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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书》的忠奸之辨思想研究

时间:2022-03-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商鞅是早于韩非的法家,这里将《商君书》的忠奸之辨思想研究放在《韩非子》的后面,体现出将法家的忠奸之辨思想统合在一起进行研究的思路。在《商君书》这样一部内容较为庞杂的子书里面,有着较为丰富的忠奸之辨思想,值得我们加以研究。国为善,奸必多。《商君书》当中的忠奸之辨思想表述,也具有如上特征,而且《商君书》对于奸德的提出,其数量相对更多,是其中的又一个特征。因此,《商君书》就是商鞅本人内心世界的全面展示。
《商君书》的忠奸之辨思想研究_先秦忠奸之辩思想研究

商鞅是早于韩非的法家,这里将《商君书》的忠奸之辨思想研究放在《韩非子》的后面,体现出将法家的忠奸之辨思想统合在一起进行研究的思路。

《商君书》是商鞅及其后学的著作汇编,总体上体现了商鞅的思想。商鞅是早期的法家代表人物,通过依法治国措施的实行,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促使一个地处西北边鄙角落的“夷狄”小国跃居富强国家行列。《商君书》是一部文字数量不多,但内容中涉及到经济政治、军事、法治等多个方面,在彼时似乎可以称得上是洋洋大观。在《商君书》这样一部内容较为庞杂的子书里面,有着较为丰富的忠奸之辨思想,值得我们加以研究。首先摘录材料如下,以便观览:

废逆旅,则奸伪、躁心、私交、疑农之民不行。令军市无有女子,而命其商令人自给甲兵,使视军兴。又使军市无得私输粮者,则奸谋无所于伏,盗粮者无所售,输粮者不私稽,轻惰之民不游军市。无得为罪人请于吏而饷食之,则奸民无主。奸民无主,则为奸不勉。为奸不勉,则奸民无朴。奸民无朴,则农民不败。农民不败,则草必垦矣。(《商君书·垦令第二》[12]

不可巧取,则奸不生。奸不生,则主不惑。夫曲主虑私,非国利也,而为之者,以其爵禄也;下卖权,非忠臣也,而为之者,以末货也。(《商君书·农战第三》)

国为善,奸必多。国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乱至削;国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强。(《商君书·去强第四》)

辩慧,乱之赞也;礼乐,淫佚之征也;仁慈,过之母也。任举,奸之鼠也。乱有赞则行,淫佚有征则用,过有母则生,奸有鼠则不止。用善,则民亲其亲;任奸,则民亲其制。合而复者,善也;别而规者,奸也。章善则过慝,任奸则罪诛。过慝,则民胜法;罪诛,则法胜民。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故曰:以良民治,必乱至削;以奸民治,必治至强。(《商君书·说民第五》)

刑烦而罚行者,国多奸。君子下其位,则羞功;小人冀其利,则伐奸。故刑戮者所以止奸也,而官爵者所以劝功也。(《商君书·算地第六》)

故以刑治,则民威;民威,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所乐。邢加以罪所终,则奸不去;赏施以民所义,则过不止。刑不能去奸而赏不能止过者,必乱。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立君之道莫过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商君书·开塞第七》)

若此而功臣劝,则上令行而荒草辟,淫民止而奸无萌。夫开而不塞,则知长;长而不攻,则有奸。秉权而立,垂法而治,以得奸于上,而官无不;赏罚断,而器用有度。夫上设刑而民不服,赏匮而奸益多。(《商君书·壹言第八》)

如此,则臣忠君明,治著而兵强矣。(《商君书·错法第九》)

靳令,则治不留;法平,则吏无奸。国无奸民,则都无奸市。物多末众,农驰奸胜,则国必削。则君务于说言,官乱于治邪,邪臣有得志,有功者日退,此谓失。(《商君书·靳令第十三》)

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授官予爵不以其劳,则忠臣不进;行赏赋禄不称其功,则战士不用。夫废法度而好私议,则奸臣鬻权以约禄,秩官之吏隐下而渔民。(《商君书·修权第十四》)

其寡萌贾息民,上无通名,下无田宅,而恃奸务末作以处。(《商君书·徕民第十五》)

忠臣孝子有过,必有其数断。夫先王之禁,刺杀,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伤民也,以禁奸止过也。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圣人不宥过,不赦刑,故奸不起。(《商君书·赏刑第十七》)

“国皆有禁奸邪刑盗贼之法,而无使奸邪刑盗贼必得之法。为奸邪盗贼者死刑,而奸邪盗贼不止者,不必得也。必得,而尚有奸邪刑盗贼者,刑轻也。势不能为奸,虽跖可信也;势得为奸,虽伯夷可疑也。不作而食,不战而荣,无爵而尊,无禄而富,无官而长,此之谓奸民。所谓治主无忠臣,慈父无孝子,欲无善言,皆以法相司也,命相正也。”“所谓明者,无所不见,则群臣不敢为奸,百姓不敢为非。”(《商君书·画策第十八》)

上舍法,任民之所善,故奸多。事有羞,多奸;寡赏,无失。多奸疑,敌失,必利。(《商君书·弱民第二十》)

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商君书·君臣第二十三》)

或曰:“人主执虚后以应,则物稽验,稽验则奸得。”臣以为不然。(《商君书·禁使第二十四》)

初假吏民奸诈之本,而求端悫其末,禹不能以使十人之众,庸主安能以御一国之民?故有明主忠臣产于今世,而欲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使吏非法无以守,则虽巧不得为奸。孝子难以为其亲,忠臣难以为其君。今欲敺(驱)其众民,与之孝子忠臣之所难,臣以为,非劫以刑而驱以赏莫可。(《商君书·慎法第二十五》)

夫名分不定,尧、舜犹将皆折而奸之,而况众人乎?此令奸恶大起,人主夺威势,亡国灭社稷之道也。(《商君书·定分第二十六》)

商鞅是一个以“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史记·秦本纪》)而著称的政治家。商鞅在辅佐秦孝公近二十年的时间当中,极大地提高了秦国的国力,可见其政治业绩的突出。商鞅在未得到秦孝公重用之前,曾经有过广泛吸纳百家学说的求学经历,将自己培养成为一个“博学多才,兼习法、兵及杂家的学问,对社会及时局有特别敏锐的观察力和权衡力”[13]的人物。但商鞅追求人生目标是政治家,而不是学术家,因此在《商君书》所反映的商鞅思想具有鲜明的通过“强国之术”的阐述,以期达到“霸道”目的之色彩。也正是《商君书》如此鲜明的特色,所以导致了在该书当中没有过多的哲学理论阐述,更多的是就依法治国的策略及赏罚问题做出具体的安排。《商君书》当中的忠奸之辨思想表述,也具有如上特征,而且《商君书》对于奸德的提出,其数量相对更多,是其中的又一个特征。这些特征的显示,与商鞅在推行改革时,“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慝奸者与降敌同罚”(《史记·商君列传》)的严酷手段以及商鞅自身拥有的对任何下层人都不信任的心态完全一致。因此,《商君书》就是商鞅本人内心世界的全面展示。

《垦令》即开垦荒地的法令,共由二十条构成。这二十条法令,就是与开垦荒地法令有关的禁止令。其行文方式是首先推出禁令,然后给予解释,即说明之所以要颁布如此禁令的原因。如《垦令》当中的第一条就如此说:“无宿治,则邪官不及为私利于民,而百官之情不相稽。百官之情不相稽,则农有余日。邪官不及私利于民,则农不败。农不败而有余日,则草必垦。”上述当中的第一句“无宿治”就与开垦荒地有关的第一条禁令,其意思是禁止官吏拖延办理与农民开垦荒地有关的政务。“无宿治”的禁令是限制官吏利用拖延办理政务的时间,去寻找机会到百姓那里谋求私利。这里的“无宿治”禁令的先进性是毫无疑问的,这里无需去一一解释。需要说明的是,《垦令》一篇当中,有三条禁令与忠奸之辨思想相关。以下分别摘录下来,以便观览:

废逆旅,则奸伪、躁心、私交、疑农之民不行。逆旅之民无所于食,则必农。农则草必垦矣。

令军市无有女子,而命其商令人自给甲兵,使视军兴。又使军市无得私输粮者,则奸谋无所于伏,盗粮者无所售,输粮者不私稽,轻惰之民不游军市。盗粮者无所售,送粮者不私稽,轻惰之民不游军市,则农民不淫,国粟不劳,则草必垦矣。

无得为罪人请于吏而饷食之,则奸民无主。奸民无主,则为奸不勉。为奸不勉,则奸民无朴。奸民无朴,则农民不败。农民不败,则草必垦矣。

“废逆旅”即取缔旅馆的意思,也就是所发布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人不能进住旅馆的禁令。禁令发布以后,所做出的解释是:第一,“奸伪、躁心、私交、疑农之民不行(不去四处周游)”;第二,“逆旅之民(开旅馆的人)无所于食,则必农”。

“令军市(军中市场)无有女子”“命其商令人自给甲兵,使视军兴”“使军市无得私输粮者”是三条禁(命)令合在一起颁布的法令。颁布如此法令的目的都是针对“奸谋”而出。各种各样的“奸谋”被绝除以后,就会顺利达到“农民不淫(迷惑),国粟不劳,则草必垦矣”的目的。

“无得为罪人请于吏而饷食之”是不准许为犯人向官吏求情并且给他们送食物让他们好吃好喝的禁令。“奸民无主”(作奸犯科者没有指望)是对颁布如上禁令出发点的解释。接下来的话都是对颁布禁令出发点的解释与说明。

