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际版权贸易
“版权贸易”是指版权的有关经济权利的转让与许可,至于版权的精神权利,还没有任何国家规定它可以在贸易中使用。由于版权贸易属于无形财产权贸易,它比一般贸易活动更复杂。和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一样,开展版权贸易,第一步要找准“谁是版权人”。在英美法系国家,非创作人而成为版权人的情况很普遍,即使某作品的作者肯定是版权人,但他又未必是唯一的版权人。有关作品可能是合作的,他只是共同版权人之一,无权单独转让或签订许可合同;有关作品可能是演绎作品,即使取得该作品版权人的许可,但无原作版权人的双重或多重许可,仍旧不能使用。另外,在使用邻接权客体(如录音制品)时,则更有制品权利人之外的作品版权人、表演者权的权利人等禁止权管辖着。
一、版权转让
著作权是属于作者个人专有的知识产权,所以,几乎所有国家法律都允许将其作品的部分或全部版权转让他人或传给自己的继承人。但著作权又是一种无形的产权,所以作者转让其具体作品时,不一定连同其著作权一起转让;继承一件具体作品时,也不一定能继承该作品的著作权。例如,一位画家送一幅画给他的朋友,他的朋友就成为这幅画的主人了,他可以将画卖掉,也可以将画送人。但是,如果未取得画家的同意,他不得将此画公开展览或印刷出版,因为这幅画的著作权是属于画家的,他不能对这幅画行使著作权。如果画家去世,而在去世之前并未将该画的著作权转让给他的朋友,那么这幅画的著作权就属于画家的后嗣或其他法定继承人,画家的朋友仍然不能行使该画的著作权。
1.版权的转让
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如何转让和继承,各个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在英国、美国和其他英美法系的国家中,版权被看成一种个人的流动财产,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英国1956年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版权作为个人的或流动的财产,可以通过转让、遗嘱或执行法律的方式进行转移。这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一件作品的部分或全部版权转让出去以后,受让人便成为该作品的部分或全部版权的合法所有者,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行使版权和对侵犯版权的行为起诉。在法国、德国和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中,版权被认为是一种与作者本人不可分割的个人权利,因此不能作为流动财产转移,但可以作为使用权转让,即可以允许他人行使版权中的某些权利。例如,法国1958年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版权应归作者及其继承人享有,而获得具体作品的人不能享有版权。第30条规定,表演权或复制权可以无偿或有偿转让。这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当发生侵犯版权事件时,受让人不能单独起诉,必须和版权所有者一起起诉。
一般国家的法律还规定,除出版合同中允许出版者对作者尚未出版的作品有优先出版权之外,作者尚未完成的作品,其全部版权不得事先转让。
转让版权最通常的方式是作者通过签订合同将利用自己作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由于作品种类的不同和转让权利的不同,合同的类型也有所不同。常见的合同有如下几种:出版合同、表演合同、电影合同、广播合同、机械录制合同、改编合同、翻译合同等。按作者转让版权的程序可分为如下三类:
(1)作者将其作品的全部经济权利在整个版权有效期间转让给使用者,用我们通常的话来说,叫做一次卖绝。这样,使用者实际上变成了该作品的版权所有者(这种作法,在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的国家是不允许的)
(2)作者将其作品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权利,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使用者,作品的版权所有者仍然是作者自己,这样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变成了作者的代理人。
(3)作者在保留全部版权的情况下可以发放许可证。例如,在一般出版合同中,作者仅仅允许出版者将他的作品在5年、10年或20年内以某种文字出版硬皮书或纸皮书,出版者不得将此种书权再转让给第三者,也不得用其他任何形式使用该作品(如将戏剧作品搬上舞台)。许可证又可分为独占许可证和非独占许可证两种。但一般作家,特别是名作家,都不愿意签订独占某种许可证合同。
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规定,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无效。但是,在报纸、杂志和其他期刊上发表作品,可不必签订书面合同。有些国家还规定,签订转让版权的合同应到有关当局登记。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合同所应包括的内容,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审定作品的期限、违反合同的后果,以及给作者支付报酬的期限等。
