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一般的论述

一般的论述

时间:2022-03-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一般的论述民俗文化的特征和功能,是一个许多学者都进行过探讨,但又似乎都没有给予让人信服的解答的问题,原因就在于民俗文化本身存在的复杂性。虽然没有明确地提民俗文化的功能,但事实上,它的特征和性能应该属于民俗文化功能的具体表现。在同一个民俗文化圈中,人们在生活中所施行的民俗文化,表现出同一的文化指向、愿望、仪式和心理特征。
一般的论述_民俗文化

第三章 民俗文化的特征和功能

事物的特征总是从外部得到表现,而功能则常常通过内在的本质与外部的表象加以表达,因此,后者是前者的一种更为广泛且全面的表现形式,具有更为强烈的社会意义和价值,与人们的关系也就更为密切。民俗文化是一种生活中存在具体且完整的文化结构,在这种完整的文化结构中,表现出明显的外在特征和内部本质意义上的不同功能,从而构成了我们可以把握的一种民俗文化的基本要素,使我们在认知民俗文化时更为深刻也更为全面和更具有整体性。

第一节 一般的论述

民俗文化的特征和功能,是一个许多学者都进行过探讨,但又似乎都没有给予让人信服的解答的问题,原因就在于民俗文化本身存在的复杂性。其中传承性(变异性)、集体性和规范性或模式性等是人们常提的特征或功能。

为了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更为深刻和具有可比较性,我们不妨介绍几个学者对民俗文化特征或功能的概括,以期有一个感性的认识。

乌丙安在《中国民俗学》中将民俗特征分为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其内部特征概括为三方面:(1)民族的区别;(2)阶级的差异;(3)全人类的共通性。其外部特征则概括为四个方面:(1)历史性;(2)地方性;(3)传承性;(4)变异性。事实上这儿所概括的所谓的民俗的内部特征并不仅仅限于民俗文化所具有,一般的文化事象都有民族的区别、阶级的差异和全人类的共通性,只不过有些表现的明显一些,而有些则淡弱一些,因此,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而外部特征虽然有所涉及,但有一些概括,如历史性等同样也是所有文化形态都有的,抽象性还不够。

陈勤建在《中国民俗》一书中将民俗的一般特征概括为三点:(1)不成文(法)的规矩;(2)程序化的规矩;(3)民众群体的规矩。另外,在该书的第三章“民俗的性能”中将之概括为法约性、软控性和本位偏移性三个方面。法约性是指它的约定俗成的规范作用;软控性是指它不像国家法令、政令一样具有强制性,仅仅是一种潜移默化、循循诱导式的习惯作用,依靠舆论、家族、宗族等约束或制裁;本位偏移性,其意是本性难移,所有不同文化模式,都向本位文化模式靠拢、偏移,如将洗染店中洗衣叫“干洗”,东北把摩托车叫“屁驴子”,北方及南方一些缺水的地方有旱龙舟等。在该书的第六章中则给民俗概括了以下四个特点:(1)稚拙古朴,源远流长;(2)神秘奇异,巫术性强;(3)礼俗混同,封建味浓;(4)丰富多彩,注重实用。虽然没有明确地提民俗文化的功能,但事实上,它的特征和性能应该属于民俗文化功能的具体表现。

张紫晨在《中国民俗与民俗学》一书中,将民俗文化的特征和功能一起作为民俗的特点加以提炼,概括为七个方面:(1)民族性;(2)阶级性;(3)封建性;(4)原始性;(5)神秘性;(6)实用性;(7)地区性、传承性、融合性、变异性。事实上这是一种将共性和个性、思想性和阶级性一起作为区分民俗文化特征和功能的方式,好处是全面,缺点是缺乏逻辑性和科学性,对于民俗文化的把握没有深层次的意义。

陶立璠在《民俗学概论》中则很明确地提出民俗的特征和功能,前者概括为四个方面:(1)社会性和集体性;(2)类型性和模式性;(3)变异性;(4)传承性和播布性。后者则提三大功能:(1)历史功能;(2)教育功能;(3)娱乐功能。在很大程度上,上文的概括具有可信性,因为它已经明确将特征和功能这两者的不同加以区分。只是有些概括大约还可以用更为精确的语言加以涵盖,而有些概括则可以将数个特征加以合类,使之从本质上予以把握。比如,社会性和集体性可以用群体性替代,传承性和变异性可以合类从一个特征、两个方面去开掘,等等。

董晓萍在《民俗学导游》一书中没有论述民俗文化的功能,但她对民俗文化的基本特征则明确地概括为四个方面:(1)集体性;(2)模式性;(3)传承性;(4)轨范性。一方面,董晓萍将功能更多的是承袭了其导师钟敬文先生的思想;另一方面,又有自己的一些提炼。从我个人观点来看,至少轨范性似乎可以作为民俗文化的功能而不是特征来认识。

