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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项目采购初探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政府采购工程采取招标方式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

2017-12-29 姚正超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招标投标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谓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但是在实务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如果仅仅是单独的工程装饰装修项目,与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是否依法必须招标?本文拟从以下几点进行初探,以期为实务提供参考。

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国家住建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4—2009)规定,建筑物是指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工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可分为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等;构筑物是指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

1.新建、改建、扩建。一般而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是指从无到有,从基础就新开始建设的项目;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即在原有基础上,对建筑物进行修改外观或内部结构的项目;扩建是指原有建筑物在面积或者规模上进行增加,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例如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但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2.装修、拆除、修缮。根据国家住建部和质检总局发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2001)规定,装饰装修是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已失效)第2条第2款规定,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拆除是指对已经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部分或全部拆卸、拆除(可采用人工拆除、机械拆除、爆破拆除、静力破碎等)的建筑活动;《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已失效)第3条规定,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

从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第2条,均明确了建设工程包含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内容中也包含着装饰装修工程内容。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明确答复,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从行业分类上看,依据2017年9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17)中,明确建筑装饰和装修业属于建筑业的范畴,建筑装饰和装修业又包括公共建筑装饰和装修、住宅装饰和装修、建筑幕墙装饰和装修。因此,装饰装修工程归于建设工程符合我国当前建筑业的行业分类。

以上的描述貌似可以直接得出结论,既然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那么与该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项目,在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规定的相应标准时,就应当进行招标采购。

但是,根据《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中原文内容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据此,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普遍的观点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中的“及其相关的”5个字系从范围上进行相应的限定,且从文义上也就可以区别出“与其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有观点认为,这主要是为了衔接和界定《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尤其是在工程竣工后采取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更多属于政府采购服务或货物的范畴。《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6款规定“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可以发现,此处并没有“及其相关的”5个字。参见《中央预算单位2017 —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国办发〔2016〕96号)中的规定,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工程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应当注意的是,并非进行政府采购就不能用招标的方式,因为《政府采购法》第26条已规定了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其他采购方式,同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也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如果政府采购工程采取招标方式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

1.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相关的装饰装修工程,在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规定的相应标准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行招标采购。

2.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相关的装饰装修工程在未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规定的相应标准时,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采购。

3.既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又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饰装修工程,则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购方式由采购人自行选择。

1.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但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相关的装饰装修工程,在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规定的相应标准时,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在未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规定的相应标准时,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但如果该装饰装修工程相关的金额达到了政府规定公开招标的标准时,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注意:此种情况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性质上有所区别)。

2.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且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但如果该装饰装修工程相关的金额达到了政府规定公开招标的标准时,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注意:此种情况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性质上有所区别)。

其一,结合时间节点判断。主要是看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的装饰装修工程属于“有关”,竣工验收并完成交付后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属于“无关的、单独的”装饰装修。

其二,结合内容判断。《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了装饰装修验收的主要内容为“地面、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饰面板、饰面砖、涂饰、裱糊与软包、外墙与防水、细部、金属幕墙、石材与陶板幕墙、玻璃幕墙”。《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主要规定“抹灰工程、门窗工程、吊顶工程、轻质隔墙工程、饰面板(砖)工程、幕墙工程、涂饰工程、裱糊与软包工程、细部工程”。据此,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竣工验收前进行的上述规定内容,属于有关的装饰装修工程。

由于目前并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规定或依据作为区分界定标准,因此,实践中我们在区分时更多需要进行综合判断为宜。

以上观点系笔者对装饰装修工程采购方式进行的初步探讨,囿于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限,不妥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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