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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时间:2022-03-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山西省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不均衡的现状,应从以下几方面有所突破。通过项目带动、政策支持等措施,不断提高服务业在山西省经济中的比重。
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_山西省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

二、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制定重点产业政策,促进就业增加

研究表明,山西省劳动就业结构和产业结构错位的矛盾比较突出。第一产业经济增长拉动就业增长的能量略低,劳动力过剩且有加剧趋势,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增长潜力释放殆尽;第二产业经济增长拉动就业增长的能量较弱,吸纳劳动力容量较小,但相对劳动生产率最高并呈逐年提高态势;第三产业经济增长拉动就业增长的能量较强,未来仍有继续接纳劳动力的能力,但相对劳动生产率略低并呈逐年下降趋势。基于山西省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不均衡的现状,应从以下几方面有所突破。

1.加快第一产业的升级步伐,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提高劳动力就业水平

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探索农村经营体制变革,提高农业生产水平,让农民从传统农业中解放出来;政府增加对农业的资金投入,加强从政策、科技、装备和科技人才等方面的强力支撑,从根本上转变增长方式,全面提高第一产业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有序流动和转移,使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与山西省工业化、城镇化的需求相结合,为山西省经济增长提供更多的劳动力资源。

建议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以农田改造、水利建设、乡村道路、村镇及荒山荒地绿化、文化设施等为重点,为新农村建设设立专项资金,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岗位,解决从农村释放出来的富余劳动力。

2.加快第二产业内部结构调整步伐,发展19个劳动密集型产业

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是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的必然选择,也是加快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重大战略调整。山西省第二产业结构重型化特征明显,在山西省38个工业行业大类中,劳动密集型行业集中在食品、纺织、服装皮革、家具、造纸印刷和工艺品制造、化学纤维橡胶黑色金属和非金属矿采选业、通用、通信、交通设备制造等19个行业。这些领域的进入难度并不是很高,在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同时,与资金和技术相结合的现代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为劳动力就业提供大量新的岗位。政府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扶持政策时,应从财政、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3.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解决就业问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11号)明确了突出发展旅游和现代物流两大重点领域、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农村服务业等重点领域;提出了山西省在生产性服务业、消费性服务业和农村服务业等18个领域的重点项目,包括旅游业、文化产业、交通运输业、现代物流业、现代金融业、科技服务业、信息产业、服务贸易、会展业、中介服务业、商贸流通业、餐饮业、酒店住宿业、房地产业、体育健身产业、社区服务业、市政与公共服务业、农村服务业等,提出15个方面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等。

建议以进入资金门槛较低的服务贸易、中介服务业、商贸流通业、餐饮住宿业、体育健身产业、社区服务业、市政与公共服务业、农村服务业为重点突破,区分投资经营性岗位和公益性岗位,对前者吸纳就业人口进行专项奖励,对后者,采取政府购买岗位的办法;资金从政府就业专项基金中支出。

(二)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扩大就业容量

1.基本思路

全面启动实施服务业优先发展工程,以重点项目带动全省的服务业发展。在市场准入上,将进一步降低服务业准入门槛。在资金支持上,加大重点服务业发展资金的投入。在税费征收上,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在价格政策上,对鼓励类服务业实行水价、气价、电价与工业同价政策。在要素供给上,土地、信贷要向鼓励类服务业倾斜。通过项目带动、政策支持等措施,不断提高服务业在山西省经济中的比重。

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发挥山西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作用,指导、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部署涉及全局的重大任务,督促检查服务业发展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市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责任部门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解和职能要求,研究制定相关服务业领域操作性强、具体细化的配套政策及实施细则,落实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重点项目和政策措施。

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十二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基本框架已形成,确定两条主线八大方向。一是要大力发展面向生产的服务业,包括金融服务业、现代物流业、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等;二是要规范提升面向生活的服务业,大力发展商贸服务业、家庭服务业、旅游业、体育产业等。待《“十二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出台后,山西省应尽快制定山西省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结合山西省情,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11号)的基础上,制定详细优惠政策,尤其在家庭服务业方面,要增加支持力度,制定专门政策。

