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该项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对建筑工程在交付使用后的一定期限内发现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中对质量要求的情况。《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了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
4.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5.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
《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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