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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代理渠道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代理是代理行为的一种,是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扩展其保险业务的一种制度。保险代理人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非个人保险代理人须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后方可执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兼业代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具有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

第二节 保险代理人

一、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人

(一)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人的概念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方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保险代理是代理行为的一种,是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扩展其保险业务的一种制度。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保险代理的一般特征

保险代理作为代理行为的一种,它具有一般的代理法律关系的特征。

1.代理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才能正确地取得权利、履行义务。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不是代理行为。

2.代理必须在代理的权限内进行。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或者在法律规定或指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不得擅自变更代理权限。否则,在事后被代理人不追认的情况下,代理人所进行的活动是无效的,被代理人对此造成的损失不予承担。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代理人在法定权限内的代理行为在法律上视为被代理人自己的行为,代理行为产生的责任以及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的活动具有法律意义时,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后果。

(三)保险代理的其他特征

保险代理作为保险领域中的代理行为,与一般代理行为相比它具有特别的地方。

1.需要遵守保险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等一些基本原则。同时,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险的法律和法规,比如《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

2.保险代理人必须接受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保险代理人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非个人保险代理人须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后方可执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二、保险代理人的分类

保险代理人的类型多种多样,会由于其销售类别、职权范围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按代理人所销售的险种不同分类,保险代理人可分为从事财产保险业务的产险代理人和从事寿险业务的寿险代理人。按保险业务运作的程序分类,保险代理人可分为承保代理人、理赔代理人和追偿代理人。按职权范围不同,保险代理人可分为仅为一个保险人或一个保险集团代理保险业务的专业代理人和同时独立地为多个保险人代理保险业务的独立代理人。按从业性质的不同保险代理人可以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其中,按从业性质分类是我国现试行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划分方法。下面我们主要阐述这种分类。

(一)专业代理人

1.专业代理人的概念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名称为××市(地区)××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保险代理公司可以代理财产险公司和一家寿险公司的业务。保险代理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为: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应该具备的条件和审批资格

(1)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保险代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保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具有非保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具有高中学历,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从事经济工作20年以上。同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现职人员不得在保险代理公司兼职。

保险代理公司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人民币50万元,具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拥有至少30名持有《展业证书》的代理人员,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在保险代理公司的资本金构成中,单个法人资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10%,个人资本金之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单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

(2)设立保险代理公司的审批程序。申请筹建保险代理公司,应向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筹建申请报告;筹建可行性报告;筹建方案,投资者背景资料,包括成立时间、审批部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等;个人股东身份证号码及其简历;筹建人员名单、简历及其《资格证书》;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开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开业申请报告;公司章程;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表及有关资料、证件;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资本金验资证明、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兼业代理人

1.兼业代理人的概念

兼业代理人是指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如银行、邮政等。兼业代理人主要分布在城镇地区的不同行业和部门。

2.兼业代理人应该具备的条件和资格

兼业代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具有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同时,兼业代理人必须持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我国兼业代理人发展情况

由于兼业代理人的设立成本低,不但不存在投资的资本障碍,不用承担经营风险,而且也不受资产专有性的束缚,在各行各业都可以发展,因此,我国兼业代理得到了迅速发展,迅速扩大了保险的社会覆盖面,推进了保险市场的发展。兼业代理人的参与加快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截至2005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20 650家。其中,银行类65 853家,占全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55%;邮政类16 294家,占13.5%;车商类11 921家,占9.8%;航空类1 508家,占1.2%;铁路类753家,占0.6%;其他24 321家,约占20%。2005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1 263.26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25.64%;在中介渠道保费占比中,保险兼业代理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高达25.64%。

由此可见,在当前我国保险市场运行中,兼业代理人依然是中介市场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保险产品市场化改革的进行,保险产品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这对本来不是从事保险行业的兼业代理人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个人代理人

1.个人代理人的概念

个人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个人代理人经保险人的授权,可以代理销售保险单和收取保险费。凡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个人,都可以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我国法律规定,个人不能兼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亦不得同时为两个以上的保险人代理保险业务。

2.保险代理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管理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情况下,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由中国保监会颁发《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

《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申请换发《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前3年中每年接受保险知识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60小时,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0小时;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三、我国保险代理人的情况

我国保险代理人的发展,主要借鉴了国外保险公司的经验。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带来了保险代理人销售保险单的经营模式,使我国的保险代理人队伍迅速发展起来。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中介的一种,成了联结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桥梁,为有保险需求的人提供了“通路”,为保险业务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保险代理人的发展,也不断暴露出各种问题。

1.保险代理人误导行为严重。保险代理人为获得自身经济利益实施短期行为,违规事件不断发生。一些代理人员为了说服客户投保,常利用投保人不了解、不熟知保险条款的弱点,随意许诺一些保险条款上不存在的保险责任,夸大保险单的保障范围;或者把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不告知给投保人。这样一来,投保人一旦出险,由于有关损失不在保险单的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不能赔付,从而引起投保人的极大误解以及一系列相关纠纷和诉讼,保险人的信誉也受到极大损害。

2.保险代理人队伍中的很多人难以长时间从事此职业,产生了“孤儿保单”,使投保人利益很难保证,也给保险人的后续工作带来很多不便。

3.保险代理人的素质不高、保险代理的各种制度不合理、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代理人制度是通过保险代理合同维系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关系,保险代理人按业绩提取佣金,大多数没有底薪。这种松散的关系导致保险代理人为追求自身利益而发生各种有损投保人利益的行为,也造成了保险人声誉受损,使保险代理人地位以及社会认同度大大降低。

在面临如此多问题的情况下,我国的保险代理业更应该奋发图强。首先,我们可以从营造良好的保险代理行业职业氛围入手增强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感。其次,可以提高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提高保险代理人的社会认同度,从而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诚信度。再次,通过完善保险公司的代理制度,保险公司可以提高保险代理的从业门槛,从根本上提高保险代理的队伍素质。最后,应该完善保险代理的监管体系。在法律方面颁布一些可以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管理的法律法规;在行业自律方面进行强化,规范展业行为,真正做到行业自律。

保险代理人市场化、规范化和职业化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方向。在外资保险公司迅速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背景下,我们应该增强保险代理人的敬业精神,提高专业水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信誉,从而在保险市场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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