2.有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版权的全部转让,即卖版权,这在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中是不允许的,例如,突尼斯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版权可以部分转让,如果全部转让,则一般视为无效。由于版权有精神权(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之分,许多承认和保护精神权利的国家,对版权转让合同的具体内容,例如,权利利用范围、利用目的、利用地域、利用时间及利用条件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作者在经济权利转让合同中对上述内容作了具体声明时,他就是在行使自己的精神权利,而为该合同目的行使的精神权利,在合同范围内只能行使一次即告完毕。作者无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再度行使自己的精神权利来否认原先的许诺。
版权的转让与版权的许可合同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版权中的一项或数项或全部转让给了他人在转让合同有效期内,原版权人无权再向任何第三人签订或发出使用许可,而在许可合同的有效人,原版权所有人可以向第三方、第四方或更多的人发使用许可证。另外,在一部分国家里规定版权所有人享有诉讼权而在许可证合同中被许可人没有诉讼权。
3.版权转让中权利与有关受保护客体的区别
美国《著作权法》第202条比较详细地划分了转让活动中权利与客体的界线。转让有关客体并不意味着其中的版权随之转让。例如,体现版权的有关客体的手段,原声录音带并不随之转让。作品的有形体现物的转让与作品版权的转让相互独立的原则,在贸易中如稍有疏忽,就可能招致无穷的麻烦,尤其在美术作品的买卖或美术作品版权的转让中更是如此。美术作品或其他作品的载体一旦落到买主手中,原版权人只能行使版权中的“禁”的一面而很难行使“行”的一面,即只有权禁止买主复制、展出或以其他版权所包括途径利用该作品,但难以要求作为物品所有者的买主交出该作品,由版权所有人复制或展出。
二、版权许可
版权许可证贸易中有两个特殊问题,即“集体许可合同”与“版权贸易代理”问题。
1.集体许可使用
在版权的许可使用,特别是一般许可使用中,对于一部新作品则要面对可以签订许多份使用许可合同,而版权使用者成千上万的作品,使得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变得复杂。为了使这种比出版、翻译、制片等许可证贸易数量更大的许可证贸易活动能够开展,在实践中产生了集体许可合同。这种合同分为两类:
(1)“一揽子许可合同”,即由作为版权人代表组织与一批使用者签订一个总的合同,使用者无需直接与作者分别签订许可合同,根据总合同规定,使用者使用作品后只要向版权人代表组织支付报酬就可以了,由版权代表组织为版权人行使版权并管理其经济报酬。例如,日本东京大学图书馆读者要复制图书,除交复印费外还要另交版税,由图书馆统一交版权所有人,这就属于一种“一揽子许可合同”。
(2)“中心组织许可合同”即由作为版权人的代表组织,与一个个使用者就一个作品或一类作品的版权使用签订许可合同,而不与一批使用者作为使用方来签订合同,这种单项中心许可合同在表演权、录制权、广播权等权利的使用许可中比较常用。
2.文学代理人(版权贸易代理人)
由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出版、传播工具的日益进步,版权范围不断扩大,作者获得的经济权利也日渐增多(诸如出版权、改编权、影印复制权、广播权、电影权、电视权、录音录像权等)。为了便于专心从事创作,作者需要寻找代理人替他办理转让版权、收取版税等各种事项,于是,在欧美各国,就出现了一种代表作者与使用作品的单位或个人谈判和签订各种合同,从中收取佣金的职业,从事这种职业的人,就叫做文学代理人。他们受作者委托,代表作者与出版公司、唱片公司、电台、电影制片公司、剧场等使用作品的单位或个人谈判,签订合同。合同的条件事先征得作者的同意,合同签订后将副本交给作者,然后替作者收取版税,及时送交作者。此外,在作品出版后,他们还负责将社会上对作者的评论收集起来,交给作者。谈判得越好,挣得的版税越多,他们从中提取的佣金也就越多。一般说来,图书的佣金为版税的10%,但也有少数为版税的15%。
在欧美各国,还有文学代理人公司(或叫文学代理商办事处)。在伦敦,较大的文学代理人公司有10~15家,一般的和比较小的有30家左右。大的公司也不过二三十人,一般的四五人,小的只有一人。英国A.P.瓦特文学代理人公司,有职员20人,每年收入约15万~10万英镑,它代理的作家,除英国人外,还有美国人、法国人、德国人、意大利人、澳大利亚人、印度人等。
在美国,文学代理商已成为法律肯定的职业,几乎所有作家都找代理人,目前,约有代理商办事处240多家,而且还在不断增加。
除文学代理人公司外,还有为作曲家服务的类似文学代理人公司的协会组织。例如,德国作曲家理查·施特劳斯于1904年创立的德国音乐演出和机械复制协会,据说是世界上第一个这样的作曲家组织。参加协会的作曲家要交纳会费,协会为他们提供情报资料,替他们签订合同和收取版税,从中提取10%的收入作为佣金。有了这样的组织以后,演出公司、唱片公司、电台、出版社要使用作曲家的作品,就不必与单个的作曲家分别签订合同,而只要与该协会签订一个总合同就可以了。现在,这个协会有雇员1 000多人,分为两个中心,一个在柏林,一个在慕尼黑,每年成交的版税约4.5亿马克。
版权除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转让外,还可通过遗嘱的形式进行转让。作者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把版权(指经济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让与他人。
