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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老人居住建筑

时间:2022-10-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近代开始,老人居住建筑在东西方间的发展均势被逐渐打破。随着封建制度在明清两代逐渐衰败,我国老人居住建筑的发展也几乎停步。老人居住建筑的环境随之恶化。因为有独立的专门收容老人的部分,所以研究者认为工作住宅属于一种老人居住建筑,而且实际上很多工作住宅里老人都成为主要的居住者。在工作住宅中严格执行着男性、女性与儿童的隔离居住政策。老人居住建筑在美国的早期代表是济贫院。

1.1.2 近代老人居住建筑

本小节所指的近代,中国由明代开始,西方由工业革命开始,并均以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为止。

从近代开始,老人居住建筑在东西方间的发展均势被逐渐打破。当中国在封建社会中故步自封的时候,西方国家通过工业革命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变革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其中也包括老人居住建筑。

明清两代继承了宋元的福利制度,但是由于蒙元入侵对中原地区的经济造成了巨大冲击,人口锐减,因而明清的经济发展水平再也没有达到北宋时期的盛况。随着封建制度在明清两代逐渐衰败,我国老人居住建筑的发展也几乎停步。

值得一提的是明代开始,中国出现了现代慈善组织的雏形,例如于1590年出现在河南,其后在江南得到普及的“同善会”。不同于以往政府、宗族或者宗教组织对受益者的传统,这些慈善组织不以宗教、宗族为限制,采用自愿参加的形式,类似于西方的自愿福利组织。这些组织的对象首先是生活无着的孝子、节妇,其次是未被养济院收容而不愿以乞讨为生的贫老病者,除了现金补助外还出现了“普济堂”这样具有老人居住功能的建筑形式[24]

在欧洲,工业革命、圈地运动使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赖以生存的土地来到城市,城市的生活环境随之急剧恶化。这种“牺牲环境换发展”的状况在许多国家都曾出现过,第一个进入工业化的国家英国尤甚。大量的人口前所未有地密集居住在城市里,使水源和空气被污染。生存环境恶化的结果是人类寿命的缩短,老人的死亡率大幅上升,最终导致的极端就是1666年的伦敦大火灾带来的灾难。

老人居住建筑的环境随之恶化。以英国为例,尽管在1601年《济贫法》中明确了老人应该由“慈济院”(almshouse)或者“济贫院”(poorhouse)收留,但是城市里穷困老人的数量已经超出了上述机构的容纳能力。在这样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老人被收容进了“工作住宅”(workhouse)。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收容机构,工作住宅收容的对象包括老人、孤儿、残疾人、失业者以及未婚妈妈等等,但是每一种对象都被相互隔离开。因为有独立的专门收容老人的部分,所以研究者认为工作住宅属于一种老人居住建筑,而且实际上很多工作住宅里老人都成为主要的居住者(图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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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 英国阿槟顿工作住宅

在工作住宅中严格执行着男性、女性与儿童的隔离居住政策。建成于1835年的阿槟顿工作住宅严格按此原则设计。
资料来源:Higginbotham P.Kempthorne’s 1835“hexagonal”plan in perspective[EB/OL].[2004-01-05].http://www.workhouses.org.uk

作为一种收容贫困居民并为他们提供工作机会的慈善机构,最早的工作住宅建成于1631年。工作住宅与慈济院或济贫院相比存在很多的差异。首先表现在运营方式上,工作住宅不再隶属于教堂或者个人慈善家,而是由地方管理的慈善机构。资金也是一个重要的差别,它的经费来自于“济贫税”(poor rates),一种与地产税结合的地方税种,而不再是信徒的捐助。工作住宅的规模远远超过了过去的慈济院,而且相当数量的工作住宅被安排到了乡间。

工作住宅对于居住者而言不是一个理想的居所,其拥挤的居住条件说是宿舍可能更为合适。居住者被严格按照性别、年龄的差别隔离,即便家庭成员也不能共同生活。除非丧失劳动能力,所有的居住者都被要求强制劳动。尽管其生活条件在19世纪后逐渐得到了改善,但是“工作住宅”远不是一种令人愉快的老人居住建筑[25]

