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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关系的自在性和自为性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共关系的自在性,是指公共关系在社会组织无所作为的情况下自然而然存在的方式和状态。公共关系的存在,必须以人类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公共关系的自为性首先表现为公共关系主体的主动性。社会组织在公共关系活动中的主体性和人的主观能动性决定了公共关系活动具有主动性。公共关系是在有某种相关性的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建立并维系的关系。
公共关系的自在性和自为性_现代公共关系管理

一、公共关系自在性和自为性的基本内涵

同任何一门学科一样,公共关系也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在这一历史过程中,作为一种职业和一门学科的现代公共关系只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但公共关系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和一种思想活动方式却源远流长。所不同的是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在此之前人们没有也不可能系统认识和把握这种尚待进一步发展和暴露的公共关系状态及其变化的一般规律。这是由于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人的发展尚处于人的依赖关系占统治地位的阶段,人与人的关系因为缺少具有普遍性的媒介而范围狭窄,难以构成公共关系。当人的发展达到在物依赖基础上人相对独立的阶段,人与人的关系因为有了具有普遍性的媒介而范围扩大,公共关系才出现。因而,人类早期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公共关系思想和活动,只是在人们的各种社会活动中表现出一定的公共关系的意识和趋向。这一时期的公共关系,有的学者把它称为“准公共关系”或“前公共关系”,并把它和“现代公共关系”区别开来。无论是“前公共关系”还是“现代公共关系”,我们认为,公共关系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人类关系既具有自在性又具有自为性,是自在性和自为性的统一。

公共关系的自在性,是指公共关系在社会组织无所作为的情况下自然而然存在的方式和状态。它主要表现在缺乏公共关系自觉意识,缺乏明确的公共关系理论指导,没有科学组织和系统计划的公共关系行为中。而公共关系的自为性,是指公共关系在社会组织有意识开展活动后不断变化发展的存在方式。它主要表现在具有明确的目的,在一定的公共关系理论指导下,经过周密计划和科学组织所进行的公共关系活动之中。

从公共关系的历史发展看,人类早期的公共关系主要是自在的公共关系。这时期的公共关系,从自觉程度看,当时人们所开展的沟通、协调活动带有明显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从其发挥作用的社会领域和范围来看,由于当时社会生产力低下,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还比较简单,所以人类早期的公共关系活动主要发生在政治领域,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和伦理色彩。此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共关系也逐渐由自在走向自为,并发挥着越来越大的社会作用。公共关系活动已带有一定的组织性和较为明确的目的性,已经不再局限于政治活动和思想宣传活动,而是逐渐与营利和非营利活动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二、公共关系的自在性表现

(一)客观性

客观性是公共关系自在性最突出的表现之一,是指公共关系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但这样的客观性同自然的客观性有所区别。公共关系的存在,必须以人类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因此,公共关系的客观属性表现为这样的双重性:一方面,它以人的存在为先决条件,有了人,有了社会,才会产生公共关系;另一方面,关系一旦因人的存在而存在,便又超越了人的意志,成为人的外在对象物,影响和制约着人的行为,要想摆脱它是不可能的。我们承认公共关系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人在各种关系面前无能为力。恰恰相反,了解公共关系的客观属性是为了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正视公共关系,正确地运用公共关系,更自觉地改善公共关系。

(二)自发性

作为自在的公共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中自发形成的。虽然“公共关系”这个词十多年以前对于许多人来说可能还比较新鲜和陌生,但它作为人类的一种实践活动,或者人们行为中曾经出现过的公共关系的思想和现象,却早已有之。这种早已有之的公共关系不是在人们对公共关系的自觉意识和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相反,它是自发形成的。这种公共关系不是人们有意识、有计划、有目的地去构建和利用组织和公众之间的关系的结果,它是人们在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过程中自然、自发地形成的,但它一旦形成,就不会因为人们是否意识到它而消失。从公共关系自发地形成到人们自觉地去运用公共关系,人类走过了漫长的岁月。