如上三条禁(命)令当中,都有“奸”字所牵涉到的内容。我们把这种由“奸”或“忠”字所牵涉出来的内容,都统统纳入忠奸之辨思想的范围之内,想必这是不应该受到怀疑的。

《农战》讲述农业与军事的重要性,同时排斥其他社会治理措施的必要性,将农业与军事强调到了无法比拟的高度。商鞅在执政期间,除了官吏以外的所有人,只能做两件事情,一是从事农业生产,二是从事战争。除了这两件事情以外一切所为,都有被视为奸邪的可能,因此成为被批判的对象。相对比而言,《农战》篇的理论色彩较为浓厚,也是《商君书》当中最长的篇目,不是简单的禁令颁布,并且在论述“农战”在国家治理过程当中的重要性时,有比较突出的忠奸之辨思想内容。其中的一个段落如是云:“善为国者,仓廪虽满,不偷于农;国大民众,不淫于言,则民朴壹。民朴壹,则官爵不可巧而取也。不可巧取,则奸不生。奸不生,则主不惑。今境内之民及处官爵者,见朝廷之可以巧言辩说取官爵也,故官爵不可得而常也。是故进则曲主,退则虑所以实其私,然则下卖权矣。夫曲主虑私,非国利也,而为之者,以其爵禄也;下卖权,非忠臣也,而为之者,以末货也。然则下官之冀迁者皆曰:‘多货,则上官可得而欲也。’曰‘我不以货事上而求迁者,则如以狸饵鼠尔,必不冀矣。若以情事上而求迁者,则如引诸绝绳而求绳枉木也,愈不冀矣。二者不可以得迁,则我焉得无下动众取货以事上,而以求迁乎?’百姓曰:‘我疾农,先实公仓,收余以食亲。为上忘生而战,以尊主安国也。仓虚,主卑,家贫,然则不如所官!’亲戚交游,合,则更虑矣。豪杰务学《诗》、《书》,随从外权;要靡事商贾,为技艺,皆以避农战。民以此为教,则粟焉得无少,而兵焉得无弱也!”以上摘录的这一段文字,是围绕农战的重要性而展开阐述忠奸之辨思想的。在阐述忠奸之辨思想的时候,重点阐述抑制奸德的措施,与此同时也揭开了在农战治国措施面前,一部分不从事农战的人,企图通过玩弄技巧来获得官位的奸德表现面纱。先看抑制奸德措施的阐述。“善为国者,仓廪虽满,不偷于农;国大民众,不淫于言,则民朴壹。民朴壹,则官爵不可巧而取也”就是抑制奸德的措施,这个判断除了来自文章自身所阐述的意思之外,还可以从“不可巧取,则奸不生。奸不生,则主不惑”的续接话语中加以判断。“不可巧取”蕴含着发展农业生产是堵住奸德畅行通道杀手锏的意味,是具有非常耐读性特征的精妙表述。其次来看商鞅在这里是如何揭开奸德表现面纱的。商鞅在这里至少将奸德的面纱黏贴在三种人的身上,然后给予一一揭开。这三种人分别是官吏、老百姓、豪杰。在商鞅看来,这些人的奸德面纱,不是自己与生俱来的,而是国家不能很好地制定抑制奸德的措施,导致这些人利用机会钻空子披上的。商鞅给予一一揭开,反过来为抑制奸德措施的制定提供了良好参考。商鞅对官吏奸德面纱的揭开,实际上等于将这种施行奸德的官吏称为奸臣,其具体表现是:“进则曲主,退则虑所以实其私,然则下卖权矣。夫曲主虑私,非国利也,而为之者,以其爵禄也;下卖权,非忠臣也,而为之者,以末货也。”这一段话里的“非忠臣也”提示非常重要,按照“忠”“奸”零距离对称表述的语言习惯,“非忠臣”就是奸臣的正面诠释。作为奸臣官吏的奸德表现,会引起下级官吏的模仿,于是就引出了“则我焉得无下动众取货以事上,而以求迁乎”的奸德连锁效应。商鞅是一个对社会上各级官吏的内心世界了解得特别透彻的政治家,所以在揭开上述奸德面纱的时候,表现出无比敏锐的眼光。老百姓的奸德面纱要薄了许多,只是在自身价值不被认可的情况下,才生出了弃农“索官”,或者“要靡事商贾,为技艺,皆以避农战”的想法,这种想法本来合情合理,但也给披上了奸德的面纱,这似乎有些不近人情了。豪杰之士的奸德面纱被描述为“务学《诗》、《书》,随从外权”,将通过读书深明道义的豪杰,在广泛求取贤才的时代,投靠明主以便实现自身价值的选择也视为奸德,如果以这样一个标准判断豪杰奸德的话,商鞅自己就是一个名副其实披着奸德面纱的豪杰,难怪商鞅能够将人们奸德面纱揭开得如此轻松自如。

《去强》当中的“强”所指的是,老百姓对抗不合理政令形成的合力。这种合力在商鞅看来,不利于统治者整理社会秩序措施的有效推行,所以将这种合力也加上了具有贬损意味的奸德称呼。商鞅为了给出一个确切的话语表述,他《去强》的开头这样说:“以强去强者,弱;以弱去强者,强。国为善,奸必多。”这里所云“国为善,奸必多”当中的“奸”就是老百姓的“强”,也就是“老百姓对抗不合理政令形成的合力”,故“去强”即是抑制奸德的意思,其中包含着从瓦解斗争意志的角度入手,彻底消解老百姓对统治阶级所制定法令存有敌对心理的意味。“以弱去强者,强”所表达的意思是“运用弱民措施来清楚不服从法令的民众”[14],其“弱民”就是要瓦解斗志(“弱”是“削弱”的意思),与“强去强者”中的“强民”恰好相反,“弱民”具有明显的愚民意味,意即让老百姓在无知的状态当中,无条件服从统治阶级所制定剥夺自己的法令。老百姓进入了彻底无知的状态,就会任人宰割,在法令面前没有对抗的意志,君主的统治就会得到加强。更为荒唐的是,商鞅将奸德的生成,归为统治者对老百姓施行“善政”所致,“国为善,奸必多”是支持如上观点的证据。“国为善,奸必多”明显包含着老百姓是一伙不识好歹的乌合之众贬损意味,只有采取严酷的“法令”加以无情地制裁,方可走上老老实实听从统治阶级任意宰割的“正道”。商鞅在探讨奸德生成缘由上所得出的结论,是明显的颠倒是非的历史唯心主义,而且将老百姓的对抗,不论青红皂白,统统称之为“奸”,这是其忠奸之辨思想当中不健康的成分,应该加以肃清。因为商鞅在论述奸德生成缘由的观点以及视老百姓为君主仇敌的观点时,在前提上存在着严重错误,因此必然会出现如下荒谬的说法:“国有礼、有乐、有《诗》、有《书》、有善、有修、有孝、有弟、有廉、有辩。国有十者,上无使战,必削至亡:国无十者,上有使战,必兴至王。国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乱至削;国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强。国用《诗》、《书》、礼、乐、孝、弟、善、修治者,敌至,必削国;不至,必贫。国不用八者治,敌不敢至,虽至必却。”如果说出于有意识地贬低儒家的“空谈”,会导致国家覆亡的话,“国有礼、有乐、有《诗》、有《书》、有善、有修、有孝、有弟、有廉、有辩。国有十者,上无使战,必削至亡”的判断,似乎还可以说得过去。但如果出于真心治理国家的话,“国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乱至削;国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强”的说法,就不仅是荒谬的,而且都有些费解,甚至是误国了。“国以善民治奸民者”恐怕不是“用所谓良民来统治所谓奸民”的意思,“善民”不能理解为“良民”(“善”是形容词活用为动词的使动用法),而是应该理解为“采用使人民获得物质与精神利益的方法,即以全面提高人民素质的方法来治理犯有奸德行为的人”,因为“国为善,奸必多”是商鞅早就推出来的结论。以上述的理解来领会商鞅“国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乱至削”的精神实质,就显得有些顺理成章了,否则,“以善民治奸民”的说法,根本就无法理解。下面来看“国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强”的真实涵义。“奸民治善民”不是“用所谓奸民来统治所谓良民”的意思,而且这里的“善民”也不能与“国以善民治奸民者”当中的“善民”划等号。“奸民”不是被认定为犯有奸德的人,即极力对抗统治阶级剥夺人民利益法令的人,而是具有善于以奸诈的手段来管理善良百姓的人,“奸诈的手段”里面包含着严刑酷法以及不留情面的告奸,以便百姓之间相互牵制的手段。这种治国方式,实际上是以德治国的全面对立,如果说在一个行伍小组里面,为了给大领导省力,放上一个小丑去牵制老实巴交的人,或者是制止一些“小动作”,是可以奏效的权宜之计,但在一个国家里面,施行这样的下等策略,等待到来的结果,无疑是及其短暂的政治生命。商鞅的“国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乱至削;国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强”之说,无论在法家的忠奸之辨思想话语里面,还是儒家的忠奸之辨思想话语里面,都可以算得上是独此一家表述,所表现出来的荒谬与不可理解,实乃让现代人难以想象当初人类的如此不幸以及得志者的如此猖狂。

《说民》是《去强》的姊妹篇。据多个注释者解释,“说”与“夺”相通,故“说民”即“夺民”,是“夺民所尚”“夺民所善”“夺民所易”“夺民之财”“夺民所欲”等意思。透过“说民”意思的破解,可以知道,《说民》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夺民”的手段,将人民充分集中在从事农战的范围之内,使人民失去自身的人身自由和独立意志,完全成为君主的附属品,以便满足君主对内削弱人民自我生存的能力,对外提高对敌战斗能力的需求。为了实现“夺民”的目标,在《说民》篇当中论述“夺民”理由的时候,掺和进了浓重的忠奸之辨思想,其表述如下:“辩慧,乱之赞也;礼乐,淫佚之征也;慈仁,过之母也;任举,奸之鼠也。乱有赞则行,淫佚有征则用,过有母则生,奸有鼠则不止。八者有群,民胜其政。国无八者,政胜其民。民胜其政,国弱;政胜其民,兵强。故国有八者,上无以使守战,必削至亡。国无八者,上有以使守战,必兴至王。”这是一段荒谬理论与正确理论结合在一起的论述,读来令人有五味杂陈之感。其正确理论部分可见“上无以使守战,必削至亡”与“上有以使守战,必兴至王”之说,单就这两句话来看,确实是看到了人民的力量在国家政权巩固过程当中所起的作用。甚至是“乱有赞则行,淫佚有征则用,过有母则生,奸有鼠则不止”的判断,也是无懈可击的正确理论。然而要看“辩慧,乱之赞也;礼乐,淫佚之征也;慈仁,过之母也”的说法就有些片面了,如“礼乐,淫佚之征也”的说法,就是只看到礼乐可以引起淫佚放荡的一面,而没有看到礼乐具有教化人伦道德提升的积极作用。商鞅在阐述这个观点的时候,有些过高估计自己智慧的嫌疑。商鞅忽视了任何事物都有矛盾的两个方面的真理,而片面地夸大了矛盾一个方面对事物性质的决定作用,这些哲学上经常可以见到的错误判断事物性质观点,不值得耗费太多的功夫去批判。如果说还有理论上可取之处的话,“任举,奸之鼠也”的判断,倒是实实在在地揭开了在那样一个“无义战”时代的是非难以分辨现实社会当中,仅仅依靠他人举荐的方法,确实为偷奸取巧道德行为找到了滋生之处的真实面貌,具有洞穿世事的穿透力,足以为选拔人才提供明鉴。商鞅对奸德的关注投入了极大注意,在上述话题结束以后,紧接着又是一段有奸德内容掺和进来的表述:“用善,则民亲其亲;任奸,则民亲其制。合而复者,善也;别而规者,奸也。章善则过慝,任奸则罪诛。过慝,则民胜法;罪诛,则法胜民。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故曰:以良民治,必乱至削;以奸民治,必治至强。”这是一段推理非常严谨的观点陈述,但却是在前提错误的情况之下,所形成的严谨推理,所以最终得出的结论,也就不可能是非常令人佩服的,无非就是老调重弹的“以良民治,必乱至削;以奸民治,必治至强”云云。下面让我们对上述观点展示的表述过程加以分析。“用善,则民亲其亲;任奸,则民亲其制”是立论的前提,商鞅在以武断的方式为话题的展开推出前提的时候,在不给予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即为什么是“用善,则民亲其亲;任奸,则民亲其制”作出解释的情况下,就将之作为立论的前提。在前提的确立上,商鞅与吕不韦相比,简直是霄壤之别,谁之高明与谁之拙劣是一看便知的事实,这里无需非口舌点出。据推测,此处的“善”大概就是仁爱的意思,“用善,则民亲其亲”的意思是说,用仁爱思想教化人民,人民心中生成了仁爱道德,就会出现爱护自己亲人的行为,爱护亲人,就会出现庇护亲人犯罪的行为(“合而复者,善也”其意思是:民众合力掩盖过失,这就是所谓的“善”)。这样立论是商鞅在判断问题时的旧病复发,依然是以片面的方式来决定事物性质的老套,此处不必多论。仁爱思想在人与人之间充满了仇杀情绪的落后时代,是具有十分人性化而且充满进步意义的学说。之所以如此说,是因为如果统治者养成仁爱的道德操行,就可以视下层人民为子女,人民养成仁爱的道德操行,就可以视君主为父母,上下左右都养成仁爱道德操行,社会的和谐气氛就会形成。社会的和谐气氛形成非一朝一日之事,但不能因此排斥仁爱思想在形成社会和谐气氛当中的作用。“任奸,则民亲其制”的立论也是片面的。商鞅一方面提倡依法治国,以便抑制奸德,从而为全社会形成集中力量从事耕战而努力,因此将逃避耕战的一切行为都视为奸邪,强调必须加以重罚。另一方面又极力提倡“任奸”,表现出对奸德的崇尚。商鞅的这种出尔反尔式的首鼠两端行为,才是真正玩弄权术的奸德体现。他认为“任奸,则民亲其制”,是否就是自己在执政过程当中的经验总结?“任奸”就是任用具有奸诈头脑、会玩弄权术、能够领会主子的精神实质、不以正义胆识对主子的过错提出纠正意见的人,充当具体事务管理者的意思,或者说这里的“奸”不是指具体的人,而是指一种手段,即“别而规者”,“规”即“窥”,为“监视”的意思,全句话的意思是,让人民不要养成仁爱道德,始终保持相互疏离的关系,这样就可以形成互相监督的机制,发现彼此之间有不符合法令要求的行为,就会为了领取奖赏而互相揭发。商鞅所谓的“任奸”之说,其意味完全有可能是上述的综合。如果摒弃一味的片面,那么“章善则过慝,任奸则罪诛”判断的合理性,就能够得到广泛的认可了。以片面的前提进行推论,只能得出“故曰:以良民治,必乱至削;以奸民治,必治至强”这样片面的结论。这里将“良民”(与《去强》篇当中的“善民”同义)与“奸民”对应称呼,然后分别顺接上“必乱至削”与“必治至强”含有浓烈贬损意味与褒奖意味的结果补充语,能够看出商鞅对“良民”的蔑视态度与对“奸民”的赞美态度。商鞅的这种态度里面是否隐含着自己在治国理政过程当中的微妙体会?作为正面的理论阐述,与作为私下里的权宜之计,不应该是放在同一个层面加以对等诠释,这样容易造成读者以偏激的态度理解偏激文本的后果。商鞅是在面临着魏国、赵国、楚国等国改革大潮的形势面前进行的改革,是否存在着急于求成的焦虑感?在发表见解的时候,是否因此而存在不周到之处?这些都是有可能存在的实际问题,有意识地对这样一位伟大的改革家给予回护是不必要的(《商君书》出自于众人之手,这里不对具体篇目进行甄别)。面对《说民》篇当中所记录商鞅发表的见解,我们在阅读文本的时候,是站在非常遥远的距离上,对其中所出现的表述上的不一致加以揭示的,所以不存在故意放大商鞅不足之处的嫌疑。其前后表述的不一致之处,除了上述有所提及之外,《说民》的又一个令人不可思议的表述是,刚刚说完“任奸”的完美之后,又开始说“告奸”的益处。因为“告奸”云云有着特定的语境,所以录出一段供观览:“国治:断家王,断官强,断君弱。重轻,刑去。常官,则治。省刑,要保,赏不可倍也。有奸必告之,则民断于心。上令而民知所以应,器成于家而行于官,则事断于家。故王者刑赏断于民心,器用断于家。治明,则同;治暗,则异。同则行,异则止。行则治,止则乱。治,则家断;乱,则君断。治国者贵下断,故以十里断者弱,以五里断者强。家断则有余,故曰:日治者王。官断则不足,故曰:夜治者强。君断则乱,故曰:宿治则削。故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如上所录下的文字里面,就自身的逻辑推理来看,不存在相互矛盾之处。有些甚至是颇有参考价值的至理名言。如关于忠奸之辨思想表述的“有奸必告之,则民断于心”即是。这里面包含着商鞅极为重视人民分辨是非能力培养的思想。要领会商鞅的这种思想,先需要说清楚如上一句话的意思,有人将此翻译为:“发现奸邪一定要告发它,那是由于民众的心中能判断是非。”[15]这个翻译准确地把握住了商鞅的思想脉络,因此是值得采纳的。从商鞅的这个观点可以看出,商鞅在社会治理的思想当中,亲民思想依然占有一定比例,是值得肯定的。“故王者刑赏断于民心,器用断于家”强调“成就霸业的君主奖赏和刑罚在民众心中明确,器物该是什么样在民众家中明确”,是突出君主需要对民众施以忠信道德的明确表述,进步意义明显。商鞅以“赏不可倍也(应该行赏的不可失信)”作为前提来促成“有奸必告之,则民断于心”的论述,突出了培养民众自觉告发奸德的意识,以便将危害社会治理的恶性事件掐杀在萌芽状态当中,因此自然就引出了“日治者王(当日办完国家政务的国家可以称王)”,“夜治者强(在当天晚上把政务处理好的国家将会强大)”,“宿治则削(第二天才能处理好政务的国家将会被削弱)”的一系列结论。有了民众“有奸必告之”的自觉性,君主与官吏就可以不必去事必躬亲了,商鞅将这种治世理想称之为“有道之国,治不听君(官吏处理政务不必听从君主),民不从官(民众处理事务不必听从官吏)”。

