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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会计分录

时间:2022-04-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特点是可以促使销货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发货,购货单位按照合同规定付款,维护了购销双方的权益。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异地单位之间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付款单位需拒付时,应在承付期内向开户银行提交全部或部分拒付理由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拒付。

第七节 托收承付结算

一、托收承付结算的定义和类型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

托收承付也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特点是可以促使销货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发货,购货单位按照合同规定付款,维护了购销双方的权益。

(二)托收承付结算的类型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分为邮寄和电划两种,由收款单位选择采用。邮寄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通过邮寄方式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电划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通过电报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二、托收承付结算的一般规定

(一)托收承付结算的使用范围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异地单位之间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收付双方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二)托收承付结算的金额限定

托收承付的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

(三)承付期限的规定

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限,验单承付为3天,从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验货承付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遇假日顺延。付款单位在付款期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视作同意付款。

(四)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记载内容

签发的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以下内容: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收款人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名称;付款人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名称;合同名称及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五)拒付的规定

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付款单位需拒付时,应在承付期内向开户银行提交全部或部分拒付理由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拒付。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六)办理托收承付结算需要的证件

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没有发运证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所规定的具体情况,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

三、托收承付结算的流程和具体操作

(一)托收承付结算的流程

托收承付结算的流转程序如图8-7所示。

图8-7 托收承付结算流程

(二)托收承付的具体操作

1.收款人到银行办理托收承付

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即可填制托收凭证一式五联,第1联回单,第2联贷方凭证,第3联借方凭证,第4联收账通知,第5联付款通知。

2.收款人开户银行受理托收承付

托收凭证按要求的内容填妥并盖章后,连同发运单证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所附单证的张数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一并送交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如需取回发运证件,银行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已验发运单证”的戳记。

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填写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凡不合要求或违反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予以办理。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次日。

开户银行将托收凭证、发运证件和交易单证审核无误后,托收凭证第1联加盖业务公章退给收款人,第2联托收凭证据以登记“发出托收结算凭证登记簿”,并留存保管,托收凭证的第3联、第4联、第5联连同所附单证一并寄交付款人开户行。如为电划方式,托收凭证第四联为发报依据。

3.付款人开户行通知承付

付款人开户行应在两天内审查托收凭证的下列内容。

①托收款项是否符合托收承付结算及其他有关规定,如范围、条件、金额起点等。

②商品交易的托收有无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③托收凭证必须记载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填写凭证的要求。

④托收凭证与所附单证的张数是否相符。

⑤第2联托收凭证上是否有收款人签章并符合规定。

审查无误后,在各联凭证上批注到期日及承付期限,第3联、第4联托收凭证按承付到期日顺序保管,并登记“定期代收结算凭证登记簿”,以监督付款人及时付款,并控制所收托收凭证的处理情况。托收凭证第5联连同所附单证送付款人,通知其准备到期付款。

4.付款人的承付

付款人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款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若付款人在收到银行发出的承付通知后(次日算起)的10天内仍未收到提货通知,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否则,银行将视同已经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付款人在通知银行以后又收到提货通知,需及时送交银行,以免银行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采用验货付款的,收款人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戳记。托收凭证未注明验货付款,经付款人提出合同证明是验货付款的,银行可按验货付款处理。

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承付期内银行接到付款人的承付通知后应立即办理划款;因商品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付款人需多付款项的,应在承付期内书面通知银行,银行据以随同当次托收款项划给收款人。

5.付款人开户行划款

承付期满次日上午,付款人开户行主动将托收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划往收款人开户行,划款时,以第3联托收凭证代借方传票办理转账。在第4联托收凭证上填注支付日期,并在“定期代收结算凭证登记簿”的销账日期栏登记销账日期,凭证随同联行贷方报单寄收款人开户行。在电划方式下,则向收款人开户行拍发电报。

6.收款人开户行收账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寄来的联行报单及所附第4联托收凭证后,先同留存的第2联托收凭证核对相符,然后以第2联托收凭证代贷方传票办理转账。销记“发出托收结算凭证登记簿”,并将第4联托收凭证代收账通知交收款人。

(三)逾期付款的处理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逾期天数应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当日银行营业终了时,付款人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1天;承付期满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付款人如仍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2天,以此类推。逾期付款要按逾期天数计算赔偿金,赔偿金为每天按逾期付款金额的5‰计算。逾期付款的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1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如果付款人仍无足够资金支付该笔尚未付清的欠款,付款人开户银行应于次日通知付款人将有关交易单证在两日内退回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交易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并将应付的赔偿金划给收款人。对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当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按照尚未付清欠款的金额,每天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为止。

(四)拒绝付款的处理

1.拒付的理由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据以下情况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未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销合同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售、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但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2.拒付的程序

(1)付款人拒付款项的处理。付款人对以上情况提出拒付时,必须填写一式四联的“拒绝付款理由书”,拒付理由书上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拒付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商检部门的检验证明;属于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出证明及有关数量的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2)付款人开户银行对拒付的处理。银行审查拒付理由,对于符合拒付条件银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付的,应在拒付理由书上签注意见;对于付款人提出拒付的手续不全、依据不足、理由不符合规定和不属于前述7种拒付情况的,以及超过承付期拒付和应当部分拒付提为全部拒付的,银行均不得受理,银行不同意拒付的,应实行强制扣款;付款人提出的拒绝付款,银行经审查无法判明是非的,应由收付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整或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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