有制、较清晰的产权制度使不同商品所有者体现为绝对的独立性,增强了他们发财的信心、信念。在这种条件下,不同财产所有者为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中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要求共同地“平等地”缔结契约,形成法律。这是一种以保护每一个契约缔结者基本权利为目的的法律。这一点是它与现代法律共同具有的特点。

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辟了我国经济、法治的新纪元。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国有改制企业要做到“产权清晰”。《物权法》明确确立了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合法地位,严格保护各类产权的合法性。这一法律以法的形式明确了我国不同所有制主体间在法律、政治上的平等地位,为这些不同主体平等地参与制定法律、其合法权利平等地得到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存在、发展和明确清晰的产权规定为我国现代法治的建立、发展奠定了根本物质、制度基础。历史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两点论,既要维护社会经济的统一、有序,又要做到产权清晰、责任明确。

三、依法治国的文化前提

中华民族勤劳、勇敢、智慧,血脉绵延五千年,创造了辉煌灿烂的优秀传统文化。这种文化至今仍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十分深刻的影响。强调大一统就是这一文化传统的重要价值取向之一。中国共产党的核心领导地位既是近现代革命斗争中各族人民的共同选择,同时,从文化角度看,也可以说是传统文化大一统价值观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鲜活体现,具有强大的现实生命力。历史实践一再证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也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十八届四中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特征和根本要求。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是主流。注重德治是儒家文化重要特征。这种文化传统也深深地扎根于当代中国人的灵魂之中。道德教化强调内心修养,强调自律性。在一定范围内,成功的道德教化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作用甚至比法律的强制力量还要大得多。历史经验证明,德治、法治可以做到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我国历史文化传统注重德治与法治的统一,既有成功经验,也有深刻教训。应积极借鉴这些经验教训,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达到最佳治理效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同所有制主体之间、不同产权所有者之间,在商品交换活动中为实现好、维护好自身利益,必然要求在政治上、法律上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意愿、意志。这是现阶段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体现。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时间还不够长,各种经济主体发展水平不平衡,在更大领域内清晰划分产权的工作还在逐步进行过程中。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有序、渐进地推进民主政治建设,逐步扩大公民民主参与渠道,绝不可脱离实际地急于冒进。可以预见,建设一个更加成熟的法治中国必将是长期的过程。既要坚定地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又要实事求是地逐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这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为有效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必须不断完善归属清晰的现代产权制度,必须逐步有序地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中共延边州委党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