大洋彼岸的美国情况又有不同。老人居住建筑在美国的早期代表是济贫院。或许是受到“政教分离”政策的影响,尽管也出现了由宗教组织兴办的老人居住建筑,但是占据主导地位的是融合了工作住宅与慈济院功能的济贫院制度。其选址一般都建筑在远离城镇的地方,这与欧洲把“慈济院”建筑在市镇中心教堂附近的传统不同。这样的选址一方面节省了成本,靠近农庄又可以让它自给自足;另一方面又避免了乞丐与穷人在城里“有碍观瞻”。但是与社会隔离对于老人而言无疑是悲惨的,因此只有走投无路的老人才会入住。

济贫院的环境恶劣状况在1845年得到了一定的改善,政府通过了一项法律要求地方当局用公共用地建设精神病院(asylum),以照顾那些贫穷的精神病人。于是很多病人得以从济贫院搬进了精神病院,其中大部分都是老人,尤其是患痴呆症的老人。

另一种老人居住建筑在美国也渐渐发展起来。随着类似于保险公司的“自愿组织”(volunteer Organization)、大公司或者行业协会的加入,美国老人居住建筑的开发背景更加丰富,而老人居住建筑的形式也随之丰富起来。不同于济贫院,这些名为“老人之家”(old age home)或者“单身汉之家”(old fellows home)的老人居住建筑主要针对有收入的退休老人,其生活环境相比工作住宅更为人性化。

在这样的背景下,老人社区这种老人居住建筑形式逐渐发展了起来。美国最早的老人社区——“海员温暖的港口”(Sailor’s Snug Harbor)就是其中的代表。

这个1833年开始在纽约斯坦顿的郊外兴建的占地130英亩(1英亩≈4047 m2)的建筑群由罗伯特·兰道尔捐资建造。入住对象除了必须是年老体弱的退休海员之外,还必须为美国航行了5年以上。最后建成的设施颇具规模,包括“宿舍、花园、花房、餐厅、工作间、谷仓、1个奶牛场、1个医院、1个疗养院、1个面包房、1个洗衣房、1个酒吧、1个图书馆、1个杂技表演场、1个教堂与1个礼拜堂”[26]。这个老人社区一直运营了一百多年,最后于1960年被拆除(图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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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6 美国纽约“海员温暖的港口”老人社区

资料来源:Library of Congress,Historic American Buildings Surv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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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7 美国威廉姆·因斯顿之家

资料来源:National Park Service Register of Historic Places Jack Boucher,courtesy of H ABS

更加纯粹的具有住宅意义的老人社区在19世纪末的美国建立起来。1889年在查尔斯顿建成的威廉姆·因斯顿之家占地8英亩,包括24幢小别墅、1个纪念堂、1个社区之家、1个养老院、1个消防车库、1个水塔等建筑。它对入住者年龄的规定符合研究者的老人居住建筑的定义——“年老或者患病,年龄从45岁到75岁,‘性格良好’,且没有精神疾病”[27]。建造这个老人社区的富商因斯顿来自英国以慈善传统著称的肯特伯雷市(即前文所述,最早建立老人居住建筑的英国城市)。为了纪念这种伟大的传统,威廉姆·因斯顿之家建造时由查尔斯顿与肯特伯雷两地的市长合作,参考了在因斯顿故乡特有的罗马复兴风格的砖砌建筑,与查尔斯顿本地的建筑有着鲜明的分别[28](图1.7)。

在稍晚的时候,英国也出现了由行业组织建造的老人居住建筑。平房、双联住宅、社区等形式都被引入了老人居住建筑。在众多的组织中最著名的是英国北部的“达拉谟老年矿工家庭联盟”(Durham Aged Mineworker Homes Association)。这个组织由1899年开始致力于为老年矿工家庭建造住宅,截止1924年他们共建造并分配了超过1000套的住宅[29]

工业革命发展到19世纪,欧洲与北美大部分地区都告别了小作坊经济,开始建立起了现代公司制度。随着公司退休金制度的出现,一些大型的公司开始通过将服务年限与退休金挂钩的方式吸引员工为其终生服务,并逐渐增加了为他们的退休员工提供退休住宅的服务。这标志着老人的福利又增加了一个来源,就是他所效命的企业。