《算地》的字面意思是“规划土地”,而且在开篇确实提到了与土地规划相关的问题,如“为国分田数:小亩五百,足待一役,此地不任也。方土百里,出战卒万人者,数小也”等。但最终还是上升到了依法治国以便绝除奸德的高度上面。这需要先录出下面的文字来观览:“夫刑者,所以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羞辱劳苦,民之所恶也;显荣佚乐者,民之所务也。故其国刑不可恶,而爵不足务,此亡国之兆也。刑人复漏,则小人辟淫而不苦刑,则徼倖于利求。显荣之门不一,则君子事势以成名。小人不避其禁,故刑烦。君子不设其令,则罚舛。刑烦而罚行者,国多奸。则富者不能守其财,而贫者不能事其业,田荒而国贫。田荒,则民诈生;国贫,则上匮赏。故圣人之为治也,刑人无国位,戮人无官任。刑人有列,则君子下其位;衣锦食肉,则小人冀其利。君子下其位,则羞功;小人冀其利,则伐奸。故刑戮者所以止奸也,而官爵者所以劝功也。今国立爵而民羞之,设刑而民乐之。此盖法术之患也。故君子操权一正以立术,立官贵爵以称之。论劳举功以任之。则是上下之称平。上下之称平,则臣得尽其力,而主得专其柄。”如上一段录下的文字当中,没有与“规划土地”相关的太多具体话语,但依然是《算地》篇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因此就认为这一段文字是多余。如果从文脉上看,这一段文字确实是“规划土地”话题的自然延伸。这是因为既然要“规划土地”,就必须使土地面积与所居住的人口相适应,国土当中的山林、湖泊、溪流、都邑、道路、农田的比例要合理。但是不遵守国家“规划土地”的规则,从而逃避耕战责任以便谋求不劳而获私利的人与事无处不在,这就需要使用刑与赏的法令来统一人们的行为。“夫刑者,所以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当中的“邪”,就是指不服从国家“规划土地”规则的一切行为,与“奸”为同义词,后面“田荒,则民诈生”当中的“诈”也是“奸”字的同义词。“刑烦而罚行者(刑罚名目繁多而又错乱),国多奸”当中的“奸”就是对“邪”与“诈”等行为的概括。这里将“国多奸”产生的直接原因,视为“刑烦而罚行者”所造成的后果,具有能够正视现实的态度。这种态度决定了商鞅能够正确认识“圣人之为治也,刑人无国位,戮人无官任”抑制奸德的高明之处,并倡导“刑戮者所以止奸也,而官爵者所以劝功也”的抑制奸德理念行之于具体实践当中,以便促使“小人冀其利,则伐奸”的奸德成为过街老鼠。

商鞅认为,时代在不断变化,当今的民众已经走出了上古时期民众低级的物质拥有状态,已经进入了比较高级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状态,对天下的事理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在统治阶级面前不再是处于全面屈从的状态,这为统治阶级的一味施行愚昧统治带来了很大不利。被统治者的民众智慧在不断提高,统治阶级也应该不断改变统治手段,以便清除自己走向如意统治道路上的障碍,于是一个新的篇目——《开塞》篇就被撰写出来。“开塞,即开启阻塞的道路,更深一层则可以理解为清除政治统治中的弊端。”[16]可以说,《开塞》是商鞅割除阻碍社会发展弊端的宣言。这里所说的“政治统治中的弊端”,就是统治者由于治理社会措施不得力,所造成的民众不能很好地为统治者服务的“奸德”。商鞅分析当今生成民众“奸德”的存在现状时,提出了以法治抑制“奸德”的治理观念,其论述从逻辑上看,有生成“奸德”原因的探讨,也有抑制“奸德”措施的制定以及制定措施原理的阐述,是没有任何瑕疵的。《开塞》篇第一段如此云:“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故效于古者,先德而治;效于今者,前刑而后法。此俗之所惑也。今世之所谓义者,将立民之所好,而废其所恶。此其所谓不义者,将立民之所恶,而废其所乐也。二者名贸实易(名实颠倒),不可不察也。立民之所乐,则民伤其所恶;立民之所恶,则民安其所乐。何以知其然也?夫民忧则思,思则出度;乐则淫,淫则生佚。故以刑治,则民威(畏惧);民威,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所乐。以义教,则民纵;民纵,则乱;乱,则民伤其所恶。吾所谓刑者,义之本也;而世所谓义者,暴之道也。夫正民者,以其所恶,必终其所好;以其所好,必败其所恶。”如上所说得“巧以伪”,就是所谓的民众因为智慧的长进而对统治阶级法令有所不从的“奸德”,而不是通常所说的坑蒙拐骗、烧杀掠抢等道德败坏行为与犯罪行为。商鞅认为,随着历史环境的变迁,所使用的统治策略也要变化。因此在秦国执政期间,为了摆脱已经过时了统治方式,为秦国至少完成了五项大的事业改革,即改造家庭结构、构架社会网络、重建价值观、一统思想观念、改革政权体制。[17]在这样一个巨大改革的洪流当中,民众有各自的利益考虑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商鞅用来“开塞”所施行措施的观点是“前刑而后法”。他如此预料这种措施的良好效果:“以刑治,则民威;民威,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所乐。”商鞅的这种观点带有受到恐惧的威胁可以使人走向善良的意味,有了这样的前提设定,自然就可以推论出“无奸,则民安其所乐”的结果。以此来看,商鞅大力推行“前刑而后法”的治国措施,从根本上说,除了为统治阶级考虑之外,还有使“民安其所乐”的良好愿望。“民安其所乐”是以服从统治阶级所制定的法令为代价换来的,其根本目的还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意识占据了主流地位。在抑制奸德的过程当中,商鞅无疑主张刑罚的比重要远远高于奖赏,否则就不能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开塞》篇接着说:“治国刑多而赏少。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夫过有厚薄,则刑有轻重;善有大小,则赏有多少。此二者,世之常用也。刑加于罪所终,则奸不去;赏施于民所义,则过不止。刑不能去奸而赏不能止过者,必乱。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治民能使大邪不生,细过不失,则国治。国治必强。一国行之,境内独治。二国行之,兵则少寝。天下行之,至德复立。此吾所以杀刑之反于德而义合于暴也。”任何一种“奸德”都是从政者的眼中钉,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将其拔掉。为此,商鞅颇费心思地提出了“王者刑九而赏一”“刑去奸”“赏止过”“刑用于将过(把刑罚用在人们将要犯罪的时候)”“赏施于告奸”等观点,其目的就是要达到“治民能使大邪不生,细过不失”的国家治理目的,这从表面看来,不失为一种非常开明的见解。但在实际施行的过程当中,其“刑九而赏一”的大致比例把握都难以到位,更不用说准确地把握。这样一来,“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的理想也只能是大打折扣的空想,甚至极为残酷的告奸法令是为自己准备好的要命口令。由于商鞅倡导的抑制奸德的法治,对于奸德的界定过分苛刻,所以当引火烧身的时候,就没有办法自我拯救了。“杀刑之反(返)于德(杀戮、刑罚能够合乎道德)”的颇有意味说法没有错,但严格把握杀戮与刑罚的界限就是一件难以达到准确程度的事情。在商鞅的口里,不时地说着治理天下是为了人民福祉的话,还因此可以看到一系列与为人民谋福祉有关的观点,其中仍然包含着突出的抑制奸德内容。下面录出商鞅的原始表述可以为证:“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道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商鞅能够坦诚地说出“胜法之道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的话,说明在他心目当中,奸德就是危害社会的毒瘤,而“胜法”与“严刑”是切除毒瘤的最有效手段。商鞅可以为自己选择这些手段切除毒瘤找到依据,那就是“故王者以赏禁,以刑劝。求过不求善,藉刑以去刑(犯罪)。”这里的“求过不求善”是极有深刻意味的表述,可以说是对“王者刑九而赏一”的具体诠释,也是对王者刻薄心理以及自己偏执心理的揭示与袒露。《开塞》篇是《商君书》当中阐述商鞅忠奸之辨思想的大户,清晰地袒露出急于抑制奸德的内在心理,对于我们认识商鞅的改革思想也有启发。

