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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育新风活动表彰

时间:2022-03-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卸甲甸街道计生办主任陈仕红、葛塘街道计生办主任王爱英获“江苏省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先进个人”。育龄夫妇凡是需要生育,必须服从计划安排。第四条 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后,表示不再生育,并落实节育措施,可各自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女方单位核实后,报县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发给独生子女证。第八条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要积极配合,加强计划生育指导。要健全各级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婚育新风活动表彰_六合人口和计划生育

2005年11月:

葛塘街道计生办主任王爱英获“2001~2005年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先进个人”。

六合区教育局、山潘街道办事处、雄州街道泰山社区居委会获“江苏省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先进集体”。

卸甲甸街道计生办主任陈仕红、葛塘街道计生办主任王爱英获“江苏省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先进个人”。

重要文件辑存

六合县人民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六合县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政发〔1982〕74号

各公社管委会,六城,冶山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

《六合县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业经县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县计划生育办公室。

一九八二年五月二日

六合县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经县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次讨论通过)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中面临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十分关心的问题,也是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健康和幸福的大事。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六合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第每个公民的义务。育龄夫妇凡是需要生育,必须服从计划安排。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总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除个别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一、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过批准者,可以照顾生育第二孩子:

第一个小孩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重新组合新家庭,一方原有一个孩子,一方没有孩子的;

结婚五年未育抱养一个孩子后自已又怀孕的。

二、农村某些夫妇除有上述情况之一外,如有兄弟三个以上只一个生育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丧失生育条件的,亦可酌性照顾生第二个孩子。

三、凡属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者,须问隔五年,要本人申请,公社、镇审定,报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并发给准生证。

四、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第三胎。

第三条提倡晚婚(按法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晚育(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男女双方均系晚婚者,可延长婚假十天。妇女晚育者,延长产假二十天。延长婚假、产假时间,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农村社员,晚婚者免除义务工十天;晚育者,免除义务工二十天。

第四条 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后,表示不再生育,并落实节育措施,可各自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女方单位核实后,报县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发给独生子女证。从领证之日起,享受下列奖励和待遇:

一、产假九十天(难产者产假一百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调资、晋升和奖金。农村社员免除义务工二十至三十天。

二、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系国家和集体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合同工和县批准的长期缺额代课教师),每年发给独生子女费四十元。机关、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在福利费中开支,如有困难,可在本单位行政费和事业费中解决;国营和城镇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企业福利基金留成中解决,如确有困难,可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在企业管理费中补充;城镇待业青年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可暂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父母双方系农村社员,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三十至四十元,由公社、大队、生产队统筹解决。

独生子女保健费,其父母均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双方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具体办法由双方单位商定)。一方为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代课教师在一个单位一年以上),一方为农村社员、城镇居民、个体经营者,全部由前者发给。如父母一方在外县、市,其儿童保健费金额按各县、市标准各发给百分之五十。一方在部队工作的,按部队规定执行。保健费从领取独生子女证当年计算,发至小孩十四周岁。

三、独生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托、入园、入学、招工。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独生子女医疗费可全免或半免。农村未成年的,吃成人基本口粮;在分配宅基地和自留地调整时,按二人标准分给;在未分二份自留地时,按平均产量售给一份自留地的粮食。社队企业招工,在同等条件下,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优先招收。城镇住房分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并可按带个孩子的面积安排。

四、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夫妇,如系职工,在符合年龄退休时,退休金加发百分之五(按百分之百发退休金的不另增加);如系农村社员,年老丧失劳动能为时,可酌情给予照顾。

五、终身无子女的男女职工,退休时由本人申请,夫妇双方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发给“终身无子女审核证明书”,经县级劳动部门审核批准,退休金按本人的原基本工资发给。要切实安排农村“五保户”的生活,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五保户”生活水平。

第五条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父母,符合条件允许照顾生育第二个小孩者,从安排生育计划起,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的一切待遇,但不追回已享受的奖金或实物。

第六条 略

第七条 已婚妇女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按《节育手术常规》所附建议,给予必要的休息时间。在规定的休息时间,职工(包括经县劳动部门批准的合同工、临时工,县批准的长期缺额代课教师)工资、奖金不减。农村社员由社队免除相应天数的义务工。

