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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西北游牧部落的婚姻家庭形态

时间:2022-03-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夫一妻制家庭,草地游牧部落的婚姻家庭,主要形式是一夫一妻制。综上所述,川西北草地游牧部落的婚姻和家庭形式,一夫一妻制是主要形式,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制尽管数量不多,但反映了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时期的婚姻形态,不失是两种婚姻、家庭形式并存。
川西北游牧部落的婚姻家庭形态_民族文化:发掘与弘扬

杨 明

在川西北藏族游牧部落中.与它的次生牧区公社的社会形态和游牧经济形态相适应,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家庭与婚姻形态,它既是封建农奴制初级阶段的婚姻形态,又残存着浓厚的原始群婚制和对偶婚制的遗迹,值得加以深入研究。

一、几种婚姻、家庭形式及其特点

川西北藏族游牧部落,存在着三种婚姻、家庭形式,即一夫一妻制、一妻多夫制和一夫多妻制,现分别论述其特点。

一夫一妻制家庭,草地游牧部落的婚姻家庭,主要形式是一夫一妻制。几代聚居,满堂嫡庶,妯娌共处,兄弟娶妻的大家庭实属罕见。根据唐克部落的调查,63户中,一夫一妻的有54户,占90%。一般只有父子两代,少数有祖父母、父母和子女三代的家庭,比如阿曲龙日玛部落,30多户中只有3户是三代家庭,仅占10%,其余全部是两代家庭。并且,每户的人口也不多,一般为5人左右,比如壤口大部落辖人口约190户,近1000人,每户平均约5人。唐克部落63户的调查,平均每户为4.23人。这无疑表明:游牧部落的一夫一妻制家庭是小家庭制组织。

在小家庭内,以男子为当家人,一般有牛10余头,马一、二匹,一幢帐房,各种生产、生活用具,家长享有财产的支配权。家长主要从事放牧,参加部落间械斗,当差,还处理应酬、购物、经商等,但家中的重大事务,如购买大量粮食,出售较多的牲畜等,家长必须与成年人商议,不得独断专行;家长的妻子是主妇,从事挤牛奶、磨糌粑、制酥油、操家务(如煮饭、背水、养子女)、拣牛粪等,是家中主要劳动者之一。子女跟随父母亲,帮助父母劳动。游牧部落的小家庭一般是平等的和睦的,尚未形成家长具有突出权位的现象。

在小家庭内外,亲属系谱也是比较简单的,一般为父、母,祖父母和子女三代亲属关系,四代以上不太重视。舅权不突出,一般也只认舅姨、叔伯、表兄弟、叔伯兄弟、外祖父母三代。除极少数富裕户和洪波、格波,记载有自己的家谱亲属关系外,一般是不加以注意的。

游牧部落藏族的姓氏,当地叫房名,这在新中国成立前的阿坝县(今红原、阿坝两县)是比较普遍的。藏族小孩出生后,一般请喇嘛取乳名,而喇嘛取名大多采用“吉祥”“长寿”等为名,因此许多人名是重复的,为了区别各种人名,必须加上房名,有的地方还加上寨名,相当程度上避免了混乱现象。例如:脚勒(寨名)康甘桑(房名)佳木错(人名)。

由于世代繁衍,又需要组织新的家庭,也出现了新的房名,为了表示辈分,将老房名写在前面,接着再写新房,又写人名。例如:

阿尔龚(老房名)——贡妈桑(新房名)——人名。

阿尔龚(老房名)——康萨桑(新房名)——人名。

阿尔龚(老房名)——贡么桑(新房者)——大名。

阿尔龚(老房名)——娃沙桑(新房名)——人名。

贡妈桑、康萨桑、娃沙桑、贡么桑四个新房名,后来发展为四个部落,据说他们的祖先是一个大氏族,老房名为阿尔龚,后来逐渐繁衍,分为四家,又发展为四个部落。这个事例的房名,已带有谱系的遗迹,只是本身已成为部落,在观念上形式上联系都不那么紧密。[1]

游牧部落的小家庭制,为什么那么普遍?我们认为主要原因:

一是游牧生产方式,其主要特点是逐水草而居,每年夏、秋、冬三个季节,需要搬迁几次帐房,牧民携老带幼,搬用具,运粮食,十分困难,小家庭制正适应了畜牧生产的特殊性。

二是游牧部落已跨入农奴制社会,剥削日益加重,牧民收入不多的畜产品,还要受到牧主、寺院的搜括,因此牧民生活十分穷困,家庭主要成员只好千方百计谋生,勉强维持几口人的生活。