商鞅具有大一统的思想,表现在法令的制定上,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表现在耕战上,要求全民统一行动,不得有任何违逆行为,等等。这个大一统思想,就像军队出征一样,必须达到命令发布以后,不得出现任何龃龉。这种大一统思想的表述有专门的篇目,那就是《壹言》。《壹言》是古汉语的倒装句,转变成现代汉语的语序当是“言壹”,即探讨大一统的意思。在这样一篇大谈大一统的短文里面,也有比较丰富的忠奸之辨思想。下面我们通过观察商鞅有关论述大一统的思想来关注其中的忠奸之辨思想:“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国务不可不谨也,事本不可不抟也。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治法明,则官无邪;国务壹,则民应用;事本抟,则民喜农而乐战。夫圣人之立法化俗,而使民朝夕从事于农也,不可不知也。夫民之从事死制也,以上之设荣名、置赏罚之明也,不用辩说私门而功立矣。故民之喜农而乐战也,见上之尊农战之士,而下辩说技艺之民,而贱游学之人也。故民壹务,其家必富,而身显于国。上开公利而塞私门,以致民力;私劳不显于国,私门不请于君。若此而功臣劝,则上令行而荒草辟,淫民止而奸无萌。治国能抟民力而壹民务者,强;能事本而禁末者,富。”这里所论述的“壹”,就是全社会要统一集中到耕战这个“事本”(国家事业的根本)上来,使全社会形成“民之喜农而乐战也”“上之尊农战之士,而下辩说技艺之民,而贱游学之人也”的良好风气。在号令全社会进入大一统之“壹”的状态之时,因为阶层的不同,难免会出现不符合“壹”要求的人与事业,诸如“私门”“私劳”“技艺之民”“游学之人”以及特指“末”的商业、手工业等。商鞅在这里将如上所罗列出来的与“壹”不相符合的一切人称为“淫民”,“淫民”所从事背离耕战事业的道德行为称为“奸”。这是商鞅在表达忠奸之辨思想时,对奸德界定的过度扩大化倾向,在彼时具有独特之处。尤其是将从事实质性劳动的商业与手工业的人也视为“淫民”,并以“奸德”加以法令禁止,实在是走入绝对化误区的偏执行为,不值得大力提倡。商鞅在论述大一统思想的内容里面,包含着极力提倡随意指使民众的意味。“随意指使民众”是通过制度的建立、法令的设计来实现,这样就将全体民众均视为随时有可能生出奸德的对象,必须在严格的管制之下生存与生产,否则就要以奸德的名义加以绝除。商鞅为了推行自己的这种理论,以托名“圣人”的口吻阐述主张:“夫圣人之治国也,能抟力,能杀力。制度察则民力抟,抟而不化则不行,行而无富则生乱。故治国者,其抟力也,以富国强兵也;其杀力也,以事敌劝民也。夫开而不塞,则知长;长而不攻,则有奸。塞而不开,则民浑;浑而不用,则力多;力多而不攻,则有虱。故抟力以壹务也,杀力以攻敌也。治国者贵民壹,民壹则朴,朴则农,农则易勤,勤则富。富者废之以爵,不淫;淫者废之以刑,而务农。故能抟力而不能用者必乱,能杀力而不能抟者必亡。故明君知齐二者,其国强;不知齐二者,其国削。”商鞅在如上阐述大一统思想的时候,首先提出了“能抟力,能杀力”的新观点,“能抟力”是能够聚集民众力量的意思,“能杀力”是能够消耗民众力量的意思。在这个新观点里面,突出强调君主在治理国家的时候,必须达到聚集民众力量与消耗民众力量的轻而易举程度以及比例协调程度。“能抟力”是指“以富国强兵也”的聚集民众力量,这个民众力量当是富国强兵的实力储备。“能杀力”是进入冲锋陷阵的实质性杀伤敌人的行动,即“以事敌劝民也”“杀力以攻敌也”。合二者即“抟力以壹务也,杀力以攻敌”来看,商鞅观点的实质不过是,不能给民众留下消闲时间,既要驱使农民在农忙时耕作种田,又要驱使农民在农闲时练兵攻打敌人。“抟力”也叫“开”,“杀力”也叫“塞”。商鞅在“抟力”与“杀力”也就是“开”与“塞”关系的处理上,表现出了非常老道的辩法精明,要求两个方面必须同时用功,不能只在一个方面投入精力,因此就有“夫开而不塞,则知长;长而不攻,则有奸。塞而不开,则民浑;浑而不用,则力多;力多而不攻,则有虱”的著名观点出现。其中的“开而不塞,则知长;长而不攻,则有奸”是商鞅论述民众奸德生成的一家之言,认为长期聚集民众的力量,民众的智慧就会增长,民众的智慧增长以后,不通过战争的方式加以消除其智慧(包括将有智慧的人通过战争加以消灭),就会生成与统治阶级周旋的能力,这种周旋能力就是“奸”。同样的道理,一味地“塞”,也就是一味地提高民众的“杀力”,这从民众的表面上看愚昧无知,只知道在战场上效死力,但如果一旦停下来转向农耕不去与敌人战斗(“力多而不攻”),就会凭借自身养成的战斗力,引发出“虱”害(与统治阶级对抗的能力)。面对着这种两难局面,商鞅谋划出的治理措施是:“治国者贵民壹,民壹则朴,朴则农,农则易勤,勤则富。富者废之以爵,不淫;淫者废之以刑,而务农。”其中的核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让民众专心务农,以便使整个社会的物质生活富裕起来;二是让富人凭借自己的官爵消耗他们的财产,以便制止他们的放纵行为(“富者废之以爵,不淫”);三是用严刑酷法镇压民众的放纵行为,以便强迫他们从事农业生产。以如上三种措施来消弭由于“抟力”与“杀力”关系处理不当而引发出的不测危机,商鞅将此称为“齐二者”,并强调任何一个方面的疏忽,如“能抟力而不能用者必乱,能杀力而不能抟者必亡”,都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故明君知齐二者,其国强;不知齐二者,其国削”的总结,其出发点正是如此。商鞅在《壹言》篇当中,对上层官吏的奸德也有明确的关注,并坚持官吏犯有奸德,其所受到的惩罚应该与下层民众同等对待。他这样说:“夫民之不治,君道卑也;法之不明者,君长乱也。故明君不道卑、不长乱也。秉权而立,垂法而治,以得奸于上,而官无不;赏罚断,而器用有度。若此,则国制明而民力竭,上爵尊而伦徒举。”如上所论的“夫民之不治,君道卑也”云云,我们可以先不去管它,但就“秉权而立,垂法而治,以得奸于上,而官无不;赏罚断,而器用有度”而言,则是不能不加以关注的话语,是因为其中强调了君主必须掌握大权主持朝政,应用法律治理国家,在上能够抓捕犯有奸德的官吏,官吏产生奸德的念头就会被遏制,赏罚决断有根据而出,制造器物就有一定规矩的重要性。这里面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商鞅看到了上层官吏犯有奸德的危害性,提出了通过抑制官吏的奸德,来促使“上爵尊而伦徒举(君主设置的爵位受到尊重,下层民众也可以得到官爵提升)”的主张,实有非常开明之处。商鞅对于当今君主治理社会的混乱局面表示出了深刻的关注,他认为之所以出现如此混乱的局面,在于“今世主皆欲治民,而助之一乱”,这不是说他们“乐以为乱也”,而是因为他们“安其故而不窥于时也(不清楚当前的形势)”,所以犯下了“多赏以致刑(滥用奖赏而招致了使用刑罚),轻刑以去赏(减少刑罚又使奖赏没有效用)”的执政错误。执政错误必然导致“上设刑而民不服,赏匮而奸益多”结果的出现。商鞅在这里揭示出了民众犯奸德的根源在于君主制定奖赏不符合实际的过错之上。商鞅在这里能够做出这样的判断,其中至少给我们透漏出两个方面的信息,一是此处所云奸德不是烧杀掠抢的严重刑事犯罪,二是民众的奸德生成根源,在于君主法令的不合时宜或者是赏罚的比例失当与赏罚次序颠倒所造成,这等于没有将民众视为天生的奸德原体,具有一定的亲民意味,是值得肯定的。在上述民众奸德生成原因探讨清楚以后,商鞅做出了这样的建议,“故民之于上也,先刑而后赏。故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治宜于时而行之”。从这个建议里面可以看出,商鞅的治国理念,确实具有与时俱进以及符合民情民意的一面,而且在具体推行时,要求不可盲目冒进,将赏罚的对象以及比例、次序加以精准把握,最后达到“归心于壹(将精力集中在农耕和作战上)”的治理目标。

商鞅的法治思想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是,通过奖赏与处罚来促进人们的守法意识。这样的法治,必须体现赏罚分明与公正的正义性,而不能出于个人,包括君主在内个人的意志。为了阐述如上法治思想以及与法治思想相关的问题,商鞅在《商君书》当中设计出了《错法》一篇,专门论述法治的实质与重要性。在论述法治的实质与重要性的时候,也注意到了培养忠臣的迫切性,这在《商君书》里面属于比较难以看到的内容,也是商鞅忠奸之辨思想表述当中不可多得的重要内容。商鞅在谈到培养忠臣问题的时候,是以法治的公平正义作为前提的,因此在话题展开的时候,就免不了要提到一些治国理政耗费成本高而最后所获回报低的例子。顺着这个话题去考察《错法》篇,就可以发现这样的例子:“人君有爵行而兵弱者,有禄行而国贫者,有法立而治乱者。”商鞅为此分析了其中的原因,他认为这是君主推行法治时没有体现公平正义所造成的结果,即“人君者先便辟请谒(先考虑宠臣的请托),而后功力(把有功劳者的奖赏放在后面),则爵行而兵弱矣。民不死犯难(民众不拼死作战),而利禄可致也(就可以轻易得到利禄),则禄行而国贫矣。法无度数,而事日烦,则法立而治乱矣”。商鞅为此开出了治疗如上国家出现面临三种祸患的药方:“是以明君使其民也,使必尽力以规其功,功立而富贵随之,无私德也(没有出于私心的奖赏),故教化成(国家的政令就能够成功)。”商鞅将忠臣的培养与君主执政素质的提高放到最后提出,而且使用的是自然推理总结的方式给予说出:“如此,则臣忠君明,治著而兵强矣。”这个总结性的话语字数不多,但包含着比较丰厚的意蕴,那就是忠臣明君需要和谐共处的治理社会观念,这说明在商鞅的脑子里面,没有完全抛弃儒家有关忠臣明君的理想社会治理观念,同时也说明,儒家与法家并不是水火不容的两种思想体系,二者完全可以互相借鉴。有鉴于此,我们应该认识到,如上所论也是商鞅忠奸之辨思想表述的独特之处。