非常有意思而且也非常具有指导意义的是钟敬文在《民俗文化学发凡》一文中给其特点所作的概括:(1)集体性;(2)类型性(或模式性);(3)传承性和扩布性;(4)相对稳定性与变革性;(5)轨范性与服务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已经涵盖了民俗文化所拥有的所有特征。但是,钟敬文先生在《民俗学概论》中则对相关的特征进行了一些修订,同时,提出了社会功能的概括。其特征包括:(1)民俗的集体性;(2)民俗的传承性与扩布性;(3)民俗的稳定性与变异性;(4)民俗的类型性;(5)民俗的规范性与服务性。而社会功能方面则提出了四大功能:(1)教化功能;(2)规范功能;(3)维系功能;(4)调节功能。[1]从中我们可以明确地感受到,钟敬文先生的民俗学理论是一种适时进行一些调整以适应学术发展需要的理论,也说明民俗学理论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以上的一些概括和分类,大致都从一定角度和一定的本质意义上把握和阐述了民俗文化的特征和功能,而且我们也可以发现,随着研究的进展,对民俗文化的特征和功能的把握已越来越明晰和确切,至少对特征或功能的单方面把握已经开始区别对待,功能或特征混淆的现象逐渐地消失。

事实上,我们确实应该明确,民俗文化学的特征和功能是有区别的,如果我们将它们混淆,并不是我们的疏漏,而是我们还未能抓住它们之间的本质内涵上的区别,存在理论的欠缺。为此,我们将根据自己对民俗文化的研究和认识,来概括其本质特征和它所具有的文化功能。

第二节 民俗文化的特征

民俗文化的特征是从民俗文化形式和内容中表现出来的,有别于其他文化样式的最基本的个性。换句话说,民俗文化特征是其他文化样式所不具备而只有在民俗文化中得到表达的“那一个”。

就我个人的认识来看,民俗文化的特征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即群体性、区域性、承袭性(或重复性)、模式性(或类型性)。

一、群体性

群体性是指民俗文化总是依托一定的人群而存在,其民俗的具体义项总是为族群所共有:不仅共同创造,而且共同传承、共同维护、共同享用。在同一个民俗文化圈中,人们在生活中所施行的民俗文化,表现出同一的文化指向、愿望、仪式和心理特征。因此,民俗文化是族群所共有的文化样式,它通过个体或群体的协作共同完成某一个民俗文化义项,达到个体的满足和群体的和谐,因而,我们也可以称它为共有性。

民俗文化这种群体性的特征,在很早的时候就已经被统治者所认识,他们通过对表现群体意志的民俗文化即风俗习惯的搜集来达到了解、掌握老百姓意愿、需求和自己政治的得失的目的,并为统治者提供制定更好的治理老百姓政策的依据。这就是司马迁所概括的“州异国殊,情习不同,故博采风俗,协比声律,以补短移化,助流政教”[2]的所谓“因民而作,追俗为制”。②

事实上,民俗文化的所有事项,确实表现了群体性的特征。如家族民俗文化中的修族谱习俗,便表现出明显的群体共有行为,而且也是群体协作的结果。一是家族中的成员都以个体的形式参与修族谱的习俗活动;二是家族所有成员有力出力有钱出钱,分工协作,并聘请有关人员具体操作,共同完成;三是族谱完成之后,还需共同祭祀和按规定收藏。有时,对于族谱还有其他一些特殊的祭祀等活动仪式,如在浙江的衢州就有一种十年一次的祭谱活动,仪式十分隆重。人们“杀猪宰羊作祭品,合族男女老少共聚一堂,共吃斋饭,并请蛮师(巫师)打三天三夜的‘清洁醮’。打醮时,竖一根带土的毛竹,俗叫‘树竹’,意思是所谓给漏登记的阴间同宗列位登记名册。在附近的山头点起通天烛(大毛竹的竹梢塞入松明,点燃起来)”[3]。这种习俗直到1953年之后才停止,但近年又有恢复。

这种由群体参与或个体协作共同完成并表现为族群中共有的民俗文化的群体性特征,在物质民俗文化、社会民俗文化、精神民俗文化、娱乐民俗文化等所有民俗文化中都得到完整的体现。如物质民俗文化中劳动生产的各种季节性特征和禁忌,需要共同遵守;社会民俗文化中的婚丧礼俗,不仅需要大家共同遵守,也需要大家协作完成;精神民俗文化中的信仰是族群的;娱乐民俗文化中的迎龙灯、竞龙舟、拔河等更是需要群体参与的。不过,民俗文化中的群体性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它所包含的层次和内容是多方面的。

首先,群体性是指群体的参与性,即民俗文化是一个需要族群中的大部分或所有人员都参与的活动。相对于一个民俗文化圈的群体来说,共同参与尤其重要。一些节日活动,便覆盖全体成员,包括男女老少都不可缺少,如春节、元宵节、中秋等。但有时,这种全体性也有一定的限制和相对性,如一些民俗文化义项,只限男性直接参加,女性只能观赏,像端午节竞龙舟习俗中的划龙舟便属于男性的义项;而有些民俗文化义项又大致限于女性直接参与,如荡秋千、乞巧等。因此,群体性参与总是相对的。

