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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社会系统组织的五个公理及其意义

时间:2022-03-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它并没有否认他组织对社会系统的组织作用,即它并不否认他组织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减少社会系统的熵。在任何固定的组织形态下,被组织者始终会对组织系统采取“防守”和“进攻”两个方向的行动。所谓“防守”是指,被组织者处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会对组织系统中伤害这种利益的部分提出改正要求。不论“防守”还是“进攻”,都会产生对社会系统组织体系进行改进的需求。
有关社会系统组织的五个公理及其意义_社会系统学的基本原理

第五节 有关社会系统组织的五个公理及其意义

在本节我们来回答为什么社会系统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对社会系统的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个问题。这里所说的组织形式是指他组织和自组织,组织结构是指系统整体组织过程中他组织和自组织各自所占的比例。我们将对问题的回答概括为如下五个公理:

公理一、鉴于他组织是组织者相对固定的组织形式,设Sc为他组织者在获得他组织权力之前正常情况下的平均熵水平,So为他组织者获得他组织权利之后的平均熵水平,则公理一表示为:

So≥Sc2-5-1

或者用文字表述为:他组织者获得组织地位后的熵平均值恒大于他组织者获得他组织地位之前的熵平均值。读者不应当将公式(2-5-1)中的熵简单地理解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它包含了所有私欲的扩张,如对更大权力的追求、个人崇拜、精神控制、思想意识专行等等。

公理一包含了如下意义:

1.公理一实质上是关于他组织的热力学第二定律。它并没有否认他组织对社会系统的组织作用,即它并不否认他组织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减少社会系统的熵。它强调的是,对于他组织者而言,熵是恒增的,这种组织形式不可能使组织者自身产生的熵减少。

2.公理一可以转换成对权力的表述:权力的行使虽然可能会起到减少社会系统熵的效果,但权力本身则永远是一个使熵增加的因素,即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John Emerick Edward Dal-berg-Acton)男爵的那句名言:“权力易使人腐化,绝对权力绝对使人腐化”(引自德特马·多林为《重申自由主义》一书所作的引言[9]。换一句话,公理一潜含了另一个公理,权力越大、持续得越久,则公式(2-5-1)所表述的现象就越明显。

3.公理一并不否认高品德他组织者存在的可能(对应于公式(2-5-1)中“=”的情况),也不否认在封建制度下会出现“盛世”这种现象,公理一想告诫人们的是,千万不要把社会系统的组织效果完全寄托在圣人的出现上。

4.公理一并不否认他组织者的道德水准存在差异,即他们在获取组织地位之前的平均熵水平和他们在取得组织地位后的平均熵水平可能是极其不同的。但是这种不同只能使公理一的表现形式因人而异,而不会使它完全失去作用。

5.公理一并不否认监督和制衡的作用,但监督和制衡只能减少熵增加的机会和熵增加的程度,并不能杜绝熵增加的可能。

6.公理一要求一定的时间长度和一定的范围广度,在特殊瞬间或个别情况下可能不成立,但从大的范围或足够长的时间观察,公理一一定成立。

7.公理一对自组织并不一定成立,因为自组织是一种具有无限选择能力的组织形式,它可以由不同的人连续来行使某一项权力,在行使这一权力的过程中,我们不能排除存在这样的可能,行使权力者的熵水平一个比一个低,从而导致在整个权力行使完成后,组织过程在使社会系统的熵减少的同时,组织者自身的熵也在减少。

8.公理一表明所有的他组织形式减熵的能力是有限的,极限值为S他。虽然不同的他组织形式在组织效率、组织能力、组织技巧、限制强度上差异会很大,它们在社会系统某些发展阶段甚至能够发挥无可替代的关键作用,但最终它们都会殊途同归,受到自身形态的局限。

公理二:在任何固定的组织形态下,被组织者的活动趋向是突破组织的束缚,并在组织系统得到改善前使熵增加。

在任何固定的组织形态下,被组织者始终会对组织系统采取“防守”和“进攻”两个方向的行动。所谓“防守”是指,被组织者处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会对组织系统中伤害这种利益的部分提出改正要求。而所谓“进攻”是指,被组织者在利己本能的驱动下,会充分调动自身的能量,千方百计地试图突破组织体系的束缚,以获取更多的利益。被组织者对组织体系“进攻”的结果是社会系统的熵不断增加。不论“防守”还是“进攻”,都会产生对社会系统组织体系进行改进的需求。由“防守”产生的需求,由于是被组织者针对组织缺陷提出来的,从组织者的角度看,属于被要求进行组织改进,故我们称为被动需求;而由“进攻”产生的需求是组织体系被破坏后,社会系统的组织者主观上希望对组织体系进行修补产生的,我们称为主动需求。因此被组织者行为的总体趋向始终是对一个旧的组织体系的破坏,对一个新的组织体系的催生。