商鞅对于官吏奸德的有关论述信息,除了在《壹言》篇当中有所表现之外,《靳令》(此篇与《韩非子·饬令》篇有相似之处,但不完全相同,已经有人说明《靳令》为商鞅的作品,此处不去论辩)篇当中也有所提及。《靳令》是论述全面严格执法的专门篇目,这从“勒令”二字是严格执法的字面意思上也可以判断出来。《靳令》篇当中关于官吏奸德的生成问题,商鞅认为是由于现实社会当中存在着执法不公平所引出。反过来说,如果执法得到公平无私的程度,官吏的奸德也会随之消失。《靳令》开篇就这样说:“勒令,则治不留(官府的政务就不会拖延);法平,则吏无奸。”如上话语是从正面看,似乎有关官吏的奸德问题不是很突出,只以“吏无奸”道出就是明确的证明。然而,这句话当中的涵义还存在着可以从反面入手加以体会的空间。其涵义当中包括着法令不公平是造成奸臣大行其道的主要诱导因素的意味。商鞅承认奸臣的存在,并坚持以法治体现公平正义的方式加以治理,而且对于奸臣的治理充满了自信,说明奸臣的生成主因不能完全归结于官吏自身,而是有着深厚的社会背景,这就要求君主在制定法令的时候,要充分体现法令的公平正义周全性质,不给官吏在执法的过程当中,留下为自身谋求私利的空间,这种治理奸臣的理念,在那样的社会环境当中就能够响亮地提出,实在是开明的表现,应该受到极高评价。《靳令》所强调的是严格执行法令,严格执行法令的目的即要全面抑制奸德,将被奸德败坏了的社会状态还原到一个清明、公平、正义的本来面貌,这里就自然出现了商鞅以《靳令》作为抑制奸德的文章题目,来表现他心目当中抑制奸德所要达到的理想状态。除了上述“吏无奸”是理想状态之一外,还要达到“国无奸民”“都无奸市”的理想状态。这说明商鞅在判断奸德的时候,将官吏与民众联系在一起,表现出了全面观察问题的辩证眼光。在论述奸民与奸市的关系时,商鞅的顺序排列是:“国无奸民,则都无奸市。”由此可见,在商鞅的心目当中,早就明白了人是决定一切因素的道理,这是他之所以将抑制奸德放在社会治理首位的根本原因。但商鞅在抑制奸德的时候,将有利于社会生产力提高的工商业也视为奸德,认为“物多末众,农弛奸胜,则国必削”。“末”即是对工商业的贬称,“奸胜”就是指工商业的高度发展。工、商、农本来是三位一体的产业链,没有工业,农业实现不了高度发展的目标,军事装备水平也不能有大力提升。没有商业,物产不能有效流通以达到交换的目的,就无法真正推动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商鞅将粮食视为一切工作的生命线,这本身并没有错,甚至提倡“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用粮食换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殆”。同样是通过交换以便达到获取利益目的的活动,以物易物或者是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商业活动,被贬斥为奸德,并以“末”称之,而“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的交换活动,则与“官爵必以其力”联系在一起,并将之视为促动“农不殆”的得力措施加以推广,具有明显的褒奖意味。商鞅在这表现出了对奸德判断标准不一的逻辑错误,其说服力不能打动人心,是必须要给予揭穿的。商鞅在《靳令》篇当中还有“邪臣”一说:“君务于说言,官乱于治邪,邪臣有得志,有功者日退,此谓失。”其中的“邪臣”就是奸臣,商鞅这里所的奸臣,是指没有战功,只会空谈的官吏。因为此书的研究对象,是集中关注确切用“奸”字表达的奸德,因此这里的“邪臣”云云,就不去展开论述了。

商鞅是一个有着清醒头脑的政治家,面对着战国时期风起云涌的混乱局面,要想在群雄逐鹿的环境当中迅速崛起,形不成以君主掌握高度集中权力的体制,要想提高战胜对方的战斗力是不可想象的。在这种认识问题观念的驱使之下,商鞅在《商君书》当中,设计出了《修权》一篇,专门论述如何加强君主权力的问题。加强君主权力集中体制的形成,终归于为了促成国家的长治久安以及实力的增强。商鞅没有片面强调君主权利的集中在社会治理过程当中唯一作用,而是看到了君主权力在握以后,还必须制定恰当的法令,以保证君主权力的有效性,在以法令的形式保证推行君主权力有效性的时候,君主上下要以诚信的态度推行法治。这样就构成了商鞅《修权》思想当中“法”“信”“权”三者合一的社会治理思想体系。这个体系的构成,根本目的是抑制奸德,因此在《修权》篇当中,就少不了忠奸之辨思想的表述。下面看《修权》篇的第一段:“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权制独断于君则威。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惟明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故上多惠言而不克其赏,则下不用;数加严令而不致其刑,则民傲死。凡赏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约也。故明主任法。明主不蔽之谓明,不欺之谓察。故赏厚而信,刑重而威必。不失疏远,不违亲近。故臣不蔽主。”商鞅在讲述“法”“信”“权”三者关系的时候,丝丝入理,环环相扣,具有无可辩驳的逻辑性。尤其是讲到君臣民众上下左右均养成诚信道德的时候,充满自信地做出判断,认为民众对于官方制定的刑赏法令,也就会以诚信的态度对待,奸德因此也就不会无来由地出现,“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说的正是这种局面的形成。由此可以看出,诚信道德在社会治理过程当中所能够起到的作用。诚信道德是儒家倡导的重要伦理道德范畴,与仁、义、礼、智具有同样重要地位,后来被演化成五德,对社会治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商鞅一方面极力贬斥儒家思想在社会治理过程当中所能够起到的作用,并将“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称为“六虱”(《靳令》),另一方面却又将诚信视为“国之所以治者三”的重要因素之一,对于促进事业成功与抑制奸德有着决定性作用(“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而且还将诚信道德视为明主的标志之一(“惟明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这就不禁使我们想到,商鞅是一个具有主观情绪极为浓厚的政治家,其表现是,当需要诚信道德的时候,就极力夸大诚信道德的作用,当换上一种语境发表自己观点的时候,就以不友好的态度对待诚信道德。这种阐述理论观点上的不统一口径,有其一贯性表现,无论对于商鞅自身的为人,还是在执政时所体现的国家形象,都是引起人们诟病的重要原因,这里不得不将其如实地揭示出来。在《修权》篇当中,商鞅的忠奸之辨思想是其思想体系里面的重要成分,尤其明显的是,能够见到对忠臣与奸臣的对称表述。下面录出《修权》当中的两段话加以对照:“授官不以其劳,则忠臣不进;行赏赋禄不称其功,则战士不用。”“夫废法度而好私议,则奸臣鬻权以约禄,秩官之吏隐下而渔民。”第一段话是由“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为话题开端所引出的“忠臣不进”问题。第二段话是由“废法度而好私议”为话题开端所引出的“奸臣鬻权以约禄”的问题。两段话的话题开端所围绕的主题思想完全相同,只是一为“多释法而任私议”,另一个则变化成“废法度而好私议”而已。这说明在相同的原因面前,可以有“忠臣”的话语表述,也可以有“奸臣”的话语表述。虽然忠臣与奸臣是一对反义词,但将“忠臣不进”与“奸臣鬻权以约禄”放在一起对比,可以发现二者所表达的意思就有一定的趋同之处了。但不能视为在商鞅的上述话语里面,将忠臣与奸臣混为一谈。商鞅没有直接给忠臣与奸臣界定过概念,但通过下面《修权》里面的一段话,可以看出给忠臣与奸臣所规定的大致外在表现:“凡人臣之事君也,多以主所好事君。君好法,则臣以法事君;君好言(好听好话),则臣以言事君。君好法,则端直之士在前;君好言,则毁誉之臣在侧。公私之分明,则小人不嫉贤,而不肖者不妒功。”在上述这一段话里面,我们可以看出,“以法事君”者与“端直之士”就是忠臣,“毁誉之臣”与“小人”“不肖者”就是奸臣。加上“奸臣鬻权以约禄”的话,可见出商鞅将奸臣的诠释要远远比对忠臣的诠释要深刻。这种表述代表了商鞅“求过不求善”的一贯治国理念倾向,是其忠奸之辨思想的又一种表述。

被视为地处西北边鄙的秦国,曾经是周人早期的繁衍生息之地,有着独特而富饶的山川地理环境,后来随着周人的东迁,周人曾经生存过的地区人口逐渐相对减少了,与邻国三晋(韩、赵、魏)相比,人均田亩占有绝对优势。面对如上现实环境,如果统治者治理措施得法,农业生产力可以得到大力提高,完全可以形成雄踞其他侯国地位之上的实力。人口稀少造成了劳动力较为稀缺的事实,对发展农业极为不利。摆在商鞅面前的头等大事,就是如何想办法招徕大量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商鞅于是就在《商君书》里面留下了《徕民》一篇,论述了招徕三晋民众来秦国从事农业生产策略以及重要性。《徕民》篇首先将秦国的自然与人文环境与三晋大地进行了比较,然后提出了向三晋大地招徕从事农业劳动人口的措施。“山陵、薮泽、溪谷可以给其材,都邑蹊道足以处其民,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上古帝王规划土地、分配人口的原则)”是商鞅引出话题的前提。按照这个上古土地与人口分配的原则来看,秦国的人口少,土地多,完全有必要从邻国招徕劳动力。三晋大地的现状与秦国恰好相反,形成互补之势,完全有向秦国输出劳动力的可能。下面是《徕民》篇的具体论述:“今秦地方千里者五,而谷土不能处二,田数不满百万,其薮泽、溪谷、名山、大川之材物货宝又不尽为用,此人不称土也(人口少不能满足土地耕种的需要)。秦之所邻者三晋也;所欲用兵者,韩、魏也。彼(三晋)土狭而民众(土地少而人口多),其宅参居而并处。其寡萌贾息民,上无通名,下无宅田,而恃奸务末作以处。人之复阴阳泽水者过半。此其土不足以生其民也,似有过秦民之不足以实其土也。意民之情,其所用者田宅也。而晋之无有也信,秦之有余也必。”在上述分析三晋大地人口与土地不相对称的现状时,对彼地人们“寡萌贾息民,上无通名,下无宅田,而恃奸务末作以处(百姓从事商业获利的,上无爵位,下无土地和住宅,唯一的生存方式只能靠奸德手段从事工商业来维持生活)”的生活状况做了深刻的分析,将从事工商业的生产活动称之为“恃奸务末作”,鄙夷的口气非常明显。这是商鞅在《徕民》篇当中最先抛出的忠奸之辨思想表述,与以前篇目当中视从事工商业的生产活动为奸德的观点没有任何不相同之处。

商鞅有通过当前赏、刑、教化的强化,最终达到无赏、无刑、无教化境界的长远政治目光。在走向这种境界的过程当中,不能急于求成,而是要做出长期的努力。在长期的努力过程当中,首先要做到统一奖赏、统一刑罚、统一教化。《赏刑》就是为此而设计出来的篇目。《赏刑》篇在论述统一奖赏、统一刑罚、统一教化的内容里面,统一刑罚具有其他二者不可比拟的重要地位,这是商鞅作为一个法家政治家所具有的本来面目,下面看其对统一刑法即“壹刑”的论述:“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同官之人,知而讦之上者,自免于罪,无贵贱,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故曰: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夫先王之禁,刺杀,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伤民也,以禁奸之过也。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邢民。国无邢民,故曰:明刑不戮。”上述有关“壹刑”论述的话语里面,表达刑罚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实在是明朗不过的了,所以无需重新诠释。需要指出的是,商鞅第一次正面论述了刑罚实施的威慑作用。并且将“明刑不戮”视为刑罚的理想境界加以突出表述,这种表述展示出作为法家政治家商鞅的开明与清醒,是值得大力宣传的。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夫先王之禁,刺杀,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伤民也,以禁奸之过也。故禁奸之过,莫若重刑”的诠释,向人们论述了刑罚“以禁奸之过也”的法理依据以及实施刑罚的目的。上述论述过程当中使用的“忠臣”“奸”是商鞅忠奸之辨思想的体现,表现出忠臣也有过错以及有奸必禁的思想与“壹刑”思想,是一个和谐的统一体,不存在彼此轻重的区别。还应该看到的是,商鞅对奸德的认定范围与“壹刑”的重要性论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样就可以看得出来,商鞅的奸德认定范围具有细大不捐的广泛包容特点。先看下面的话:“晋文公将欲明刑以亲百姓,于是合诸卿大夫于侍千宫,颠颉后至,吏请其罪,君曰:‘用事焉。’吏遂断颠颉之脊以殉。晋国之土,稽焉皆惧,曰:‘颠颉之有宠也,断其殉,况于我乎!’举兵伐曹、五鹿,又反郑之埤,东卫之亩,胜荆人于城濮。三军之士,止之如斩足,行之如流水。三军之士,无敢犯禁者。故一假道重轻于颠颉之脊,而晋国治。昔者,周公旦杀管叔、流霍叔,曰:‘犯禁者也。’天下众皆曰:‘亲昆弟有过不违,而况疏远乎!’故天下知用刀锯于周庭,而海内治。故曰: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上面所举出的两个例子,既是“壹刑”的例子,也是“禁奸”的例子,可以合称为以“壹刑”抑制奸德的例子。晋文公为了能够统一号令,将迟到的颠颉腰斩,而且加以示众。商鞅将这个例子用来说明晋文公是一个善于通过严刑酷法整治军队纪律的开明君主,而颠颉则是一个在严刑酷法面前犯奸德的大臣。这样就可以看得非常清楚了,只要是不符合君主要求的一切行为,不论过错造成的危害有多大,都属于奸德的范围,因此必须加以严刑酷法加以禁止。管叔、霍叔等人是勾结商纣之子武庚以及徐、奄等东方夷族反叛的人物,周公旦将他们杀掉与贬黜,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周公旦视管叔、霍叔为犯奸德之人,并加以禁除也是人人可以接受的事情。商鞅将如上两件造成不同危害的事情放在同等地位上来说明“禁奸”的重要性,充分说明了商鞅对于奸德认定范围的广阔性。同时也说明,在商鞅的心目当中,“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是牢不可破的坚定信念,“重刑”的作用在于威慑,最终的效果是实现“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在商鞅的统一奖赏、统一刑罚、统一教化的治国理念以及措施当中,无疑将统一刑罚视为能够立竿见影的最重要措施加以宣传与实施。这是因为刑罚是抑制奸德的最有力武器,因此“圣人不宥过,不赦刑,故奸无起”就成了商鞅极为看中的榜样,并将这种榜样行为当作“圣人治国也,审壹(统一奖赏、统一刑罚、统一教化)而已矣”的绝妙招数加以总结,并予以大力宣扬,从中可以看出商鞅的追求目标。