其次,群体性是指个体的协作性,即民俗文化必须由一个族群之内的大部分或所有成员共同协作予以完成。而这种协作所体现出来的最后指向是民俗文化的群体性特征,即某一个族群或民俗文化圈所共有的特征。村社集会、宗族祭祀、村落性的娱乐,如竞龙舟、演戏、迎龙灯、舞狮子等,便都是由族群中的个体共同协作完成的。人们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共同协作,表现出同一民俗文化圈强大的凝聚力和人们的认同感。

第三,群体性是一种共同的民俗文化指向,即由同一民俗文化圈中的成员在施行同一民俗文化义项中所表达的共同的特征和心理趋向。因此,许多时候,就具体的民俗文化事项来说,它由家庭这一独特的群体去完成。这时,在同一民俗文化圈中往往同时施行着同一的民俗文化义项和内容,从而在本质上又体现出群体性的特征。如过年等节日民俗文化便是如此,许多民俗文化义项都由家庭去承担,所有同一民俗文化圈的家庭因为施行同一民俗文化义项,因而构成了民俗文化共有的趋向,相对于其他民俗文化圈或其他文化背景的人来说,便具有鲜明的群体性特征。

值得说明的是,不管用什么形式去体现民俗文化的群体性特征,它都不是各种形态的单独表达,而是由族群协作或家庭甚至由个体一起或单独或共同或混合去完成的。割裂地去理解群体性,不仅没有意义,而且将失去客观真实性,是不可取的。

二、区域性

如果说群体性特征是指民俗文化主体的参与性,那么区域性特征则指民俗文化的存在方式。这是一种具有时间和空间限制的、存在于区域之内的文化现象,它有自己的主体族群,也有自己存在的自然和地理环境背景。因此,有的学者也把它称为民族性特征,原因就在于,民族性和区域性的区别仅仅是在地域的大小和族群的限制方面。民族性在一定程度上大于区域性,所以,区域性的综合往往突出或体现民族性。但有时,相对于一些较小的而且聚族而居的民族来说,区域性也就等同于民族性。我们这里之所以用区域性而不用民族性或分而述之,就是基于两者的内涵指向大致是一致的,但其存在方式则更侧重于区域性特征的体现,因为有时用民族性加以概括会发现,它可能过于笼统而缺乏个性,因为同一民族之内不同区域之间存在的相异性,间或是非常巨大的。如我国的汉族,由于分布区域特别广阔,因而各个地区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在许多时候甚至超过居住于同一区域的不同民族,表象上的认同感完全不存在。因此,相对于民俗文化来说,并不是民族性不重要,而是用区域性更能概括它的存在特征。所以,对于民俗文化的区域性我们可以下这样一个定义:它是指在一个特定的群体中存在的传承于一定的地域之中的独特民俗文化形态,它的范围可以圈定于一个民俗文化圈之中,它的主体则是一定的族群或民族。

对于民俗文化来说,区域性并不是一个可以简单且绝对确定地域范围的概念,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它是相对的。

第一,区域性的大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没有完全的面积限定。换句话说,区域性只是一种相对的范围,一种相对于民俗文化圈或相同民俗文化内容存活的范围。这种范围,有时根据概括的粗细或角度的不同,而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如将南北民俗文化的区域性特征加以概括,它的范围就显得很大,其特征表现就只能是粗略的;将区域限制在一个省内,各个县市之间存在的民俗文化个性特征,就成为区域性特征的体现单位;将区域限定在一个县市之内,乡镇中的村落、家族、宗族民俗文化存在的个性特征,就显得特别重要。因此,区域性特征就像民俗文化于各地存在不同的义项一样,它是相对的。

第二,区域性特征是对具体存在的民俗文化形式相同或相似性的一种归类,其根本依据是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民俗文化内容,并由这些内容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共性。如居住于福建山区的族群与居住于沿海的族群,他们在生活形态和民俗文化方面,由于自然和地理环境的差异,而形成区域性的差异。山区靠山生存,沿海靠海生存,山民和渔民在生产、信仰、娱乐、社会组织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首先表现在生存方式方面,其次表现在由生存方式不同而导致的民俗生活方式方面。

第三,区域性的认同也存在着差异,这主要是相对于长期存在的民俗文化对于族群的影响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同县市的民俗文化圈的认同与同省市的民俗文化的认同,需要有不同的条件或前提。如在外省市会出现同省市之间的民俗文化认同;在本省市之内,则只认同市县的民俗文化圈等。它表明,区域性是一种相对的概念,在许多情况下,我们也可以用民俗文化圈来替代,因为民俗文化圈也是一种民俗文化生存的方式,只是它更强调地方性特色而已。