对于积极落实节育措施或因避孕失败采取的补救措施,由各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其标准:人工流产十元,引产二十元,女扎二十元,男扎十元。确因节育手术事故引起的后遗症,经县以上卫生部门或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的科学鉴定后,其医疗费用在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指农村社员)。经医疗单位证明需要休息者,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其中丧失劳动能为的职工,享受公伤劳保待遇;农村社员由社队按人均标准发放口粮,民政部门按社会困难户对待,在社会救济费中适当给予教济。

第八条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要积极配合,加强计划生育指导。凡属做计划生育手术,要热情接待,精心处理,提高手术质量。

第九条 县、社、镇、厂矿企事业单位,都要把人口规划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两种生产计划同时订,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要健全各级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公社要配齐专职干部,大队和生产队要有一名主要干部抓计划生育工作。妇女主任和妇女队长具体负责这方面工作。要建立干部分工岗位责任制,达到计划生育要求的,妇女主任的误工补贴,大队按主要干部的百分之五十到六十、生产队按队长的百分之五十发给(突破计划生育指标的要酌情押减)。要统一建立计划生育和经济生产的干部责任制,凡是计划生育搞得好的单位,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凡是计划生育搞得不好的单位,即使生产和其他工作很好,也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对不重视计划生育工作的单位和负责人,要给予批评。

第十条对于蓄意破坏计划生育者,要发动群众及时揭露,政法及有关部门要及时从严处理,轻者要给予一定的经济惩罚;情节严重者,要绳之以党纪国法。

第十一条 县、社每年要召开一次计划生育会议,宣传贯彻上级有关指示,检查本规定执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表扬推广先进经验,增强搞好计划生育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过去各公社、镇、单位所订立的一些暂行办法,对于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今后,凡是适用的应继续执行,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可有步骤的进行调整,或作出相应的补充规定,对过去的经济处罚一般不予退还。

中共六合县委 六合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对计划生育领导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六委发〔1987〕31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夫妇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目前,六合县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切实加强领领导,认真搞好管理,提高工作水平,现结合六合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县、乡党委和政府要定期讨论研究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县委已明确一名副书记、县政府已明确一名副县长分管计划生育工作,调整充实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乡、镇党委和政府都要有人分管,设立办公室,配齐专职干部。主管局和企事业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分工,配备专兼职干部。千人左右的厂矿、农林场圃等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企业)配备专人负责。五百人以下的单位,也应有人兼管计划生育工作。村由支部书记、村主任负责,妇联主任、团支书和乡村医生具体负责。村以下以联队配备一名计划生育服务员,并要加强培训、管理,落实好报酬。

计划生育工作要列入县、乡党政的议事自程,常抓不懈,每季要集中抓一次.要把每年的人口出生率、计划生育率列入目标管理,列入干部岗位责任制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与报酬、奖金挂钩,作为评比文明村镇(街道)、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凡计划生育指标完不成的。均不得评为先进。党员团员和干部要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带头落实节育措施,带头做好子女、亲友的工作,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加强对各系统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对在六合县的省属单位和县属各系统的计划生育工作,采取“条包块管,以条为主”的原则,所谓条包:指和县属各系统(主管委、办、局、公司),对各自所属的基层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三包:包做思想教育工作,包落实各项节育措施,包政策兑现。所谓块管:指省、县属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必须接受和服从所在地乡镇的指导和管理,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列入所在地乡镇统计.凡属条包的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也同时影响其主管委、办、局、公司评选先进和年度奖金的发放。

城乡各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企业)对合同工、临时工视同本单位正式工一样进行管理,由用工单位具体负责,户籍所在地的乡村配合,乡镇企业职工要实行“厂村共管,以厂为主”的双轨管理。今后各单位在招收新职工、调进新人员时,必须弄清他们计划生育的情况,对违反计划生育而又未得到应有处理的,不得招用和调进。

三、加强对外出、外来和个体流动人口的管理。

对于外出、外来和个体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外出者必须与村(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落实可靠节育措施,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取“计划生育证明”。外来人口申请居住者,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凡无计划生育证明者,不得进行工商登记,不得开展承包、承租、住宿业务。

关于个体工商业者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办理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时,对已婚育龄夫妇年龄在49岁以内的,要验证“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经营手续。对未落实可靠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未处理及超生罚款未兑现的,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的,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和工商部门要逐个审查,列入管理。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特别是发生计划外怀孕的,要及时与户籍所在地乡村联系,以乡村为主,经营地点的计划生育、工商部门配合,限期采取措施,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由工商部门予以暂停营业,扣留或吊销执照等处理。

