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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情拍报办法与标准

时间:2022-11-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0年6月13日,水利部颁发《报汛办法》共21条,对水情拍报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河北省各水情站水情传递一般用邮电部门的电话或明码电报,1952年水利部颁发《修正报汛办法》,并同时发布“报汛电台通讯网及传递报汛电报办法”,统一规定了雨情、水情电码型式,电文由明码改为密码。1958年2月水利部水文局提出《水情电报拍报办法》(初稿)。1999年定为日降水量拍报标准为1毫米。

一、水情拍报办法的制定与发展

河北省执行报汛办法始于20世纪30年代。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全国经济委员会制订各河流《报汛办法》16条,规定了电码型式,规定每日上午8时,下午4时各报一次水位、流量,每日上午9时报一次雨量。日本侵华时期,全省大部分地区沦陷,防汛报讯工作受到很大削弱。抗日战争胜利后的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1月,国民政府行政院水利委员会重新颁发《报汛办法》共18条,规定了包括雨量、水位、流量、冰凌项目的拍报要求和电码型式。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6月,国民政府水利委员会改名水利部,并于当年颁发全国统一的《报汛办法》,通知全国各报汛站,自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0年6月13日,水利部颁发《报汛办法》共21条,对水情拍报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1951年4月30日,水利部颁发《报汛办法》共19条,并附应直接向中央报汛的测站一览表。该办法对报汛时制,拍报办法及报汛站有关考证资料内容及汛期旬、月水情报表等,均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河北省各水情站水情传递一般用邮电部门的电话或明码电报,1952年水利部颁发《修正报汛办法》,并同时发布“报汛电台通讯网及传递报汛电报办法”,统一规定了雨情、水情电码型式,电文由明码改为密码。

1954年水利部水文局修订报汛办法,并重新颁布执行,对报汛站实行了编号,从此所有报汛站均有自己的站号代码。1954-1957年,水利部根据每年报汛的实际情况修订《报汛办法》,对用以表示降水量、降水历时,水位、流量、水势,水库大坝及堰闸的不同泄水设备,闸门启闭等的电码型式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其中1955年还补充了洪水预报电码型式。1958年2月水利部水文局提出《水情电报拍报办法》(初稿)。在该初稿中除水情、雨情、冰情外,还包括了水文预报电报拍报办法,并规定了各流域、地区、河系报汛站号组的控制字码。1960年3月水电部颁发《水文情报预报拍报办法》,根据四年来报汛实践对原拍报办法进行了修改,于1964年12月水电部重新颁发《水文情报预报拍报办法》和《降水量水位拍报办法》,自1965年汛期开始执行,并一直沿用下来。

1961年12月河北省制定了本省的水情工作办法草案,提出水情分级管理及各级应掌握水情的范围:县一级,掌握全县洪涝情况,各公社的雨情,有关河流、洼淀、灌渠及水库的水情;地区一级,掌握全区洪涝情况,全区及本区周边各县、区的雨情,各大中小河流、洼淀、灌渠及蓄水量百万立方米以上水库的水情,对比较重要的、蓄水量在百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也要掌握。为掌握旱情、涝情,逐步探索旱涝规律,为农业生产服务。1962年开始为满足抗旱需要,每年下汛之后至次年上汛期间,凡承担枯季拍报任务的水情站,一般五日报一次水情,有雨之日加报。并加报月总雨量及月平均流量。1963年2月,水电部水文局制定了《旱涝水情电报电码型式及拍报规定(试行稿)》。通过两年实践,1966年1月水电部水文局制定了《旱涝测报须知》(初稿),统一了全国旱涝测报规定。70年代,随着地下水观测工作的逐步开展,于1975年开展定期发布地下水动态简报。