在公理二的表述中没有提到被组织者“防守”行为和由此产生的寻求组织改善的积极意义,是因为这种行为导致熵减的前提是组织确实得到了改善,即减熵的结果必须在一个新的组织形态下才能产生。在旧的组织体系没有改善之前,被组织者的“防守”行为只能是组织体系减熵的动力,而非减熵的实际成果。而被组织者的“进攻”行为则不然,它导致的熵的增加是发生在当前的组织体系下的。

公理三:一个高度自组织的社会系统在时间足够长的情况下,具有使这个系统的熵趋于减少的倾向。而同样的结论并不适用于一个高度他组织的社会系统。

公理三包含这样几个意思:

1.高度的自组织社会系统并不一定可以在可预见的时间内和按照事先设计的速度实现好的组织效果,它有时甚至是盲目的,在组织效果上出现倒退,但由于它能够自觉不断地对组织行为进行修正,因此只要时间足够长它就能够改正先前的不足提高组织效果,使系统更加有序,即熵减少。而他组织则由于不具备必然的自觉修正能力,因此不能保证社会系统的熵必然减少,哪怕时间再长也是如此。由此,我们可以说当社会系统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实现社会系统有序的关键是自组织过程。

2.对社会系统而言,我们通常所说的民主程度实际上是指,实施该系统组织过程中自组织所占的比重,也就是说一个社会系统的自组织比重决定了这个社会系统的民主程度,自组织比重是一个社会系统民主程度的度量。自组织比重越高,社会系统的民主程度也越高。当我们采用了这个判据后,就会发现人们以前的一些观念是错误的,例如人们习惯以一个社会系统是否经由选举产生领导人来判断这个社会系统是否民主,不可否认经由选举产生领导人是民主的重要特点,但这决不等于实际上的人民当家做主,真正的民主要看自组织的作用程度,也就是人民在社会组织过程中的实际作用。这是因为,所谓现今的选举实际上是选择他组织者的过程,并不是人民完全实施自组织的过程,它不能作为一个社会系统民主程度的直接判据。因此一个非选举产生领导人的社会系统其民主程度完全可能高于一个经由选举产生领导人的社会系统,例如我国香港地区的民主程度就实际内容上看可能高于菲律宾或者印度尼西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从我们的组织理论可以得到很好的解答。在社会系统里,自组织的效果与人们的知情度、关心度、认识度直接相关,反过来当人们对自己所熟悉的社会活动进行自组织效果才会好,如由律师、当事人、法官群体对法官升迁、任命制度进行自组织、社区居民对社区进行自组织、某个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涉及的社会群体对该职能部门实施的自组织其效果肯定会好于由大量不熟悉、不直接相关的人通过不断投票进行政策选择的组织效果要好。如果一个社会系统的组织单元是由大量良好的自组织系统构成的,则它的民主程度就高,它的熵就低,它也就更加有序。在台湾地区发生陈水扁事件后,有人曾做过一个有意思的统计:菲律宾总统上台可以分配8万个国家部门重要职位、台湾地区领导人上台可以分配2万个重要职位、美国总统上台可以分配3千个重要职位,这个统计结果生动显示了这些国家或地区民主的比较真实的含量。总的说来一个社会体系领导人握有的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权力越多则这个社会体系的他组织成分就越高,自组织成分就越低,民主的程度也就越低。以大法官为例,我们再具体看不同的社会体系领导人任命重要职位选择范围的不同,美国总统任命大法官选择范围必然局限在有限的几个久经考验并为社会和专业界广泛认可的法官中,是建立在充分的自组织基础之上的。而台湾地区同样的任命则表现出相当的随意性,基本上以领导人的意志为转移,这表明台湾地区的民主缺少实质的内涵,更具他组织色彩,所以有那么多的买官卖官的现象产生。以上分析告诉我们一个重要的结论,民主的治效来自自组织的效果,而不是选举的形式,这也是我们为什么使用社会系统中自组织比例来度量民主程度的原因所在。基于这个认识,为了区别人们对民主的传统理解,在本书以后的内容中我们使用民选体制或民选制度来代替通常所称的民主体制或民主制度,而把民主体制或民主制度用于表述未来有待实现的,自组织程度很高的社会系统组织形式,请读者留心加以区别。

