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职能作用

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职能作用

时间:2022-02-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先后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机构。本文拟就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职能作用略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我国目前职务犯罪形势严峻的现实要求。这是预防职务犯罪权归属的实践依据。
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职能作用_科学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实务

广西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喻雪云

江泽民同志指出,反腐败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健”。这对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先后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机构。对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活动,各地都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积累了许多经验。本文拟就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职能作用略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职能作用,是时代赋予检察机关的神

圣使命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任务就是依法打击和预防经济领域内的职务犯罪,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保驾护航,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传播优秀的文化,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市场经济,其实质即法制经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行使侦查权,揭露和证实犯罪,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通过行使预防权,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管理机制上的不足和缺陷,找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提出遏制犯罪的对策,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保障社会安定,保障国家机关正常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我国目前职务犯罪形势严峻的现实要求。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在查办贪污、贿赂大案要案的同时,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赢得了人民的拥护和支持。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严厉打击,虽在特定条件下具有震慑罪犯的功能,但并没有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的漫延,职务犯罪仍然呈居高不下的态势,其危害足以动摇我国的政权基础。严峻的现实警醒我们,减少职务犯罪,光有“硬”这一手还不够,必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把重打击轻预防调整到严打击、重预防上来。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铲除职务犯罪赖以滋生的土壤。

(四)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坚持严打击、重预防,可以拓展检察业务,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检察机关担负着双重任务,一是打击犯罪,二是预防犯罪。在打击犯罪方面,检察机关战绩辉煌、硕果累累,打出了声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检察机关必须承担起时代赋予的历史重担、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打防结合、贵在预防、标本兼治”的新的工作思路。

二、预防职务犯罪权,是检察职能的实现形式,它源于检察权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除继续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外,更要重视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对此,必须解决检察机关能不能行使预防职务犯罪权即预防权的问题,笔者认为,预防权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之一。

(一)从法律监督的概念上看。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就是监督和保障国家法律在国家中的统一实施。法律监督,指检察机关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就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对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的具体情况实行监督,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笔者认为,法律监督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就具体的案件而言,即对执行和适用法律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亦即诉讼监督,是刚性监督,其特点就是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法定的手段,针对特定的对象,能够产生法定效力的监督;另一方面,是就具体行为而言,是对遵守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即针对带有普遍性的违法、犯罪倾向,提出预防治理对策和控制措施,纠正违法,预防犯罪。

(二)从法律监督的观念上看。长期以来,人们囿于法律监督局限于诉讼监督的认识,检察机关在执法思想上基本上是以办案为中心,把办案作为唯一的监督手段,重刑轻民、重打轻防观念根深蒂固。在当前犯罪上升,严打击仍是明智的选择,但犯罪并非单靠打击就能毕其功于一役。党中央醒时度势提出了“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对职务犯罪既要严厉打击,更要加强预防,提出从机制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对策。因此,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检察机关执法思想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是法律观念的完善,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反腐方针的重要举措。

(三)从法律的功能上看。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制裁违法,惩罚犯罪,还在于教育引导、规范行为、调节社会关系,其目的,都是为了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预防权的行使就是在深入研究一个地区、一个部门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的基础上,实现由特殊到一般,由局部到全部的飞跃,由个案预防推广到社会预防,达到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四)从检察实践的效果上来看。多年来,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一手硬,预防犯罪一手软,重打击,轻预防,重治标的战役行动,轻治本的战略行动,往往这边按下去,那边浮上来。打击虽然取得了辉煌的战绩,但预防没有跟上去,以至越打越被动。所以,必须从重打击轻预防,转移到打防并举,贵在预防上来,把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纳入党委的工作日程,进行总体部署,全面规划。把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建议、意见提升转化为党委、政府的政策和策略。这是预防职务犯罪权归属的实践依据。

三、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构建社会化大预防,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

罪中的职能作用的必由之路

反腐败必须坚持“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坚决遏制腐败现象”的工作体制。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只有依靠党委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获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配合,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

(一)依靠党委领导,部门配合,建立社会化大预防的组织体系,推动预防工作向纵深发展。检察机关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能部门,应主动配合党委成立以党委主要领导为核心,各部门领导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网络系统,各网络单位实行预防责任制,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同时,预防职务犯罪必须突出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是最重要的职能部门之一。在整个预防体系中,检察机关是专门的预防力量,有专门的预防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把预防的意见、建议、措施、方法等主动向党委汇报,使之转化为党委和政府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化行为规则,转化为党和政府的政策和策略,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具体组织实施,从而,不断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

