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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庭模板支架倒塌事故

时间:2022-10-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7年4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某工程项目模板支架坍塌事故一案进行了终审宣判,李某等5人被判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李某、杨某、胡某、吕某、吴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终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杨某、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吕某、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5年9月5日,北京市某工程项目,在混凝土浇筑时,中庭楼盖模板支撑系统发生坍塌,造成8人死亡,21人受伤。如图3-27所示为模板支架倒塌事故现场图。

图3-27 模板支架倒塌事故现场

1.事故经过

如图3-28所示,事故发生在现场⑨~⑪轴(宽2mX8.4m)和Ⓑ~Ⓔ轴处,总长度为25.2m。该处为21.8m高的中庭,顶板为支于四周框架梁上的预应力现浇空心楼板(厚550mm、板内预埋φ400mm、长500mm的GBF管),面积为23.36m2,其南侧边梁KL17的截面尺寸为850mmX950mm,北侧边梁KL22的截面尺寸为1 000mmX1 300mm,东西两侧边梁K27和K30的截面尺寸均为600mmX600mm。其顶板面积为423.36 m2,预计浇筑混凝土的总量为198.6m3

图3-28 模板支架倒塌事故平面图

混凝土采用混凝土输送泵和2台布料机浇筑,两台布料机分别设在⑨轴外(南面)靠近东西两侧的边梁处,北侧布料机覆盖不到的部位采用溜槽进行混凝土的辅助浇筑。

施工过程中,处于对种种因素的考虑,在中庭楼盖的三面邻跨楼盖均未浇筑混凝土的情况下,现场贸然决定首先浇筑中庭楼盖混凝土。

混凝土浇筑从9月5日17:00时开始,至22:10时,混凝土浇筑工作接近完成,此时,中庭楼盖的中偏西南部位突然发生谷陷式垮塌。据现场人员描述,当时看到楼板成V形下折情况,支架立杆多波弯曲并迅速扭转。随即,⑨~⑪轴/Ⓑ~Ⓔ轴间的整个预应力空心楼板连同布料机一起发生垮塌,砸落在地下一层顶板上,整个过程只持续了数秒钟。落下的混凝土、钢筋、模板及模板支架绞缠在一起,形成0.5~2.0m厚度不等的堆集层。

事故发生后,相邻⑧~⑨/Ⓑ~Ⓓ轴跨的模板、钢筋向中庭下陷,粗大的梁钢筋从圆形柱子中被拉出1m左右,地下一层顶板局部严重破坏、下沉,其下支架严重变形、歪斜,但西南角⑦~⑧轴/Ⓑ~Ⓒ轴间的支架则基本未遭破坏。

事故共造成8名工人不幸遇难,21名工人不同程度地受到了伤害。

模板支架坍塌后,支架与钢筋、模板、混凝土胶合在一起,无法辨认测量,且为了抢险需要而被切割且运走,现场已遭受严重破坏,使对被破坏的架体检查难以进行,但从其施工安排中得知,其施工是连同周边邻跨一起考虑并进行的,支架也是一起搭设起来的,因此,参照其相邻支架搭设质量及中庭边部残留的支架搭设情况,结合所搜集到的实物证据、技术资料和询问调查,调查组因此作出了相对客观的调查结论。

图3-29~图3-32是事故发生后,调查组人员对现场勘测时拍摄的几张照片,从这几张照片上不难看出,现场在模板支架搭设、使用及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严重漏洞,以至发生事故。

图3-29 残存支架缺少构造措施

图3-30 残存支架顶步立杆自由段过长

图3-31 扣件螺栓拧紧力矩不足

图3-32 扣件损坏严重

2.事故原因

该模板支架系采用钢管和扣件搭设而成的,经有关人员现场勘查与调查,发现了以下几个问题:

(1)模板支架在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即开始搭设,当专项施工方案第二次报送监理单位审核时,该出事部位的模板支架已经全部搭设完成。

(2)该模板支架属于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按照规定应组织专家对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但项目部没有据此安排并实施。

(3)监理单位虽然没有在专项施工方案送审稿上签字确认,但也没有制止该出事部位的模板支架搭设和混凝土浇筑工作,事实上已然默认了施工单位的模板支架搭设和混凝土浇筑工作。

(4)模板支架搭设完成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未对架体进行验收,并且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施工单位便组织实施了混凝土浇筑工作。

(5)未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中,未对支架立杆伸出顶部水平杆的长度作出规定,现场大多为1.8m,有的甚至达到了2.75m。

(6)支架中间未按规定设置竖向剪刀撑,未设置水平剪刀撑,水平杆也未与周边结构进行拉结。

(7)局部存在支撑立杆不落地现象,很多立杆直接搭设在下一步距的水平杆上,立杆搭接接长现象较为普遍。

(8)架体搭设过程中,未按照要求在纵、横两个方向上设置水平杆,有的方向上连续3步缺少水平杆。

(9)扫地杆设置普遍过高,大多数的扫地杆距地面为500mm,且没有按照要求在纵、横两个方向上设置扫地杆。

(10)扣件的拧紧力矩普遍达不到40N。m,多数只有20N。m,最低的只有10 N。m,达不到40~65N。m的要求(当拧紧力矩为30N。m时,承载力要比50N。m时降低20%)。

(11)扣件的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标准螺杆的长度应当达到14mm,现场抽样实测,其大多数为11~13mm,有的只有9mm,根本无法拧紧。

(12)按照要求应采用φ48.3mmX3.6mm的钢管,而现场所有的钢管,其实际壁厚以2.9mm的居多(壁厚每减少0.25mm时,其稳定承载力将降低6.5%)。

(13)可调托撑的丝杠偏小,按照要求,其直径应为φ36mm及以上,现场抽样实测,多数为φ30~32.7mm;而且,可调托撑的钢板较薄,按照标准应为6mm及以上,现场抽样实测,多数只有4.3mm,有的只有3mm。

3.事故处理

2007年4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某工程项目模板支架坍塌事故一案进行了终审宣判,李某等5人被判刑。

法院认为,由于李某等5人的违规行为,导致2005年9月5日22时许,在进行高大厅堂顶盖模板支架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现场浇筑施工时,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

法院认定,身为项目总工程师的李某作为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审核人,在该方案尚未批准的情况下,便要求劳务队按该方案搭设模板支架;项目技术工程师杨某明知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存在问题,但其对违反工作程序的施工搭建行为未采取措施,从而使模板支撑体系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项目经理胡某在模板支架施工方案未经监理方书面批准且支架搭建工程未经监理方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对违反程序进行的模板支架施工不予制止,并组织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吕某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在明知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未经审批、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默许项目部进行模板支架施工;项目监理工程师吴某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明知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未经审批、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施工方已进行混凝土浇筑的情况下,不予制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李某、杨某、胡某、吕某、吴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终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杨某、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吕某、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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