关于个体运输户、个体渔民的管理。各单位在与个体运输户签订运输合同时也要同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公安、交通、渔政部门要协助做好对城乡个体运输户、机动车船驾驶员和个体渔民的计划生育管理。在每次机动车船的年审及有关签证审查时,必须同时审查其计划生育情况,如不落实措施和发现计划外怀孕的,户籍所在地应及时与管理部门取得联系,责成限期采取措施,否则扣留驾驶、航行或捕捞证。

关于建筑队外出时的管理。建筑队外出施工时,必须与户籍所在地政府签订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建筑队进城和出国时,要验核“责任书”,否则,不发给施工许可证

关于外出个体“五匠”的管理,凡无组织外出的五匠在三个月以上的,各乡(镇)村要列为重点对象加强管理。要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交代去向,明确联系“责任人”,落实可靠的节育措施;外出后,每季联系一次,如不办理和不联系者,应作违反计划生育处理。一旦发现计划外怀孕,乡村和责任人共同做工作,采取补救措施。

四、加强婚进、婚出人员的管理职责。

农民嫁给居民,农民嫁给农民,外县嫁入六合县,户口未迁的,概由婚进方负责。自结婚之日起,就要切实管起来,六合县嫁出外县,户口未迁出,又在六合县发现问题的,由六合县所在乡村负责。口袋户口,无接收方证明的,由迁出方负责,有接收证明的由接收方负责。

五、加强计划生育的政策兑现。

要继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有计划、按政策照顾确有实际困难的群众再生一个孩子;严禁计划外生育二孩和多孩;严禁未到法定婚龄的青年提前婚育。

认真做好结婚登记工作,民政、司法、卫生、计生办、妇联、共青团、工会等要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婚前教育,把好婚姻登记关。对于男女一方不到法定年龄非法婚姻的,除经济罚款外,还要令其一方退回。对未到法定年龄早婚早育的,应作计划外上报和处理。

领取独生子女证者,有关享受待遇仍按县政府(82)74号文件中第四条规定执行,并积极帮助他们扶贫致富。

凡符合照顾生育二孩的,要从严掌握,不得私开人情口子。得到照顾生育二孩者,要签订节育合同,生后及时落实手术。

认真落实可靠节育措施,当作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来抓。凡生育一个孩子满三个月后,一定要落实上环措施,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夫妇一方要做结扎手术。对因身体等缘故一时不能采取结扎上环措施的,要交纳节育押金,每季度要清理落实一次。

略。

六、加强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

县(地区)医院、县计划生育指导站、乡卫生院要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服务质量,积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对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者,要热情接待,优先安排床位,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提高手术质量,确保受术者健康,使群众有安全感。要加强技术指导,搞好跟踪服务,逐步做到进村入户到人。对私开假证明、偷取坏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视其情节,给予经济、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计划生育的统计和信息工作。

认真下达年度人口计划指标,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对故意虚报、瞒报计划生育统计数字的要严肃处理。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搞好计划生育账、册、卡,完善育龄妇女分级管理挂牌制度,认真登记,定期核对,做到资料全,数字实,无差错,努力提高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质量。

同时,积极做好随访和测查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孕情。

并对流动人员的生育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所发生的新情况,及时进行信息反馈。

八、加强计划生育的齐抓共管。

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各部门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乡镇党委、政府对所辖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全面负责,宣传部门要把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帮助干部群从树立新的婚育观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列入干部培训的内容,一年抓1~2次。县、乡计划生育部门要经常向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信息,当好参谋,做好工作。卫生、医药部门要积极承担计划生育各项手术,搞好药械供应,提高服务质量。广播电视部门要大力宣传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先进事迹,积极办好广播专题节目。文教部门要配合搞好优生优育的宣传,在中学开展青春期卫生和人口理论的教育;文化馆、站和影剧院要采取多种形式,编写和演唱为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电影队要定期组织放映计划生育的科教片,在放映前应有计划生育的幻灯宣传。计划经济部门要把控制人口增长计划列入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在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县、乡财政部门要考虑计划生育部门的实际困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财力可能情况积极安排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工商、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渔民运输专业户以及其他流动人员的生育管理。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加强户籍管理,把计划生育列入普法教育的内容,对公然污辱、欧打计划生育干部和破坏计划生育的人和事,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民政部门要搞好婚前数育,把好结婚登记关;对确困手术后遗症而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夫妇,要帮助安排好生产和生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把实行计划生育,坚持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组织、人事部门要不断选配计划生育干部,对坚持计划生育岗位,工作出色的干部,给予提拔重用。

