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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的背景和意义

时间:2022-1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风险评估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接受的科学、有效的农产品质量管理模式。

1.风险评估的背景

风险评估的研究最早始于欧洲中世纪,从保险业、信贷等行业进行风险分析,拓展到股市运筹、信息安全、组织行为学,甚至道德价值观研究等方面。 随着时代的变迁,其内容及方式发生着变化。 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起,全球农产品贸易活跃,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频发,媒体与消费者质量安全意识提高,引发了人类对未来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极大地推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发展,并很快成为全球的普遍共识,使风险评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法律规定上看,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是农业部门一项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章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作了全面规定。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作用和地位,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安全质量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规定:“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2.风险评估的意义

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第一,明确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是顺应了国际立法要求与发展趋势。 风险评估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接受的科学、有效的农产品质量管理模式。 口蹄疫、疯牛病等诸多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繁出现,更促进了风险模式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FAO/WHO及其下属的CAC、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农药残留专家联席会议(JMPR)和微生物风险评估联合专家委员会(JEMRA)等机构或委员会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在风险评估理论与技术研究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 世界贸易组织(WTO)《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第二条、第五条,《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第二条均赋予风险评估的贸易争端仲裁地位。2002年生效的《欧盟新食品法》第6条款明确构建欧盟风险分析框架。 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指定动植物健康中心(CAPH)、动物疫病与食品检测实验室(ADRI)及动物疫病研究所(HAFL)等机构高效协作,共同开展动物疫病风险分析工作,并提出了较为完善的风险评估框架。 因此,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出风险评估的地位,顺应了国际立法要求与发展趋势。

第二,风险评估是实现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学化的基础。 风险评估将风险的概念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通过预见未来可能发生危害的严重程度及发生概率来实现管理,从事实认定来源、评估手段及结论鉴定方法等都基于科学性原则,而风险管理源自风险评估结论,从而实现管理从感性决策到理性决策的转变,最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三,风险评估是各国打破和建立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技术基础。 农产品贸易过程中必然涉及进出口标准及检验检疫措施,风险评估的技术合理性及科学性使其成为打破或设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发达国家在农产品贸易摩擦中都直接或间接应用风险评估解决贸易争端,从中可以看出风险评估的重要性。 另外,风险评估技术在全球研究运用的差距性,使该项技术领先国家在构建农产品贸易技术性壁垒或变相成为贸易保护手段方面占有优势。 因此,我国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刻不容缓。

第四,风险评估是实现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供应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从“最终产品控制”过渡到“全过程控制”,具有跨时代的意义,因为其渗透从“农田到餐桌”整个供应链的质量安全,而这个过程转变必须以了解危害对环境、人类的严重度与概率关系为核心,这个核心问题就是“风险”。 风险评估本质要求必须涉及“农田到餐桌”整个链条才能完整,才能以科学性保障其有效性。

所以,必须提高风险分析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主要农产品安全危害因子的风险分析监测工作,收集充分、科学的信息,为风险评估提供完整资料,同时加快制定主要农产品中重点危害因子的风险分析技术规范和准则,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病原微生物及水产品危害因子风险分析的技术规范和准则;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整合大量有效数据,运用当前研究成果,评估多种危害因子在不同农产品中的风险,尤其针对农药、兽药、重金属、致病微生物在农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中的风险,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建立相应的农产品安全预警体系,适时公告一批高风险危害因子和对应的产品,提醒公众关注和警觉,政府相关部门也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一些低风险危害因子及对应产品也要及时公布,以正确引导生产和消费,增强消费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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