具体问具体考虑是今人奉行办事规律的最佳准则,这个最佳准则也可以称为与时俱进,其中所包含的要义是,随着时代、环境的变迁,应对的办法也要随之变化。这个道理在古人那里,实际上也是早已熟悉的方法论。尤其是在治国理政措施的制定上,一般的君主大臣都有着清晰的把握,更不用说是明君贤臣了。商鞅作为彼时有作为的法家政治家,所奉行的准则无疑是与时俱进的。这种与时俱进的思想,在《商君书》当中的《画策》篇里,有着明确而有力的论述。战国时期的政治形势谁都清楚,贫穷弱小保守是无法保住国家生命的,于是彼时各诸侯国都曾经有过不同程度的变法图强行动。在变法图强的行动过程当中,能够抓住时机,制定出强有力的措施,将国家的实力提高到绝对压倒对方的时候,就可以成为胜利者。国家实力的强大,是综合指标,既包括人心的众志成城,也包括生产力的极大提高。要想达到这两个方面的全面丰收,治国策略的选择是进入的首选门径。商鞅最为清楚的是,没有社会秩序的井然治理,发展事业不过是一句空话而已。在商鞅这样一个法家政治家的心目当中,依法治国无疑是治理社会秩序的不二选择。所以在《画策》这样一篇为他人谋划策略的文章里面,就理所当然要论述依法治国的问题了。商鞅的依法治国思想,就是依法治人思想。依法治人无非是两个方面,即一方面是奖赏,另一方面是刑罚,这两个方面是贯穿在他法治思想始终的重点。但是这绝对不是说,商鞅在这里又开始自己的老调重弹,而是有着自己新的独特话语表述出来。先让我们看商鞅对于依法治国选择以及赏罚措施选择必然性的论述:“昔者昊英之世,以伐木杀兽,人民少而木兽多。黄帝之世,不麛不卵(不允许捕杀幼小野兽,不允许吃鸟蛋),官无供备之民,死不得用棺椁。事不同皆王者,时异也。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众暴寡。故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配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故时变也。由此观之,神农非高明于黄帝也,然其名尊者,以适于时也。故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重刑”是商鞅治人思想里面最为重要的内容,所以最后落款于“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这同时可以说明,商鞅的“重刑”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以此类推,其依法治国的策略也是手段,同样不是目的。为了走向最终的人类社会治理理想状态。商鞅极力倡导,在通向未来理想的道路过程当中,重刑法令的制定与实施是必须同时进行的工作。商鞅为了说明二者的不可缺一,分析了一些国家治理混乱局面造成的原因,在于有法不依,或者是刑罚过于量轻,不足以震慑犯罪,而不是没有制定法令,他这样说:“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没有让法律一定施行的办法),国皆有禁奸邪刑盗贼之法,而无使奸邪盗贼必得之法。为奸邪盗贼者死刑,而奸邪盗贼不止者,不必得也(做了坏事不一定得到处罚),必得,而尚有奸邪盗贼者,轻刑也。轻刑者,不得诛也。必得者,刑者众也。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故不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而民莫敢为非,是一国皆善。故不赏善而民善。赏善之不可也,犹赏不盗。故善治者,使跖可信,而况伯夷乎?不能治者,使伯夷可疑,而况跖乎?势不能为奸,虽跖可信也;势得为奸,虽伯夷可疑也。”商鞅在这里充分表达了奸德是外在环境变化产物的观点,反过来说,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奸德的抑制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这就是在《赏刑》篇当中所表述的“明刑之犹至于无刑”思想的跨越章节印证。在如上摘录下来的文字当中,有关奸德的论述,我们可以在内容上将其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奸邪”二字5次出现的相关句子,其中贯穿的思想是,面对“奸邪”德行必须施以能够起到威慑作用的重刑——死刑,这种重刑的施行必须达到“使跖可信(能使类似于盗跖一样的人变得诚实可信),而况伯夷乎”的良好效果,这个良好效果的获得,关键之处在于有法必依。这里间接表现出了商鞅法力无边的自信与奸德抑制不是不可想象的思想观念。这种具有自信十足的思想观念,是在通晓古今以及国内外形势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其可靠性是可想而知的。第二部分是“势不能为奸,虽跖可信也;势得为奸,虽伯夷可疑也”至理名言当中所包含的深刻哲理。这个哲理告诉人们的真谛是,从“势(环境)”的改变入手,奸德可以得到彻底抑制,甚至可以使曾经有过奸德前科的人,转变成为具有诚信道德的人。综合如上两个方面的论述内容,可以看出商鞅极端死刑主义的倾向,但这个倾向只是治理社会的手段,而不是仅仅为了追求死刑的目的,因此还是值得肯定的。商鞅认为,在一个法治严明的国家里面,奸德可以得到彻底抑制,而在一个即将要灭亡的国度里,由于没有严明的法度,“奸民(犯奸德之民,即善于偷奸取巧之民)”会到处泛滥。商鞅在发表这个观点的时候,特意为“奸民”作了概念界定:“不作而食,不战而荣,无爵而尊,无禄而富,无官而长,此之为奸民。”这里的“奸民”有些充当的就是奸臣的角色。而在全面走向治世的国家里面,甚至能够出现“治主无忠臣”的理想局面,这是由于有健康与健全的法律作为监督,人人都可以恪尽职守,或者说人人都是忠臣,所以没有必要树立忠臣榜样,所以不能将“治主无忠臣”理解成治世的君主不需要忠臣。通过如上在不同国度里面,奸臣与忠臣的有与无的对照,再一次证明了法治可以抑制奸德的真理。以法治抑制奸德,君主必须具有明君的素质。明君素质的基本要求是,能够从宏观上观察到天下大形势当中各个方面的变化,成为一个心明眼亮的明察善断君主。商鞅这样说:“所谓明者,无所不见,则群臣不敢为奸,百姓不敢为非。是以人主处匡床上,听丝竹之声,而天下治。”这里所说的“无所不见”包括法令的落实情况,官吏在落实法令时候的行为等。官吏当中没有奸臣,老百姓自然不会为非作歹。在商鞅的心目当中,君主就是一切,而君主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法治来进行。君主在进行工作的时候,要将抑制奸德放在首位,而奸德的存在,占据着极为广泛的空间,这就需要君主能够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君臣上下和谐共处的良好治世局面。

《商君书》里面有两个篇目的主题思想有极为相近似之处,即《去强》与《弱民》(此篇的作者归属有争议,这里不去辨证)篇,而且这两个篇目当中都含有忠奸之辨思想内容。《去强》篇的主题此处不必重说,这里所要讨论的是《弱民》篇。《弱民》就是削弱民众的力量,使之无条件服从国家的法令,不至于生成与统治阶级对抗的实力的意思。商鞅写作这篇文章的目的非常明确,即采取法治的手段,削弱民众对抗统治阶级的战斗意志,从而迫使民众服从法令,使之成为没有独立意志的附庸。这是商鞅的一贯思想,单就这个问题来说,没有多少新鲜之处,因此不必反复赘论。这里所能看出与商鞅老旧话题不同的是,他在论述“弱民”道理的时候,加入了忠奸之辨思想的内容,是我们必须要关注的重点。商鞅在论述民众奸德生成的原因时,依然坚持“上舍法,任民之所善,故奸多”的旧观点。在这个观点里面,“善”不是善良的意思,而是不受法令的约束,任意而为的意思(这是参考他人的研究成果做出的解释,可见《商君书》后面的注释[18])。明白此处“善”的涵义之后,再去看商鞅对奸德生成原因的阐释,就可以明白其大概意思了。商鞅这样解释民众生出奸德的原因,就阐述问题的自身来看,没有任何逻辑上的错误。但如果对所谓的“奸多”进行追问时,就会发现,商鞅将奸德的范围给予了无限放大,即将凡是不从事农战的事业都归结为奸德,懒惰也是奸德,甚至连民众的知识、觉悟、智慧的提高,也视为奸德。商鞅如此判断奸德,是出于对国家稳定大局负责而为,有其积极因素,但以愚民的方式给奸德以无限放大,就显得有些不可取了。商鞅也明白,“兵易弱难强;民乐生安佚。死难,难正(为国家的灾难拼死命,是难以期望做到的)”的道理,但一遇到“事有羞(民众有羞于参加战争的内心)”,就开始有意识地装糊涂了,认为这是民众的奸德,所以就冒出了判断民众为“多奸”的话,实际上这是商鞅出于为君主服务的思想驱使所为。按照商鞅“多奸”论来推理,“多奸疑(羞战之心的奸邪止息),敌失(敌人有失误),必利(一定会对我方有利)”的论述,就是非常有道理的结论。商鞅将民众视为奸德拥有的主体,动辄就以法治为借口来加以抑制,有其过当之处,应该引以为戒。但不能因此就否认在民众当中存在着奸德行为。客观的事实是,如果不对民众施以法治,道德行为得不到规范,社会治理不过是一句空话而已。社会要走向全面治理,君、臣、民众三者必须齐心协力。在《君臣》篇里,商鞅充分论述了三者在社会治理过程当中所处的不同角色和作用,并且突出强调了人民的人口众多易于生成奸德的必然规律,说来颇有道理。《君臣》篇如此讲述如上道理:“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时,民乱而不治。是以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名号,以别君臣上下之义。地广,民众,万物多,故分五官而守之。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义、五官之分、法治之禁,不可不慎也。”君、臣关系的出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社会治理又是推动社会文明进一步发展的有效措施。法治是社会治理过程当中最有力的制度武器,所以人类进入依法治国的历程当中,是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得以进一步提升的标志。在任何一种社会结构当中,老百姓永远是多数。没有组织的老百姓,只是乌合之众,难以形成统一的道德规范,这就是商鞅所阐述“民众而奸邪生”的道理所在。这个道理的阐述,是对人类历史进行充分研究得出的结论,而且这里的“奸邪”也不一定就是专门指向不服从统治阶级意志的那一部分道德行为,而是抛开特有的阶级属性所指向的道德行为。建立在这样的前提之下,去“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的抑制奸德措施,则是完全体现全民意志的政治文明举措,必然会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赞誉。这是商鞅忠奸之辨思想当中具有鲜明中立倾向的表述,其进步性是显而易见的。