(三)公共性

公共关系是社会组织与其相关公众结成的关系。公共关系活动的主体、作用对象都是某种群体,具有公开性、公众性、公益性的特征,相互沟通的媒介主要是大众传播媒介,活动的目的是为组织和公众谋利益,因而,公共关系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所谓公共关系的公共性也就是说公共关系的活动及其产生的影响,与纯粹个人关系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影响和公众效应,它超越了私人的性质,具有社会的意义。它不会随个人的意志和行为的改变而改变。

(四)互动性

公共关系是社会群体与社会环境互动而形成的关系。在现代社会,社会组织是社会群体的主要存在形式。社会组织在生存、发展过程中,对环境的依赖也在不断增强,双方处于持续的互动过程之中。社会组织必须不断地从外界环境获得物质、能量和信息,以维持自身生存;同时,社会组织必须通过内部转换过程向外界环境提供社会可以接受的输出,保持动态平衡和良性循环。公共关系就是在这一互动过程中不断地变化和发展,所以说它具有互动性。但在人类活动的早期,这种互动是盲目的、自发的,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自然而然进行的。随着人类实践活动水平的提高,思想文化的发达,这一互动过程才逐渐由自发走向自觉,并获得了巨大的发展。

三、公共关系的自为性表现

(一)主动性

公共关系的自为性首先表现为公共关系主体的主动性。任何关系都由主客双方构成,公共关系活动的主体是社会组织,客体是公众。而社会组织的主体又是人,人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是具有主观能动性,即人可以根据事物固有的规律和自己内在目的要求能动地改变事物的状态,以使事物达到符合人需要的理想状态。社会组织在公共关系活动中的主体性和人的主观能动性决定了公共关系活动具有主动性。所谓的公共关系活动的主动性,即公共关系活动是社会组织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的活动。公共关系活动的主动性表明了公共关系是自为的,是变化和发展的,而这种变化和发展是有人类意愿参与的。

(二)相关性

社会组织与公众建立关系不是任意的、随机的,而是有明确目的和对象的。公共关系是在有某种相关性的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建立并维系的关系。这里所谓的相关,是指利益的相关,也就是指某类社会群体的共同利益被某一社会组织的政策和行动所影响;反过来,社会群体的舆论和行为也制约着这个社会组织,甚至决定着社会组织的成效和命运。社会群体之间的交往,既以满足自己的需求为前提,又以满足对方的需要为必要条件,满足各自的精神与物质需要是各种社会交往背后的普遍动机。正是这种动机引导着公共关系活动以自为的方式变化与发展。

(三)可变性

公共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同时也是可变的。公共关系的可变体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共关系的性质可以发生变化,原先的合作互助关系可能因为利益冲突等因素影响而变为竞争或敌对关系,反过来,对立性的关系也可转化为合作性的关系;二是虽然建立起来的关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也不排除因某种原因双方另择对象,主客体都可能进行置换。公共关系的这种可变性是注入了人们主观能动性的可变性。它是不同的社会组织在公共关系活动过程中因不同的目的、采用不同方式的结果,是公共关系自为性的表现之一。

(四)可控性

公共关系是可变的,也是可控的。公共关系活动是一定的社会组织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采用一种战略和策略以进行的一种实践活动。社会组织是公共关系活动的主体,它是人们有计划、有组织地建立起来并追求着一定目标的社会机构,它有领导,有目标,成员间又有明确的分工和职责范围,还有一套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行为规范。社会组织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公共关系活动也具有较强的组织性、计划性和可控性。公共关系的可控性,使社会组织可以灵活地改变其公共关系活动的手段和方式,从而使公共关系按照社会组织的需求和预定的目标发展。

总之,公共关系是自在性和自为性的统一。全面把握公共关系的自在性和自为性,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公共关系的本质,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公共关系的发展及变化,从而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开展公共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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