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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主要制度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我国《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后颁发了多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制度有以下几点。

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第279号令)的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政府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在决策阶段,主要是审批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的用地和场址的选择等;在设计阶段,主要是审核设计文件和图纸;在施工阶段,政府对工程的质量监督主要是通过由政府认可的第三方——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监督的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2.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2013〕13号文)规定“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第279号令)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3.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我国《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原住建部〔2009〕2号文)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第279号令)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 h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2007年,住建部颁布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的报告、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作出了详细规定。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资料以及作伪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工程质量检举、报告、投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第279号令)均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1997年4月2日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建监〔1997〕60号)就对该项制度的实施作出了规定。

6.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工程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指工程不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7.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2005〕141号文)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检测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主要检查下列内容:资质标准、资质范围、资质证书的合法使用、检测报告的真实有效、检测的技术标准、计量认证要求等。

8. 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并从法律上明确了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规模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737号文)第三条明确指出: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与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同时,应明确规定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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