3.由公理一所决定,他组织为主的社会体制由于这种组织形式本身产生熵,如与绝对权力形影不离的腐败现象,自然不能导致熵的持续降低,即存在一个减熵的极限So。因此,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当他组织的作用空间已经很小时,要保持社会系统的持续进步,就必须进行社会系统组织结构的调整,逐步提高社会系统组织结构中的自组织比重。我们说民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就是这个道理。

4.人们可能有这样一个错误认识,即认为同是他组织形式有好、坏之分,判断其好、坏的标准是这种组织形式是否能起到减熵的作用。我们赞同他组织形式有积极或消极之分,但我们不赞同单纯地采用能否减熵作为衡量的标准。因为,他组织虽然能够减熵,但不一定能够持续减熵,甚至不一定能保持熵不增加,当他组织在运行到它的组织能力极限时,若不能顺利地向自组织过渡,则它将可能前功尽弃。因此,我们在衡量他组织积极或消极的标准上,还需要考量它是否能够为自组织的孕育创造条件这个标准。否则,它的积极作用就只能是暂时现象,或者从根本上说它并不积极,尽管它取得了一时的减熵作用,但最终仍然使社会系统倒退,浪费了社会系统寻找更好的组织形式的机会和时间。

5.公理三虽然肯定了自组织形式在保证社会系统持续进步过程中的关键作用,但这并不意味否定他组织在社会系统一定的发展阶段能够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由前一节的讨论我们知道,自组织的产生是有条件的,即力量的均衡。而力量的均衡在很多情况下,只有或需要有他组织的参与才能够实现,这时他组织就在社会系统的组织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6.在一个高度自组织的社会系统内,公理二所说的现象仍然是不可避免的,也就是说反向组织始终在发挥着增熵的作用,只是这种增熵现象必然与社会系统中大多数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因此也就成为组织改善的目标被不断加以遏制。

公理四:一个高度自组织的社会系统,不会多次重复同样的错误。

在本书的初稿中公理四曾经这样表述过:一个高度自组织的社会系统在其成员不变的情况下,不会多次重复同样的错误,即多了一个成员不变的限制条件。这是因为在一个社会系统内,当组织过程犯了一个错误,这个错误的经历必然会在成员间产生交流,对错误的原因进行分析和研究,最终形成经验记忆下来,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但如果成员发生了变化,新的成员可能没有这样的经验,因此对系统来说是同样的错误,对新成员来说则可能是第一次遇到的错误,这种错误重复发生的概率就会提高。后来在与人讨论的过程中,发现这个限制条件是多余的,因为既然错误可以作为经验记录下来,社会系统的新成员就完全可以从历史中学到这些经验,或者通过老成员传授获得,从而使新成员也具有对过去错误的免疫力,而且成员不变的表述又会引发更多的不必要解释,因此我们在公理四现在的表述中去掉了这个限制性条件。公理四所说的错误是指,引发熵增大的组织过程。

公理四具有如下意义:

1.公理四在指出高度自组织的社会系统不会多次地重复同样的错误的同时,并不排除犯重复同样错误的可能,这就像一个人在一生中难免犯同样的错误一样。阻止系统犯同样错误的因素是经验,同样错误或类似错误犯得越多,经验就越突出,经验的总结就越有说服力,也越容易引起系统成员的注意和重视,由此导致再犯同样或类似错误的机会大大降低。

2.公理四的成立需要一个潜在的前提条件,即社会系统成员具有正常的智力水平使他们能够针对所犯错误进行必要的经验总结。公理三认为这种能力是系统成员自然具备的能力,因此未进行专门的强调。

3.公理四暗示社会系统会自觉地避免犯错误,这是因为任何组织错误的发生都违背系统的自身整体利益,有时甚至决定系统的生死。因此,预防错误是社会系统的一种本能。

4.公理四不否认不同的社会系统重复同样错误的概率是不同的,即不否认社会系统的个性差异。至于,社会系统具体重复同样错误的概率取决于其成员的素质、交流环境及成员变化的程度等因素。

5.自组织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不断排除错误的过程,组织结果在这个不断排除错误的过程中逐渐趋近于有利于社会系统整体的正确选择上,即使系统的熵减少,从而使社会系统得到进步。