到了19世纪末,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社会福利制度也开始建立了起来。社会福利制度的兴起与19世纪的工人运动有着密切的关系,工人们在为社会、为企业创造大量财富后开始要求获得福利,以保证他们的生活,保证他们在工伤或者衰老后拥有能够体面地生活的权力。这一系列福利都与老人的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图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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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8 主要发达国家建立强制性全国社会保障制度时间表

资料来源:Bonoli G.The Politics of Pension Reform:The Institution and Policy Changes in Western Europ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

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针对老年人福利金的法律。1883年,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名为《老人补助法》(old-age assistance law)的州法。这部法律规定所有60岁以上需要帮助的老年人都可以得到现金支持。(这部法律比一般意义上公认的最早的国家社会福利立法——德国1881年的《皇帝告谕》晚,但后者仅仅覆盖了产业工人。)

德国作为欧洲新兴强国,在完成了国家的统一之后,政治经济都高速发展,并且率先建立起了现代国家福利制度。1881年11月德皇威廉一世颁布《皇帝告谕》(Imperial Annoucement),提出:工人因患病、事故、伤残和年老而出现经济困难时应得到保障,他们有权得到救济;工人保障应由工人自行管理。由此德国开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883年颁布了《医疗保险法》,1884年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法》,1889年颁布了《伤残和养老保险法》,初步完成了社会福利制的架构[30]。需要说明的是,德国的这个福利体制仅仅覆盖产业工人,对于其他诸如自由职业者、手工艺劳动者、农村人口以及家庭妇女的社会福利则经过很多年之后才慢慢建立起来。

受到德国经验的启发,在1891年,丹麦也完成了对社会福利的初步立法。比德国更彻底,这部法律覆盖了丹麦的所有超过60岁的老人。针对济贫院里收容的老人连公民权利都被剥夺的情况,这部法律还规定所有老人应在不被剥夺公民权的前提下获得照顾[31]。这部法律反映了当时社会已经产生了这样的思潮——为社会奉献了一生的老人不应该因为受到公共支出的照顾而被歧视,而应该为他们创造一种“受人尊敬的老年生活”。

在完成社会福利立法的10年后,丹麦建造了一系列独特的老人居住建筑形式,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在首都哥本哈根建造的2个超大型的集中养老设施:老人村(丹麦语“De Gamles By”)与索伦(丹麦语“Sōlund Nursing Center”)。其中老人村令人吃惊地可以容纳1650位老人,其中包括类似老人公共住宅的有1100个床位的通用部分,和有550个床位的医院部分。于1901年建成的老人村,依托医院模式将医疗康复与居住养老功能合二为一,是整个欧洲最早具备复合功能(老人之家—护理之家—医院)雏形的老人居住建筑。上述2个项目经过了多次修缮至今仍在使用中,已经为老人服务超过了100年。虽然规模宏大,但老人村的建成并没有受到所有人的欢迎。有人批评道:“在这样的环境中,老人被隔绝于世人的生活之外。他们在变得虚弱之时又失去了通过做保姆,帮人织补或者类似的工作赚取收入的可能。”[32]

丹麦是为数不多的在二次大战前就大规模地建设老人居住建筑的国家。这些大型的老人居住建筑一般都采用双面布局的最经济模式,床位数多在400~850个之间,并集中建设了娱乐室、公共浴室、食堂等。这些大型建筑一般都位于市区,往往采用中高层建筑。

西方国家逐渐完成了社会福利的立法工作。英国在1909年颁布了“老人年金”(old age pension),建议专门为老人建设一种专门住宅,这种思路逐渐发展而成了英国式的老人庇护住宅(sheltered housing)。这可能是近代最早的关于老人居住建筑的法律。

20世纪20年代末期开始的经济大萧条,使老人的居住问题进一步恶化。所有的老人都面临着极度恶化的生存条件,很多工作住宅也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在20世纪30年代,不少家庭被迫到处迁移寻找工作,因而遗弃老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并带来了深刻的社会影响。