区域性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地方特色的表达。从本质上说,地方性与区域性是同义的,地方性突出的就是民俗文化的地方特色,即只有这里才有的特色;而区域性事实上也是强调该区域的民俗文化特色,只不过地方性更侧重民俗文化的个性,而区域性也包容民俗文化的共性。

三、承袭性

民俗文化是一种历史传承的文化,除了部分属于现实生活中形成的新的民俗文化内容之外,绝大多数都是从前人那儿承袭而来,因此,我们把这种从前人或历史上传承而来的特征,叫承袭性。许多人也把这种文化当中所共有的继承性特征叫作传承性,其意大致相同。我们之所以用“承袭性”这个词语,就在于它更侧重于对传统的继承和延续,每一次承袭都不过是整个民俗文化存在链之中的一个。传承则侧重于对传统的继承,而并不在乎它是否被延续。

承袭性,有时我们也把它叫作重复性,主要是指民俗文化的具体形态都是一种在人们的生活中不断重复进行的方式,对这种重复的传承,我们就称它为承袭性。

承袭性是民俗文化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不仅在于民俗文化本身是对历史生活的承袭,而且在于只有这种承袭才使民俗文化成为一种潜在的心理定式,对于族群起着导向和规约作用,使民俗文化成为公众共同遵守的规则。

民俗文化的承袭性表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对前人或历史上曾有过的民俗文化不加改变的承袭,一种是在变异之后的承袭,虽然这种变异往往是渐变而不是剧变,但变异在民俗文化的承袭中占有最重要的位置。前一种形式如宗族习俗制度以及一些祭祀、礼仪、禁忌等,往往都是一成不变地承袭。如在汉代就存在婚礼当中驱邪求吉的撒帐习俗,到现代还被保存在婚礼仪式之中;汉代开始盛行的死者口含铜钱(以前基本上以含玉、贝为主)习俗,也是一直到近代还保存着。这种几乎一成不变的承袭大致仅仅限于一些民俗文化的义项,而整个民俗文化结构,则以后者即变异后的承袭为主。这种变异后的承袭,在民俗文化中比比皆是。如胡坐是对于接受胡床这一特定坐具并与汉族原有的床榻之类的坐卧具结合变异后的一种创新和承袭,而且,这种坐式后来对中国整个坐具、坐式、坐姿起了变革和创新的动力作用,不仅改变了中国传统的席地而坐的方式,而且还和胡服一道,改变了汉族的服制,使上衣下裳成了上衣下裤,以适应改变了的坐姿坐式。又如筷子的象征意义,从汉代之后,筷子一直叫箸,女子在出嫁时随嫁九箸以象征结婚后能在夫家“久住”。对于单方面要求妇女守贞操和妇道的社会来说,出嫁的妇女能在夫家久住而不被“出”,是非常重要的。箸到明代之后改称为筷子,妇女在出嫁时依然陪嫁筷子,只是其象征意义已经改变为“快生贵子”了。这种变异之后的承袭,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因而显出更为强劲的生命力。

承袭不仅是一种延续,也是一种传播,一种强调纵向形式的传播。这一点我们在“民俗文化的传播”一章中将进行介绍。

四、模式性

民俗文化的模式性特征是指民俗文化在承袭过程中,虽然各地文化背景不同、自然环境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却因为各自出于对人类生存的共同需要而形成了相同的民俗文化程序和类型。因此,民俗文化的模式性更多的是表现为民俗的共性或特色,也可以称它为类型性。

文化模式概念被广泛运用是与美国文化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她的文化模式更多的是从不同的文化形态中表现出来的民族的心理特征和性格特征。而文化类型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人类学家林顿在《人的研究》一书中提出,其意大致相当于现在的文化区域。我们在这里将模式和类型加以综合之后,侧重于民俗文化所表现的区域的和重复进行而形成的固定的仪式、程序等个性内容。因此,模式性有以下几层不同的含义:

其一,不同的区域存在相同的民俗文化内容,表现出人类共有的模式或类型。这种共有的模式和类型,使我们在研究民俗文化时,即使国度不同,学术传统不同,政治社会制度相异,却可以得出相同的民俗文化模式或类型的概括。如将一般的民俗分类为物质民俗文化、社会民俗文化、精神或信仰民俗文化及娱乐民俗文化等,从根本上认知民俗文化具有与其他文化样式不同的个性或共性,表现出独有的特色。

其二,出于不同的生活需要。人们虽生活于各地,却形成了相同的婚丧喜庆等民俗文化模式或类型。这种模式或类型,在A民族有,在B民族也存在,在C民族也同样实行。大多数情况下,喜庆就用歌舞等形式加以表达,悲痛用捶胸和哭泣等形式加以表达,相聚则用美酒加以庆贺,等等。这是一种人类共有心理和情绪的礼仪化和规范化,也是一种共同的模式和类型。