6.同样,公理四对于以他组织为主的社会系统是不成立的。原因很简单,在他组织为主的社会系统里所谓的错误对被组织者而言是不利的,但对组织者而言则可能是最有利的选择,因此重复这种错误对组织者来说是一种本能的选择。正因为如此,他组织者通常比较害怕社会成员之间的自由交流,具体表现形式如对新闻媒体施加一定的限制,对内幕决策过程加以隐瞒等等。对待经验他组织也表现出一定的倾向性,有条件的进行选择,往往有意识地将好的经验束之高阁。他组织过程的这些行为特征在不同的阶段表现的形式和强弱是不一样的,在不同的社会系统里也会表现得不一样。他组织的这种行为弊端的最终克服,只有通过不断加强自组织的作用才能实现,这也是我们强调社会系统的自组织原因所在。我们说公理四对他组织不是必然成立的,但不排除他组织自觉避免同样错误的可能。这种可能性对不同的他组织大小是不同的,与他组织者的素质以及他组织的组织环境有关。

公理五:在有其他更好的选择情况下,一个高度自组织的社会系统不会永远停留在一个熵相对更高的组织过程中。

公理五包含了如下重要意义:

1.一个以自组织为主的社会系统具有发现并采取更好组织选择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建立在不断寻求解决当前组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这种社会系统有能力解决组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一个以自组织为主的社会系统发现当前组织过程中的问题,并加以更正的行为无需外界的推动可以自己实现。当然如果有外界因素的推动,可能会加速这一进程,或者提高该社会系统认识问题的水平,但这种外部力量不是必要和充分的条件。并且有时候外部力量可能还会干扰和阻碍该社会系统实现这种能力,从而滞后该社会系统组织过程的进步。

3.作为公理三和公理四的补充,公理五强调的是社会的进步不会停留在原地,是永无止境的。公理五其实是复杂系统不确定性的另一种表述方式,社会系统永远都不会静止,社会系统永远都是不确定的。

4.公理五强调的是,社会系统具有向熵低的方向运行的内在动力,但并不是说,它向熵低的方向作出的具体选择就一定正确,即系统的目的虽然是熵低,但他具体的选择可能是错误的,并导致熵不减反而增高。

5.公理五也不适用于一个以他组织为主的社会系统,相反以他组织为主的社会系统的组织者常常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试图永远保持某种高熵的组织过程。因此他组织为主社会系统如要实现进步往往需要更强的内部和外部促动力。但我们不排除具有较好素质的他组织过程能够主动改进组织质量的这种情况。

6.公理三—公理五都告诉我们,不管是对熵的认识,还是对错误的判定都具有一定的主观成分,即这种判定本身并不一定是正确的,判定的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三个公理对这种认识和判定标准也是成立的。

7.由复杂系统的性质所决定系统内部和系统环境总是不断变化的,这等于告诉我们,公理三—公理五虽然具有方向的指引作用,但它们并不会把我们带到一个永恒的世界,如果说永恒即意味死亡的话,它们不是死亡公理。

公理四和公理五都可以由公理三推导而来,即公理三、四、五其实是由一个公理衍生出来的。我们之所以将其分开表述,是想从不同的角度强调公理三的重要性,同时也是为了便于读者的理解和加深印象。

为了使我们的论述更接近社会实践,下面我们借用一个模型来具体解释这五个公理的含义。

我们的模型讲述的是一个分粥的故事,这个故事最早源于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为证明程序正义是完全可能的而讲述的一个分蛋糕的故事,大意是:若干极度饥饿的人分一个蛋糕,公平的划分对每一个人都很重要,最可行的方法就是让最饥饿的人来切蛋糕,并且拿最后一份,其他人都在他之前选择拿哪一块。如此,蛋糕的切分将是最公平的。罗尔斯的原意是想用这个故事说明:只要所有人认为程序是合理合法的,其结果也应该被认为是合理合法的。分蛋糕的故事后来被不断演绎成新的版本,其中流传最广的就是分粥的故事:

有7个人组成的小社会系统,他们每个人的智力和力量都是均衡的,同时又具有正常的本能。他们每天的粮食只有一锅粥,而且也没有度量衡工具,故事讲述的是他们如何通过自组织过程实现了最佳的粮食分配秩序。其实在我们预设的前提条件中,只有力量均衡是假设的,而智力和本能这两个条件是不需假设的,因为这两个条件是任何正常的社会系统都具备的基本特征。

