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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宁波法治建设总报告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15年宁波在地方立法、法治政府建设、司法公正建设、法律援助和法治教育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进步。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策背景下,2016年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将成为宁波法治建设的发展趋势。
年宁波法治建设总报告_宁波发展蓝皮书•2016

姜彦君

摘 要: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对推进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2015年宁波在地方立法、法治政府建设、司法公正建设、法律援助和法治教育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进步。法治建设表现为四大特点:一是法治宁波建设进程得以推进;二是法治政府建设力度明显加大;三是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力度增强;四是以法治合力助推社会治理法治化。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策背景下,2016年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将成为宁波法治建设的发展趋势。深化法治宁波建设尚有广阔空间,可以从找准深化路径、完善考核标准入手强化法治建设。

关键词:法治 地方立法 法治政府 司法公正 法治教育

一、2015年宁波法治建设的总体情况

(一)发挥立法主导作用推进科学民主立法

1.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立法跟进

2015年,宁波人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建设法治宁波目标,找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着力点,深入研究改革发展、转型升级、社会治理、生态保护、城市建设等方面的立法需求,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立法跟进。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预防腐败条例、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等立法项目,完成上年结转的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和人代会表决通过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后续工作。根据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研究制定职业技能培训条例。调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若干规定、四明山区域生态保护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办法(修改)、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招投标管理条例、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改)、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修订)、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生态区保护条例、矿山管理条例、华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遗体捐献条例(修订)、有线电视广播管理条例(修订)等14件立法项目。对城市绿化条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并及时清理、修订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规。

2.发挥立法主导作用推进科学民主立法

一是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着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配合、社会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机制,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做好法规草案起草、一审、二审之间的工作衔接,完善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沟通机制,完善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与政府法制部门、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形成破解立法难题的合力。二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健全立法建议征集、项目确定、调研论证、草案起草、座谈听证、审议表决等工作机制,推进立法精细化。建立立法项目筛选和评估制度,完善代表议案、代表建议与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衔接机制,深化立法项目调研论证,适时调整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建立立法意见建议征求网络平台和立法协商工作机制,健全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形成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专家学者和公众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扩大县(市)区人大、乡镇(街道)人大和各级人大代表对立法工作的参与,完善向县(市)区人大、乡镇(街道)人大和立法工作联系点征询立法意见机制,探索开展委托县(市)区人大征求代表立法意见的做法。建立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根据实际需要,试行对有争议的法规草案重要条款实行单独表决。健全立法后评估机制,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地方性法规。加强对新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和解读,推动法规有效实施。

(二)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2015年,宁波市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1.推进科学行政

注重高层领导法律素养的教育,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严格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加强决策评估和跟踪反馈,健全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加强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制化,完善宏观调控方式,创新资源配置模式,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如,建立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学法制度。从2015年开始全面建立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学法制度。全年组织10期学法课堂,由法学界的教授、专家授课,除常务会议成员外,与学法主题相关的市级部门负责人也要参加。到目前为止,集体学法制度顺利推进,对提高高层领导干部依法决策意识起到积极作用。再如,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1],就表现了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政府事权规范化。截至7月底,市级部门行政权力由1.03万项减少到4189项,实现公布时限和减幅目标“双超额”完成;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正在修改和完善;政务服务网宁波平台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市本级实现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事项已达756项,市本级服务进驻率达93.32%。[2]目前已完成了行政权力事项信息梳理入库工作,建立了行政权力事项信息动态调整机制。

2.推进依法行政

一是完善关注民生的规章建制。2015年度,拟制定政府规章9项,修订项目2项,废止项目2项,调研论证项目10项。截至7月底,已公布的规章有《宁波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宁波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这些规章使政府在民生领域执法有法可依。

二是完善执法体制,强化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推动跨部门、跨领域基层综合执法,探索部门联合执法,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执行力公信力。市政府继续把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作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努力为人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宁波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权力清单制度进一步推进,明确了部门岗位职责权限,为公务人员依法行政打下良好基础(见表1至表6)。