三是牧区喇嘛教规定,凡有两个儿子的家庭,必须抽一人当喇嘛,从事主要劳动的人减少了。

四是牧民的习俗,不愿妯娌同一家庭,怕引起纠纷。

一妻多夫制家庭。

据不完全调查,草地唐克部落63户中,一妻多夫就有7户,占总户数的9%;麦洼大部落翁波泽旺华尔德与五个已成年的弟弟共妻。

在游牧部落中,一妻多夫家庭,都产生在一个家庭内部,兄弟共妻,由长兄出面娶妻,为主夫,在诸弟成年后,遂成为一妻多夫的公认事实。有子女时,不管生父是谁,一律称长兄为“阿爸”,而叫父亲的诸弟为“阿枯”(叔叔)。这种兄弟共妻,发生在成年以后,当未成年时,只能在长兄外出时,偷偷摸摸同居。诸弟长大后,有的与长兄共妻,也有的能再娶妻,即另组织一个小家庭,那时兄弟共妻即告结束。

为什么在新中国成立前的农奴社会初级阶段,还残存着一妻多夫制呢?

一是为了维护权位和家产。这种情况,突出的例子是麦洼翁波泽旺华尔德,他为了保住“翁波”的权位,便于控制诸弟的活动,避免分散财产,削弱实力,以稳定家庭秩序和产业,与五个已成年的弟弟共妻。

二是为了保持一种道德观念。人们认为:同出父母的兄弟姐妹,若能生在一家,长在一家,共同生产,创业兴家,是一种幸事。所以这种一妻多夫制家庭是和睦的,父母高兴,社会称赞。

三是藏族的习俗,夫妻平时不同居,各居一室,牧区则一家同居帐房,也容易造成一妻多夫制家庭。

四是从生态环境看。藏族世居青藏高原,交通阻塞,信息不灵,生产力落后,人民生活贫苦,原始的婚姻、家庭形态一直残存下来,古老的风俗习惯仍然代代传承。

一夫多妻制家庭。据调查,唐克部落的63户人中,有多妻制家庭2户,占总户数的3.2%。[2]这两户均属姊妹共夫,是妻方居住婚家庭。先由姐姐招赘,成为自己的丈夫,妹妹成年后,对他产生了感情,不愿嫁别家,遂成姊妹共夫家庭。但是,原配妻所生子女称其夫为“阿爸”,其余姊妹听生的子女称实际的父亲为“阿果”(叔叔)。尽管家庭内、社会上并不歧视这些子女,社会地位与原配妻所生子女一样,但舆论上对这种原始婚姻遗迹是予以抛弃的。

综上所述,川西北草地游牧部落的婚姻和家庭形式,一夫一妻制是主要形式,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制尽管数量不多,但反映了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时期的婚姻形态,不失是两种婚姻、家庭形式并存。

二、通婚范围与婚姻自主

草地藏族部落通婚范围很宽,一般不分民族,不分阶级,除已知的父系亲属外,也不分辈分,只要男女双方情投意合、愿意结婚,就可以自由建立夫妻关系。

藏族牧民与其他民族通婚。新中国成立前,回、汉族商人、手工业者、甚至流浪汉,至牧区做生意、当裁缝、任铁匠,与藏族牧民建立了友谊,藏族妇女嫁与的不算少数,而且都是自愿结为夫妻的。但是在松潘藏区,汉男可娶藏女,而藏男不能娶汉女。

一般不分阶级和等级。在中、小部落中,不讲究等级和门第,只要双方同意,牧民与洪波、牧民与老民、牧民与寨首都可以自由通婚。如上阿坝纳汤“洪波”有一女儿原配俄休索尔多“洪波”之子,后来女的不愿意,另嫁给别的部落一个普通牧民。上阿坝另一“洪波”彭错的脑妹,正式嫁给塘马纳登部落的一个青年牧民党洛为妻。毛尔盖谷孔帐房“洪波”俄伯,他把胞妹嫁给麦洼部落的一个铁匠。[3]上面几个事例都是半农半牧区的,而牧区的阶级、等级婚更不严格,没有这方面的限制,因此,牧区的事例有过之而无不及。

