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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国际法地位的争论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塞尔认为,法律的主体总是个人,而且只能是个人,无论在私法或公法方面,唯有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认为国际法主体是作为法人的国家的说法并不意味着国际法主体不是个人;它意味着,个人是按照特殊方式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是按照个人作为国内法主体的通常方式以外的方式作为国际法主体的。

对于个人在国际法地位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

(一)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社会连带学派的学者狄骥、波利蒂斯和塞尔等人认为,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主体。狄骥认为,所谓国家只不过是一群住在同一领土上的个人,经过道德、宗教、经济等关系,以及其他无形的力量将无数个人联系在一起而已。[1]因此,他认为国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

塞尔认为,法律的主体总是个人,而且只能是个人,无论在私法或公法方面,唯有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任何一道片面的意志的宣布,一件条约,乃至一项人们说是引起国家责任的不法行为,总是出自赋有代表权能的个人、政府人员的行为,而绝不是所谓国家那个拟制体的行为。他认为,只有个人是法律的主体:首先是普通私人,他们原则上在国际法和私法上具有同样的法律能力,其次是政府人员,他们的权能由国际法赋予而受国际法的限制。[2]

持“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说的学者在历史上很少,在当代几乎没有了。这种观点的错误就是混淆了个人和国家这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3]

(二)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克利缅科等编写的《国际法辞典》明确指出,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4]对于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理由,一位苏联学者认为:“个人……处在有关国家的管辖权之下,被剥夺从事独立国际活动、独立行使国际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能力。在某些场合,公职人员或国内组织(机构)参与国际关系的活动领域,但只是作为国家的官方代表。他们履行的职能是国家的国际权利与义务派生的,而他们的行动应对他们所代表的国家产生法律后果。……现代国际法立足于必须对人权进行国际保护,这一情况也不能证明赋予个人以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因为个人的地位受相应国家的主权与管辖权的制约。”[5]总之,他认为个人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一般而言,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反对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6]至于反对的理由,周鲠生的观点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他指出,把个人提上国际法主体的地位,这类主观的愿望,正反映一种国际政治的动向,即在国际方面抬高个人地位,削弱国家主权,乃至以个人对抗其本国;这样就为帝国主义干涉他国的内政提供法律论据。[7]

我国学者也多否定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三)个人是国际法的特殊主体

英国学者希利尔认为:“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个人在国际法上确实享有有限范围的人格已逐渐更加清楚了。”[8]

日本学者小田郁认为:“个人……处在其领土国的管辖下……但现在通常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其国际法主体资格。”[9]

凯尔森认为,主张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主体的传统学说是站不住脚的。国际法主体也是个人。认为国际法主体是作为法人的国家的说法并不意味着国际法主体不是个人;它意味着,个人是按照特殊方式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是按照个人作为国内法主体的通常方式以外的方式作为国际法主体的。[10]

《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指出:“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的看法已经不再可能维持了,人们愈加倾向于认为个人在有限的范围内也是国际法的主体。”[11]

李浩培认为:“例外的,个人也可以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负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因而国际社会至少已趋向于承认个人为部分国际法主体。”[12]

邵津指出:“现在比较通行的看法是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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