(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立体式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首先,完善办案预防机制。即是说要结合办案开展预防,采取多种方法、多种途径,夯实办案预防机制。如每办一案,都要求犯罪嫌疑人写一份悔罪书,以警醒教育他人;每办一案都要求与发案单位召开一次犯罪原因分析座谈会,协助整改;向发案单位发出一份检察建议书;开展一次以案说法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进行一次案后回访考察,巩固预防成果等。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办案预防工作方法,必须予以坚持和进一步深化。

其次,开展形式多样的舆论宣传预防。江总书记就反腐败斗争提出:“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检察机关,对腐败分子,不仅要严加查处,而且更要借助媒体的优势大力宣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使之日益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预防职务犯罪的良好氛围。可以广泛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传媒、也可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单位进行宣传,或通过专栏、印发资料、图片展览等形式或手段,突出实效性和针对性,增强宣传效果。

第三,构筑对策研究预防阵地,就是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对策研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积极开展一次性调研,跟踪性调研,阶段性调研和长期性调研,既搞好个案研究,又要重视行业、系统和全局性问题的研究。检察机关要发挥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主体职能作用,采取定点、定人、定时联系的方法,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预防工作,征求其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为有关部门整改规章制度提供参考,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互相监督落实,重视研究和探讨预防职务犯罪对策的格局,确保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四、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犯罪过程中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处理好两个关系

首先,要正确处理打击和预防的关系。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一是打击职务犯罪,二是预防职务犯罪,二者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都是实现检察职能的手段,其功能都是为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局服务,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但二者又各具优势,互为补充。预防职务犯罪可以有效地减少侦查办案的难度,扩大线索来源,改变侦查工作的被动性;另一方面,侦查工作越彻底,打击越有力,越可以促进预防的深化,推动预防工作上新台阶。所以,没有预防的打击,是不彻底的打击,是被动的,穷于应付式的打击;反之,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虚弱的预防,不是真正的预防。可见,预防职务犯罪与打击职务犯罪相互依存,互为条件,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二者决不可偏废。

其次,要正确处理检察机关与预防对象间的关系。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和职能,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它与预防对象行政上互不隶属。但从管理学角度细察,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即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是就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对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的具体情况实行监督,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与预防对象之间潜在一种以“法律”为纽带,源于监督权的“准”管理者和“准”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基于这种认识,检察机关在处理与预防对象的关系时,必须坚持“四不原则”,即不能脱离检察职能搞预防,不能越权扦手企业经济活动,不能干预预防对象的正常管理活动,不能趁预防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真正做到“帮忙不越位,保驾不添乱,预防不越权”,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逐渐规范化、制度化、保持健康发展。

(二)纠正两种错误观点

第一、要纠正预防职务犯罪“无为”论。“无为”论者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打击职务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副业,没有必要去做,否则,会分散力量,影响打击力度。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首先,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贯彻中央反腐败要“标本兼治”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服务大局,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党委领导下的社会化大预防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惩处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必然选择。其次,从实践上看,过去重打击,轻预防的检察实践,并没有遏制腐败漫延,甚至表现出“三高”(数量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职务越来越高)态势。严峻的现实告诉我们,要把职务犯罪降到最低限度,必须打防并举,贵在预防,标本兼治。香港廉署成功的预防模式从正面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

第二、要纠正预防职务犯罪“无力”论。“无力”论者认为:检察机关,只有加大打击职务犯罪力度,才能震慑犯罪分子,显示法律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威力,而预防职务犯罪,手段是“软”的,非刚性的,因而是“无力”的。这是预防职务犯罪“无为”论的另一表现形式,其实质就是鼓吹预防“无用”,进而取消预防职务犯罪。诚然,加大打击力度,可以震慑罪犯,显示法律威力,而预防职务犯罪同样“有力”也“有用”。理由有三:首先,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通过调查研究,把掌握犯罪的动态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向党委、政府汇报,使之转化为党委、政府预防犯罪的政策依据,成为预防对象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的依据;另一方面,连接千家万户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传媒的舆论监督,又有谁敢漠视其强大的威力呢?最后,预防职务犯罪权,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前面已论证,在此不再赘述),是检察机关实现检察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何谓“无力”之有?可见,预防职务犯罪,并非无力,它必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