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责令限期改正。各级环境监督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情况进行监督监测,发现问题时,督促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第二十一条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2004]后字第148号命令,2004年9月22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全军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责令限期改正。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和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和暂时贮存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制定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以及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各级环境监督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情况进行监督监测,发现问题时,督促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第二章 收集、运送与贮存

第五条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第六条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规定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和化学性废物一般不得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三)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和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报废的医疗器具,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五)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后,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六)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传染性排泄物,按照规定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七)分别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病理性和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医疗废物产生地点标注医疗废物的收集方法。

第七条 工作人员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紧实、严密的封口方式。

第八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九条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必须有警示标识,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注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有关说明等事项。

第十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中,身体不得直接接触医疗废物,并防止造成包装物或者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后,应当每天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十一条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有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避免阳光直射;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七)贮存病理性废物的设施设备,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医疗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不得露天存放。

第十二条 医疗废物转交后,工作人员应当对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地点、设施、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十三条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不得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废物中。

第三章 处理与报告

第十四条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驻地有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并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驻地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环境保护规定,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可以焚烧的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其中,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毁形后处理。

第十五条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和经办人等项目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六条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按照应急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处理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时,应当尽量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他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

(五)对受污染的区域消毒时,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最严重区域进行;

(六)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应当采取疏散人员、控制现场、暂停作业等控制措施。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48小时内向上一级卫生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各级卫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疗废物污染事件汇总后逐级上报。

第十八条 发生医疗废物污染导致人员死亡或者3人以上损伤,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报告;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2小时内向总后勤部卫生部报告。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安全防护

第十九条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教育所属人员学习医疗废物管理基本知识,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掌握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的方法、操作程序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知识以及紧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的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

第二十一条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在军队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传染病传播、严重医院感染事件,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停止工作、收缴执业证书、中止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工作人员采取职业防护措施的;

(二)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三)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

(四)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丢弃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五)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或者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

(六)未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和污水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消毒后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污水的;

(七)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八)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军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