表1 宁波市行政处罚案件总数统计(2015年1—6月)

数据来源:宁波市政府法制办。

表2 宁波市行政处罚案件情况(2015年1—6月)

数据来源:宁波市政府法制办。

表3 重大处罚(处理)决定备案情况(2015年1—6月)

数据来源:宁波市政府法制办。

表4 适用处罚程序情况(2015年1—6月)

数据来源:宁波市政府法制办。

表5 处罚执行情况(2015年1—6月)

数据来源:宁波市政府法制办。

表6 行政救济情况(2015年1—6月)

数据来源:宁波市政府法制办。

三是创新法治政府建设的督查和评价机制。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方面,一改传统内部审查的做法,市政府法制办采用部门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的做法,采用提件部门参加,市及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律顾问集中审查方式,对市级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8件作出审查,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讨论和分析。这种审查方式便于集各方意见集中发现问题,对进一步提高文件管理工作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法治政府建设评价方面,也一改以前的内部独家评价的做法,采用政府内部评价占50%,第三方专业评价占35%,社会评估占15%的做法,对各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打分,予以综合评价。这种内部评价与第三方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做法,在省内走在前列。

3.推进勤廉优政

践行“三严三实”,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四风”整治和腐败惩治。加大对权力集中部门和重点岗位的监督力度,推进重点领域审计监督全覆盖,防止权力乱用滥用。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推进部门预算公开,完善建设资金和政府债务统一管理制度。加强公务员培训和监督管理,深化公务员分类制度改革,探索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强化绩效考核和纠错问责机制。完善重点产业(功能)区及相关县(市)区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切实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作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确保“三公”经费继续下降。如,2015年4月,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71号),加强政务督查工作,不断完善政务督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提出实施意见。再如,余姚出台《余姚市行政不作为问责暂行办法》,对因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履行岗位职责不力、工作不负责任、影响行政工作效率、降低工作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等行为进行问责。这是全省率先针对行政不作为单独出台的问责细则。

(三)推进严格司法维护公平正义

1.围绕四个“重心”推进司法建设

2015年,全市法院系统紧紧围绕公正这一法治的生命线,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按照中央、省委、市委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推进严格司法,不断深化司法公开、司法民主,为法治宁波、平安宁波建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围绕执法办案重心,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增强法治定力,坚决抵制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的干扰,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建立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新行政诉讼法各项规定,进一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建立诉讼参与人庭前诚信宣誓制度,遏制不诚信诉讼行为。如,2015年7月,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联合发文,建立了宁波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通报工作制度。从8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将该项制度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推进执行权优化配置改革,依托信息技术,努力破解执行难,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加大对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藐视法庭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又如,江东区人民法院出台了《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加强网拍节点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据统计,2015年前5个月已成功网拍91件,成交总金额超2.2亿元,同比上升48.32%,平均溢价率26.34%,为当事人节省拍卖佣金605.47万元。

二是围绕司法保障重心,促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围绕市委实施“双驱动四治理”和推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部署,积极延伸司法职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支持“五水共治”和“三改一拆”等重点工作依法有序推进。积极适应我市经济新常态,加强金融、涉企案件司法应对。充分发挥司法的预警指引作用,继续通过发布审判执行系列白皮书、发送司法建议、制作司法统计数据分析等方式,主动参与社会治理,为依法治市提供司法保障。

三是围绕严格司法重心,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和直接言词原则,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深化审委会制度改革,限缩个案讨论范围。不断深化司法民主,完成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聘任有意向的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在全市法院推广实施适度分权陪审模式。倡导法官尊重律师,切实保障律师的表达权与辩护权。推进案件受理制度改革,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建立涉诉信访律师代理制度。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让当事人赢得理直气壮、输得清楚明白。探索实施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庭审记录录音录像、简式裁判文书改革,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四是围绕惠民实事重心,提升便民利民实效。整合立案大厅现有功能,升级综合性诉讼服务中心,解决群众的所难所急所需。打造12368短信平台,确保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推动扩大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范围,免收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建立小额简单案件鉴定评估替代机制,进一步减轻当事人诉累,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建设律师服务平台,为律师参与诉讼提供便利。