三、版税
1.版税计算公式
版税是作品的使用者给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支付经济报酬的一种形式,即以抽税方式支付的版权使用费。版税的支付方式、版税率和支付期限,由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
版税计算的通用公式为:
版税=版权被授权人或被许可人使用作品的营业额或经营收入×版税率。
出版、录制、上演的版税计算公式分别为:
出版的版税=图书定价(目录价或零售价)×销售数×版税率;
或出版的版税=实际销售收入×版税率。
录制的版税=音像制品定价(目录价或零售价)×销售数×版税率;
或录制的版税=音像制品销售收入×版税率。
上演的版税=剧团或剧院票房收入×版税率。
(1)版税率
版权授权使用合同约定的作者或其他版权人可以从作品使用者的收入中抽取的百分比,并据此计算版税。版税率的高低通常取决于图书性质、作者名望、对市场需求的估计等因素,由作者或其代理人与出版者或其代理人,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来决定。
(2)译著版税率
译著版税率一般低于著作,因为出版者除需向原著者支付版税外,还需向译者支付报酬(此种报酬一般是一次付清的翻译费,但也有按版税形式支付的)。
(3)预付版税和演出税
作家与出版商签订出版合同时,一般还提出预付版税的问题。预付版税一般在签订合同时暂付或交稿时支付,其数量大致相当于全部版税的50%~60%。在西方,一般图书的预支版税为500~3 000美元,少则200~500美元,畅销书可高达上万美元。例如《基辛格回忆录》日文版的预支版税为10万美元,《尼克松回忆录》日文版的预支版税为5万美元。上演音乐、戏剧作品也按版税形式支付作者报酬,此种版税(有时也叫演出税),按每场演出的售票金额的百分比计算。如果上演的作品是未曾出版过的作品,则全部版税归作者所有;如果是已经出版的作品,则版税由作者和出版者根据协定共同分享。此种版税的版税率,一般由音乐、戏剧作品的作者或其代理人与剧场经理谈判决定。戏剧原作,用诗歌写的多幕剧版税率为5%,用散文写的多幕剧为4%。儿童剧本(包括木偶剧本),用诗歌写的多幕剧版税率为6%,用散文写的多幕剧为5%。
2.版权收入的税收
出版者付给作者的版税或稿酬,并不是作者的实际收入,因为几乎所有国家都对作家所得的版税或稿酬征收所得税。征税标准大都根据版税来源和纳税对象而异。一般说来,对作者从国内收取的版税,征税率较低,从国外收取的版税,征税率较高;对付给作者本人的版税,征税率较低,对付给作者继承人的版税,征税率较高。英、美等西方国家,一般不单独对版税征税,而是统征个人所得税。
作者若从国外取得版税,一般不仅要向本国政府纳税,还要向版税汇出国政府纳税,也就是说,一般国家对汇出国外的版税都要征税。如果版税的汇出国和接收国之间没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那么,这种税率是比较高的。例如,美国对汇往国外的版税一般征收30%的税,日本一般则征收20%。
西方许多作家经常抱怨,签订一个合同,好像可以拿到一笔钱,但中间人抽10%的佣金,政府把所得税一扣,所剩也就无几了。英国一位出版家说,在英国许多作家的生活并不比打字员强多少。
四、版权贸易合同的签订
1.主要条款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版权使用许可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六条: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2.图书出版合同
图书出版合同,是指版权人许可出版者使用图书专有出版权就双方权利关系达成的协议。
一般讲,图书出版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版权人,出版者的姓名、名称、地址;作品名称、作者姓名(作品如系译著、原著者姓名、国籍。如系改编作品,原作品名称、原作者姓名)。
(2)版权人授予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内专有权的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
(3)版权人向出版者担保其作品未侵犯他人的版权,如版权人提供的作品侵犯他人版权,由版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给出版者造成的损失。出版者可以终止合同。
(4)出版者对版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等方面的要求。
(5)版权人向出版者交稿的期限、交付稿件上作者签名的方式。
(6)作品出版的日期。如果到期不能出版,出版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7)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能将合同约定的专有使用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反,违反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如经版权人同意,许可第三方使用,出版者应向版权人以多少比例支付报酬。
(8)出版者保证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和尊重作者的署名方式。版权人与出版者约定:作品的修改权是否授予出版者。即能否更动作品的名称、可否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