其三,相同的民俗文化内容,有着相同的程序模式或类型。比如传统的婚礼,除了亲迎之外,还有哭嫁、拦门、撒谷豆、上轿、拜堂、闹洞房等仪式,这是任何一个婚礼都必须有的程序,否则,婚礼就是残缺不全的。这种模式或类型,在A民俗文化圈存在,在B民俗文化圈也同样存在。其他像过年也是这样,不管是在南方还是在北方,都有贴春联、祭祖、吃团圆饭、守岁、放鞭炮及贺岁等习俗模式或类型,而且,这种模式或类型,现在是越来越趋向一致。

因此,从上述意义上来看,模式性或类型性,是指民俗文化所表现出来的人类的、民族的、地域的共性特征和相似的程序模式。这种相似的程序模式,构建了不同的生活方式,并有着相匹配的不同的民俗文化内容为之服务。

需要强调的是,民俗文化的各种特征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相互之间拥有内在的联系。群体性是形成区域性特征的必然条件,因为如果没有人这一主体在区域之间的存在,也就不可能从区域性特征中找到群体性特征的存在,群体性是从主体角度出发的,而区域性则是从存在的空间出发的,两者互为关系。而承袭性同样也是形成模式性的内在前提,没有承袭的重复,就不可能形成具体的模式或类型;反过来,没有今天可以概括的类型,也就很难深刻地体味或领悟民俗文化所存在的承袭的意义和价值。因此,它们互相之间是不可或缺的。

第三节 民俗文化的功能

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将民俗文化的特征与功能视为同质或同一的东西,但事实上,特征与功能有着明显的分别。特征是从外在表现出来的个性特点,突出的是事物的基本属性和与其他事物相区别的无法取代的性征。作为民俗文化来说,它之所以成为民俗文化,就在于它所具有的特征是与其他文化样式不同的。而功能呢,则是从事物内部提炼出来的有用性或价值体系,它侧重的是该事物对于社会、自然或周围环境等有益的一面。民俗文化功能就是从民俗文化内容中传达出来的对于社会、族群具有的特殊功用。

文化功能的文本概念,来源于文化人类学中以马林诺夫斯基为代表的功能学派,强调的是所有的人类文化“部分”内容都是“整体”当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具有自己的价值功能。不过我们在这里运用“功能”一词,并不分析部分与整体的关系问题,而是将民俗文化视为整体,并从中概括这一整体具有的对现实生活所起的各种积极的干预意义。因为民俗文化是作为一种独特的民众生活方式形态而存在的,所以,它的功能所涉及的面就相当广泛,对于所有的人都具有巨大的影响力。

我们将民俗文化功能概括为认同、教化、规范、维系、调控和记录六大功能。

一、认同功能

人类都对自己的族群有一种特别的认同感,不仅出于自身与族群之间所具有的血缘上联系,还在于自己与族群所具有的文化上的依附性。虽然后者是后天形成的,但对于只有依赖自己的族群才能生存下去的人类个体来说,血缘与文化或社会性的联系,至少具有同样的重要性。民俗文化作为人类族群之内在生活中累积起来的共同的习惯或制度,其族群或民俗文化圈之间的认同功能就表达得非常直观和富有建设性意义。因此,民俗文化的认同功能是一种具有文化归属与依附意义的民俗形式与价值认同,是一种心理的皈依,是一种对于共同文化的完全归顺。这种认同表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民俗文化有对自身族群存在的认同功能。这是一种最基本的认同,其前提是生于斯长于斯,因而,不仅在血缘上,在所有的文化习得上,都深深地打上了族群文化的烙印。这种认同方式就显得非常简单和直观,有时只要用类似于密码性质的一句话,便可以完成族群间个体归属的认同。如浙江省的武义人,只要说一句“擦桌布挂在桌档上”的武义话,认同便可以结束。能说标准的,便是地道的武义人无疑,能听懂的则至少与武义的民俗文化圈有一定的关联,否则便是“冒牌货”。

民俗文化对族群的认同,主要体现的是一种个体的生命归属感。

其次,民俗文化也存在一种地域和空间的认同功能。这是因为在相同或相近的地域空间生存的族群,在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方面总是最为相近,文化交往也最为直接和频繁,因而,形成一种特殊的地域生存情结。这种情结,不仅使民俗文化产生认同,而且能使其本身更趋相同或相近。

第三,民俗文化的认同是一种生存方式的认同,它更注重重复进行的生活方式的相同性。这种相同性,使族群的概念有时可以小到只有一个家族或宗族以及自然村落。因为只有生活于这样空间的族群,其重复的生活方式,包括行为模式才是完全一致的。他们有共同的生活空间,有共同的生产方式,用共同的迎神赛会活动和共同的节日习俗、娱乐方式和方言来表达共同的心理满足感和归属感,他们的生命纽带是完全联结在一起的。

民俗文化的认同功能,使每一个生命个体都拥有自己的“出处”和“身份”背景,如果用情感性较强的语句来概括的话,那就是,民俗文化的认同功能使每一个人都具有“回家”的轻松感觉。

