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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收支申报系统股票

时间:2022-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一、经常项目(一)概念及其特征经常项目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是指外汇管理部门以进口足额到货为标准,对贸易付汇的真实性进行事后甄别。

第二节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一、经常项目

(一)概念及其特征

经常项目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经常项目一般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交易行为通常发生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居民主要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否则为非居民。居民与非居民均包括个人和机构。

(2) 交易行为在历史上经常、频繁发生,如国际贸易。随着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密切,国际投资、借贷等以往不常发生的交易行为频繁发生,但不被称作经常项目。

(3) 所有权通常发生转移。经常项目交易一般伴随有形或无形商品的流动,交易中商品的所有权通常发生转移。而资本项目交易中资本的所有权不变,发生转移的往往是资本的使用权,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二)经常项目的内容

经常项目收支通常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及经常转移,见图1−1,其中贸易收支及服务收支是最主要的内容。

图1−1 经常项目内容一览表

贸易收支又称货物贸易收支,是一国出口货物所得外汇收入和进口货物的外汇支出的总称。近年来,我国货物贸易收付汇长期处于顺差状态,即收汇大于付汇。

服务收支又称服务贸易收支,是一国对外提供各类服务所得外汇收入和接受服务发生的外汇支出的总称,包括国际运输、旅游等项下外汇收支。近年来,我国服务贸易收付汇一直处于逆差状态,即付汇大于收汇。

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两部分,其中职工报酬主要为工资、薪金和其他福利,投资收益主要是利息、红利等。近年来,我国收益项下顺差额不断扩大。

经常转移也称单方面转移,是资金或货物在国际间的单向转移,不产生归还或偿还问题;具体包括个人转移和政府转移,前者指个人之间的无偿赠与或赔偿等,后者指政府之间的军事、经济援助、赔款、赠与等。近年来,我国经常转移项下顺差额也呈现持续扩大的态势。

小提示

经常项目可兑换通常是指对国际收支中经常性的交易项目对外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我国于1996年底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规定,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根据该条款,经常项目可兑换一般应符合以下几个主要衡量标准:一是未经基金组织同意,不得对国际经常往来的支付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二是避免施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种汇率制;三是如其他会员国提出申请,有义务购回其他会员国所持有的本国货币。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一般规定

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经历了严格管制、逐步放松和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的过程。《外汇管理条例》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主要包括:

(一)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需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对企业和个人经常项目下用汇的管理主要体现为对外汇收支及汇兑环节的真实性审核,其要点见图1−2。《外汇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图1−2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要点一览表

(二)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

《外汇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此前我国实行强制结汇制,境内机构的所有外汇收入都必须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中,在经批准的限额内保留一部分。

(三)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无需审批

《外汇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三、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管理制度

1996年,国家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国家对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不予以限制,只是通过对贸易外汇自己流动的真实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实施监督管理,防范本无贸易背景的外汇资金假借货物贸易渠道非法流出和流入。国家对货物贸易外汇资金的主要管理制度包括:

(一)出口收汇与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是指外汇管理部门以出口货物价值为标准,事后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境内的管理做法。该制度在预防和遏制逃汇及境外截留外汇等行为、防止外汇资源流失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是指外汇管理部门以进口足额到货为标准,对贸易付汇的真实性进行事后甄别。该制度强调报关单金额与付汇金额要大致相等,相关单证要素要保持一致。该制度在打击骗汇与反走私、反逃税方面发挥着显著作用,从防范资本外逃的角度有利地支持了国家外汇资金的积累。

(二)延期付款登记管理制度

近年来,受到人民币升值预期以及资本项目存在部分管制等因素的影响,进口延期付款的动机日趋复杂,存在着隐形资本交易、债权债务抵消、馈赠等多种情况。而在人民币出现贬值预期等特定条件下,延期付汇可能导致集中清偿,进而成为国家出现债务危机的诱因,对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形成潜在威胁。因此,有必要对延期付款进行动态的总量监控,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从2005年3月开始,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进口延期付款实行了登记管理。

(三)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制度

允许境内企业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既可以提高境内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也符合均衡监管的基本原则。具备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境内企业开立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应当选定境外开户行,与其签订《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开户登记。

小提示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进行试点。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以下简称“试点法规”),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试点地区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试点地区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试点地区外汇局有权结合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试点法规情况动态调整分类结果。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监管期届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四、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企业出口报关仍按现行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五、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试点地区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严厉打击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四、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的主要内容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是涉外主体开展日常对外经营活动、办理外汇收支的主要载体。与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实施专户管理不同,国家对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主要通过开户资格和总量限制进行管理,并且不断调整放松。目前,境内企事业单位均能自主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自主保留和使用账户外汇资金。

(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自2006年5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核准。境内内资机构如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含待核查账户),应先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表到外汇局进行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然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立手续即可,其开户数量、币种和账户资金规模不受限制。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使用范围

(1) 跨境收付。境内机构通过外汇账户办理跨境收付时,需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并遵守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相关法规。境内机构收入的外汇,可以保留在账户中,也可以办理结汇;对外付汇时,可以使用自有外汇,也可以使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2) 境内划转。同一个境内机构在多家银行开立有多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其账户内资金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划转;不同的境内机构,在符合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也允许办理境内划转,如境内机构向运输公司支付运费、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等。

(3) 购、结汇。为促进贸易便利化,境内机构在有真实贸易背景且有对外支付需求的情况下,可在开户银行提前办理购汇,并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下购汇后即须对外支付。外汇账户内的资金结汇需遵守货物贸易的有关规定。

(4) 存取外币现钞。境内机构因支付境外差旅费等情况需提取外币现钞的,一定金额以下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一定金额的需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批准后到银行办理。原则上,境内机构不得将外币现钞存入银行。

(三)使用外汇账户的一般规定

(1) 在办理账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账户使用证》。开户银行凭《外汇账户使用证》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账户的收付业务。

(2) 按规定使用外汇账户。在实际工作中,应按《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中有关使用期限、结汇方式等规定使用账户,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账户。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账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账户,应提前向外汇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3) 每年必须参加年检。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账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开户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4) 在工作中应避免以下违规行为:

① 未经批准开立外汇账户;

② 出租、出借、转让外汇账户;

③ 擅自改变账户使用范围;

④ 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账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账户;

⑤ 违反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小提示

现钞主要指的是由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简单地说就是指个人所持有的外国钞票,如美元、日元、英镑等;现汇是指由国外汇入或由境外携入、寄入的外币票据和凭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能够经常接触到的主要有境外汇款和旅行支票等。由于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外币现钞在我国境内不能作为支付手段,只有在境外才能成为流通货币,银行在使用中需要支付包装、运输、保险等费用;而现汇作为账面上的外汇,它的转移出境只需进行账面上的划拨就可以了。因此,在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现钞与现汇并不等值,现钞的买入价要低于现汇的买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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