表7 宁波市全市法院案件受理及办结情况(2015年1—9月)

数据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表8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及办结总体情况(2015年1—9月)

数据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表9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及办结情况(2015年1—9月)

数据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表10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受理及办结情况(2015年1—9月)

数据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适应法治领域新常态,进一步提高公正司法水平

2015年,全市检察机关全面落实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决策部署,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全面深化改革为主题,以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为主线,主动适应法治领域新常态,进一步提高公正司法水平。

一是适应新常态下法治的新要求,不断提高服务大局水平。坚持把落实党委决策部署作为检察工作重要使命,自觉将检察工作融入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宁波建设总体布局。坚持以法治为引领,积极参与平安宁波建设,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探索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更好体现司法为民宗旨,更好服务美丽宁波建设。

二是适应新常态下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切实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更加注重人权司法保障,更加重视证据审查和办案质量,依法保障律师和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底线。积极探索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提起公益诉讼等制度,深入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加大民事执行监督力度,坚决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为给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宁波市检察院主动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沟通,达成了“监督就是支持”的共识,先后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签了全面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48条实施意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解决了调卷、检察建议回复等困扰实践的问题。

三是适应新常态下反腐败斗争正逐步迈向法治化的新要求,坚决有效惩防职务犯罪。继续保持惩治职务犯罪高压态势,认真落实上级部署的对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领域和领导干部、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专项整治工作。明确纪检监察与刑事司法的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健全完善内部线索管理、初查立案等工作制度,严格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认真履行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立足职能优势,加强重点预防、专业预防和同步预防,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四是适应新常态下司法环境日趋民主化和公开化的新要求,着力提升社会公信水平。坚持人民检察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不断健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各项工作机制,努力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和监督检察工作创造便利条件。全面深化阳光检务建设,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更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有序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职业保障等改革试点项目。深入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更加全面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确保严格规范文明廉洁司法。

2015年1—9月,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6618人、起诉12460人。密切协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开展打黑除恶等专项行动,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大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力度,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加强反贪污贿赂工作。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08件156人。不断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6件32人。不断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方面的作用,着力推进惩防一体化建设。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35件,监督撤案7件;追加逮捕22人,追加起诉58人;依法决定不批捕1328人、不起诉605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法院已采纳35人。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案件8件。

(四)法律援助关注民生

2015年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扩大援助、优化服务、提升质量、加强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放宽经济困难标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健全法律援助监管体系,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扩大法律援助宣传,有效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新贡献。1—9月,全市法律服务中心共解答来访群众法律咨询20293人次,接待涉法涉诉1115人次,接听“12348”法律咨询电话26554个,接受法律援助申请11916件,受理矛盾纠纷调解5681件,发放宣传资料35545份,法律援助为受援人挽回或取得经济利益17085万元,工作成效显著,[3]法律援助工作走向深化。

1.紧贴民生需求,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一是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要按照“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的要求,加强全面放开法律援助范围的可行性研究。加大援助范围放开的步伐,紧贴民生需求,降低经济困难标准,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将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与民生密切相关或涉及公共安全领域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开展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援助范围不受限制的试点工作。丰富法律援助形式,增加书写法律文书、单独调查取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公证援助等多种援助形式的占比,为群众提供多方位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是探索建立申诉案件法律援助机制。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对法律援助的新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之配套的新机制。针对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的要求,探索开展申诉案件法律援助试点工作。各地建立与法院的协调沟通机制,具体落实做好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对接工作。市局会同市中院出台《关于做好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规范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申请受理等工作。各地援助中心设立申诉案件承办人员准入机制,成立申诉案件办理专家人才库,建立申诉案件受理把关、办理、监督等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在法院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方便群众咨询办理法律援助工作。