二、教化功能

教化有两种意思,一是指政教风化的教育感化,一是指环境的影响。在古代,我们的祖先已经在用“教化”一词,《毛诗序》中说:“美教化,移风俗。”它所表达的就是通过教化来改变风俗的不良方面或倾向。

我们知道,人是社会文化的产物。民俗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人从出生到死亡都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完成,因此,民俗文化的教化在使一个人成为具体社会群体成员的过程中,起着其他任何文化事象都无法取代的作用。如称谓、节日习俗、人际交往礼仪以及婚丧等规范,都在生活过程中逐渐地从民俗文化中得到训练。正如本尼迪克特在《文化模式》中所说:“个人生活史的主轴是对社会所遗留下来的传统模式和准则的顺应。每一个人,从他诞生的那刻起,他所面临的那些风俗便塑造了他的经验和行为。到了孩子能说话的时候,他已成了他所从属的那种文化的小小造物了。待孩子长大成人,能参与各种活动时,该社会的习惯就成了他的习惯,该社会的信仰就成了他的信仰,该社会的禁忌就成了他的禁忌。”[4]因此,民俗文化的教化功能是一种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民俗的教育感化功能。因其民俗融入了环境因素而创造,所以民俗文化的教化功能是全方位的,也是具体而细致的对人的塑造和感化,具有多重价值和意义。

第一,具有塑造一个族群当中个体类型的作用。族群中存在的民俗文化,除了作为人们生存的规则或手段外,另一个作用就是塑造相同的个体,为族群文化的传承奠定主体基础。这种塑造是渐进式和潜移默化的,人们从长辈那里经过口耳相传的形式逐渐接受各种生活规则和行为范式,并在无数次重复中实践这些规则和范式,以至于使它进入你的血液成为你的生命组成部分,最终完成族群当中合格个体的塑造。因此,民俗文化对个体的塑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不可能一蹴而就。

第二,具有建立一种社会行为模式的作用。教化的原初意义就是教育感化,而教育感化的目的就是使不同的族群或个体,建立起一种统治者和族群期待的社会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包括礼仪、道德感、处事原则、生产生活习惯等等,它最大限度地推动了人类的社会化进程,使人作为高等动物而区别于其他一切动物。为了保证这种行为模式不被破坏,各个族群常常采用一些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来约束个体,如禁忌、惩罚制度,最后一直发展到法律。因此,社会行为模式也是一种习惯法。

第三,具有适应社会文化背景能力的作用。文化是习得的,这种习得只有在族群之内才能完成。因此,民俗文化的教化功能就在于使每一个族群成员都能够完全适应自己的文化背景或环境,使每一个个体以自己族群的习惯为习惯,以自己族群的信仰为信仰,以自己族群的禁忌为禁忌和以自己族群的语言为语言。

第四,具有建立不同的思维方式和价值体系的作用。这种作用一旦离开原生的民俗文化环境,就会明显地感受到与现实的冲突和不适。如当一个以缠足为美的社会,大脚就成为不可接受的存在物;同样,当一个以长辫为男性饰物的社会,剪去头发就与社会行为规范相悖。因此,民俗文化的教化就在一定意义上建立一种自身的思维和价值体系的同时,也建立一种防范的机制,以达到确保自己思维方式和价值体系的传承延续。

正是民俗文化这种广泛的社会化过程的功能,不仅使族群中的民众,也使统治者认识到它所具有的强大作用,从而都竭力加以利用,来达到各种不同的目的。

三、规约功能

规约就是规范约束,它的前提是一种规则、标准或法式,是一种族群内个体需要共同遵守的整齐划一的方式;它的后续则是一种约束力,一种获得族群力量保证的习惯法。因此,民俗文化的规约功能可以这样来界定,即它是一个族群通过民俗具体而施行的对于个体或群体的直接或间接规范和制约,是群体中的个体必须遵守的传统价值观念、伦理道德、思维方式等。因此,民俗文化的规约功能是一个非常现实而重要的功能。

民俗文化的规约功能,在民俗形成之初便已产生,或者说,族群需要规约便产生了民俗这一人们需要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我们大家都知道,自从人类脱离动物界,群居便是人类生活的最主要方式。事实上,原始人只有共同生活,才能对抗强大的自然力和各种无法预料的自然现象。这种共同生活,就必须有共同需要遵守的规则,这种规则的早期形式就是习俗,后来发展为法律。恩格斯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5]这里的习惯,便是原始的民俗,功能是规约族群或族群间的行为。民俗文化的这种规约功能,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都表现得极其明显。结婚,大家要共同遵守婚俗;丧葬,大家要遵守丧俗;交往过程中,大家要遵守礼节习俗;过年过节,大家同样要遵守节日习俗。在有些传统社会中,民俗文化的规约性甚至成为人们生活的唯一选择。像对乱伦者处以沉潭等极刑,对偷盗者实行神判等,都是民俗文化规约性功能的体现。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民俗文化的规约功能:

第一,民俗文化的规约功能是族群意志的共同体现,其目的主要是维护特定族群或个体之间的利益。它不仅在共同的生产、生活中产生,同时也由族群共同遵守,并由族群共同加以监督。

第二,民俗文化的规约独立于法律之外,其内容、效力范围、作用及执行等都自成体系。但它处于社会生活的最低层面,是人们最初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在某种程度上与法律有着一定的互补性。

第三,民俗文化的规约功能,并不随着时代、政权的更替而变更。由于它所针对的是相对较小范围的族群,其适应性又是以自己的生活为检验对象,是在长期的过程中累积起来的,因此,具有长期的稳定性。

第四,民俗文化的规约性功能是一种带有人情人性的价值体系,主要是为了保障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和延续,如以合理的大家都能接受的方式缔结婚姻、埋葬死者,在农闲时形成一些对生活起调节性作用的节日、娱乐等等。正是这种具有人情人性因素的规约性功能,成为族群需要共同遵守的准则,并获得广泛的认同。

因为民俗文化内容涉及生活的所有方面,同时由于民俗文化的规约是一种谁都不能避免、共同参与、共同监督并具有合理性和长期实行的过程,因而具有无形的和巨大的约束力。它的潜在性和族群成员受到规约,甚至个体都会没有感觉地加以认可。

四、维系功能

民俗文化的维系功能是指民俗文化具有规范族群行为模式,并使族群的社会生活保持和平稳定和正常有序的凝聚力作用。民俗文化的维系功能不仅使族群具有内聚力,还使族群中的个体与个体之间建立起和睦、温情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民俗文化的维系功能是一种对族群负责的、全方位的、为现实生活服务的系统,目的是在现实与历史之间、族群与个体成员之间、不同的民俗文化圈之间架起桥梁。因此,民俗文化的维系功能,具有多方面、多层次的文化内涵。

首先是民俗文化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上下衔接之间的维系。这不仅是一种对历史发展负责的维系,还是民俗文化产生维系功能的根本原因。从本质上看,民俗文化就是一种生活方式,只不过它是一种重复进行的独特的生活方式。人类就是靠着这种重复而不断地认识社会和自然,不断地积累知识和文化,从而使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民俗文化的重复,也就从根本上维系了代与代之间的文化承袭,达到不间断生活方式的目的。因此,可以说,这种上下历史发展过程的维系是民俗文化的根本所在。

其次表现为对族群与个体成员之间关系的维系。这是因为民俗文化是作为族群的规范模式而存在的,由族群在现实生活中根据需要而创造,并由族群成员共同遵守。因此,一个族群的生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依靠民俗文化的这种规约性来达到与个体成员之间建立和谐关系的目的,而个体成员则以顺从和认同来表达对民俗文化和族群的皈依。

再次是对族群内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维系。人们之所以能和平相处,就是因为有一种可以为大家所接受的并能使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或准则。这种规范和准则,在传统社会大致依靠的就是习惯,即我们说的风俗习惯。族群内个体成员之间的衣食住行、礼仪、行为、生产生活和婚丧喜庆,都有民俗文化这一重复的规范性的模式加以规约,它不仅是一种平衡,也是一种制约和维系。

最后,接受外来文化的冲击,消化和吸收新的民俗文化样式,并在自身的民俗文化与新的文化样式之间,起到一个沟通、平衡和协调的作用。因此,这是一种对自身民俗文化负责的内聚维系力,也是一种维持生存下去的功能。一种民俗文化假如没有这种维系功能,它必将在不同的民俗文化的冲击下逐渐淡弱,甚至消亡。

民俗文化不仅维系过去与现在、族群与族群之间、族群个体成员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它在民俗文化认同的同时,能产生一种巨大的抗异力量,使族群成员紧紧地团结在一起。此时,民俗文化往往成为民族或族群的象征,产生强大的向心力、凝聚力作用。我们在谈论民俗文化维系功能时,决不应该忽视这种向心力和凝聚力。

五、调控功能

民俗文化的调控功能是指一种文化的主动掌握,一种人类的自身行为方式,一个人类在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创造过程中的理性提升和锤炼并得到运用的过程。因此,它既是一种文化发展的需要,也是一种人类生存的内在机制的需要。

民俗文化是一种为适应生存和发展而创造的独特的重复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从本质上说就是为了调控人与自然、人与族群、人与其他文化样式之间的关系。因此,民俗文化从它产生之初,其调控功能便已存在,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民俗文化的调控功能也就越来越强大,适应的面也越来越宽广。至少在传统生存方式,即以农业生产方式为主导,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民俗文化的调控,是社会稳定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

