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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计划生育限定的晚婚年龄

时间:2022-03-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建国后,国家颁布了婚姻法,严禁早婚、重婚,包办婚、买卖婚等不合理婚姻。1980年,根据国家《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及病理上不应结婚者结婚。镇政府组成了10多个工作组下到各村,由联村干部负责,代表政府层层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同时加强对房屋出租户、户口挂靠户的联系,加强对外出已婚育龄妇女的管理工作,与有关部门及个体老板签订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使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强化管理_新丰镇志

第三节 强化管理

由于受数千年封建思想影响,群众中长期存在着“早生贵子早得福”和“养儿防老”等思想。本镇在清代和民国时期,早婚现象十分严重,据传曾有“十三娘,廿四婆,三十六岁做太婆”的现象。女子十三出嫁为妻,男子十八娶媳为夫者甚多。

建国后,国家颁布了婚姻法,严禁早婚、重婚,包办婚、买卖婚等不合理婚姻。后来又进一步提倡晚婚,要求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婚嫁年龄。1963年县级计生办公室建立后,各地积极开展晚婚宣传,多次举办晚婚教育培训班,系统学习人口理论、优生优育、人类健康、下一代素质等知识,提高了青年男女晚婚的自觉性。许多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订出了晚婚计划和保证,有力地推动了晚婚的落实。

经过逐年宣传、提倡,晚婚率不断提高,由60年代的45%左右,80年代提高到95%-98%,90年代晚婚率稳定在98.5%以上,有几年达到100%。近年,对晚婚政策有所放宽,以2002年为例,全镇办理结婚登记264对,符合晚婚年龄的127对,占48%。

在提倡晚婚的同时,鼓励节育。1956年,党中央就提出:“在一切人口稠密地方宣传和推广节制生育,提倡有计划生育子女。”当时城镇首先宣传避孕节育知识,供应避孕药具。1964年2月,省政府发出了《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对职工施行节育手术,休息时间工资照发;农村女社员施行节育手术,休息期间工分照评。在国家节育政策的指导下,60年代推广男子结扎,70年代动员生1胎入环,生2胎结扎。同时长期推行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广大育龄夫妇积极响应,根据各自特点选择避孕节育措施。从60年代初到60年代末,本镇男女结扎的人数分别达到25人和115人;服药、放环的人数每年有100多人。至80年代末,计生人数不断增加,采用服药、放环或其他节育措施的人数有1000多人,节育率达到90%以上。国家不仅重视节育,而且还重视优生优育。1980年,根据国家《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及病理上不应结婚者结婚。1981年开始,举办计划生育及优生优育知识图片展览,并利用广播、报纸广泛宣传优生优育知识。1984年,市里向各乡镇巡回展出优生优育科普知识系列图片,赠送《新婚必读》和《独生子女教育指南》等书籍。1985年又实施婚前检查制度,严禁有严重遗传疾病的夫妻生育。同时规定生育必须纳入指标,只有安排生育指标才能生育。90年代起,计生政策不断改革,后期有所放宽,1999年,政府取消了生育指标,只要符合条件,就可安排生育。2002年,全镇1-11月份计划生育率为99.24%,综合节育率达到93.04%,全镇出生人口262人,人口出生率为5.8‰,使人口出现负增长,为-1.3‰。

为了鼓励人们实行计划生育,政府还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1979年,国家计生委颁布优惠政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年发给儿童保健费30元,在农村记300个工分。到14周岁为止,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承担50%。一方无单位或在农村,一方在单位的,则全部由有单位方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随着经济的发展,标准逐年提高,先后从30元提高到40元、50元,2002年增至为100元。如果中途再生育,则退回已领过的全部保健费。

除了享受保健费待遇之外,根据当地政府及本单位经济条件,还可分别享受其他优惠待遇。如有条件的单位,独生子女还可以凭证享受统筹医疗,免费入托,入幼儿园;分配住房时,独生子女可以按2人计算;农村建房按2人分配宅基地;对只生1胎的育龄妇女给予6个月的哺乳期,工资按80%发给,不影响其他待遇。

凡符合晚婚条件的,在原有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1985年前规定增加到12天;1985年后规定增加到15天;1990年又规定,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在国家多项优惠政策的激励下,许多进入婚龄的青年男女主动推迟婚期,推迟生育,晚婚晚育人数逐年增加。近年来,晚婚晚育率均在99%以上,有几年达到100%。独生子女领证率达到85.53%。

为了强化管理,1988年嘉兴市政府出台了调节人口生育高峰措施,并层层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将计生工作作为考核评比各级先进集体、文明单位与五好家庭户、文明家庭户的重要条件之一。镇政府组成了10多个工作组下到各村,由联村干部负责,代表政府层层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镇长与村长、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签订责任书,联村干部和当地村民委一起与各农户签订责任书。

计生工作还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与计生干部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挂钩,如出现计划外生育,该村该单位年终考核评比即被一票否决;对有关责任人扣罚年终奖,对计划外生育的人员,加以批评教育,并严格按照《浙江省计生工作条例》的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对外来流动人口,计生办实行专人管理。建立了人口生育档案,电脑数据库储存,坚持把好验证关、发证关。同时加强对房屋出租户、户口挂靠户的联系,加强对外出已婚育龄妇女的管理工作,与有关部门及个体老板签订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使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2003年,基本国策得到进一步落实,全面实行现居住地管理,加强统计改革和信息化管理,以“宣传上深化、服务上优化、执法上规范、基础上强化”为抓手,抓好全年计生工作,计生符合率为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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