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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话语理论与话语理论的区别

时间:2022-03-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诸多理论家中,哈贝马斯是民主商议的最主要的推动者之一。与这两种方法不同,哈贝马斯提出的民主过程的话语理论所包含的内涵,比自由派模式的观点强烈,但又比共和主义的观点温和。因此,与自由派观点一样,话语理论同意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区分,虽然话语理论“将公民社会视为自治的公共领域的基础,并将其与经济系统和公共行政区别开来”。这样,哈贝马斯设想了一个以国家和社会相对分离为基础的规范性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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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独立于国家的自治且能够被公众平等接触的公共领域和公民社会,是民主商议的最主要的空间(Dryzek,2000)。在诸多理论家中,哈贝马斯是民主商议的最主要的推动者之一。他早期主张公共领域的著作以及他后期更趋完善涉及沟通行动理论的著作,都对商议民主理论的发展和繁荣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他的《事实与规范之间:对法和民主的话语理论的一个贡献》(Between Facts and Norms:Contributions to a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一书中,哈贝马斯(Habermas,1996)把公共领域和民主商议的概念结合了起来。他对商议政治的讨论,目的在于回答“立法的合法化条件”(页287)是什么的问题,即民主体制的合法性问题。为了回答这一问题,他转向民主过程中的政治传播的程序形式问题。在这一过程中,“核心的问题是沟通权力应当如何与行政的和社会权力相关联”(页288)。用哈贝马斯(Habermas,1996,页293-294)的话说:

精英阶层认为可取的东西并不能自动地说服公民。只要公众依然被视为仅仅是相互竞争的政党掠取的意识形态对象,那么,公众就很难心悦诚服地参与到民主进程中或者至少能够容忍政治现状。公众需要被说服,从而相信一个政党所提供的政策能够比另一个政党的政策带来更好的未来前景;必须有很好的理由能够说服公众选择这个政党,而不是另一个。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看到观察者视角看上去认为可行的事物,并不能自动转化为被身在其中的参与者以同样方式接受的事物。

在回答这一问题的过程中,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观点分别提出了一种“规范性的国家和社会概念化方式”。前者认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沟壑可以通过具有政治意识的公民,通过其集体意志展开的自我决定的政治实践来消除。根据这种观点,“公民的观点和意志形成过程成为社会将自己形成一个整体的中介形式”。相反,自由派观点主张一种“国家为中心的政治理解方式”,根据这种观点,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空隙不可能完全消除,但可以“通过民主过程加以沟通”。这一观点关注的不是“理性政治意志形成的过程[对国家的信息输入机制],而是成功维持平衡的政府活动[的信息输出机制]”(Habermas,1996,页297-298)。

与这两种方法不同,哈贝马斯提出的民主过程的话语理论所包含的内涵,比自由派模式的观点强烈,但又比共和主义的观点温和。政治意见和意志形成的过程依然具有极高的重要性,但是话语理论坚持认为,宪法政治原则是这一过程制度化的基础。“商议政治的成功不仅依赖于集体行动的公民,也依赖于对相应的程序和传播条件的制度化,同时还依赖于制度化的商议过程与非正式的公众意见的互动”。因此,与自由派观点一样,话语理论同意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区分,虽然话语理论“将公民社会视为自治的公共领域的基础,并将其与经济系统和公共行政区别开来”。这样,在宪法政治民主框架内,“一个民主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并不只是事后监督政治权力的运作,同样或多或少可以规范其自身的程序”(Habermas,1996,页289-300)。

建立在这些论点的基础上,哈贝马斯进而在政治系统,特别是议会,以及公共领域的传播结构之间做出区分。两者分别承载不同形式的商议。在这个架构中,政治系统是“一个专门形成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的子系统,而公共领域的传播结构则构成一个广泛的传感网络,对社会范围内的问题做出反应,并激发具有影响力的意见”(Habermas,1996,页300)。相应地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公众,分别承载不同形式的商议,并分别受民主程序和宪法政治原则的制约,即南希·弗雷泽(Fraser,1992)所谓的“强公共性”(strong publics)与“弱公共性”(weak publics)。前者作为合理化的语境(context of justification),主要由议会制度构成,包括意志形成的各种商议形式,其最终结果是政策的制定和具有约束力的合法决策。而后者提供的则是发现的语境(context of discovery),囊括一般公众在独立的公民社会中形成意见的商议实践,其中“公共传播的信息流通过大众媒体作为传播的通道,穿过各种不同的通过联合非正式地发展的公众群体”(Habermas,1996,页307)。这两者之间的互动对一个能够正常运转的民主来说至关重要。用哈贝马斯(Habermas,1996,页308)的话来说,

通过民主的方式建构起来的意见和意志形成机制,有赖于源源不断的非正式的公众意见。在理想的状态下,这些意见源自一个不可颠覆的政治公共领域的结构。就其本身来说,非正式的公共领域必须具有这样的社会基础:在其中,平等的公民权在社会生活中是行之有效的……因此,商议政治依赖于制度化的民主的意志形成机制和非正式的意见形成机制之间的互动。它不能仅仅依靠程序性的受到严格管制的商议和决策途径。

这两部分构成了一个理想的核心/边缘公共性结构,即包括宪法政治基础上结构化的政治系统的强公共性的核心部分,以及公民社会和私人生活领域的非正常传播的边缘部分,后者构成前者运作的语境。其中,核心层面包括行政制度、司法系统和民主的意见与意志形成机制,例如议会和选举。在这一最核心区域的边缘地带,是内层边缘的国家代理的自我组织的机构。在这一核心层面之外,则是外层边缘,分为“委托性讨价还价的”“顾客”群体,以及“供给者”群体,这些群体在决策前和决策过程中,均试图“更多地从规范性的而非特定利益的角度对政治过程施加影响”。正是在这一相对边缘的社会空间中,新闻媒体发挥着传达公众意见的重要角色,正如哈贝马斯(Habermas,1996,页354-356)所说,那些

专事不同议题和激发公众影响力的意见形成群体,属于媒体主导的公共领域的公民社会基础要件的一部分。通过其非正式的、高度差异化的和相互交错关联的传播渠道,这一公共领域构成了真正的边缘空间。

这样,哈贝马斯设想了一个以国家和社会相对分离为基础的规范性架构。其中,政治系统的意志形成机制的强公共性,与公民社会力量中意见形成机制的弱公共性,在媒体和其他现代信息传播机制的监督和协调下,履行着不同但彼此关联的功能,共同服务于一个合法且理性的代议制和商议政治并存的民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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