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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播媒介应承担的责任

时间:2022-03-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媒体在对自杀事件进行报道中,如果有违法行为当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对没有违反法律而不符合道德准则的传播行为则应受到舆论的谴责,并承担道义上的责任。中国是世界上自杀多发的国家之一,且在人口统计学上呈现出与世界上其他大多数国家显著不同的特点3。随着大众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信息传播的日益充分,这一类的自杀事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
大众传播媒介应承担的责任_公共关系评论.第1辑

夏德元[1]

摘 要:如果说零星个体的个别自杀只是一种可预期的社会偶发事件的话,那么实际上引起了“群死群伤”的连环自杀,则应视作社会公共危机事件。在当下中国这个突发事件多发的敏感时期,连环自杀事件完全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连环自杀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事后恢复和重建”以及“法律责任”的追究等,都应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关自杀事件的新闻报道应该依法进行,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则应按照“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原则和公认的社会良俗以及道德准则来办理。媒体在对自杀事件进行报道中,如果有违法行为当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对没有违反法律而不符合道德准则的传播行为则应受到舆论的谴责,并承担道义上的责任。

关键词:连环自杀;自杀报道;媒介责任

Suicide Series:the Responsibility Shouldered by Mass Media

Xia Deyuan

Abstract:Though individual suicides are expectable social incidents,the“suicide series”should be regarded as a public crisis.As numerous public crises have taken place in China recently,the“Emergent Event Law of P.R.C.”must be applicable to the“suicide series”.The legalization of its“prevention and preparation”,“monitoring and pre-warning”,“emergency handling and rescue”,as well as“recovering and rebuilding”should be fulfilled.There should be regulations about reporting such suicide series,and where laws are not applicable,ethics and moral standards should be respected.Consequently,inappropriate media reports must take legal responsibilities if they break the law,and should be condemned and shouldermoral obligation if they are unethical.

Key Words:suicide series;suicide reporting;media responsibility

一、自杀与连环自杀的事件性质

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人类个体的自杀行为由来已久,并有学者指出,对人类的自杀应作流行病学、遗传病学、精神病学、社会心理学乃至生物学的研究1;而且从世界范围看,在以上领域均业已形成了十分丰富的研究成果。但是,关于自杀的有关研究成果,因为某些复杂的原因,在中国并未得到应有的传播和普及;而国内的相关研究更是受到某些思想的禁锢以及统计数据的缺乏而少有开展。

自杀现象和自杀的历史是同人类社会并存的。真正把自杀作为社会现象和病理现象进行研究,是从19世纪开始的。但在我国,对自杀现象的研究曾一度成为禁区。1992年12月在南京召开的第一届全国自杀预防和危机干预讨论会,标志着这一禁区在我国被打破,对自杀的研究被有关部门认可。1994年,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危机干预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意味着正式放开对这一科研领域的研究,有关调查研究还得到了政府的认可和资助。一向保密的中国自杀率也先后由国家统计局在《中国社会统计资料》和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统计年报上发表2

中国是世界上自杀多发的国家之一,且在人口统计学上呈现出与世界上其他大多数国家显著不同的特点3。据近年来的统计分析,中国农村的自杀率是城市的三倍,这一现象有别于全球其他任何国家;中国女性自杀率高于男性,这也与其他国家不同(其他国家是男性自杀率略高于女性);中国约1/3的自杀死亡者和2/3的自杀未遂者从未有接受精神疾病诊治,而国外统计表明,有90%以上的自杀者有精神疾病4。鉴于中国特有的社会政治文化等环境,这样的研究成果的取得已属难能可贵,但总体上看,有关自杀的研究还远远不够。

19世纪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又译涂尔干)说:“任何由死者自己所采取的积极的和消极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都叫自杀。”“当然,通俗地讲,自杀是一个再也活不下去的人在绝望时所采取的行动。”5而且,他认为自杀并不是一种简单的个人行为,而是对正在解体的社会的反应,由于社会的动乱和衰退造成了社会—文化的不稳定状态,破坏了对个体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社会支持和交往。因而就削弱了人们生存的能力、信心和意志,这时往往导致自杀率的明显增高。“乍看起来,自杀者所完成的动作似乎只表现他个人的性格,实际上是这些动作所表现出来的某种社会状态的继续和延伸。”6按照迪尔凯姆的说法,正在发生急剧变化和社会转型的中国,正处在自杀率居高不下的敏感时期。

