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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分类及品名编号

时间:2022-11-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便于识别和管理危险货物,现根据国家标准GB6944—2005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的规定,分别介绍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危险货物的品名编号由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规定。《危险货物品名表》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重要依据,危险货物运输各方人员可以从中获取各种有用的信息,用以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的安全。因此,《危险货物品名表》具有法律效力,危险货物运输各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品名表的各项规定。

第二节 危险货物分类及品名编号

一、危险货物的分类和分项

为了便于识别和管理危险货物,现根据国家标准GB6944—2005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的规定,分别介绍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

按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为9个类别。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类别和项别的号码顺序并不是危险程度的顺序。危险货物类项见表2-2。

表2-2 危险货物类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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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货物的品名编号

危险货物的品名编号由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规定。该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一般规定和结构,以及危险货物的编号、名称和说明、英文名称、类别和项别、次要危险性及包装类别等内容。

1.《危险货物品名表》介绍

《危险货物品名表》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重要依据,危险货物运输各方人员可以从中获取各种有用的信息,用以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的安全。因此,《危险货物品名表》具有法律效力,危险货物运输各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品名表的各项规定。

该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

(1)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3)的规定:

危险货物品名编号采用联合国编号———UN。

每一危险货物对应一个编号,但对其性质基本相同,运输、储存条件和灭火、急救、处置方法相同的危险货物,也可使用同一编号。

在《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1986)(旧标准)中,危险货物品名编号由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为方便使用和管理,做好《危险货物品名表》新标准(GB12268—2005)与旧标准(GB12268—1990)的衔接,旧标准中危险货物编号(CN)允许存在两年,即:从新标准实施之日起两年内,需要使用CN号的产品或场合在标注联合国编号(UN)的同时可标注CN号;新标准实施前已印刷的有关危险货物的包装标志和安全数据单等应视为有效,但必须加注后粘贴UN号。

(2)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的规定。

(3)除第1类、第2类、第7类、5.2项和6.2项物质以及4.1项自反应物质以外需要包装的危险货物按其具有的危险程度分为三个包装类别:

Ⅰ类包装: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物质;

Ⅱ类包装:具有中等危险性的物质;

Ⅲ类包装:具有轻度危险性的物质。

(4)危险货物应按照品名表中适合该物质或物品的名称标识(即生产企业不能给自己的产品随便起名)。危险货物名称不统一,将会给运输带来很大的隐患,可能会导致对货物性质认定上的错误,进而造成一系列如货物包装、适用运输规定、注意事项、应急措施等错误,甚至会导致灾难性事故。因此,为规范统一的危险货物运输正式名称国家制定颁布了《危险货物命名原则》(GB7694—87)规定危险货物运输的正式名称化学物品的命名是一个非常复杂和混乱的问题。同一个物品有工业名称、商业名称、习惯名称、民俗名称、译名和学名等;同是译名,从英语、日语、俄语译过来又各不相同;同是学名又有习惯命名法和系统命名原则之别。例如:氯苯,又称为氯化苯、一氯化苯、苯基氯。所以,为了避免名称不统一所造成的麻烦,以防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错误,必须按《危险货物品名表》上的正式名称来制作各种运输单据和凭证。未列出具体名称的危险货物,使用“类属”或“未另列明的”条目标识,应在其危险性质确定后方可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也就是说在运输“未列出具体名称的危险货物”时,应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

(5)危险货物品名表的每个条目都对应一个编号。危险货物品名表的条目包括以下四类:

①“单一”条目适用于意义明确的物质或物品;

如:1114苯

  1160二甲胺水溶液

②“类属”条目适用于意义明确的一组物质或物品;

如:1133黏合剂,含易燃液体

  1266香料制品,含油易燃溶剂

2761固态有机氯农药、毒性

③“未另列明的”特定条目适用于一组具有某一特定化学性质或特定技术性质的物质或物品;

如:1481无机高氯酸盐,未另列明的

  3272酯类,未另列明的

④“未另列明的”一般条目适用于一组符合一个或多个类别或项别的标准的物质或物品。

如:3178无机易燃固体、未另列明的

  1993易燃液体,未另列明的

2.危险货物品名表结构(见表2-3)

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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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品名表》分为7栏:

第1栏 “编号”———采用联合国编号。

第2栏 “名称和说明”———危险货物的中文正式名称,用黑体字(加上构成名称的数字、希腊字母、“另”、“特”、“间”、“正”、“邻”、“对”等)表示;也可附加中文说明,用宋体字表示(其中“%”符号代表:①如果是固体或液体混合物以及溶液和用液体湿润的固体,为根据混合物、溶液或湿润固体的总质量计算的质量分数,单位为10-2;②如果是压缩气体混合物,按压力装载时,用占混合物总质量的质量分数表示单位为10-2;③如果是液体气体混合物和加压溶解的气体,用占混合物总质量的质量分数表示,单位为10-2。)

第3栏 “英文名称”———危险货物的英文正式名称,用大写字母表示;附加说明用小写字母表示。

第4栏 “类别和项别”———危险货物的主要危险性,按GB6944确定;其中第1类危险货物还包括其所属的配装组、配装组的划分按表2-4确定。

表2-4 爆炸品危险项别与配装组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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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栏 “次要危险性”———除主要危险性以外的其他危险性;按GB6944确定。

第6栏 “包装类别”———按照联合国包装类别给危险货物划定的类别号码,用Ⅰ、Ⅱ、Ⅲ表示。

第7栏 “备注”(CN号)———GB12268—1990中的编号。

三、危险货物国际上的一些规则

1.国际危险货物品名表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危险货物品名表,是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推荐的《最常见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见表2-5),它采用了联合国编号、名称和说明、类别或项别、副危险、包装类别、特殊规定、限量、包装和中型散装容器、便携式罐体和散装箱。

表2-5 联合国《最常见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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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

《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ADR,简称“国际公路危规”)是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的规定,结合公路运输的特点制定的,“国际公路危规”中危险货物品名表列有联合国编号、名称和说明、类别、分类规则、包装类别、标签、特殊规定、限量、包装导则、特殊包装规定、混合包装规定、联合国便携式罐体导则与特殊规定、ADR罐体导则与特殊规定、罐体运输车辆、运输种类、运输特殊规定(包括包装、散装、装卸和处理、操作)、危害识别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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