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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指国家为保证城市人民生活需要,向被批准使用城市郊区菜地的用地单位征收的一种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机关是地方政府,代征单位是土地管理部门,一般由地方政府委托同级土地行政
耕地占用税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_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工作研究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在1987年公布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并于2007年作出修订,新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开征耕地占用税的意义在于:第一,开征耕地占用税是稳定中国农业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可有效地控制非农建设对耕地的占用,并通过税收调节占用行为,促使建设用地使用者尽可能地少占耕地或不占耕地,达到保护耕地的目的。第二,有利于充实财政支农资金。税收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征收耕地占用税,可以把部分税款用于发展农业,促进国民经济基础的稳定。

1985年4月,国家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国家商业部联合印发了《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开征对保证菜地面积的基本稳定和城市蔬菜的供应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耕地占用税情况

1.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对象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建设的行为。实施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从事建房以及从事非农建设的耕地,被征用前三年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征税范围内的耕地具体包括:

(1)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土地。

(2)菜地,包括城市郊区种植蔬菜的土地。国家建设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用地单位除按当地政府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外,还要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3)园地,包括苗圃、花园、果园、茶园、桑园以及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4)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但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这些农用地的,则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另外,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2.耕地占用税的税率与税额

中国耕地占用税采用的是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即不同地区按征税对象的人均占有水平直接确定征税数额。采用地区差别定额税率的原因在于中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大,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及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为了便于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与调节税率,国家对不同地区每平方米的纳税额规定了一个幅度范围。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为10~50元/平方米;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为8~40元/平方米;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为6~30元/平方米;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为5~25元/平方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上述税额幅度的平均水平。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以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3.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和管理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照顾国防与公益事业的发展,国家对经批准征用的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用地和医院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按2元/平方米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还可以对上述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另外,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情况

1.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含义与特点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指国家为保证城市人民生活需要,向被批准使用城市郊区菜地的用地单位征收的一种建设基金。它是在征地单位向原土地所有者交纳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建筑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之外,用地单位按规定向国家交纳的一项特殊用地费用。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它是一项特殊用地费用。菜地从质量上讲一般都是优质土地,它投资大、水肥条件好、经济效益高;从销售的对象讲,它是城市人民的蔬菜供应来源。因此,如需占用菜地就必须另开辟新菜地以保障城市蔬菜供应,故应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以满足新的优质菜地开发的需要。

(2)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对象是建设活动征用的城市郊区菜地,即城市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3年以上种植蔬菜的商品菜地或养殖鱼、虾的精养鱼塘等。

(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缴纳人是征用城郊菜地的国家建设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乡镇企业或者其他性质的建设单位。

(4)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机关是地方政府,代征单位是土地管理部门,一般由地方政府委托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征后上交给财政主管部门。

2.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的,财政部在近几年的基金清理中,也将它保留在案。根据《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按城市市区和郊区非农业人口数的多少分为3种。

(1)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建设单位应缴纳7000~10000元人民币

(2)城市人口在50万以上,不足100万的市,每征一亩菜地,建设单位应缴纳5000~7000元人民币(北京等直辖市所辖县征用为供应直辖市居民吃菜的菜地,也按上述标准缴纳)。

(3)城市人口不足50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建设单位应缴纳3000~5000元人民币。

以上标准是20多年前制定的,在后来的实践中,各地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制定了地方性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管办法,现在的收费标准都大大提高了,一般每亩达数万元。

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党和国家关注民生的重要体现。因而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使用方面一定要专款专用,不得以各种名义挪用。使用中还要接受监督,规范管理使用程序。主要用于如下几方面。

(1)为开发建设新菜地必须用于开沟、挖渠、埋管、打井、修路等基础工程及设备购置的费用。

(2)新菜地的平整、加工、改良、培肥的费用。

(3)为弥补新菜地供菜不足,需要对老菜地进行改造、挖潜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必要的设备添置。

(4)为开发建设新菜地所必需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科学实验等的开支。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商业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城郊菜地的开发建设作出规划,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资金使用计划得到批准后,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根据该计划,与有条件承担新菜地开发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签订新菜地开发建设合同,然后由银行根据政府批准的新菜地开发建设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合同拨付所需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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