任何一种形态的社会,不论其治理得好坏,在主观上都不会容忍危害社会安定以及阻挠社会治理措施施行之奸德的泛滥。而对于奸德的抑制,总会因为执政者思想观念的不同以及执政手法的不同,所采取的措施也会有所不同。商鞅在《禁使》篇当中就举过如此抑制奸德的例证:“或曰:‘人主执虚后以应,则物应稽验,稽验则奸得。’”其意思表述明白,是确切地在说:“有人说:‘君主以虚心、退守的态度对待一切,就能使事物得到核查校验,经过核查校验就能发现奸邪。’”[19]如上所举不管它属于哪一个思想流派的观点,甚至是对于观点当中是否存在谬论,也可以放在一边不去理会,但其所出观点当中,包含着对于奸德主张给予坚决的抑制的成分是应当给予肯定的。再清楚不过的是,这个观点里面包含着通过君主的虚心、退守态度,迫使奸德自我抑制的意味。很明显,发表这种观点的人,一定认为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抑制奸德措施。事物存在的复杂性规律告诉人们,任何一种危害社会进步以及侵害他人利益的奸德,很难出现自我抑制的结果。商鞅正是站在这样的历史高度进行观察问题,所以自然就会否定“奸德自我抑制”的观点。商鞅认为,奸德只有在众目睽睽的监督之下才能被发现,被发现之后,再行之以刑罚,才可以得到有效抑制。这是商鞅抑制奸德需要充分互相监督方可奏效的忠奸之辨思想表述,在《商君书》当中实为另外一种话语。《禁使》篇详细表述了反对“奸德自我抑制”的理由,下面请看摘录下来的文字:“臣以为不然,夫吏专制决事于千里之外,十二月而计书以定。事以一岁别计,而主以一听,所见疑焉,不可蔽,员不足。夫物至,则目不得不见;言薄,则耳不得不闻。故物至则变,言至则论。故治国之论,民不得不避罪,如目不能以所见遁心。今乱国不然,恃多官众吏。吏虽众,事同体一也。夫事同体一者,相监不可。且夫利异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为保也。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上与吏也,事合而利异者。今夫驺虞,以相监不可,事合而利同者也。若使马焉能言,则驺虞无所逃其恶矣,利异也。利合而恶同者,父不能以问子,君不能以问臣。吏之与吏,利合而恶同也。夫事合而利异者,先王之所以保也。民之蔽主,而不害于监,贤者不能益,不肖者不能损。故遗贤去智,治之数也。”商鞅在如上一段文字里面,举出了好几个具体例证来说明任何人在失去必要的监督以后,都有可能生出损公肥私的奸德,而且对于监督与被监督者的双方来说,不能是“利合而恶同者(利益一致,罪恶相同的人)”。商鞅所举出的一个例证是,远离君主在“千里之外”的地方独立决断政务的官吏,即使官吏将所办理的政务全部记录在册,君主也只能一年审核一次,其中所隐藏的奸德是没有任何人证与物证可以作为证据的,所以就谈不上通过“核查校验”的方法发现官吏的奸德,也就更谈不上存在“奸德自我抑制”虚幻理想。之所以出现如上情况,是因为在外地独立决断政务的官吏之间,存在着“利合而恶同”的问题。第二个例证是,驺虞(马夫)与驺虞之间,也是“利合而恶同”的关系,因此不可互相监督,唯有“若使马焉能言(如果马能够说话),则驺虞无所逃其恶矣(马夫的奸德就会被完全揭露出来),利异也(双方的利益追求不相同)”。第三个例证是,“民之蔽主,而不害于监(不受监督的妨碍)”的事实,同样的道理,民与民之间的关系也是“利合而恶同”的关系,这样就势必会造成“贤者不能益,不肖者不能损”的混乱局面。商鞅在这里提出了“事合而利异者(事务相关而利益不同的人)”,彼此进行监督的著名论断,可以视为他忠奸之辨思想当中的独特表述,这种方式后来被发展成为“连坐”(先王之所以保也)与“告奸”相互结合的抑制奸德措施,其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在冷兵器时代,能够生产出大量的粮食,又拥有一支颇有战斗力的部队,就可以成为一方霸主。而霸主地位的取得,需要从社会治理开始做起。社会治理的立竿见影效果,法家所倡导的严格遵守官方制定法令的方法,在特定的环境当中,确实有着其他方法不可替代的作用。《慎法》是商鞅又一篇强调严格遵守法令的文章,但在这里又提出了新的命题,即在抑制奸德的时候,不能任用没有建立功业的,或者是通过舆论推荐出来的“贤者”,因为这些人的善良正直,是根据“所以为善正,党也。听其言也,则以为能;问其党,以为然”的方法判断与选拔出来的。果真如此的话,所谓的“贤者”就成了真正的小人,这种判断与选拔“贤人”的方法恰好“势正使污吏有资而成其奸险,小人有资而施其巧诈”,成了促成奸德生成的方法,而不是抑制奸德的方法。这种方法等于“初假吏民奸诈之本(一开始就给了官吏与人民以奸诈的根本),而求其端悫其末(而希望他们长出端正和朴实的枝叶)”。如果照此下去,“禹不能以使十人之众”,更何况是“庸主安能以御一国之民”?在这样的社会环境当中,空谈仁义道德,不付诸实际的抑制奸德措施,只能是贻误治理国家的机会,永远处于被动落后境地。“故有明主忠臣产于今世,而欲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这里所提倡的明主与忠臣,与儒家的明主忠臣说在字面表达上没有区别,但在实际内涵上,与儒家所倡导的明主忠臣以德治国有一定的区别。其区别可以看得很清楚,即“不可以须臾忘于法”。在这样一句简短的话语当中,包含着否定以德治国的内容。正是在这种精神的驱使之下,商鞅接着就表达出了“不可以须臾忘于法”的具体措施,那就是“破胜党任(战胜党羽和奸巧),节去言谈(取消虚妄之言),任法而治矣”。这样做的原因是“使吏非法无以守(使官吏除了法度之外没有依仗的东西),则虽巧不得为奸(那么即使奸巧也做不了坏事)”。以此类推,同样的效果也就会生成了,“使民非战无以效其能,则虽险不得为诈”。在确切的法治面前面,一切奸德都可以得到抑制,商鞅将这种得到治理的理想称之为“法任而国治矣”。“法任而国治”有其深刻内涵,不能简单地故意将其歪曲为仅仅是“捉贼拿奸”,而是一个广泛调动多方面积极因素,极力涤除空谈,崇尚实干精神的综合治理措施。商鞅在阐述这个道理的时候,依然将通过法治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放在头等重要位置,其中也包括着对道德精神力量的重视:“千乘能以守着,自存也;万乘能以战者,自完也。虽桀为主,不肯诎半辞以下其敌(不肯说半句软话向敌人示弱)。外不能战,内不能守,虽尧为主,不能以不臣谐所谓不若之国(不能不向不如自己的国家讲和臣服)。自此观之,国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于此二者本于力(提高国家与君主地位的根本是力量),而世主莫能致力者,何也?使民之所苦者无耕(无非是耕田),危者无战(无非是战争)。二者,孝子难以为其亲,忠臣难以为其君(这两件事情,孝子为了他的父母,忠臣为他的君主,都难以做到)。今欲敺(驱)其众民,与之孝子忠臣之所难,臣以为,非劫以刑而驱以赏莫可。而今,夫世俗治者,莫不释法度而任辩慧,后功力而进仁义,民故不务耕战。彼民不归其力于耕,即食屈于内(国内的粮食就缺乏了);不归其节于战(不把节义放在战争中),则兵弱于外。入而食屈于内,出而兵弱于外,虽有地万里、带甲百万,与独立平原一贯也。”上述所论述的逻辑性无可挑剔,所论述的内容符合实际情况,无需进行一一演绎。唯有对忠臣事君的表述,具有一家之言的独特之处,需要在这里加以诠释。所需要诠释的是,商鞅将忠臣的人性特征给予了如实地揭示,没有给予玄虚的吹捧,认为忠臣与常人有相同的一面,即对于“苦”与“危”也有逃避的本能,也需要通过外在的激励,才可以表现出与常人不相同的精神境界,这是忠臣观的阐述话语当中,极为少见的观点。在商鞅的这个阐述当中,自然就会推出以“刑”与“赏”激发忠臣人格的观点,这等于将人格的显示,看成是后天培养的结果,其中包含的唯物主义精神更为鲜明。而在“不归其节于战(不把节义放在战争中),则兵弱于外”的论述当中,依然将“节”当成战争可以取胜的关键之处,这又是对人的主观能动作用的完整诠释,与忠臣人格需要激励方可显示的观点相比,只是内涵完全相同的词语置换而已。

商鞅在强调严格依法治国重要性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的同时,十分重视法令实施的有效性问题。法令实施有效性目的的达到,除了设置大量的严格执行法令的官吏岗位,还要有经过大力宣传,让人人懂法、知法,明白具体法令所包含的实质内容,形成人人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自觉相互制约的自治意识,这样才可以算得上是真正的天下走向大治。天下大治依靠的是法律,具体法令又是指导每个人走上正确人生道路的航灯,因此可以说“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在《商君书》最后一篇的《定分》当中,商鞅将如上问题给予了充分论述,而且还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忠奸之辨思想问题。为了说明问题,我们先摘录如下一段文字来看:“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其不几亦明矣。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骛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今法令不明,其名未定,天下之人得议之。其议,人异而无定。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尧、舜犹将皆折而奸之,而况众人乎?此令奸恶大起,人主夺威势,亡国灭社稷之道也。今先圣为书而传之后世,必师受之,乃知所谓之名;不师受之,而人以其心意议之,至死不能知其名与其意。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分也。名分定,则大诈贞信,巨盗愿悫,而各自知也。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故势治者不可乱,势乱者不可治。夫势乱而治之,愈乱;势治而治之,则治。故圣王治治,不治乱。”这一段文字是与《定分》篇当中的主题联系最为密切的一段,其中明确地解释了“定分”的涵义及其重要性。“定分”就是确定名分之意,具体地说,就是人们面对着诸多事物,要知道哪些事情该做,哪些事情不该做,一个人在具体的环境当中,应该尽到什么样的义务,等等。对于制定法令的人来说,要为劳动者规定清楚,通过什么样的劳动途径才可以获得自己的劳动产品,等等。“定分”是一个比较庞大的社会责任与社会义务规定系统,不可一一说来。商鞅为了说明“定分”的确实规定性,举出了绝好的例子加以诠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这是一则非常简短而且是抽象概括面非常广泛的形象化说理,使用极为常见的“兔走,百人逐之”与“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事实为例,从“未定”与“已定”两个角度,为“定分”做出了极为准确的界定,确实具有微言含大义的品质。商鞅在阐述依法治国的目的就是为整个社会“定分”的意义时强:“名分不定,尧、舜犹将皆折而奸之,而况众人乎?此令奸恶大起,人主夺威势,亡国灭社稷之道也。”这里既说明了奸德的生成与“名分不定”的渊源关系,同时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问题是,“奸之”与“奸恶大起”两个“奸”字词性的不同变化。“奸之”当中的“奸”是及物动词,这是奸德表述当中的独特用法,与现代汉语当中“奸”字的动词用法为同一种用法,这种用法一丝不走地移用了以奸德危害社会的实质,只是在与尧、舜这样极具褒奖的人物连用的时候,其包含的意思需要作出更加委婉的解释而已。“奸恶大起”当中的“奸”字属于正常的名词,没有出现词性的变化,因此无需去诠释。类似于这样将两个不同词性的“奸”字,放在相邻的位置表述奸德的说理方式,在先秦时期实为不多见(《左传》当中可以见到,可以参看),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商鞅还论述了“名分定”的作用在于,能够极大地抑制奸德,他具体表述为“则大诈贞信,巨盗愿悫,而各自知也”,其中的“大诈”就是涉指及其奸诈之人。从这个诠释当中可以看出,在商鞅的心目当中,有些奸德是属于不知名分所致,这样就等于区分了不知而为之的奸德与有意识为之的奸德区别。不知而为之的奸德,可以通过“定名分”的感化方式加以抑制,而有意识或恶意为之的奸德,就要以刑罚的方式加以抑制。这种提倡正确处理两种不同类型奸德的理论,在《商君书》当中还不多见。