(9)约定校样由哪一方审校以及审校的责任。
(10)出版者向版权人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标准。
(11)出版者向版权人付酬的期限,预付报酬的金额。
(12)版权人交付的稿件如果未达到出版要求的处理方法。版权人有义务向出版社交付合乎质量的稿件,如拒绝修改,应该明确版权人承担的责任。
(13)双方约定作品出版后多少时间内出版者有重印权、出版者在作品重印前应保证版权人行使作品的修改权。
(14)重印再版时的付酬方式和支付期限。
(15)双方约定版权人核查图书印数的方法,以及视核查情况双方各应承担的责任。
(16)作品出版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图书脱销的处理方法。
(17)作品出版后原稿的处理方法。
(18)双方约定作品首版或再版后出版者向版权人提供样书册数以及折价售书册数。
(19)双方约定是否许可报社、杂志社刊载该部作品,以及许可刊载的情况下版权人应该得到的报酬比例。
(20)若因解释合同或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约定解决争议的办法,如是否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1)约定合同变更,续签等情况的处理方式。
(22)合同生效期,有效期的起止时间。
(23)合同份数。
(24)版权人、出版者双方签名盖章、注明签订合同的年、月、日。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提高图书质量,也为了便利分清图书出版过程中当事人在各个阶段的责任,保证作品顺利地有计划出版、出版者往往在订立图书出版合同之前,与版权人还订立约稿合同。约稿合同是图书出版合同的一部分。
图书约稿合同:图书约稿合同是出版者为向作者约稿,与作者所达成的具有一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书。
图书约稿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作者、出版者的姓名、名称、地址、作品名称(作品如系译著,原著者姓名、原著名称、国籍。作品如系改编作品,原作品名称、原作者姓名)。
(2)出版者对著译稿的要求,包括作品内容、字数、篇幅、体例、插图、图表、附件等。
(3)约定交稿日期及不能按期交稿的处理方法。约定什么情况下可延期交稿,什么情况下可终止合同。
(4)交稿时作者对著译稿的署名方式。
(5)约定出版者向作者所约的稿件不能另投他处,如果发生稿件另投他处的情况,作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6)双方约定出版者收到稿件后的几种处理方法:a.审读期限;b.修改期限。
(7)作者对作品进行修改后未达到出版水平的处理方法。
(8)稿件已达到出版水平由于出版者的原因不能出版的处理方法;a.退稿付酬;b.由出版社转交他人出版;c.保留稿件待以后出版。
(9)稿件采用后预付报酬的方法:a.分次付酬;b.一次性付酬。
(10)合同生效期、有效期起止时间。
(11)合同份数。
(12)作者、出版者签名盖章、签订合同的年、月、日。
3.作品上演合同
作品上演合同,是指版权人与表演者之间为表演权的许可使用就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作品上演合同的特征是:许可使用的权利是版权人的表演权。使用的作品是版权人未发表的可供表演的作品。
作品上演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版权人、表演者的姓名、名称、地址。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如系译著,原著者姓名、原著名称、国籍;如系改编作品,原作品名称、原作者姓名)。
(2)双方约定许可使用的表演权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上演的时间、范围。
(3)版权人向表演者担保其作品未侵犯他人的版权。如版权人提供的作品侵犯他人的版权,由版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表演者损失,表演者可以终止合同。
(4)版权人向表演者提供的作品所应达到的要求。
(5)表演者在表演时应向观众说明作品的名称、作者的姓名,如是改编作品,应同时说明原作者姓名、原作品名称。
(6)版权人担何在合同期内不妨碍作品的演出,如有违约应由版权人承担的责任。
(7)表演者向版权人支付报酬的方法和金额。
(8)作品上演时表演者为版权人观看演出提供便利的方法。
(9)双方约定表演者须尊重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或者经作者同意可对作品进行适当修改等。
(10)约定作品上演后不能继续上演的处理方法:包括是因作品的原因不能继续上演,还是因表演者的原因不能继续上演,写明发生不能继续上演的情况必须终止合同的条件。
(11)作品演出后实际上座率低,不足以弥补表演者支出的处理办法。
(12)表演者超过约定时间延迟上演作品的处理方法,表演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13)双方约定版权人核查上演情况及账目的方法。
(14)双方如因解释合同或履行合同发生争议采取的办法,约定是否向版权合同机构申请仲裁。
(15)双方约定合同变更、续签等情况的处理方式。
(16)合同生效期、有效期的起止期限。
(17)合同份数。
(18)版权人,表演者双方签名、盖章。注明签订合同的年、月、日。
4.作品录音合同
作品录音合同,是指版权人与录音制作者之间为录音权的许可使用就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