但是,在大部落中,特别是翁波和少数富裕洪波、龙波,就讲究“门当户对”了,实行阶级内婚制,很少与牧民通婚。据了解,这种婚姻的比例很小,一个大的部落才有二三户,因此,在游牧部落中,阶级内婚制是微弱的。

由于游牧部落已跨入封建农奴社会初级阶段,在牧区的婚姻关系中,也有一些限制。如若尔盖牧民的女儿可以嫁到其他的部落,只要男女双方同意,就可以通婚,但是男子到其他的部落入赘,就必须取得洪波的同意,同时还要送礼,献哈达。

喇嘛寺院不仅是神权的中心,也是政治中心,那里等级界限比纯牧区分明,红教喇嘛可以结婚,但受到等级的严格限制。如麦洼大部落的红教寺院麦洼寺规定,上层喇嘛可以娶妻,但下层喇嘛(和尚,藏语叫郭哇)娶妻要交纳70元(银币),否则不准结婚。和尚嘎尔俄曾和一妇女相好,但由于交不出款子,而被迫拆散。[4]

不重视姑姨表婚。在草地游牧部落中,由于青年男女恋爱婚姻自由,在社会上交往很广,为他们提供了接触的大好机会,客观上不一定非与姑姨表讲恋爱、结婚不可;在游牧部落中,牧民严禁父系亲属通婚,在习俗上姑姨表婚都不讲究,因此家庭、社会都没有专门安排、甚至强迫姑姨表去结亲,一般是让青年男女自己寻找心爱的人。

但是,在封建婚姻影响比较大的半农半牧区和农区,以及这些地方上层人物中,姑姨表通婚是比较盛行的,甚至保持几代的婚姻往来。比如与红原县牧区毗邻的南坪县,盛行与姑姨表优先婚的习俗。在松潘县,却存在着姑表通婚,姨表禁婚。

自由选偶。在游牧部落里,男22岁,女18岁左右,就开始了选偶活动,他们不受任何约束,可以自由选择对象。宗教节日是男女青年交往的极好时机,人们虔诚地向菩萨还愿、磕头、念经之后,便尽情地唱山歌、跳藏舞,互相追逐,选择情侣;夜间男女交往甚密,男的可以到女家,女的也应邀外出,互相倾吐爱慕之情,即使深夜不归,家里人也不加责怪,认为是人之常情,交往愈多,情意愈深,成为夫妻的可能性愈大。藏历年节,是藏族人民互祝札西德勒(吉祥如意)的盛大日子,男女青年广泛来往,互相了解,谈情说爱。

草地藏族选偶的标准:男青年要身体健壮、才能出众、为人谦逊,特别是要有一条枪、一匹马,更受到女子的爱慕。女青年要长得漂亮、能操家务。姑娘们从小就学习家务事,与母亲一道煮茶、烧饭、磨糌粑、挤牛奶、打酥油、织毯子。

男、女青年婚前的性关系比较放任,在互相追逐、热恋过程中,往往发生失系,甚至生儿育女,

三、订婚、结婚和离婚

经过男女的交往,双方情投意合,要求订婚。男、女双方分别向自己的父母亲说明心意,父母一般都高兴地同意婚事,男方请一个能说会道的老年人做媒,随带哈达一根、数元银币、酒一斤,作为求亲的礼品;若女方父母满意,即收下礼品,回赠哈达。男方请喇嘛卜卦择吉日合婚。

订婚。订婚仪式比较简单,由媒人把姑娘身上常佩戴的自己认为珍贵的物品,与男子常佩戴的东西,作为信物,加以交换,即完成订婚手续,不收彩礼;有时男、女双方交换恋爱信物,根本不请媒人,在自由交往过程中进行交换就算订婚.一段时间后,如果双方不满意,或一方另寻新欢,只要一方提出,另一方一般不予拒绝,互退信物,即解除订婚的关系.