2.重点发展家庭服务业

(1)制定《山西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精神,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把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等服务为主的家庭服务业作为吸纳城乡劳动力就业的重要渠道,建议出台《山西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实施办法》:制定发展目标并与年度、五年就业促进目标衔接;明确家政服务劳动用工政策和标准;落实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鼓励农民工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推动一批中小企业做专做精,逐步扶持一批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搞好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2)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成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组成的发展家庭服务业特别工作组,山西省促进就业委员会管理,组织研究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和措施,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

(3)统筹发展家庭服务业措施

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制订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各类业态发展,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不同时期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重点发展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服务;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开展多层次养老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大力发展满足家庭特色需求的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积极发展面向农村的家庭服务业态,鼓励家庭服务业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发展,探索家庭服务社会化与农村居民家庭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服务模式。逐步优化城乡区域服务业结构,构筑满足城乡、地区、家庭之间不同消费需求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家庭服务体系

推进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切实抓好家庭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逐步扩大标准覆盖范围;加快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多渠道建立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利用公共服务电话、互联网等信息平台,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实现互联互通、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信息共享等功能,依托该平台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

发挥社区的重要作用。统筹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合理布局,扶持社区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通过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为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降低家庭服务业创业门槛,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企业同等待遇。

鼓励家庭服务业进行市场促销、产品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家庭服务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品牌化。

将发展服务业、小微型企业、非公经济和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现行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政策等加以集成延伸到家庭服务业。

(4)鼓励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人员

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3年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每吸纳1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工作满1年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根据实际工作时间长度,可给予奖励;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各类失业人员、退伍转业军人和残疾人,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人事劳动档案托管和跟踪指导等“一条龙”服务,同时自主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三)大力发展非公经济,创造就业机会

近年来,山西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非公经济在解决劳动就业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大力发展非公经济,进一步完善、鼓励、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广开就业门路,在税费减免、小额贷款、鼓励创业、免费培训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鼓励吸纳就业。未来,需要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强化。

1.成立管理协调机构

建议成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中小企业局、工商、税务、物价、银行相关部门参加组成的山西省非公经济推动就业特别工作组,山西省促进就业委员会管理,组织研究非公经济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和措施,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市、县(区)设立相应机构,负责协调区域内非公经济发展的综合性问题,建立职能部门与非公企业的沟通机制。

2.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条件

要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条件,切实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真正实现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改变一些行业国有一股独大的现状,增加非公有制经济总量、扩大社会就业。

在市场准入方面,山西省可以选择2—3个市进行试点,在民营银行、城市环保、城市交通等领域全面放开,制定规则,不设障碍,与国有经济展开平等竞争。

3.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产业实现地区转移

根据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差异性,鼓励企业发挥资金、人才、技术等优势,采取产业梯度转移等途径,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和人口密集度高的城镇、农村进行投资,延伸发展空间。县一级政府将各类投资需求信息通过当地政府网进行发布,对进入本地的非公经济企业与当地企业一视同仁,可以享受本地政府给企业的优惠政策,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保证其与当地居民的融合,与当地企业共同发展。

4.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

(1)注重政策的落实

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就业主渠道的作用,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从加强政策联动性入手,形成分工合作、部门联动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切实保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2)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审批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国务院、省政府没有明确规定的或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国内经济发达地区没有或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政府的审批事项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把必需的程序压缩到最低程度。政府网站明确公布审批操作流程、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行政性收费,政府办事大厅或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企业办理审批事宜。

(3)非公经济发展环境监督

建立“可查询、可办事、可监督”的全方位政务应用系统,纪委监察局建设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平台,通过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电子监察促进效能建设。

(四)大力发展小型微型企业,增加就业

1.确保国务院小微型企业支持政策的落实

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已经出台,要制定实施细则,确保落实。

2.扩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拓宽融资渠道,进行金融创新,完善金融体系。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引导更多的创业投资资金投向小微企业和早期项目。山西省要尽早对如何发挥创业投资服务小微企业的具体做法进行研究。

3.鼓励小微型企业吸纳就业

(1)财政奖励

微型企业解决8人以上就业,财政给予奖励:第一,创办者注册申办微型企业,在政府鼓励的行业投资,拥有10万元以上的资本金,财政设立奖励基金,按不同行业给予3万~5万元的资本金补助。