所谓“连环自杀事件”,是指一连串先后发生的有前后影响—被影响关系的自杀事件(因为相约或偶然凑巧同时发生的多起自杀不构成连环自杀事件)。随着大众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信息传播的日益充分,这一类的自杀事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关于自杀和连环自杀的事件性质,笔者认为,如果说零星个体的个别自杀只是一种可预期的社会偶发事件的话,那么实际上引起了“群死群伤”的连环自杀,则应视作社会公共危机事件。根据本人的观点,在当下中国这个突发事件多发的敏感时期,连环自杀事件完全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连环自杀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事后恢复和重建”以及“法律责任”的追究等,都应纳入突发事件管理要求范围。专家指出,自杀虽然是人类社会的伴随现象,但是并不是不可以预防7。既然如此,我们就应该积极行动起来,为预防自杀做力所能及的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无疑,“连环自杀事件”应属“突然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8和“社会安全事件”。

二、大众传播与连环自杀事件的复杂关联

诸多历史事件和研究分析表明,自杀,尤其是连环自杀,与媒体的作为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据学者研究,大众传媒与自杀行为之间存在着复杂关联,最早可追溯到18世纪晚期。1774年,歌德的小说《少年维特的烦恼》中,主人公维特为情开枪自杀。小说面世以后,许多青年男子用同样的方法结束生命。因此,该书在某些地区被列为禁书,“维特效应”亦被用来专指模仿自杀的行为9。200多年后的1986年,日本当红歌星冈田有希子的自杀,再次引发一股模仿自杀的高潮,后被日本学者名之为“冈田有希子症候群”。冈田是日本著名女歌星,1985年被评为日本最佳新歌手,成为千万歌迷膜拜的偶像。1986年4月8日,冈田跳楼自杀,死时年仅20岁。“据日本的自杀研究学者Yoshitomo Takahashi指出,事发后无论报章或电视的日本传媒,皆大篇幅广泛报道这宗新闻,而且不乏煽情的相片和仔细详述自杀过程的文字。结果,日本在一九八六年的自杀人数突然大幅增加,而且多属于二十岁以下的青少年人。据统计,八五年和八七年的二十岁以下青少年人自杀数字只是567宗和577宗,而八六年则高达802宗。”10

自杀行为具有传染性,传媒上的自杀新闻会诱发他人的效仿,国内外许多媒介效果研究对此提出了一系列有力的证据。20世纪70年代,首先使用“维特效应”这译名词的美国社会学者大卫·菲利普斯(David Phillips)“通过分析1947年—1968年间美国自杀事件的统计数据,菲利普斯得到了现代维特效应的证据”。菲利普斯和肯尼斯·伯伦(Kenneth Bollen)研究发现,报纸与电视上的自杀新闻报道量与随之而来的自杀数量成正比;自杀报道出现在头版比其他版面更易诱发自杀行为;自杀报道的传阅率越高,影响力越大,其诱发的自杀率也就会越高、越严重。在电视报道自杀案例后,自杀数量在十天内逐渐攀升,如自杀者是名人,且在多台、多栏目相继报道,其负面影响及诱导效应尤为明显11

张国荣自杀事件发生后,媒体的报道连篇累牍、大肆渲染。“从1日深夜到2日凌晨9个小时内,全香港有6名男女跳楼自杀。其中5人不治,轻生原因涉及感情、失业、经济、病痛困扰等方面。心理学家指出,艺人张国荣自杀身亡,强化了原本已有自杀倾向人的寻死欲念”。香港的专项研究也显示:自传媒大篇幅报道张国荣死讯后,4月份香港共有131宗自杀身亡个案,较3月份增加32%,亦较2002年4月份高出18人。在这些自杀案中,死于跳楼的占32%,在所有自杀方法中比例最高。在当月的自杀者当中,有几名死者轻生前留下的遗书中,清楚写明其自杀与张国荣轻生有关12

尽管到目前为止的实证研究尚不能证实自杀新闻与随后的自杀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研究者取得的一致共识是,媒介对自杀新闻的渲染、煽情、美化、浪漫化、简单归因等手法,的确会引起自杀率异常升高13