民俗文化的调控功能,形式多样,方法各异,从总体上看,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调控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通过一些与自然有关的习俗方式来达到的,如以求雨、求晴等巫术仪式,来调控自然界出现的不正常现象。这种调控与自然的关系的习俗,在民俗文化中非常多。如通过祈祷、祭祀、禁忌、咒语企图达到改变或支配自然的目的,使之风调雨顺、五谷丰登、免灾去祸、吉祥如意、百事随顺等等。这些习俗有时表现得极其现实,如上山狩猎时祭祀山神,目的就是获得更多的狩猎物;在田间祭祀田公田婆,目的就是稻谷的丰收;设财神奉供品上香叩头,目的就是发财致富;等等。民俗文化调控自然的功能,是人们面对几乎无法对抗的自然时的一种主动的精神胜利法。

第二,调控人与族群的关系。民俗文化是一种族群间建立起来的行为模式,其重要的价值,就在于使每一个人都与自己的族群处于最佳状态,获得最大也是最自由的生存空间。因此,人们通过民俗文化来达到规约族群与个人的关系,如信仰习俗中祖先崇拜、图腾崇拜、神灵崇拜等造成的族群的归化感和认同感,成人礼习俗造成的人与族群之间不可逃避的责任感,家规村规等培育起来的人与族群之间应该具有的道德感,等等,都是民俗文化对人与族群进行调控的最直观的表现。民俗文化对每一个族群中的成员与族群关系的调控,不仅使族群社会和谐并更好地发展,同时也使族群具有更强的认同感和巨大的凝聚力。

第三,民俗文化的调控功能,能使每一个族群成员经常处于平衡和张弛有致的生活状态,从而在生理和心理上得到文化认同的轻松感。这种调控,常常通过民俗中的娱乐、个人创造,来宣泄、补偿因过于强调群体性而失去的平衡,从而使群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得到维系和调节。节日民俗、娱乐民俗是它的集中表现,它使人们在艰苦的日子里有了奔头,在紧张的生活中有了轻松。但我们也不可忽视,民俗文化中的一些特殊表达,如婚礼中的闹洞房、丧葬中的哭丧、节日中的大量饮酒和美食佳肴,正是这些习俗内容,使我们感受到一张一弛的需要。另外,在语言民俗文化中,许多内容通过类似于我们现在说的“精神胜利法”的方式,获得情绪上的宣泄和精神上的补偿。民俗文化的这种调控功能,从根本上缓冲了个体与族群之间由于强调集体性或族群利益而存在的矛盾和冲突,达到个体在族群中生存的自在性。

民俗文化的调控功能如果朝着不良方向发展,就可能造成族群间的冲突,如家族、村落之间因山林、地界划分,土地所有权,旱天争水等造成的械斗,就是这种不良调控所激发的情绪而形成的破坏性的族群力量的表现。

六、记录功能

民俗文化的记录功能是一个从来都被忽略、没有被重视的功能。原因是民俗文化与上层典籍文化在记录形式上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上层文化用文字记录,在典籍中被保存下来;而民俗文化经常被忽视,上层社会使用的文字根本不屑于记录这种他们看不上眼的文化,因此,很少有一个被认同的文本记录下来,它只有一些零星的记载,且有时还不一定很真实,绝大部分民俗文化只存在于人们的行为模式或口头语言之中,随着个体的死亡和社会的变迁而消亡。

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民俗文化没有被记录和保存下来。只是民俗文化总是采取一种非文字的特殊的记录方式,一种用口头语言和人们行为语言再现的方式进行,人们只能用文化体验或进入的方式去感觉这种文化的被记录和传承。它的过程,我们称为传承或承袭,而它的结果,我们则称为记录。因此,当一个民俗文化义项显示它的完整的仪式或内容,并被族群或个体所承袭时,记录的过程也就完成了。这种记录是一代一代通过口耳相传或行为相传的方式来由族群领袖人物或家长、上辈传承给下一代的,因此,真实、虔诚、完整和永远不会故意做假是它的根本特征。考古发现证明,距今约有二万年历史的北京山顶洞人,就有挂项链之类饰物的习惯,而今天我们的大部分女性,依然有挂项链之类饰物的习惯,只不过现代的饰物在材料选用方面有所不同,在工艺制作方面更为先进而已。这就是传承记录的结果。

民俗文化的记录,使民俗文化虽然一代一代经过比文字记录的时间要长得多的过程,却依然保存着比文字记录更为客观真实的形式或内容,使我们在今天还能感受到原始人或我们的祖先那种为生活而热血澎湃的精神。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民俗文化的记录相比文字的记录,不仅更悠久,而且更真实。生活或生存都是真实的,而民俗文化就是一种生活或生存方式。

【注释】

[1]参见钟敬文主编:《民俗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2版。

[2]② 司马迁:《史记·乐书》。

[3]《衢州风俗简志》,内部印行,1984年,第113页。

[4][美]本尼迪克特:《文化模式》,张燕、傅锵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页。

[5]恩格斯:《论住宅问题·第三篇·再论蒲鲁东和住宅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8—539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