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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与统一

时间:2022-10-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调和与排斥组成矛盾,即对立和统一的矛盾。这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规律,在艺术形式范畴中具体运用时,即体现为变化与统一的形式美感规律。变化和统一在形式构成中,两个因素相辅相成,配合默契,但两者不能处于等量齐观的地位。变化和统一是矛盾的两个方面。故应该认真研究和掌握既变化又统一的相互关系,并有效地运用在展示形式的构成之中。

(九)变化与统一

客观世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可调和的因素,又有相互排斥的因素。调和与排斥组成矛盾,即对立和统一的矛盾。它是人类社会和自然界一切事物的基本规律。这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规律,在艺术形式范畴中具体运用时,即体现为变化与统一的形式美感规律。在形式构成中,它表现在形式要素的区别之中,而统一表现在形式要素间的联系之中,前者是指对照的相异关系,后者则是指相同或相似的关系。变化和统一,即在协调中寻求丰富多样,在区别中寻求和谐。这是取得形式美感的稳定的、永恒的规律。

变化和统一是形式构成中最为重要的法则,是形式美感法则中的中心法则。它包含着对称、均衡、反复、渐次、节奏、韵律、对比、调和等具体法则的所有内容,并对这些内容有统管的作用。例如,形式的构成中,过分的对称会造成呆板,可调节局部使之在对称中有微妙变化;过分的混乱破坏了均衡,可调节内在的秩序,使之在变化中产生和谐均衡感。同样的道理,过分的对比应注意增强量的调和,不致使对比太过刺激而无舒适感;过分的调和则应注意微量的对比调节,使调和不至于太暧昧和平庸;单一反复中应注意调节细部的处理,不致使重复流于单调;太规则的渐次应注意幅度的微妙调节,使渐次在秩序中不落于平淡,等等。变化和统一在形式构成中,两个因素相辅相成,配合默契,但两者不能处于等量齐观的地位。如追求动荡和刺激,即可加强统一中的变化因素;如追求安定与平和,则可强调变化中的统一因素。变化中求统一,统一中求变化,其余所有法则在具体运用时,无不体现这一中心法则的根本要求,如图4-3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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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33 变化与统一

变化和统一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尽管两个方面处于对立的位置,却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中国画的形式构成中常以“相兼”来调节矛盾两个方面的相互关系,如方中见圆,圆中见方,疏密相兼,虚实相兼,即把矛盾的两个方面调整为兼而有之的一种美感追求。展示形式构成中,如果能对商品、展具、装饰物、标牌、背景等构成要素在虚实、疏密、松紧、黑白、轻重、大小、繁简、聚散、开合等许多矛盾中体现出兼而有之,可使展示呈现出既生动、活泼又有秩序,调和的视觉关系形式。形式中的变化统一,是矛盾着的要素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它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和谐,而这里的和谐,并非消极的变化和简单的协调统一,而是积极的变化,使互相排斥的东西有机地组合。一个优秀的展示形式如果缺乏对比,就必然会单调、平庸和乏味;如果缺少统一,又会显得杂乱无章。和谐样式不是信手拈来、随意而得,而是从变化和统一的相互关系中得到的。故应该认真研究和掌握既变化又统一的相互关系,并有效地运用在展示形式的构成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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