在某一个短时间内自杀率骤然升高,尤其是采用相似的手法自杀案例的猛增,一般可称为“连环自杀事件”。上述历史事件和相关研究成果表明,由对一起孤立的自杀事件的新闻报道引起的多起模仿自杀事件,就是典型的“连环自杀事件”。

本人主张,鉴于诸多历史事件和相关研究所揭示的上述关联,媒体从业人员在进行自杀报道前,应对自己的传播行为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有高度的警觉,应自觉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严格履行连环自杀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以及“应急处置与救援”等方面的义务,如果未尽法律规定的义务,造成了连环自杀事件的爆发,还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鉴于此,媒体在报道自杀事件时,不能不慎之又慎。究竟应该怎样处理自杀事件的报道,我国新闻法规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世界上一些新闻法律法规成熟完备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英国BBC制作人报道守则第二章第48页有这样的一项规定:“自杀是一个正常的新闻题材。不过若按真实情况报道自杀消息,会有可能引致他人模仿。报道时应避免美化自杀或简化死因,也不应令受影响人士更加悲伤,照片和自杀方法的细节也不应刊登,尤其是当该方法并不常见,小心报道的用词亦十分重要。”14学者们认为最容易引发模仿性自杀的新闻报道有以下特征:详细报道自杀方法;对自杀而引致的身体伤残很少提及;忽略了自杀者生前长期有心理不健康的问题;将引发自杀的原因简单化;自杀者知名度高,社会影响大;使人误认为自杀会带来好处等。

为减低自杀的传染现象,学者们强调大众传播媒介注意在报道自杀事件时应该持谨慎态度,应尽量指出自杀者实际有很多其他可以选择的途径,自杀不是唯一出路,以便尽量减少那些有自杀意念的人认为自杀是一种正确处理困难的方法、自杀是一种可以理解的选择。

三、新媒体与连环自杀

随着新媒体的崛起,事实发生的连环自杀事件和即将发生连环自杀事件的可能性都在增加。

2005年3月间,互联网上惊现专门传授自杀技巧的中文资料《自杀完全手册》,引起广大青少年的家长们的巨大担忧。《自杀完全手册》(又名《完全自杀手册》)是日本人的作品,该书有三个特点:一是美化自杀,一些自杀手段被冠以“最平静、最悲壮、另类独特”等字眼;二是诱导自杀,鼓吹一些自杀方式是很多美女或英雄人物热衷的方式,或者能表达自杀者的特殊品位,甚至建议尝试一次“血喷天花板”的感觉;三是希望自杀者自杀成功,一些注意事项的说明就是为了保证自杀的成功率15

消息披露后,立即引起我国心理学家和青少年问题专家的高度警觉和重视,幸而这个事件同时引起公安机关的介入,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下令对互联网上有关《自杀完全手册》的详细内容的所有帖子予以删除。(据中新网2005年3月31日电: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公安部有关负责人30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首次对《自杀完全手册》明确表态:在网上传播有害信息,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和互联网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不过,就在笔者准备这篇论文时,网上仍然可以搜索到该书的详细内容,这一情况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网络发布和手机短信等作为新崛起的信息发布方式,因为其使用方便,传播速度快,传播面广等特点,在散布有害信息时效率更高,危害也更大。

2008年1月23日的英国《每日邮报》曾披露了英国南部小镇布里真德发生的一起疑似连环自杀事件。从2007年1月到2008年1月一年间,这个小镇有7名青少年相继上吊自杀。据警方调查,这起连环自杀事件中的受害人正是通过网络结识和保持联系,并相互感染,相继模仿而走上自杀之路。

2008年9月8日至10月6日,韩国演艺界再次上演了一曲“人言杀人”的连环自杀悲剧。短短一个月里四位明星相继自杀身亡,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不小的震动。据调查,这次连环自杀事件,与网络传播不实流言有十分密切的关系。韩国警方已经逮捕了2030名涉嫌在网上散布谣言者,其中有11人因严重违法行为被刑事拘留,另外2019人也将因违法行为被起诉16