各乡、镇,各单位,可以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便更好地贯彻落实。

中共六合县委员会

六合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中共六合县委员会 六合县人民政府

转发《关于实施“省条例”、“市规定”经济处罚条款的意见》的通知

六委发〔1991〕60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县人民法院、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县法制局、司法局、财政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省条例”“、市规定”经济处罚条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这个实施意见是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南京市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的精神,结合六合县实际情况制定的,对于整顿生育秩序,治理生育环境,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严格控制人口增长非常必要。希各乡镇、村、机关企事业单位,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

中共六合县委员会

六合县人民政府

一九九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文件内容:略

六合县人民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六合县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政发〔1993 〕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六合县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六合县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抓共管

第三章 网络建设

第四章宣传教育

第五章生育管理

第六章统计上报

第七章超生处罚

第八章技术管理

第九章考核检查

第十章 附则

六合县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下称《省条例》)《、南京市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下称《市规定》)

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计划生育工作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和《省条例》的宣传教育,保证《意见》和本细则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凡居住在六合县境内的公民,以及常住户口在六合县的公民离开县境的,均应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省条例》《、市规定》和本细则规定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全县走出省重点管理县的行列。

第二章 齐抓共管

第五条 县级机关各部门要按县委〔1992〕11号《六合县县级机关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文件,切实抓好本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具体分工负责。坚持一票否决权,凡下属单位出现超生,主管部门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六条 加强乡镇双管单位计划生育管理。

(一)双管单位的干部、职工要按照“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规定,按计划生育,一律不准超生、多生,因特殊情况需要生二孩的,必须经过有权部门批准。

(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计划生育的管理,明确一名负责人配合乡镇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宣传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并把计划生育列为双管单位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考核干部、评比先进具有否决权的硬性指标,如原来没有规定的要重新作出规定。

(三)乡镇要负责双管单位生育计划的安排,照顾生育二孩的审批,统计报表的填报,避孕药具的发放及技术服务等方面工作,要加强与双管单位主管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双管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四)(、五)(、六)略。

第三章 网络建设

第七条县、乡、村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并由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担任正副组长。

乡镇计生办除现有编制外,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乡镇人口多少,由乡镇自行骋用2~3名工作人员。

行政村明确一名副村级干部(村支部副书记或村委会副主任)专管计划生育工作,配齐村妇联主任,村妇联主任年终报酬达到村主要干部的70%

村民小组或自然村配一名计划生育信息员,信息员工资报酬可相当于村民小组长的一半,其经费可在行政村提留的管理费、计划生育统筹费或超生罚没款中列支。

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计划生育工作,总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单位,应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人数在500~1000人之间的,配备一名专职的计划生育员;500人以下的要配一名兼职的计划生育员。

第八条 一九九三年底前全部建成乡、村两级计划生育协会并正常开展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数在200人以上的都应建立计划生育协会。

第九条 九三年内分两批建成25个乡镇计划生育服务室,每个服务室配备2~3人,人员由乡镇根据条件推荐上报,由计生委审批,经县计划生育指导站培训考核,领取合格证后上岗工作。服务室应配有小型B超壹台及上环、妇检所需的医疗器械及三间房屋,仪器设备由市、县拨款,房屋由乡镇自行解决。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强化人口意识,更新婚育观念,从根本上提高广大干群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自觉性,达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目的。

(一)宣传教育内容。宣传教育是以广大育龄人群为

教育对象,针对不同年龄和不同婚育状况人群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进行人口理论知识;计划生育政策知识和法规知识;以及晚婚晚晚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教育。

(二)宣传教育形式。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

等多种宣传教育的手段。

1.县设有宣传栏、宣传橱窗或宣传牌;乡镇(街道、单位)要有固定的宣传阵地;村(居)委会要有固定的规范标语(附计划生育标语口号)和宣传画。年度宣传栏、宣传橱窗四期,黑板报十二期。

