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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作业预报与会商

时间:2022-11-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0年6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行业标准《水文情报预报规范》,标准自2000年6月30日起执行,同时《水文情报预报规范》 废止。本次会议是水利部水文局成立以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水文预报工作座谈会。《细则》包括总则、职责、水情分级标准、预报分级制作、预报会商、预报发布与成果共享、附则等7章23条。《细则》对河北省洪水作业预报工作起到了规范作用。

2000年6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行业标准《水文情报预报规范》(SL250-2000),标准自2000年6月30日起执行,同时《水文情报预报规范》(SD138-85) 废止。该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水情站网布设原则以及水文信息传输、处理和质量考核的技术要求; 编制水文预报方案的技术规定和要求以及预报精度评定的方法和标准; 发布水文情报预报信息的规定及防洪减灾直接经济效益评估方法。

2003年省水文局水情处根据省、市、测站三级预报网,对预报任务、预报标准等进行了细化,制定了《河北省洪水预报三级预报会商制度》。

2004年6月27日,水利部水文局在石家庄召开了“全国水文预报工作座谈会”。共有来自21个流域机构、省 (市、区) 水文 (水资源) 局的领导和技术人员参加会议和座谈。本次会议是水利部水文局成立以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水文预报工作座谈会。会议提出了目前全国水文预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如预报理论不完善,水文预报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预报方案修订工作滞后,预报系统不尽完善,预报会商制度不健全,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会议指出了水文预报工作的重点,加强水文预报基础理论研究,加强作业预报工作,加强洪水预报系统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强作业预报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洪水预报的领导和管理工作,拓宽水文预报服务内容,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洪水作业预报工作,明确各级水文机构的预报职责,满足防汛指挥调度决策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水利部水文局于2008年5月,制定了《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包括总则、职责、水情分级标准、预报分级制作、预报会商、预报发布与成果共享、附则等7章28条,较为详细的规定了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的职责、管理、水情分级标准、预报制作、成果共享、预报会商以及预报发布与成果共享等内容。

为落实《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2008年7月,河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根据《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和《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及河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细则》包括总则、职责、水情分级标准、预报分级制作、预报会商、预报发布与成果共享、附则等7章23条。《细则》对河北省洪水作业预报工作起到了规范作用。

为使河北省洪水预报工作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充分调动全省水文预报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提高洪水预报精度,2008年7月1日,河北省水文局水情处对《河北省三级预报会商制度》和《河北省50个重点预报断面三级预报会商标准》进行了细化 (见表5-2-1),同时规定: ①测站预报。测站预报人员根据流域降雨或上游洪水情况,当达到预报标准时应及时进行洪水预报。预报完毕后,要进行校核、核准,核准后的预报成果要及时上报,并与主管部门 (市局) 对预报成果进行会商。②市局预报。各市局预报人员根据辖区内流域降雨或上游洪水情况,当达到预报标准时应对较为重点的流域或控制断面及时进行洪水预报,预报完毕后应与各测站的预报成果进行会商,会商后的预报成果要及时上报,并与主管部门 (省局) 对预报成果进行会商。③省局预报。省局预报人员根据全省内流域降雨或上游洪水情况,当达到预报标准时应对重点流域或控制断面及时进行洪水预报。预报完毕后,要与各市局对预报成果进行会商,在必要时应请老专家进行预报会商。最后进行校核、核准,核准后的预报成果要及时发布。

表5-2-1 河北省50个重点预报断面三级预报会商标准

续表

续表

注: 1. 当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上时,上述预报标准可适当降低;

2. 上级领导要求做预报时,应根据要求及时做出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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