规则一、专门指定一个人担负分粥的责任,结果大家很快发现,这个人总是想方设法地为自己多分。虽经不断换人,结果是一样的,总是主持分粥的人分得的粥最多最好。这个方案是一个他组织过程,或者准确地说是一个经过选举产生的他组织过程,由于他组织实施人手中握有分配的权力,因此容易导致腐败。即便某一个分粥的人可能因为具有较高的觉悟,不会立即出现腐败,但在这种组织形式下,谁也不能保证他将来不会出现腐败。这就是公理一告诉我们的道理,握有权力的组织者,他自身的熵是恒增的,即他的熵只会比他不具有这个权力之前的熵大,至少也是相等。而且,时间越长熵增大的可能就越大,权力越大熵增大发生的可能就越早。公理一还告诉我们,在他组织的情况下,我们既不能相信,也不能指望依靠组织者的高尚品质来实现熵增加的延缓发生,因为即便在实践中的确存在这种可能,但这种依靠本身最直接的后果是,迟滞了我们探索更好的组织形式的努力。规则一同时说明,一个民选体制(我们通常所说的民主制度)并不能根绝腐败,它只能使一个腐败过程不能持续得太久。

公理四告诉我们,当系统成员认识到规则一是一个错误的选择时,他们不会永远地重复这个错误。在试验了一两次后,如果发现结果都一样,他们必然会放弃这个选择,去尝试其他的选择;公理四五告诉我们,这个系统的成员也不会永远停留在这个错误的选择上,忍受不公平的结果。

规则二、为了防止绝对权力,大家另外指定一个人对分粥的人进行监督。起初结果还比较公平,但时间一久分粥人与监督人从权力制约的关系发展成为权力合作的关系,导致分粥人和监督人分得的粥最多,还是权力在作祟。所谓权力制约还是一种他组织,若干相互制约的权力所构成的权力体还是具有绝对权力,因此这种规则也根治不了腐败,它可能有一时的效果,但当不同的权力寻找到共同利益点,利益集团的形成就势所难免。归根结底,他组织不管怎么变形最终都是自身含熵的组织形式,都逃脱不了公理一的约束。按照公理五所揭示的规律,系统又会尝试新的选择。

规则三、既然谁也靠不住,干脆大家轮流主持分粥,每人一天。这个方案表面上实现了权利均等,机会均等,但效果仍然不好,因为每人在一周中只有一天吃得饱甚至吃不完,其余几天则要忍饥挨饿,造成了资源配置不合理和浪费。规则三说明,熵才是评价社会系统进步的标准。我们通常所说的平等、公平等等理念虽然可以作为考量社会系统合理性的单向指标,但不能作为评价社会系统进步的最终标准,否则就会产生误导性结论,就像在规则三中出现的情况。这也是为什么五个公理都是建立熵概念基础上的原因。

规则四、仍然让一个人来分粥,其余每个人对分配结果都有否决权,方案很公平但效率不佳,大家经常为多一点少一点否来否去,粥凉了也喝不上。幸好只有7个人,如果人再多一些,干脆一天到晚就来分粥算了。可见完全民主而没有好的组织规则也不行,效率会太低。规则四告诉我们,如果我们狭义地将熵仅仅理解为私心的实现,也会出现组织结果的偏差,出现类似规则四发生的情况。因此,我们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五个公理提到的熵是广义概念的熵。具体说,类似规则四的情况,在公理五中也被视为是一种熵高的情况,系统组织改善的过程不会停止。

规则五、每个人轮流值日分粥,粥分配完毕后,先由其他人选择,剩下最后一份给分粥的人。在这样一个规则下终于实现了最合理的分配,7只碗里的粥每次都是一样多[10]。在规则五中,系统的组织形式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系统的每一个成员都直接参与了粥的分配,即每一个成员都是组织者,同时也都是被组织者。这里不存在谁给谁进行分配的问题,粥的分配是在大家的共同参与下完成的,只不过具体分工有一些差异。而且,不同的分工并不包含权力,而仅仅是一项不能产生熵,仅产生责任的工作。这时原来通过权力进行的系统资源的分配,在规则五中被一种罗尔斯称之为程序的东西取代了,这也就是自组织实现熵减的原理。从规则一到规则五,就是公理三告诉我们的自组织服从的规律,最终实现了系统熵的减少。