2.狠抓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提高法律援助公信力

一是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省厅《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和市局实施细则规定,进一步规范审查、审批、指派等各个环节,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规范化、标准化和优质化建设,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重点规范非诉讼案件办理,完善非诉讼案件办案程序、补贴发放、结案归档、数据统计等工作。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健全完善办案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加大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控,组织开展多层级、多形式的法律援助质量检查活动,积极推进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是全面推开法律援助案件同行评估工作。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导标准》,全面推开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工作,各县(市)区援助中心2015年开展同行评估工作,不断总结法律援助“同行评估”工作经验,完善质量评估体系,丰富与灵活运用评估手段,做到动态评查与静态评估相结合,科学评估、客观反馈、有效监督。加大工作组织力度,提高案件旁听率,继续挑选一批可听性强、案件难度大的案件,组织中心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律师参与旁听。推进全市范围内的异地评估工作,运用质量评估手段加强对县(市)区办案质量的监督。

3.继续深化便民服务措施,加大服务保障民生力度

一是深入开展专项维权活动。着眼于特殊人员权益保障工作,联合劳动、工会、妇联、残联、团委等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项行动,开展法律援助“六进”活动,积极提供上门服务,推出简化申请、审批手续等专项服务措施,畅通特殊人员援助“绿色”通道,优化服务质量,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加强示范援助站(点)建设。加大乡镇、行业援助站、村(居)联系点建设的工作力度,建立日常巡查制度,防止因办公场所搬迁、人员调动、村(居)合并、村委换届等因素,出现站点“名存实亡”现象。推选一批规范建设示范站(点),发挥示范单位带动作用。加强对工作站信息平台业务培训与应用监督,依托信息化平台建立便民服务通道,方便群众通过网络申请。

三是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运用。进一步加大信息技术在法律援助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健全完善“12348”信息平台功能设计,加大技术支持力度,提高热线电话接听率。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平台运用,完善平台功能,新增法律援助案件同行评估、质量管理等模块,加强网上监督办案流程,简化环节,提高应用时效。继续做好“掌上法律顾问”网站和手机APP在线咨询工作,提高法律服务的及时性、准确性。按照市局信息化建设要求,配合抓好网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开发建设,方便群众网上咨询和申请,优化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流程。探索构建与民政、残联、老龄委等部门的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法律援助对象和受援人动态数据资料库,实现网上核验申请人身份信息,提高服务效率。

(五)深入开展全民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2015年,全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省委法治浙江、市委法治宁波建设决定,紧紧围绕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全民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1.大力推进全民学法守法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宣传教育“要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的重要指示,不断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大力宣传宪法至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理念。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引导全民自觉学法、守法。加强与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做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公务员年度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增强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实际效果。积极推动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重点对象的法治宣传工作。

2.繁荣发展法治文化

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推动法治文化与地方特色文化、行业文化、乡村(街区)文化、企业文化的融合发展。继续推进法治公园、法治广场、法治长廊等基层法治文化设施建设,培育、推广一批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一地一品”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继续推进法治教育基地、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建设。积极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方式方法创新、载体阵地创新。依托文化馆、剧团等专业文艺团体和动漫、微电影制作等文创企业,创作一批思想性、艺术性与观赏性有机统一的法治文化精品。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法治文化传播能力。组织开展法治理论研究,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会同文明办、宣传部等部门,将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扩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3.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推进《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全面实施,进一步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的若干意见》,努力在健全工作机制、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强化普法责任制、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普法上下功夫。根据“谁执法谁普法”原则,落实好各部门单位及各行业、社会组织的普法责任,切实把普法教育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和社会治理的全过程,推动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推动建立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落实大众传媒的普法责任,推动公益法制宣传在公共场所的延伸覆盖。进一步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联络员、法治副校长队伍建设。着力培育一批普法志愿者品牌团队,不断发展壮大普法志愿者队伍,建立普法志愿者协会,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志愿者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中的传播载体以及户外广告设施,不断拓展法制宣传新阵地。

