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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区别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张某驾驶小客车与李某驾驶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碰撞,李某在事故中负全责。经了解,李某为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为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承保公司不是同一家,双方对如何理赔产生了争执。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同存,在实务中甚为常见。

张某驾驶小客车与李某驾驶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碰撞,李某在事故中负全责。经了解,李某为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30万元),因为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承保公司不是同一家,双方对如何理赔产生了争执。李某从方便理赔的方向思考,由于自己的车辆维修费达10万元之多,其希望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完成全部理赔。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同存,在实务中甚为常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可结合下图理解不同保险的交通事故赔偿顺序(由于版面限制,图请见下页)。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车辆保险合同(交强险、商业三者险)。

3.车辆年审证明。

1.举证时,应注意查看保险合同的签订日期,确认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处于有效保险期间。如事故发生的时间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均视为不存在该项保险。

2.万一车辆未年审合格,应注意收集当地法院的案例,引导法官的思考方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车辆年审属于强制性的定期车辆检查。而绝大多数保险合同均与车辆年审挂勾,在免责条款中有类似“年审超期免责”的规定。大部分法院认为,超期未年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保险合同的免责约定,应视为保险人免责的情形,不适用保险理赔。但亦有少数法院认为应当按不同情形区别保险合同的效力,而不应将所有未年审车辆“一竹竿打死”。所以万一碰到这种情况,应当尽量收集当地法院的有力判例,并提交给法院作为参考。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流程图

3.提交的起诉状中应当有“精神损害赔偿优先在交强险中赔偿”等相关字眼。于2008年10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这条批复赋予了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选择权。由于精神损害是交通事故赔偿中的重要项目,如受害人选择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则免除了商业险中“分责按比例”后反令该项赔偿减少的风险。但笔者在实务中发现,能够在诉讼中主动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的案件比例不足10%,此时受害人就面临着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赔偿部分,不能顺利从商业险保险公司得到理赔的风险。现在越来越多的法院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为使受害者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获得充分赔偿,默认按“交强险中优先赔偿精神损失”的方式处理案件赔偿,除非受害人提出异议,否则推定受害人选择“精神损害赔偿优先在交强险中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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