借助分粥的故事我们再总结一下前面提出的五个公理。由于力量是均衡的,七个人在分粥的过程中只能采取协商一致的方法,因此他们制定的每一个分配规则都是一个自组织结果,在每个结果中粥被多分或少分的现象就是熵,既私心得以实现的程度。

公理三是说,在分粥的整个自组织的过程中,只要给这七个人足够的时间,他们就一定能够找到熵不断减少的分配办法,或称组织方式。公理四是说,当他们发现规则一的分配方式会造成分粥的人多分的现象,即熵增大,就不会周而复始地采取换不同的人重复这样的错误。公理五是说,不管这七个人处在那个分配阶段,只要这个分配结果含有熵,令他们不满意,他们就会启动自己的智力搜寻更好的分配方案,直到找到最佳的结果为止,最后的结果一定是大家都满意,熵最小的结果。

应当注意的是,公理三并不是说在寻找新的分配方案的过程中,新方案的熵一定比旧方案的熵小,也就是说在选择的过程中完全可能由一个错误转为另一个错误,但只要时间足够长,他们总能找到熵更小的分配方案。公理四也不是说,当他们发现一个错误的分配方案,就绝对不会重复这个方案,例如他们采取分配规则一进行分配时,发现第一个人出现了给自己多分的现象后,他们也许会认为这个人不诚实,可能换一个人进行分配,再其后发现新人过不了多久也出现了给自己多分的现象,他们就会从规则本身考虑问题了,也就是说组织错误有一个识别和认识的过程,不同的成员认识的过程有长有短,但他们绝对不会永远地重复同一个错误。

公理三、四和五对一个他组织过程都不一定成立。例如,如果七个分粥的人中有一个块头很大,其他六个人都斗不过他,他就会独霸分粥的权力,形成一种完全不同的他组织形式。而且一旦他独霸了分粥的权力后,他不会或者不必然会放弃这种权力,并想永远保持这种权力,尽管这种分配方式熵极大,但对他来说却是最佳的选择。

必须承认人类与动物是不同的,人类中不乏有思想品质高尚的人,如果由他们进行社会的组织熵是可能减少的,如在分粥的第一个规则中,如果那个第一个分粥的人恰恰是一个品行高尚的人,首先他可能一直公平地进行分配,而且他为了显示这种公平,可能会直接采取由他先进行分粥而他最后选择的方式,他甚至还可以采取根据不同的人的实际需要编排选择顺序,儿童、病人适当地多分一点。我们也不排除那个块头最大的人恰恰品行高尚,由他直接安排了合理的分配方式。但这种情况不是必然的结果,它只是一种也许发生,也许不发生的概率事件。而且他今天公平分配了并不代表他明天仍然能公平分配,他坚持了一年公平分配,并不代表他永远能公平分配;今天他面对粥能够公平分配,并不能代表明天为了争取七人中唯一女人的青睐仍然能公平分配。而且一旦他不再公平分配了,就证明这种分配制度是错误的,那时又退回到了我们讨论自组织时的情况,一切重新开始,重新摸索新的规则。圣人带给大家的只是暂时的公平,却使他们找出真正的解决办法的时间拖后了,放在人类大历史上说,那就等于妨碍了历史进程。传统政治学的不少理论就是建立在圣人政治的基础上的,我们虽然不能说这样的理论是恶论,但起码它不是科学的理论,因为它把一种概率事件作为一种必然结果考虑了。更何况人类社会的组织过程又是由无数小的组织过程组成的,一个社会系统出一个圣人也许不是难事,但要出现千百万个圣人就要难一些了;而且要求这千百万人一生都做圣人就难上加难了,由圣人或圣人们安排一切则更是一个小小概率事件,在无数诱惑面前圣人创造历史的进程随时可能半途而废,社会还需依从本来的规律前进。

当然所谓分粥的故事,只是一个模型而已,凡是模型都存在过于简单化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社会系统的组织过程中,没有像规则五这样绝对完美的组织结果,故事也没有终结的时候,社会系统的组织过程不会,也不可能有它的终点。其实,我们从相反的角度去思维,就可以很容易破解罗尔斯的所谓程序正义,还是上面这个例子,如果分粥的人和第一个选择的人勾结起来,他们还是能够获取私利的。

到这里通过对五个公理的讨论,并借助对模型的分析,读者应当对本节开头提出的问题不言自明了。最后总结一句,由于社会系统的组织形式满足一个定律、五个公理,社会系统正是通过合理的组织形式和适当的组织结构实现熵的减少,取得不断进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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