结婚。订婚后,一般时隔不久,准备结婚。首先男女双方父母互相商讨聘礼,按家庭经济境况,富的多,贫的少,最高达七八十元银币,低的二三十元银币,最少的只几元银币。接着男方请寺院喇嘛卜卦,择定结婚喜日,然后派专人告诉女方,到婚日,男方请青年男友数人,佩带枪支,骑着骏马去迎亲,女方备酒席款待,女家准备几位妇女做伴娘,新娘和伴娘随迎亲队伍,骑马往男家。新娘骑的马匹往往是陪嫁物,如果是贫穷家的姑娘,骑的马要由男家牵来。新娘一到新郎家,即入帐篷,不拜天地,不拜父母,也不磕头。这天,亲戚、朋友前来贺喜,男家设宴招待。第三天,新娘在伴娘陪同下回门。一段时间后,男方又请喇嘛选择吉庆之日,请人带上馍馍、牛羊肉等去接新娘返家,才正式过夫妻生活,住上数日,又回娘家,当过年过节时,才回来一趟。这种不稳定的生活,要持续到生了小孩才中断。在游牧部落里,多是富裕的牧民才按这种习俗行事的。

贫穷牧民结婚手续简单、节约,只要男女双方愿意,双方父母也赞成,就由男家请喇嘛卜卦,择吉日。在喜庆之日,新郎邀请自己密友数人,不作声地将姑娘接走,娘家也装着不知此事,以免双方招待亲友。女方可以少买或不买嫁妆,少花或不花钱财。

在游牧部落中,也产生过父母不同意的婚事,强行制止的情况。但是男女可以密约时间,借夜暮逃跑,自由结为夫妻。为了合法化,他们去请求“洪波”“格波”做主,同意他们的夫妻关系。“洪波”“格波”一般是支持的,并给他们的双方父母讲情,允许他们结合。如果还受到父母的坚决反对,那时,新婚夫妇只有投靠“洪波”,为他作苦役一年左右,然后,“洪波”赠给少量牲畜、家具、帐房,自己组成一个小家庭。

上述事实表明:草地部落婚姻在性质上是自主的,是充分尊重男女婚姻、恋爱的权利的。尽管牧区男女关系尚存在原始婚姻形态的遗迹,但不失其婚姻的民主性和自由性。

赘婚。在草地游收部落中赘婚比较盛行,这是一种从妻居的婚姻形式。据调查,在若尔盖的唐克部落63户中,有赘婚9户,占14.3%。赘婚亦经过自由恋爱阶段,男女双方情愿。由于女方是独女,需要赡养老人等原因,经双方父母同意,女方招婿。订婚手续如前述。结婚,也要请喇嘛卜卦,择定吉日,男子穿上盛装,佩带枪支,骑上骏马,邀请同伴数人前往女家。出门的头一天,还宴请亲戚朋友,欢送新郎。女家也操办喜酒,欢迎新郎、新娘成婚。入赘的男子在成婚以后,他就取得财产的继承权。若尔盖游牧部落入赘的男子,他不仅未能带走在家中的继承财产的部分,而且,女方还需要赔付相当于一个人的命价,约70元银币给男家。

离婚。草地藏族牧民,婚后一般是亲爱和睦的,但由于牧区部落婚姻的某些特殊性,离婚现象比较突出。这些原因主要是:

一是草地藏族有夫妻不同宿的习惯,年轻夫妻自然感觉不满足,一有机会便外出另找新欢,时间长了,感情上逐渐淡薄,夫妻关系日益紧张。

二是草地牧民文化生活贫乏,笃信喇嘛教,寄希望于来世,将夫妻关系看得较淡。

三是草地牧民物质生活贫困,无法抚养自己的子女,以致夫妻关系破裂。

在夫妻双方都提出离婚时,手续和程序都比较简单.先由要求离异的一方,向本部落的“洪波”和“格波”提出申请,第一、二次一般均被“洪波”或“格波”劝阻,加以说服和协调,不让他们离婚,若未能奏效,第三次又提出申请,即准予离婚。这类离婚案,双方自愿,互不赔偿。如果是从夫居,女的带走自己的嫁妆和女孩;如果是招婿,男的带走自己的枪、马等,还应分担男孩的抚养义务,婚姻关系就算结束。如果是结婚后共同创造的财产,一般是平均分配;祖辈遗产,则不能动。但是如果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并不同意,那就复杂了。比如女子跟随另一男子秘密出走,提出离婚,男方向“洪波”告发,“洪波”派人传双方面对面辩论,如果女人无理,“洪波”即对女方处以罚金,若尔盖地区的罚金是四头牛,子女的抚育,父亲分担男孩,母亲分担女孩,如果只有一个男孩,就送进寺院当和尚。与此例相反,如系丈夫抛弃妻子,其处理程序和罚金数额大体一致。

