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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质与行为改变

时间:2022-02-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气质的改变是人格改造的有机组成部分。气质改造表明人格改造应当是罪犯的分类改造和个别化改造。
气质与行为改变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三、气质与行为改变

气质并非人格的心理特征系统中的主要人格要素,然而它却同人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在研究罪犯的行为改变时,我们应当涉及气质问题。气质的改变是人格改造的有机组成部分。

气质与人的行为之间主要存在着以下两个方面的直接联系:

第一,气质使人的行为具有个性色彩。每一个个体的人格心理面貌都具有独特性,人格心理面貌的独特性决定了个体的行为具有个性色彩。这种行为的个性色彩体现于在实行同样的行为时,不同的个体具有不同的特点。以犯罪行为为例:在盗窃、贩毒、强奸、抢劫、杀人等各类犯罪行为中,都不难看到有的罪犯表现出胆大妄为、情绪冲动的个性特点,这些罪犯以胆汁质气质类型为多;有些罪犯则表现出谨慎冷静、不动声色、手段狡猾的个性特点,这些罪犯往往与黏液质气质类型相关。进一步看,个体行为的个性色彩之形成,是因为行为的强度、速度、灵活性、稳定性和指向性存在差异。在第三章里,我们已经阐明气质是人格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个人在他的心理活动和外部动作中所表现的有关强度、速度、灵活性、稳定性和指向性等方面心理特征的综合。个体的行为之间也存在着强度、速度、灵活性、稳定性和指向性的差异,这是由气质所决定的个体行为的个性色彩。例如在狱内我们常常看到,有的罪犯能够迅速适应监狱这一环境,有的罪犯则久久难以适应;有的罪犯情绪和行为稳定,有的罪犯情绪容易波动、行为反复多变;有的罪犯开朗、善于与人交往,有的罪犯孤僻、悲观;有的罪犯敏捷,善于学习,有的罪犯迟钝,接受能力低下。诸如此类现象都表明罪犯个体行为的差异。形成这些差异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原因是由气质所决定的个体行为的强度、速度、灵活性、稳定性和指向性上的差异。

第二,气质固然不能决定某种行为的产生,但却能为某种行为的产生提供一种心理条件,从而增大了某种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例如,在强奸等暴力犯罪中,胆汁质类型的人比较多;在贪污犯罪中,黏液质类型的人比较多;在诈骗犯罪中,多血质类型的人比较多。(36)这说明,胆汁质气质的人所具有的难以自控、情绪易于冲动、心境变化剧烈等特点增加了暴力犯罪的可能性;黏液质气质所具有的稳定、情绪不轻易外露、善于忍耐又为贪污犯罪提供了心理条件;多血质气质的人所具有的敏感、反应迅速、变化多端等特点为诈骗犯罪的成功提供了心理条件。需要指出的是,气质并不能单独决定某种善行或恶行的产生,它只是在人格善恶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决定性前提下为某种善行或恶行的产生提供了一种心理条件、增大某种可能性而已。

可以肯定的是,要使罪犯的行为得改变,气质改造是不可忽视的。什么是气质改造呢?我们是如何通过气质改造来改变罪犯的行为呢?

所谓气质改造并不是指改变罪犯的气质类型,而是指使罪犯的气质得到完善,即发展其固有的气质类型中积极的一面,克服消极的一面。例如,胆汁质的罪犯具有直率、热情的气质优点,同时又存在急躁、情绪容易冲动、难以自控的气质弱点。因此,这种气质类型的罪犯既可能积极参加狱内劳动和其他活动也可能率先违反监规纪律;多血质的罪犯可能具有较强的环境适应性,善于与他人相处,却也可能弄虚作假;黏液质的罪犯可能情绪稳定、做事踏实、有毅力,却也可能固执己见,情绪不轻易外露,令人难以把握;抑郁质的罪犯细心谨慎,不轻易违反纪律,爱好思考,却也可能孤僻、悲观。总之,每一个罪犯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与其气质的积极一面和消极一面是直接相关的。所以,气质改造是改变罪犯行为的一个重要方面。

气质改造表明人格改造应当是罪犯的分类改造和个别化改造。因为气质的类型是复杂多样的,除了四种典型的气质类型以外,还包括“混合型”或“中间型”以及与典型气质类型相近的“一般型”;而且,在相近的“混合型”中,在不同的个体那里各种不同气质类型所占的比重又各各不同。(37)这就要求监管人员在认识罪犯气质类型的前提下对他们进行分类,实行分类或个别化的教育改造。在气质改造实践中,监管人员应当如何去进行气质改造呢?

第一,应当尊重和承认罪犯的个性,其中包括尊重和承认不同个体的气质类型。气质乃天赋使然,是人格心理学特征形成的最深层本源。出自大自然的一切是天然合理的。气质类型之间并无优劣高下的区别,每一种气质类型都具有其优势和弱点,都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万紫千红才是春”,个性的自由发展才是人类健康发展的基础。所以,气质改造的本质是气质完善,即在尊重和承认罪犯个体的气质类型的前提下使其扬长避短,使热情的人更热情而不鲁莽,敏捷的人更敏捷而不浮躁,稳重的人更稳重而不固执,深刻的人更深刻而不孤僻。

第二,要帮助罪犯去认识、分析和完善自己的气质。气质改造归根结底必须是罪犯的自我改造,罪犯最终应当是气质改造的主体。所以,要改造罪犯的气质就必须帮助罪犯确立主体意识,通过自我意识的构建(特别是理性构建),认识自己的气质类型,结合日常生活中的人际交往经历,通过社会比较和内省分析自己的气质类型所具有的优点和弱点,并在自我理性认识的基础上通过社会实践(学习、劳动、人际交往等)改善自己的气质。特别是那些与犯罪行为相关的气质弱点,更是罪犯应当去自我认识和改善的重点所在。

第三,把气质改造与其他教育改造实践(如教育、劳动、管理)结合起来,融为一体,实行气质改造的类型化和个别化。其中主要内容包括:首先,在教育方法上应当根据不同罪犯的气质特点有所区别。例如,对罪犯进行批评教育是狱内常有的事。监管人员在批评教育时,应考虑到罪犯的气质类型。对于多血质类型的罪犯采取尖锐、严厉的批评教育,可能使他们容易接受;而对于黏液质类型的罪犯的批评教育则应更加耐心细致,应留下更多的时间让他们反省;对胆汁质类型的罪犯则应避免在批评教育中进行压服,激化矛盾;对于抑郁质类型的罪犯则应避免在公开场合的严厉批评。其二,在狱内的学习、劳动和管理中应当创造条件使各种气质类型的罪犯都能扬长避短。例如,把那些需要劳动者进行耐心细致、坚持不懈操作的劳动工种分配给黏液质类型和抑郁质类型的罪犯,而把那些需要劳动者进行敏捷、高效操作的劳动工种分配给胆汁质类型和多血汁类型的罪犯,使他们能够发挥气质的优势,避免弱点,形成良好的行为。其三,在狱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中应当结合气质类型分析,防患于未然。监狱是一个矛盾和斗争复杂、尖锐的场所,在罪犯群体中必然存在着极少数对抗监狱、甚至铤而走险的人物。这些罪犯的行为与其气质类型是相关的,例如带头闹事、公然破坏监规纪律的往往是胆汁质类型的罪犯;而善于伪装自己、不动声色进行长期谋划的则以黏液质类型的罪犯为多;而观言察色、虚情假意欺骗监管人员,暗中进行串联者往往是多血质类型的罪犯。总之,对于那些极少数最消极的罪犯的安全防范和改造也必须进行气质分析,防止他们产生破坏监狱安全的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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