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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具体模式

时间:2022-04-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具体模式在美国,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具体模式有以下三种:模式一:银行控股公司模式。银行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一家或多家银行25%的有投票权的股票,并对银行经营管理决策有决定性影响。投资银行控股公司实际上是投资银行从事更广泛范围的金融业务,特别是银行业务而采取的模式,旨在为证券公司对金融业的渗透提供途径,如图3.2所示。

三、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具体模式

在美国,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具体模式有以下三种:

模式一:银行控股公司模式。该模式允许银行通过银行控股公司的全资非银行子公司从事证券承销和其他证券业务。银行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一家或多家银行25%的有投票权的股票,并对银行经营管理决策有决定性影响。为防止证券公司所产生的任何损失影响其同胞银行以及为避免利益冲突的可能,必须在两者之间建立“防火墙”,这是GS法案确立的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离原则,通过对银行与证券公司交易的限制在银行控股公司内部得以实现,如图3.1所示。

图3.1 银行控股公司模式

模式二:投资银行控股公司模式。投资银行控股公司不受金融部门间“防火墙”的限制,也不受《联邦储备法》关于银行附属机构间的某些交易的限制。而且,投资银行有更广范围的金融活动空间。投资银行控股公司实际上是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更广泛范围的金融业务,特别是银行业务而采取的模式,旨在为证券公司对金融业的渗透提供途径,如图3.2所示。

图3.2 投资银行控股公司模式

模式三: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该模式允许任何金融或非金融公司成为受联邦保险的存款机构的附属机构,并通过存款机构和其他附属机构从事广泛的跨市场的业务。各附属机构在相应的联邦和州监管者的职能监管下从事活动。金融控股公司应遵循现存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和保护性措施,以防联邦保险的存款机构承担过度风险,并要求存款机构的子公司必须保持资本独立。这种模式基本上被后来的GLB法案所采用,如图3.3所示。

图3.3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其他的形式还有银行保险合作、保险混业等。

美国金融机构并购重组具有综合化、大型化、全球化的特点,而最终表现为金融业务的相互渗透,分业经营逐渐转向混业经营。以证券领域为中心的新金融商品的开发和需求的创造(即金融证券化),使得银行的传统业务日益萎缩,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的职能受到了极大的威胁。银行机构突破分工壁垒向其他金融领域渗透的潮流难以抑制,从而使以分工管理为核心的美国监管体系发生了彻底性的改变,为适应和推动新的分工演进,以金融立法改革为核心的制度创新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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