2.充分利用并发挥县计划生育指导站和乡镇计划生育服务室以及党校、会员之家、职工培训中心等阵地的作用。

3.组织力量,积极向报社、电台、电视台投稿。县广播站每周举办一次专题节目,开展一次广播征文或好稿件评选活动;乡镇广播放大站计划生育自办节目每月不少120分钟。乡镇计生办每月要向新闻单位投稿3~5篇。

4.县举办1~2期乡镇一把手参加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培训班,开展一次计划生育知识竞赛等群众性的活动。

(三)宣传教育的基础建设

1.县、乡、村应明确一名同志分管宣传教育工作。

2.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要与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活动相结合;要与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相结合;要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实施相结合。

3.县计生委编写一份宣传材料。乡镇、村(街道、单位)订阅一份《中国人口报》《、人口、家庭、社会》墙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挂图》以及国家、省、市计划生育宣教部门指令订阅的宣传品。

4.以点带面,全面普及。三月份前县抓好两个试点乡镇,每乡镇抓两个示范村,促其全面展开。

第五章 生育管理

第十一条严格实行发放准生证制度。从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凡符合生育一孩及照顾生育二孩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领取准生证,凭证生育。准生证由县计生委统一印制,由各乡镇计生办发放。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省条的》第十五条照顾生育二孩的政策规定。

(一〉凡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女方必达27周岁、小孩满3周岁。照顾生育二孩的程序先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合格,报县计生委批准,领取二孩准生证后方可怀孕、生育。先怀孕后申请、边怀孕边申请或先生育再申请的,均不办理审批手续。

(二)县成立照顾二孩审批小组和病残儿鉴定小组,专门负责审批照顾生育二孩和进行病残儿鉴定,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村(居)一级可单独成立组织,也可以由计划生育协会负责,

(三)村(居)委会或单位对申请人情况调查核实后,由村(居)委会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四)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应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方可填写“照顾生育二孩申请表”,经乡照顾生育二孩审批小组集体讨论研究,同意后报县。

(五)县照顾生育二孩审批小组逢双月下旬对各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集体进行讨论研究,由组长签署批准意见,由县计生委综合科办理“照顾生育二孩批准通知书”。

(六)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将县批准的照顾生育二孩的育龄夫妇姓名、申请理由、批准依据在乡镇和所属村(居、单位)张榜公布10天,搜集群众反映,然后与被批准的育龄夫妇签订“生育后结扎合同书”和收取结扎保证金(标准由各乡镇自定),待一切手续完备后,再发给准生证,夫妇双方不在同一地点或单位,要在双方所在地张榜公布。

(七)病残儿满3周岁、母亲年龄达27周岁后,由父母提出申请,连同有关疾病诊断证明及病历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或单位,经核实后报乡镇计生办。

(八)待鉴定的病残儿由乡镇计生办负责填好“病残儿鉴定审批表”,表内需贴一寸照片一张,照片下方由乡镇计生办加盖公章。病残儿一律由县计划生育指导站组织的“病残儿鉴定小组”负责检查鉴定,鉴定时间定于每月25、26日两天,鉴定结果由“县病残儿鉴定小组”集体研究作出“,病残儿鉴定证明书”由鉴定小组组长签发。鉴定结果于次月15日前返回各乡镇计生办。

(九)持有“病残儿鉴定证明书”的育龄夫妇,生育二孩仍需按照顾生育二孩的手续领取准生证。

(十)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准生证,并视情节轻重,追查有关人员责任,已生育的作计划外处理。

(十一)县直机关、国营场圃和厂矿企事业单位照顾生育二孩的手续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承办。

第十三条切实加强婚婚管理,严格制止早婚早育。

(一)乡镇计生、民政、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和团体要加强对未婚青年的婚育教育。各行政村应与未婚青年签订晚婚合同,与已婚青年签订晚育合同。

(二)村(居)委会依据《婚姻登记办法》,如实出具申请结婚男女双方的户籍、年龄、婚姻状况的证明。

(三)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必须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核“婚姻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婚前体检证明”,并在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一起到场的情况下,方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证件不全或证件有假者,不得办理。

(四)计生部门对符合法定婚龄结婚或符合晚婚年龄的妇女要适时安排生育计划,凭结婚证发给准生证(生育证),持有准生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五)医疗单位要凭证接产,对无准生证的早婚早育妇女,应及时地与有关乡镇联系,并加收接生费。(六)略。