作品录音合同的特征是:许可使用的权利是版权人的录音权,使用的作品是版权未发表的可供录音的作品。
作品录音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版权人、录音出版者的姓名、名称、双方的地址。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如系译著或改编作品,应写明原著作名称,原作者姓名、国籍。
(2)双方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什么范围以录音形式出版该作品,并约定版权人授予录音出版者的权利是专有权利还是非专有权利。如是专有权利,应由版权人发表专用明由该录音出版独家出版。
(3)版权人应向录音出版者担保拥有对其作品的版权,否则,如因对该录音权的行使侵犯了他人利益,版权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录音出版者可以终止合同。
(4)录音出版者对版权人交付的作品提出所应达到的要求。
(5)双方约定交付作品的时间,以及逾期不能交付作品的处理方法。
(6)双方约定出版录音制品的时间,以及不能出版的处理方法。
(7)版权人授予录音出版者的权利若是专有权利,双方须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该项权利许可第三方行使,如有违约,应明确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另一方可以终止合同。
(8)录音出版者向版权人担保尊重与保护其精神权利。或者版权人授权录音出版者对作品作适当修改。
(9)约定作品录音后由哪一方审定,以及审定的处理方法。
(10)录音出版者向版权人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标准。
(11)约定版权人有核查音带复录发售数量的权利,以及视核查账目结果应由哪一方承担责任的方法。
(12)作品录音出版后,原稿的处理方法。
(13)赠样带的盒数,并以折价售与版权人的盒带数。
(14)录音出版者如许可他人复制发生该音带,应通知版权人,并约定支付版权人复制费的办法。
(15)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所采取的解决办法。约定是否仲裁。
(16)约定合同须变更、续签的处理方法。
(17)合同份数。
(18)合同生效期,有效期起止时间。
(19)版权人,录音出版者双方签字盖章,注明签订合同的年、月、日。
5.作品摄制合同
作品摄制合同,是指版权人与作品摄制者之间为摄制权的许可使用就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
作品摄制合同的特征:版权人授予许可使用的权利是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
作品摄制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版权人、作品摄制者的姓名、名称、双方的地址,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如系译著或改编作品,应写明原著作名称,原作者姓名、国籍。
(2)双方约定使用作品的形式是摄制电影、电视、录像,合同的有效期及范围,约定版权人授予作品摄制者的权利是专有还是非专有权利。
(3)版权人担保对其作品拥有版权,否则若因对其摄制权的行使侵犯他人版权,应由版权人承担一切责任,作品摄制者可以终止合同。
(4)作品摄制者对版权人交付的作品提出所应达到的要求。
(5)约定版权人交付作品的时间,以及不能按期交付作品的处理方法。
(6)约定版权人在交付作品后,同意摄制者可以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摄制者应尊重版权人确定的署名方式。
(7)约定作品摄制后播映的时间。因故不能播映的处理方法。
(8)双方约定(如合同所指的作品摄制权是专有权利)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作品摄制权许可第三方使用。约定违反者应该承担的责任。
(9)版权人审看样片的办法。
(10)作品摄制者向版权人支付报酬的方法与标准。
(11)合同签字后向版权人预付报酬的方法和金额。
(12)约定作品摄制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电影(电视)、录像片应通知版权人复制数,并按约定办法支付其报酬。
(13)双方约定版权人有权核查电影(电视)、录像的复制数及账目,约定视核查结果双方各应承担的责任。
(14)作品摄制者许可第三方以外文版复制该电影(电视)、录像,须另行取得版权人授权。或者版权人授权作品摄制者许可他人以外文版复制发行该电影(电视)、录像,应按约定比例向版权人付酬。
(15)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16)合同发生变更、续签等事宜的处理方法。
(17)合同的生效期,有效期的起止时间。
(18)合同份数。
(19)版权人、作品摄制者双方签名盖章。注明签订合同的年、月、日。
除了上述几种主要的许可使用合同之外,还有播放权许可使用合同,翻译权许可使用合同等。另外,著作权法规定要保护与版权有关的权利,如为了保护表演者外,规定在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像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时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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