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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能源战略合作的法律基础

时间:2022-10-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WTO的规则和原则为两岸能源战略合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基础。两岸能源合作可借鉴ECFA模式,先以“两岸能源合作框架协议”的方式达成共识,进而逐项会商单项具体协议的达成和落实。当前两岸能源战略合作框架下的主体关系可以延续ECFA形成的共识,定位为“平等互惠”的中国大陆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之间的关系。在单独关税区内,货物进出境的监管、关税及其他各税的征免,均按该地区政府颁布的海关法规执行。

两岸同为WTO成员。WTO的规则和原则为两岸能源战略合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基础。WTO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一国在贸易、航海、关税、国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但是,GATT1994第24条规定了例外情况:“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缔约各方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某种临时协定”。这一条款肯定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的合法性。在这些区域里可以实施更加优惠的关税措施。两岸已经达成的ECFA实质上是“自由贸易协定”的一种特殊模式。而且,从其内容上看,它属于框架性协议。因此,ECFA与GATT第24条是完全一致的,它为两岸能源战略合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两岸能源合作可借鉴ECFA模式,先以“两岸能源合作框架协议”的方式达成共识,进而逐项会商单项具体协议的达成和落实。

当前两岸能源战略合作框架下的主体关系可以延续ECFA形成的共识,定位为“平等互惠”(1)的中国大陆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之间的关系。WTO继承了GATT1947中关于“单独关税区”的规定,更明确地将这一概念规定为“在处理其对外贸易关系及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规定的其他事务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关税领土”。目前在WTO中存在四个单独关税区,即欧洲共同体、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台澎金马(简称“中华台北”或者“中国台北”)。单独关税区虽不享有主权,但在WTO框架下的多边贸易中,享有与主权国家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在单独关税区内,货物进出境的监管、关税及其他各税的征免,均按该地区政府颁布的海关法规执行。

ECFA明确规定遵循“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2)。因此,在WTO框架下会商两岸能源合作符合国际经济法规范并符合两岸已达成的合作协议的要求。尽管WTO对于主权国家与单独关税区的界定有所区别,但对于成员方之间在WTO框架下所承担的实质权利义务规范并没有差别。这为两岸之间开展正常的经贸往来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框架,同时也为两岸能源战略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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