新中国成立前娜落的离婚事件较多,离了再结,结了又离都常有发生。由于这种现象不被社会舆论斥责,也不被轻视,相当程度上助长了离婚事件的发生。因此,部落的一夫一妻制并不怎么稳定。

四、妇女地位

在游牧部落的经济生活中,妇女的地位是比较高的。主要表现在:

第一,妇女在牧业生产中是主要劳动者。妇女承担放牧,是牧业生产的主要环节;负责割冬草,贮备牲畜的越冬补饲草;负担挤牛奶,是一件经常的劳动量很大的技术活;从事家庭手工业,如搓毛线,织氆氇,造帐篷,制酥油等。这些活路,在牧区是主要工种,妇女起了重要作用。

第二,妇女是家庭主妇。丈夫购买回家的粮食,要由主妇磨制成糌粑;做饭、烧茶、捡牛粪、备燃料,一般由妇女承担;生育子女,喂养子女,还要协助丈夫教育子女成长。在一妻多夫的家庭中,主妇显得更加重要,在许多场合她可以指挥“丈夫”们去做家庭中的一些事情。

第三,妇女掌握家中生产品和财富的积贮。凡丈夫购买回家的工业品、粮食、生活用具都由妇女保管;丈夫出售剩余畜产品得到的货币,丈夫经商赚回来的钱,都要交妻子保存,以备投入再生产。如果有什么金银宝贝,一般也由妻子收藏。

第四,妇女在家庭中享有相当权力。当家人(丈夫)要处理家中的重大事情,如出售较多牲畜和畜产品等,均需与妻子商量才能执行。有的家中,丈夫无能,内外事务都由妻子包办,妻子成为实际当家人。这种情况,在赘婿的家庭中比较普遍。

第五,妇女在社会上也有一定地位。牧区妇女,在社会上受到人们重视,特别是勤劳、能干的妇女,更受到尊敬。在半农半牧区,还有个别部落由妇女当任“洪波”,主持部落事务。如下壤塘一个部落的“洪波”就是一位妇女,她名叫卡洛。父亲原是西康的一名藏人入赘,袭她父亲的“洪波”职,因为丈夫无能,得不到农牧民的信任。卡洛代替了“洪波”之职,将丈夫撵走。卡洛聪明智慧,才能超众,又能笼络人心,得到部落农牧民的拥护。

第六,妇女在人口总数中占多数。在社会上,按男女性别的自然选择,在整个社会中的性别比是相近的,不可能出现男比率特别高、女比率特别低,或者恰恰相反的反常现象。但是在藏族牧区、半农半牧区则出现女性比率特别高的较普遍的现象,现将四个地区性别比例统计于下(均未计喇嘛人数):

四地区性别比例统计表

上表的数字,女性比男性高45%,相当于三女二男,这种性别的差异是惊人的。为什么产生如此大的悬殊?主要原因是:藏族是一个几乎全民信奉喇嘛教的民族,相当多的男孩,从小就入寺院为僧,一般是二丁抽一,有的是三丁抽二,因此男子在社会上的数量显著减少,比率明显下降。比如阿西茸部落,僧俗人口共1645人,喇嘛就有324人,占总人数的20%;该部落男性852人,其中男俗民528人,僧人324人,僧人占男性总数的38%。可见僧侣占社会的和男性人数的比例是相当高的,尽管有的僧侣不一定全是阿西茸部落的俗民为僧,但本部落的僧人肯定是大多数。一个部落有那么多的男子入寺,当然社会上男子的数量减少,女子的数量相对增多。

由于妇女的人数较多,社会生产的各部门,特别是家务和家庭手工业都要靠妇女。她们是主要的生产劳动者,在各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在藏族牧区妇女的地位是比较高的,在某些方面超过男人。

但是,由于阶级的偏见和宗教的束缚,妇女也受到某些歧视。部落的习惯法反映了男女不平等,例如:一个女子的命价要低于一个男子的命价,不管是部落间的械斗或纠纷,要杀死两个女子,才偿死一个男人的命价。

[原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1期》]

【注释】

[1]《松潘草地藏族的家庭和婚姻》,载《教学与研究》1958年第4期,第45~48页、第47页、第47页、第48页。后面所引该书资料,不再一一注明。

[2]《松潘草地藏族的家庭和婚姻》。

[3]《四川省阿坝州藏族社会历史调查》。还有一些民族学资料引自该书,不再一一注明。

[4]《四川省阿坝州藏族社会历史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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