种种迹象表明,新媒体正日益成为连环自杀事件的推手17,亟待网络传播学者加以关注和研究,更待立法机构加强调研听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为打击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四、大众媒体自杀报道的正确方式和不当报道的法律与道义

责任

媒体的不当报道方式与自杀率在短时间内骤然升高有非常密切的关系,这一点已经为国内外许多实证研究所证实。也有研究认为,“适当的,真实的自杀报道可以预防自杀”18。香港大学社会科学学院香港赛马会防止自杀研究中心也认为,适当的传媒报道不仅不会引起自杀率的骤然上升,还可以预防同类自杀事件的发生。20世纪70年代晚期,地铁在维也纳开始投入使用后,由于媒体对地铁自杀事件报道不当,致使维也纳的自杀率短期内急剧升高。有鉴于此,奥地利自杀预防协会对媒体渲染式的自杀报道方式提出了批评,并协助媒体改进了报道方式。“维也纳地铁系统于1978年建成后,有人跳轨自杀而成传媒热点,后再有不少人仿效。后来,传媒采纳防止自杀组织的意见,报道手法大为改善,地铁自杀和意图自杀的个案大幅减少八成,整体自杀率也下降。”19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些研究成果在中国大陆并未为新闻从业人员所了解,更谈不上采用了。

关于媒体是否因为自杀新闻与自杀行为间存在的关联就不应该放弃对自杀事件的报道,有研究者认为,“如果一个生命的非正常殒落都不足以成为新闻,那还有更重要的新闻吗?”况且,即使传统的传播媒介缄口不言,各种新兴的传播技术也不会对自杀这样的突发新闻视而不见,必然加入传播的行列。另外,个体自杀往往昭示着某种社会危机,“除却个体自身的心理因素外,这些一个个逝去的生命恰恰屡次击中‘社会绷得最紧的那根弦’,暴露了不容回避的社会‘病灶’。”因此放弃报道是不明智的,关键是采用什么样的报道态度和报道方式20。在这方面,我们完全可以采用世界卫生组织专为新闻工作者所拟的《自杀预防——供媒体工作者参考》,建议政府有关行政机构通过法定程序将其纳入中国的新闻法规体系,以与前文所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呼应;至少也应有一个专门就自杀事件报道做出指引的业界公认的报道规范。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在专门法律出台前,本人建议将“自杀事件”的报道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范范畴,对该法有明文规定的,媒体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第四章第四十九条第十款规定:“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要“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

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则应按照“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原则和公认的社会良俗以及道德准则来办理。

媒体在对自杀事件进行报道中,如果有违法行为当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对没有违反法律而不符合道德准则(在法律还不够健全的时候,出现这类情况的机会可能更多)的传播行为则应受到舆论的谴责,并承担道义上的责任。

南非自由摄影记者凯文·卡特在1993年拍了一张照片,照片上是一个刚刚学会走路的苏丹孩子,正艰难地匍匐在去救济站的路上,因为太虚弱,小孩连一段很短的路也走不动了,而在小孩的身后则是一只对小孩虎视眈眈的秃鹰……就是这张照片,让凯文·卡特获得了普利策新闻奖,但是两个月后,凯文·卡特却自杀了。因为凯文·卡特的道德感和人道精神开始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一些舆论认为,凯文·卡特应该放弃拍照,或者在拍照后上前抱起小孩,并将其送到救济站),凯文·卡特受到的压力也与日俱增,以致他本人也开始怀疑自己是否做得对。最后,他的精神完全崩溃了,只好以自杀来结束自己心灵的煎熬22

我们为凯文·卡特的死感到同情和惋惜,但是同时,这件事也应该成为我们新闻从业人员的反面教材,时时提醒我们,对任何灾难性新闻事件的报道,都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经受得住社会舆论和世道人心的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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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美〕罗伯特·西奥迪尼(Robert B.Cialdini),陈叙译.影响力[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85-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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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香港大学社会科学学院香港赛马会防止自杀研究中心.探讨传媒对自杀的影响:自杀新闻报道建议.http://www.csrp.hku.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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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英〕卡伦·桑德斯(Karen Sanders),洪伟、高蕊、钟文倩译.道德与新闻[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141-142.

【注释】

[1]作者简介: 夏德元,上海教育音像出版社编审,博士,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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