(七)要把制止早婚早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凡发生早育的行政村或单位按计划外生育二孩进行考核与处理。

(八)对徇私舞弊,为早婚者出具证明的,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早婚者发给结婚证书和准生证的,视其情节轻重,县计生委会同有关乡镇或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六章 统计上报

第十四条 乡镇、村(街道、单位)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台账。乡镇建好“两账”“十册”,村(街道、单位)要有人口账和已婚妇女账。所有账册,要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及时变更。

第十五条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工作。

(一)县、乡两级要有专职统计人员。村级统计工作由专管计划生育的副书记或副主任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乡计划生育统计员名单要报计生委备案。

(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种统计数据要真实、及时、准确地上报。各种统计报表一律由分管领导和统计人员签字。对伪造、篡改、瞒报计划生育统计数字的,按《省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理。

(三)乡镇月报表统计截止日期为每月25日,25日以后的列入下个月统计。县每个月30日为例会日,各乡镇必须在30日准时上报月报表。6月份和12月份(包括半年报和年终报)统计截止期为31日,上报到县可推迟到次月5日。为了统一统计口径,从六合县实际出发,对以下几种情况必须如实统计上报。

1.出生时具有生命现象的活产婴儿,必须作为出生数统计上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作为计划外出生统计上报:早婚早育,即女方婚后不满20周岁加10个月而出生的孩子;无合法手续、抱养、代养他人婴儿的;符合政策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二孩的;无计划生育后将婴儿送养、寄养或遗弃的。

第七章 略

第八章技术管理

第十九条推行优生、优育,实行婚前检查、围产期保健、凭证接生等制度。

(一)开展婚检和母婴系列保健工作。各医疗单位及村卫生室在进行孕妇围产期保健、母婴系列保健和新生儿计划免疫时应逐个人头登记,按有证和无证分别统计上报。

(二)住院分娩的孕妇必须交验身份证及准生证。如因特殊情况未带两证除预交住院费外,另交押金四百元,待验证后退回。如无准生证,则押金不退。准生证由医疗单位回收后与出生报表一道按月定期报县,或由乡计划生育部门汇总报县。未住院分娩孕妇的准生证,由为其接生的乡村医生或接生员回收与出生报表一道交乡计生办。无准生证的孕妇,医疗单位与乡村医生、接生员可以为其接生,但必须单独登记上报。所收押金一律交单位或乡计生办入账,不得私自处理。

(三)私自接生并帮助隐瞒的,一经查出,按《省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条凡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单位,其手术范围、手术条件、手术人员须考核认定,手术人员要持证上岗,确保手术质量。

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个体开业医生、离退休医务人员)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不准为计划生育对象开假证明,不准随意取环,不准引活产,不准用B超或其他方法进行胎儿的性别鉴定,上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凡开展计划生育四项手术的单位应尊重科学、应症处理。凡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孕妇需做引产手术,应送县一级医疗单位或计划生育指导站进行;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和乡卫生院只做七个月以下的、无夹杂症孕妇的引产手术。在计划生育手术中遇到意外情况或疑难问题应及时上报,由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派人进行会诊、抢救、医疗或救助手术。

第二十一条坚决实行“一孩上环、二孩结扎”“计划外怀孕应终止妊娠”的技术政策,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三个月内应落实上环,生育两个孩子后应采取结扎手术。对施行节育手术者,医疗单位证明,可享受以下假期休息:

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3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一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30天。

5.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札输卵管:休息40天。

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50天。

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7天。

第二十二条全县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工作,由县计生委和卫生局共同负责管理,县计生技术鉴定指导组负责对本县节育并发症的会诊、鉴定和治疗,其他单位的鉴定一律无效。

第九章 考核检查

第二十三条严格实行的例会制度和检查考核制度。

每月30日为县委、县政府计划生育例会日,由县委、县政府领导主持召开,各乡镇分管负责人和计生助理参加,党委书记和乡镇长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出席例会。

七月上旬、十月上旬县委、县政府将对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组织检查,考核、了解计划生育指标执行情况。各乡镇每季度对行政村检查一次,掌握真实情况。

县计生委每个月要公布一次乡镇计划生育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工作情况。

年终,按原《意见》要求,结合省、市工作检查,对乡、镇、村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认真细致地考核。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六合县人民政府文件

颁发《六合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政发〔1994〕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六合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

六合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结合六合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有生育能力的公民:

