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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职业女性怀孕后的权利

时间:2022-08-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婚晚育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增加30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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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享有不被辞退和不降低工资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理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流产假期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孕妇享有不加班的权利,并有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也算做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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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婚晚育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增加30天产假。”

哺乳期女职工享有的权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所花的时间,算做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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