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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历史保护的规划控制

时间:2022-10-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历史保护的单方面限制又会造成对业主开发权的剥夺。同样,在旧金山,开发权转移也成为当地促进建筑遗产保护的重要手段。这种公共审议程序为保护者提供了发表意见的权利,有利于历史建筑和环境的保护。在亚特兰大,当综合性历史保护计划和法令仍在形成阶段时,政府对152栋历史建筑进行了为期一年的暂时性区划管制,限制开发商的行为。

4.3.3 地方历史保护的规划控制

为了促进城市中心区的复兴和历史保护的发展,很多城市都拟订了新的保护计划,修订了区划法令。法令中的一些措施和控制技术对历史保护的具体运行有很大影响,各个城市的规划控制措施有所不同,但奖励区划、开发权转移、暂时性区划管制等措施是被普遍采用的。[28]

1)奖励区划(Incentive Zoning)

奖励区划始于1961年,时任纽约市总规划师的乔纳森·巴奈特(Jonathan Barnett)以增加楼面面积为奖励策略,对开发商的行为进行引导,以符合公众利益的要求。如果按照城市公共利益的原则开发新建项目,作为奖励可以多建20%的建筑面积,或者允许开发商兴建比法定容积率多的空间用于出租和出售。作为回报,开发商必须为公共利益提供一些投资,例如公共福利、城市基础设施、低收入者住宅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等等。但这一手段往往造成城市容积率过高,对城市环境造成了一些负面效应,而可以提供的公共利益却不多,因此在很多城市被取消或加以限制。[29]

2)开发权转移(Transferable Development Right,简称TDR)

开发权转移是对奖励区划的一种发展,与建筑遗产保护的关系更为密切。在高密度的城市中心区,利益驱动使得业主力求土地提供最大限度的回报,而容积率较低的历史建筑往往会承受很大的经济压力。基于历史保护的单方面限制又会造成对业主开发权的剥夺。对此纽约采取了开发权转移的方法,即发展商在开发地区应得的建筑容积率,由于该地区的某种保护限制,如标志性景观保护等,可以把在此处的开发权转移到该市的另一个地区加以运用。作为对其行为的回报,地方政府减免部分相应税收。在实际操作中,开发权转移把开发的容积率作为一种权利,转移到更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些地区去,对保留城市的公共空间和历史建筑起到了很大作用。由于这一策略在运用中富于弹性,有效地缓解了历史保护与城市开发之间的矛盾,因而被许多城市所效仿(图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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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9 开发权转移示意,可以将历史地标A的发展权B转移到该市的另一地区中(C)

开发权转移的作用不仅仅在于维护历史建筑业主的开发权,更多情况下,它为历史建筑的业主提供了必要的保护资金。因为开发权可以买卖,同一个区划内的业主可以向历史建筑业主购买发展权,而有些历史建筑的所有者状况不佳或属于非营利组织,需要资金对建筑进行维护,因此这在客观上有利于历史建筑的保护。然而当该区域开发呈饱和状态时,历史建筑的开发权则无法出售,另外相邻基地的开发有时会对历史建筑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纽约市后来开始采取“浮动转移”(Floating Trans-fer)的办法,将历史建筑的开发权转移到指定地区去实行。

费城也是实行开发权转移的城市,当地政府认为在城市中心区域的历史环境被保存的情况下,新的开发是应当鼓励的。在1991年费城的开发权转移建立时,有三个目标:

(1)为当地指定的历史地标的保护提供经济推动。

(2)对于那些城市认可的业主,适当放宽对其获利的限制。

(3)建立一种新型的经济推动机制,帮助非营利性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再利用。[30]

在费城,开发权转移施行不到十年间,就有超过200座历史建筑的业主将开发权出售,这一计划与地产税抵扣政策(包括历史建筑)和大型循环贷款基金(Revolving Load Fund)计划一起,成为费城建筑遗产保护的重要手段。

同样,在旧金山,开发权转移也成为当地促进建筑遗产保护的重要手段。在《旧金山中心城区保护策略》(A Preservation Strategy for Down-town San Francisco)中,对于开发权转移的使用有如下建议:

(1)只允许开发权从具有重要性的建筑中转出。

(2)在同一规划区域内允许1∶1转移,在特别发展地区允许按照1∶1.5~1∶2的比例来进行。

(3)在合法区域内,允许对转移来的开发权最大化使用,但不能超过有关高度、体量和最大容积率的限制。

(4)对当前建筑的合法使用是进行开发权转移的前提。

(5)如果对历史建筑进行修复,则可以给予适当的开发权转移奖励。

(6)鼓励建立相关信托基金,保证开发权转移市场的活跃。

(7)除了在一些受限和特殊的情况下,禁止对高级别建筑的明显改动或拆毁,保护是开发权转移的一个重要部分。[31]

3)设计审议(Design Review)

今日,美国的大多数城市已经采用了设计审议的制度,鼓励产生有趣的天际线、富于吸引力和人性化的街道尺度,以及减少负面的环境影响。设计审议往往允许地方的非政府团体对开发方案提出意见,并经过审议后才授权进行开发。这种公共审议程序为保护者提供了发表意见的权利,有利于历史建筑和环境的保护。

4)暂时性区划管制(Interim Zoning Controls)

暂时性区划管制的方法源于郊区的发展管理,现在已被很多城市中心区采用。这种措施使得在新计划或法令实施之前,现状被加以保护,维持不变。因此在新的区划法令没有出台之前,历史建筑受到开发的影响时,可以借此对现状加以控制。例如在波士顿,当新的区划法令还未形成之际,政府利用暂时性区划管制对城市建筑的高度做出了限制。在亚特兰大,当综合性历史保护计划和法令仍在形成阶段时,政府对152栋历史建筑进行了为期一年的暂时性区划管制,限制开发商的行为。

在历史地段中还有一些经常使用的区划控制技术,包括叠加区划(Overlay Zone)、区划修改(Zoning Amendment)、开放空间发展控制(Open Space Development Control)、拆除延迟(Demolition Delay)等等。除了调整性的规划管理方式外,大部分城市都有多样的财政奖励措施,其中大部分用来鼓励历史建筑保护。最常见的就是资助历史建筑所有者修复和维护建筑物的循环基金(Revolving Fund),有些城市还设立了针对历史建筑保护的税收减免奖励;也有些城市建立了公私合营的基金会,或者将税收的一部分直接用于建筑遗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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