(一)外地户籍居住在本县境内的;

(二)本县户籍居住在外地的;

(三)本县户籍居住在本县,但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的;

(四)省内农业户口婚嫁本县农村户口的,作为常住户口管理的育龄人群,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

第三条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第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户籍地管理为主:

(一)本县内的流动人口;

(二)本县流向外省、市、县的流动人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一)本县乡镇与乡镇之间的流动人口;

(二)外省、市、县流入本县的流动人口。

第五条县成立由计生、公安、工商、交通、建设、劳动等部门及六城镇政府参加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设在县计生委内,由计生委指定一名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县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培训各级计生骨干,协调处理有关问题。每月最后一天(节假日提前一天)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联合办公日。

第七条各乡镇计生办负责本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密切配合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由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九条新闻舆论要大力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规、政策。

第十条公安、房管等部门在审批、换发暂住证、建房证、签订租房合同时,要查验《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在证明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劳动部门在发放务工许可证明时,应查验《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交通部门在审批、换发营运证时,应查验《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工商部门在审批、换发营业执照时,要查验《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建设部门在审批外来建筑施工队伍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验施工队伍负责人与户籍所在乡镇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

第十五条卫生部门要督促卫生医疗单位查验外来待产孕妇的生育证明,对无证明的,医疗单位要及时通报给计生委或乡镇计生办。

第十六条外省流入六合县的育龄人群,如没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必须要有户口所在地乡镇一级以上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七条农贸、招商、文化等各类市场管理组织,应做好固定摊位经营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实行“条包块管、谁用工谁负责、谁的辖区谁管理”的原则,主管部门、用工单位做到“三包一反馈”,即:包检查流入人口的婚育状况;包落实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的节育措施;包签订育龄人群的计划生育合同;及时向流入地乡镇计生部门反馈计生信息。

第十九条凡流出人口必须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发给《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证明》。

第二十条凡流入人口必须及时到流入地乡镇计生部门查验证明,登记建账,并签订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本县境内不签订),在证明上签字盖章,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凭证明方可办理经营手续。

各单位录用临时工、合同工、转换工时,必须查验《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证明》,无证明者,一律不得录用。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的生育指标,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流入育龄人群,每逢单月必须到乡镇计生服务室或县计生指导站参加双月查。

第二十三条 乡镇计生办要建好流动人口划生育管理账册,按有关规定向流入的育龄人员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把流动人口的育龄人群纳入管理轨道。

第二十四条 流入育龄人口的计生情况由现居住地按流动人口统计报表统计上报;流出育龄人口的计生情况由户籍所在地按统计报表统计上报。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略。

第三十一条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应严格按照处罚权限和程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作出的罚款与没收的非法所得,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统一启用《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证明》,过去省内由各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一律停止使用,外省流入六合县流动人口育龄人群以当地政府出具的计生证明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县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文件

区政府关于做好农村独女户父母养老金发放的通知

六政发〔2004〕126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养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现对农村独女户父母养老金发放和管理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发放对象

1.年满60周岁、只生育一个女孩且持有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持有南京市独生子女证和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农村居民。

2.年满60周岁、只生育一个孩子,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本人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农村居民。

二、发放标准

按照《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对象可以凭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持有南京市独生子女证和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对象),每人每月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领取养老金。如独生子女在未生育前死亡的,本人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孩子的,年满六十周岁时每人每月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50%领取养老金。2004年原六合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原大厂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今后发放的金额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若省市在此《通知》实施后有新的发放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

三、经费来源

根据《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农村独女户父母养老金所需经费由区县政府统一安排。六合区域范围内所需经费分别由六合区财政和沿江工业开发区财政予以安排。

四、发放办法

在发放农村独女户父母养老金时,应当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持有南京市独生子女证和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有效性。首先由街道、镇计生办初审,出具书面报告提交给区计生局审查,经确认有效的,发给《农村独女户父母养老金发放卡》。六合区14个镇持有人凭卡到区计生局领取养老金,葛塘、长芦街道持有人凭卡到沿江工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处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每季度发放一次。

五、监督与管理

农村独女户父母养老金是政府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镇财政、审计等部门应会同计生部门共同做好农村独女户父母养老金发放和管理工作。有关工作人员在审核持证人的身份时应严格审查,确认其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农村独女户家庭。凡违规操作或者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并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所发款项予以追回。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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