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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小觑的商品检验期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7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对商品进行检验,第158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合理期间的最长时限为两年,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由此可见,合同当事人也应根据商品特性的不同谨慎约定检验期。

2015-03-09 傅舒

商品检验期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对商品数量、质量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所作检查提出异议的时间。检验期后,买卖双方还会针对商品的不同特性,约定一定的保修期或质量保证期。检验期和保修期或质量保证期本质相同,都是买方对商品质量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但各自承担的功能却不同。检验期时间相对较短,主要功能是为了检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从而快速稳定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加速商品流转、促进交易的完成。保修期或质量保证期时间相对较长,是为了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规定卖方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一段时间内仍然承担产品质量保证的义务。

商品检验期往往是保修期或质量保证期的起算点,两者同样重要,但在实践操作中,合同签订当事人通常会忽视商品检验期约定的重要性。

最近在工作中就处理了一个因检验期间约定不明确而引发争议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大型工业设备采购合同,合同买卖双方约定设备质量保证期为设备初步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12个月,但双方并未约定设备检验期,合同签订后也未组织验收及签署相关证书,以致合同签订1年后当A公司提出产品质量异议时,双方对产品质量责任及质保期的认定产生了争议。争议的解决需要时间,而解决争议的时间也不可避免地使合同买卖双方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

那么,在合同买卖双方没有约定商品的检验期时,检验期该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7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对商品进行检验,第158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合理期间的最长时限为两年,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对于“合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合理期间”的认定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法官对“合理期间”的认定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由于具体案件情况差异大,如何确定“合理期间”也是困扰审判实践的难题之一。

在合同买卖双方明确约定了商品检验期后,是否就能高枕无忧了?其实并不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商品质量具有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之分,检验期也应区别认定。如果合同约定的检验期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该解释第17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由此可见,合同当事人也应根据商品特性的不同谨慎约定检验期。

检验期约定看似微不足道,但却对合同的顺利履行、争议的解决起着重要作用,不容小觑。律师在为客户起草、审改合同时应把好每一道风险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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