1982年在省内试行明确各水情站职责,要求在水文情报供应上做到不缺报、不错报、不漏报、不迟报;建立水情电报的拟校、签发、传递、复诵、监听制度,把差错消灭在测站;严格要求水情电报拍发时限,一般在观测后10~20分钟内发出,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当收到预约、催报、查询电报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水情站附近发生特大暴雨、溃决、垮坝、分洪等特殊水情时,必须主动向上级和有关单位拍发水情电报,必要时可用明码详报,并对演变实况进行观测记录。水情站对大水年的洪水应及时开展水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除完成经常性的水情供应任务外,为配合重大水事活动,还应完成临时性的水情任务。如,自1972年开始至1983年水电部曾先后4次,下令从黄河引水,以解决天津市用水之急。在漫长的输水线上及输水过程中,河北省需配合增设监测站,并迅速、及时、准确、圆满地传递输水水情。

二、水情拍报标准

为使防汛机关收集到的水情信息符合经济实用、科学、规范的要求,在制定报汛计划时常规定各类水情站的水情拍报标准。

(一)定时雨情、水情拍报标准

为掌握日常情况下的雨水情,规定汛期每日8时拍报前一日降水量,这是从日雨量以8时为分界和一般情况下防汛抗旱对雨情的需要而确定的;每日8时拍报水情一次,也是为在日常情况下掌握水情和编制、发布《水情简报》等的需要而确定的。1962年雨情拍报定为有雨之日发报,无雨之日不报。1999年定为日降水量拍报标准为1毫米。

1981年中央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使中央领导和有关部委领导能于每日上午即能看到当天的《水情简报》,曾规定一些大江大河的主要水文站和重要水库站,汛期每日应向中央防汛办公室增加拍报6时水情一次,以便提前编发《水情简报》。之后,河北省的指定水情站,一直按此要求执行,且从1998年起,每日6时加报的水情,由省防办通过广域网传向国家防办。

(二)加报雨情、水情拍报标准

为掌握一次暴雨降雨强度的变化过程和江河洪水涨落的变化过程,在报汛计划中对一些报汛站制定了时段雨量、水情变化的加报标准。1963年暴雨的加报标准采用八段八次累计加报标准为10毫米,后又增加每小时降雨30毫米拍发暴雨加报电报,一直延用到1999年。气象站有雨时每日8时、14时、20时拍报三次。各报汛站每旬逢1加报旬雨量,每月1日加报月总雨量。1964年12月水电部颁发的《水文情报预报拍报办法》中曾规定过级别标准,即根据该报汛站出现的暴雨强度和洪水流量大小及在报汛中的重要性,事先确定应执行的拍报标准。如三级拍报标准为每隔6小时拍报一次雨水情,四级拍报标准为每隔3小时拍报一次,五级和六级拍报标准分别为每隔2小时和1小时拍报一次。

(三)辅助水情站起报标准

为满足大洪水时对江河水情的全面监视和开展洪水预报的需要,各级防汛水情部门在确定基本水情站网的基础上,又布设一些辅助水情站。辅助水情的起报标准常根据防汛和预报的需要来制定,当辅助水情站的水位(流量)超过规定值后,即按规定向收报单位拍报或加报水情。

三、报汛时制

1953年以前报讯时间采用地方时。1953年起水利部规定统一用北京时区标准时(即东经120度标准时)报汛,按24小时法计时,规定日分界为9时,即每日上午9时拍报雨情、水情一次。如用四段制,即以9、15、21、3时为各时段的分界。1954年起采用国际规定,改为上午8时(北京时)为日分界,即每日上午8时拍报雨情、水情一次。如用四段制即以8、14、20、2时为各时段分界。1961年3月中央防汛总指挥部通知,为了满足防汛要求,从5月1日起,规定每年4至9月全国水情测报一律改按北京时间6时为日分界,由于西部地区大部水文站日出时间晚3~4小时,观测有困难,因此1963年10月,中央防汛总指挥部又下文通知,汛期测报时间,自1963年恢复原规定,即全年水位、降水量的观测时间均以8时为日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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