(2)融资担保

按资本金给予1∶1的融资担保贷款,政府背景的各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以财政独资或控股、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社会投资的商业性、互助性担保机构为辅。对小微型企业的扶持,要以政策性担保公司为主。政府应加大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财政要尽可能地向当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特别是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注资,增加其资本金,壮大其实力,鼓励其做大做强。同时,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通过实施“联合担保”“抱团”经营,加强各级、各类机构间的合作,把分散、有限的资本集聚起来使用,实现资本和信用的升级,为中小企业服务。

(3)税收返还

按资本金等额返还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加速企业资本积累。

(4)为商业银行贷款贴息

鼓励各商业银行为小微型企业贷款,贷款利率可在基准利率上提高3~5个百分点,政府对上浮部分贴息。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内,可采取信用方式;超过额度,可采取自然人保证、企业保证、担保公司保证及抵质押等方式。

(五)大力挖掘社区就业潜力,创造就业机会

1.建立社区就业服务网络

(1)社区就业服务中心的功能

社区就业服务中心是为社区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业实现就业提供各项服务的工作组织,是组织开展社区就业服务的载体。其主要职责是:统计社区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求职意向等基本信息,了解社区内企事业单位用工需求;为社区内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为社区服务从业人员代办保险等项服务;根据社区综合发展规划和社区内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服务需求,开发各种形式的服务项目和生产自救项目,拓宽就业渠道。

(2)社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立

为有利于就业服务各项工作的相互衔接和整体功能的发挥,山西省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由县以上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配合。各市所属区、县,可在同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建立社区就业服务中心;城镇街道办事处可依托劳动保障部门的街道就业服务机构或民政部门的社区服务中心,增挂街道社区就业服务中心的牌子,原机构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社区就业服务任务;大、中型企业独立形成一个社区的,可在企业内部建立企业社区就业服务中心,与当地街道基层组织加强配合,共同开展社区就业服务工作。到“十二五”末期,全省所有社区和建制村实现社区服务中心全覆盖。

2.促进社区服务就业的免税政策

社区服务从业人员的界定及免税范围。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43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社区居民服务业从业人员除包括下岗职工之外,还包括户籍在社区内的其他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免税范围除包括国家税务总局43号文件规定的8项内容外,还可以包括:物品代购服务、交通与车辆协管服务、图书杂志借阅服务、裁缝洗衣理发服务、家庭工具器具租赁服务、水电暖及家用电器修理服务。

3.多渠道筹措社区就业服务工作资金

一是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地方财政适当补贴一部分;二是争取社会各方面资助一部分;三是社区就业服务工作机构自筹一部分。上述经费主要用于对失业人员在社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资金扶持和一些无偿服务项目的资助。

(六)以养老服务为社区就业重点,大力发展社区福利事业

1.推进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区就业服务中心)与各级民政部门共同配合,加快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公办养老机构与民办养老院共同发展,实现省、市、县(区)、乡(镇)、社区五级老年服务设施全覆盖,大力提高我省养老保障水平和老龄人口幸福指数。

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重点扶持机构养老,推进养老保障社会化;政府要加大投入,在社区建立公立养老机构,完善服务设施,吸纳就业人员。

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私人兴办养老敬老院;民营养老院投资、吸纳失业人员,享受非公经济、小微型企业优惠各项相关政策。民营养老院为半公益性机构,亏损由国家给予适当补贴。

2.积极推广居家养老社会化模式

推广已经取得一定经验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将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作为政府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社区为依托,积极创新服务方式,不断丰富服务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运作、区街居三级联动,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区服务、社会关爱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方式。

3.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孤儿、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居民,应集中供养,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应通力协作,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有条件的县(区),分别建设残疾人福利院和精神病患者康复院,区别疾患严重程度,招聘专业医护人员和护理服务人员,适当收费,财政给予补贴,地方财力不足的,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补助。孤儿救助可以采取家庭寄养方式,民政部门按月给予寄养家庭一定补助。

4.实现养老、福利事业与社区就业良性互动

坚持有效监管与专业化服务相结合,推动养老、福利事业集约发展。加强制度和政策体系建设、服务网络建设、服务设施建设、服务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同时推动社区就业。

争取到“十二五”末期,实现全省县级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全覆盖;全面改造各市(县、区)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对基础设施标准不高的福利中心进行新建或改扩建。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养老(福利)服务站建设,实现全省全覆盖。到“十二五”末期,民办养老(福利)服务机构数量与“十一五”同比翻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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