通过以上对《商君书》有关忠奸之辨思想的基本状况的展示与比较细致的分析,现在做出如下总结:

第一,基本数据。《商君书》共有26篇,其中两篇只有题目而没有内容,所以实质性表达内容的文章共24篇。经过比较细致的统计发现,“奸”字至少出现59次,“忠”字出现至少7次,一眼即可看出,“奸”字占绝对优势,二者的比例是100∶12。从“忠”“奸”二字出现的篇目上看,共有18个篇目有所涉及,其比例是(以实有内容24个篇目计算)100∶70,意即有百分之七十的篇目与“忠”“奸”内容有关。出现“奸”字次数较多的篇目按《商君书》的篇目出现顺序排列是《垦令》出现8次,《说民》出现6次,《开塞》出现7次,《壹言》4次,《靳令》4次,《画策》9次。“忠臣”“奸臣”同时出现一个篇目当中的有1次,为《修权》篇。出现“忠臣”3次的篇目是《慎法》篇。上述“忠”“奸”出现的走向,真实地体现了法家忠奸之辨思想的倾向,与《韩非子》的倾向基本一致,这个“基本一致”是《商君书》影响了《韩非子》的结果,这两家都表现出与儒家鲜明相反的趋势。

第二,商鞅是一个能够说实话的法家政治家。这里所说的“实话”是指,在以人作为研究对象时,能够揭示出人性当中的本能。在揭示出人性的本能之后,能够用符合实际的语言将之表述出来,并制定出符合实际的措施,抑制人性本能当中存在的不合时宜部分。商鞅对于奸德的描述以及对于奸德抑制,已经到了让奸德无处藏身的程度。如为了彻底抑制奸德,商鞅可以说出“任奸,则民亲其制”的话。人类治理社会秩序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推进文明进步,以便抵御外来因素的侵害。但是也不排除个别人占据权力宝座以后,存在着一味牟取私利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是人性当中存在的本能展示,按照忠奸之辨思想的标准来看,这种本能属于奸德的范畴,当然应该受到抑制。奸德在受到抑制的时候,也有设法消弭外来抑制的本能。有些时候,奸德还有引导人们向善的功用。商鞅正是认识到了人性的这种特征,所以在施行依法治国的时候,提出了“任奸”的观点。“任奸”不是提倡下层民众发扬奸德,而是对于君主而言,应该采取一些能够驾驭民众的政治手腕,促使百姓服服帖帖地成为自己愚弄的对象。反过来说,“章善则过慝(表彰所谓的善民,民众的罪过就会本掩盖起来)”的情况也绝对不会是个例,而是有着明显的广泛性。类似于如上本来属于“密室”里的话,商鞅可却以当成政治见解来加以公开传播。对于这样一种政治见解,初听起来确实给人以肮脏的感觉,但在实际应用的过程当中,又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着浓厚的“实话”因素,所以,观其“以奸民治,必治至强”(《说民》)的理论,再观商鞅治理秦国的实际效果,就可以发现其中所存在的妙谛了。

第三,商鞅偏重于论述奸德而极少正面论述忠德的倾向,是其“求过不求善”(追究民众的过错,不理会民众的善举——见《开塞》)政治观念的体现。任何一个替君主管家的政治家,都要核算推行政治措施的成本。“求过”表现为使用刑罚的方式来解决,不仅不需要过多地付出货币(是指广义的货币,以后不再提示)成本,而且可能会有所回收(“罚”不仅仅是体罚,还包括货币赔偿因素)。“求善”是通过奖赏的办法来实现,需要付出货币成本。通过简单的成本核算,谁都知道“求过不求善”的方法对主家有利。就全社会的民众而言,情愿为君主出生入死的人不是很多,但在高压政策面前,冒着生命的危险,与统治阶级政策对抗的人也不是很多。商鞅非常清楚,抓住冒死对抗的一小撮,就等于为社会治理打开了大门。以此类推,抑制住了少量的奸德,就等于弘扬了的忠德。在这种逻辑的驱使之下,商鞅无处不谈奸德的抑制,有时还表现出奸德扩大化的倾向,甚至连可以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工商业,都统统纳入奸德的范围(从事有利于促进耕战事业的官方手工业如冶金、制陶,还有造车、交通、建筑等的生产活动没有被视为奸德加以抑制)。与其说这是古老的中国人重农抑商的传统思想,还不如说这是商鞅的发扬光大更为恰当。“求过”可以实现抑制奸德的眼前利益最大化,但以此来实现“藉刑以去刑”(《开塞》)的治国理想,不过是口头上的理想而已。商鞅自身的结局说明,社会治理如果走向极端化,严重脱离社会实际(不能将商鞅的被处死完全归结为旧势力的报复),顾此而失彼,不能相得益彰,连政策设计者自身的性命都难以保住,更不用说实现宏大的政治理想抱负了。商鞅以后秦国的发展,不是全盘照搬其依法治国措施的全部,而是在更新的基础上实现的。

第四,商鞅在忠奸之辨思想自身理论的表述上,没有太多的建树,而是在抑制奸德的措施上,用了较大功夫。在抑制奸德措施的制定上,主要对象是抑制民众的奸德,而对于官吏奸德的抑制措施,相对来说要少了许多。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商鞅自身的法家政治改革家的身份特征有密切关系。商鞅对于“辩慧之人”持以鄙视的态度,而对于具有实干精神的人,往往给予褒奖。就商鞅自身来说,其理论家的贡献远远比不上实干家的贡献。商鞅在秦国执政的接近二十年的时间里,通过依法治国措施的实施,极大地提高秦国的实力,使农业生产力与军事战斗力均得以极大提高,依靠的是商鞅自身的执政才能,而不是理论家的宣传才能。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无需再去赘论。需要说明的是,商鞅将奸德抑制的对象重点放在治理民众之上,而对于官吏的奸德抑制,相对来说要少了许多。《商君书》可见奸臣(《修权》)、邪臣(《靳令》,还有“群臣不敢为奸”的缩写《画策》)、奸吏(是“吏无奸”的缩写《靳令》)、邪官(《垦令》)等针对官吏奸德的词汇极为少见(本书主要讨论“奸”德,同义词一般不在讨论的范围,这里所列仅仅是为了说明问题,不能当作数据来对待),而奸民(《垦令》出现4次,《去强》出现2次,《说民》出现1次,《靳令》出现1次,《画策》出现1次)、民奸(“上舍法,任民之所善,故奸多”的缩写《弱民》、“民众而奸邪生”的缩写《君臣》)等针对民众的奸德词汇出现次数,是极为常见的现象。《去强》《说民》《开塞》《赏刑》《画策》《弱民》等是“奸”字出现次数多的篇目,其针对的对象都是民众的奸德。而《商君书》里面还没有专门抑制官吏奸德的篇目,这一点还不如《韩非子》(《韩非子》里面有专门讨论抑制官吏奸德的《八奸》与《奸劫弑臣》篇)。商鞅这样做的目的,确实带有愚民倾向。《垦令》篇当中的两段话,让我们看清楚了商鞅的面孔:“无以外权任爵与官,则民不贵学问,又不贱农。民不贵学问则愚,愚则无外交。无外交,则国安而不殆。民不贱农,则勉农而不偷。”“国之大臣诸大夫,博闻、辩慧、游居之事,皆无得为;无得游居于百县,则农民无所闻变见方。农民无所闻变见方,则知农无从离其故事,而愚农不知,不好学问。愚农不知,不好学问,则务农疾农。知农不离其故事,则草必垦。”在其变法的第一道法令里面,明确地将“愚农”的字样写入,其坦诚只是一个方面,其用心也是非常重要的另一个方面,真让后人切实感受到其变法的根本目的所在了。商鞅没有死于他所认为的“奸民”之手,而是死于官僚集团的奸德诬告陷害。其过程是,秦孝公死亡之后,秦惠王继位。秦惠王就是二十年前曾经犯法而几乎受到商鞅惩罚的太子。秦惠王怀着报复的恶意,听从公子虔的诬告,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将已经自动请求退休的商鞅施以车裂之刑。商鞅自己身死不说,最后落得个“灭商君之家”(《史记·商君列传》)下场。这在客观上说明了将抑制奸德的苗头集中在民众身上是彻底的错误,同时也说明,商鞅在施行变法的过程当中,有其幼稚的一面。

第五,商鞅的忠奸之辨思想当中,存在着欺软避硬的倾向。这种倾向与上述偏重于抑制民众的奸德而忽视官吏奸德的抑制,是顺接关系。对官吏阶层的袒护,是统治阶级的共识。虽然有过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美谈,但在商鞅这里,依然没有完全走出柿子挑软的捏的怪圈。秦惠王为太子的时候犯法,是鲜明不过的奸德,商鞅没有拿去处以死刑,不是法律那里面没有死刑的规定,而是特意赦免的结果,从而纵容了这样一个十恶不赦之人奸德的大肆滋长。下层民众本身是社会的最底层,也是社会上的最软弱群体,在商鞅的依法治国法令里面,对犯有奸德下层民众的认定,包括告奸法的实施,都是在弱势群体的下层民众当中展开的。《垦令》是发给下层民众的法令,其中所包含的内容是,胆敢有不从者,就以奸德之人视之,在刑罚面前绝对得不到赦免。民众本来就是弱势群体,还要提出“弱民(削弱民众力量)”的法治措施,从而驱使民众为君主耕战,不从者绝对以奸德认定。商鞅所提出的“任奸”说,实际上就是以硬欺软的同义词。《开塞》篇论述清除君主统治当中的障碍,将民众的奸德视为清除障碍当中的第一道突破口。“长而不攻,则有奸”(《壹民》)说的是,民众积聚下力量(指农闲休息),不把他们拉上战场打仗,就被认为会生成与统治阶级对抗的奸德,于是就使用疲劳战的方法来打扰民众,这对于商鞅来说,不仅不会感到无聊,反倒自我感觉良好,满腔热情地以为,这是“壹民”以便抑制民众奸德的上等策略。

【注释】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读文史古籍批语集》,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343页。

[2]张觉等撰:《韩非子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1页。以下材料均使用同一版本,下文不再提示。

[3]施觉怀著:《韩非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内容简介。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读文史古籍批语集》,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343页。

[5]张觉等撰:《韩非子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前言第3~4页。

[6]张富祥著:《韩非子解读》,泰山出版社,2004年,第9页。

[7]郭沫若著:《十批判书》,华侨出版社,2008年,第370页,以“诡辩”论之,视为“横道理”当是不妥当的。

[8]张富祥著:《韩非子解读》,泰山出版社,2004年,第193页。

[9]张觉等撰:《韩非子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241页。

[10]北京大学中国文学史教研室选注:《先秦文学史参考资料》,中华书局,1977年,第343~346页。

[11]张觉等撰:《韩非子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512页。

[12]石磊译注:《商君书》,中华书局,2011年,第14~15页。以下材料均使用同一版本,下文不再提示。

[13]郑良树著:《商鞅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90页。

[14]石磊译注:《商君书》,中华书局,2011年,第38页。

[15]石磊译注:《商君书》,中华书局,2011年,第55页。

[16]石磊译注:《商君书》,中华书局,2011年,第55页。

[17]郑良树著:《商鞅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64~166页。

[18]石磊译注:《商君书》,中华书局,2011年,第149页。

[19]石磊译注:《商君书》,中华书局,2011年,第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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