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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逐步实现均衡发展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60余年的发展,中国在艰难取得巨大经济发展成就的同时,由于历史与发展战略偏差等原因,也遗留下了发展中国家一味追求经济增长所导致的诸多困扰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长久稳定的问题。此外,由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使得“二元社会结构”问题、区域差别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其次,区域不平衡发展的现状需要法律加以再调整。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20世纪末,中国在区域非均衡发展战略指导下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有利于逐步实现均衡发展

经过60余年的发展,中国在艰难取得巨大经济发展成就的同时,由于历史与发展战略偏差等原因,也遗留下了发展中国家一味追求经济增长所导致的诸多困扰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长久稳定的问题。例如人口过多,资源缺乏和环境污染等问题较为突出。此外,由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使得“二元社会结构”(16)问题、区域差别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每一个经济问题都能够被看作是这样一个问题:寻找一套最佳的行为规则以及不同的行为规则将会如何发挥作用。”(17)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致力于为整个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创造条件,发展过程中衍生的周期波动、结构失衡、分配不公和地区差异等不平衡问题,大多需要诸多领域法律的回应性调整,力争缓和、解决各种矛盾和冲突,在这个回应过程中,法律本身也因此得到发展。

首先,在促进社会走向一元、统筹城乡发展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二元现象对法律促进机制的制约和影响。由于城乡的巨大差异,不能要求城乡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完全一致,在农业经济、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鼓励,如我国制订出台了《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就业促进法》(2007)等促进型法律;对于农村一些尚不成型的、还没有形成规模的乡镇企业,不能与城市大中型企业等同视之,为此,国家出台了《乡镇企业法》(1997)、《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对于一些欠发达地区,可以采用地方法,因为地方法试验功能强、转换快、能够较好地满足本区域发展的需要,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2004修正)、《西安市改革创新促进条例》(2008)、《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2008)等。

其次,区域不平衡发展的现状需要法律加以再调整。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20世纪末,中国在区域非均衡发展战略指导下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央在政策上向东部沿海地区倾斜,使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先行一步,取得了较大的发展。缺乏制度创新试点权,使中西部地区丧失了经济突破性发展的历史性机会。进入21世纪后,国家发展战略调整为注重区域经济均衡发展方向,东部提升、东北振兴、中部崛起、西部开发的互动发展局面将加快形成。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支持西部地区加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引进人才和外来资本参与西部建设,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缩小东西部差距。(18)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制订了区域开发性法律,如日本的《孤岛振兴法》《北海道开发法》、美国的《地区再开发法》等。截至目前,我国还未出台相关区域开发法。值得一提的是,在上一轮发展东部地区时,国家采取的是行政性的倾斜政策方式,法律公平受到极大挑战。因此,有学者认为,“倾斜政策向法律的转化要适度,法律形式的层次要适当降低一些,以利于促进法律的普遍性与统一性。”(19)因此,我们认为,在新一轮的发展中西部的战略实施过程中,必须依靠法律调整机制的介入,即制订并实现《西部开发法》及相关配套制度,是实现区域均衡发展的长效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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