欧美诸国因此纷纷开始加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并进一步把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化。1920年奥地利和比利时率先实行失业保险。其后,其他的国家如瑞士(1924年)、德国(1927年)、瑞典(1940年)也纷纷跟进。1932年,瑞典社会民主工人党联合农民党在大选中获胜。该党执政后推行财政经济改革,以促进经济复苏,并提出建立“人民之家”型的福利国家口号,实行失业救济、养老金、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福利政策。社民党领导下的瑞典不断完善各种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措施,并发展成了“从摇篮到坟墓”一生都有保障的福利国家。瑞典社会福利模式一度成为欧洲最先进和最具平等理念的成功样板,成为社民党福利社会的橱窗。社会福利制度的成功实施反过来也帮助社民党长期执政瑞典政坛近70年[33]

而大洋彼岸的美国,则在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这个法律制定了两项重要的制度,即老年人补助(OAA,old age assistance)与养老保险(OAI,old age insurance)。老年人补助即向所有生活困难且超过65岁的老人提供每月的现金补助。为了避免浪费公共资源,该法律规定凡是在公共或者非营利机构里生活的老人不能再享受这条法律提供的补助。

由于这部分补助的作用,老人可以寻求更好的生活条件,尤其是当他们年老体衰出现各种疾病需要照顾后。与此同时,大量私营的护理之家开始在美国应运而生。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这种提供医疗护理的老人居住建筑逐渐成为所有发达国家的共有形式。

但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老人居住建筑并没有出现太多新的变化。虽然工作住宅的恶劣环境有所改善,但除了在北欧国家修建了一些老人居住建筑外,老人居住建筑在其他国家仍旧只是延续了中世纪慈济院或者工作住宅的格局。而且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都面临着住宅短缺的问题,在基本居住权还得不到满足的前提下,老人居住建筑就更少有人关心了。欧洲国家老人居住建筑真正的大发展主要在二战以后才开始。

1911年,中国在结束了2000年的封建社会后进入了“中华民国”时期。民国政府很快开始社会福利的立法工作。1915年政府仿照英国的《济贫法》颁布了《游民习艺所章程》;1928年又颁布《管理各地方私立慈善机构规则》;翌年,颁布了《监督慈善团体法》;1930年政府在全国推行救灾准备金制度。这些立法显示,民国政府开始尝试用法律手段来规范济贫行为。

1941年民国政府组织了一些专家学者,准备制定《社会救济法》。1943年《社会救济法》颁布实施。这是中国历史上出现的最早的国家济贫法。同时,民国政府认为以前制定的相关法规已经不合实际,接着又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如《社会救济法施行细则》(1944年)、《各省市县市地方救济事业基金管理办法》(1942年)、《社会部奖助社会福利事业暂行办法》(1944年)、《救济院规程》(1944年)、《管理私立救济设施规则》(1945年)、《赈灾查放办法》(1947年)等等,逐渐形成了一整套与济贫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但是在民国时期,由于战乱及经济等原因,上述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认真贯彻。与政府不作为造成管办福利退化相比,民间的慈善组织逐渐发展了起来,如基督教、救世军、基督教青年会等主办的慈善事业逐渐发展成为与官方相当的规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政部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统计,中国在新中国成立前各种形式的福利机构仅有不到1000家,从这个数据也可以推断包括老人居住建筑在内的福利建筑,不可能有什么发展可言。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的老人居住建筑与国民经济相当,已经彻底处于落后水平。

回顾近代老人居住建筑的发展,具备以下的特点。

老人居住建筑居住者的规模不断持续增长。除了孤寡老人外,那些得不到后代或者亲属赡养的老人也可能需要入住。

老人居住建筑的建造者走向了更加多元化。宗教组织、政府、慈善组织、行业协会与私人公司都开始涉及这个领域。

老人居住建筑的选址不再局限于“市区内,或与宗教建筑比邻”的原则,出现了近郊与远郊等不同的可能性。

老人居住建筑的形式日益丰富。由中世纪的住宅特性,转为高密度类似厂房的特性,大规模的住宅模式与医院模式的老人社区也都先后出现。

需要指出的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大多数西方国家就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体系,这种体系事实上为二战后老人居住建筑的大发展提供了政策与文化的铺垫。有关福利制度的内容将在以下的章节中作深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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