4.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

将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作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载体和实现基层依法自治的有效途径。梳理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标准、动态管理办法,研究“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测评体系。加强创建工作分责指导,对乡规民约、市民公约进行法律体检,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年内力争创建市级以上“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75个。

二、2015年宁波法治建设的主要特点

(一)法治宁波建设进程得以推进

中共宁波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于2014年12月30日审议通过《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的决定》,全面肯定自2006年《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建设法治宁波的决定》实施后,宁波在地方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普法教育以及基层依法治理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基础上,进一步阐明当前面临的新形势,研究部署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指出宁波发展进入新常态、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进入转型期,提出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靠法治为现代化建设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的重要性。提出了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的总体目标,指出到2020年,力争在依法执政、科学民主立法、法治政府建设、公正廉洁司法、社会治理法治化、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等七个方面走在全国全省前列。这是自2006年宁波市委作出建设法治宁波的重大决策以来的又一次重大决定,确立了法治宁波的建设进程。

随之,市政府出台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甬政发〔2015〕43号),提出着力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使宁波的政府职能科学度、制度健全度、执法规范度、信息公开度、公众参与度、人民满意度走在全国前列的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明确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等八个方面任务。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宁波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甬政办发〔2015〕124号),强调各项任务的牵头单位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统筹协调相关单位,按要求推进工作,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贯彻落实。市政府的贯彻落实,使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的决定得以推进,也促进了法治宁波的建设进程。

(二)法治政府建设力度明显加大

随着《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和《宁波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具体落实,宁波法治政府建设力度明显加大。

1.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力度加大

宁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经历了大部制的综合执法改革、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卫星城市中心镇执法体制改革、特定区域内联合行政执法等四个阶段,对城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作出了不断深入的探索。出台了《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宁波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出台了《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建立了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制度体系。出台了《宁波市卫星城市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关于扩大中心镇行政执法权限的决定》等规章,为卫星城市、中心镇基层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探索。在前期工作基础上,2015年,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执法、大部制改革,深化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完善卫星城市中心镇行政执法体制,推进行政机关内部执法力量的整合,强化部门协调衔接,同时加强改革的制度保障和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2.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提速明显

全市继续贯彻落实权力清单与负面清单制度,推进行政审批的标准化建设,探索多证同办制度,全面推行网上审批,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4〕29号)要求,在2014年权力清单清理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基础上,2015年又组织对市本级保留的135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再次清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再取消36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和转为其他类别的行政权力事项99项。今后市本级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2015年上半年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提速明显。1—6月,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平台累计办结事项31.3万件,提前办结率达98.91%。与此同时,进中心办理的有业务发生的审批事项(含即办件)平均承诺办理时限和实际办理时限分别缩至3.42天和0.91天,在上年同期基础上又压缩了1.25天和0.36天,比平均法定办理时限分别提速73.43%和92.93%。[4]

3.涉法指引工作力度加大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严把法治关,积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合同审查作出工作指引。为深入贯彻落实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对行政复议机关应诉工作的新常态,市法制办出台全国首部《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指引》,这将规范和引领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质量和水平。按照指引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中应按收案登记、审查答辩、出庭应诉、执行归档备案等阶段分别做好相应工作。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浙江省关于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宁波市政府法制办在全国率先出台了《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引》,为开展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南。这些规则的出台和运行,促进了行政复议出庭应诉工作的合法有效开展和行政合同合法性的严格把关。

(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力度增强

1.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推进民主行政

发挥人大和政协监督作用,推进政府民主行政,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共收到代表建议593件,其中:政治法律类36件,财政商贸类83件,工业交通类105件,农业农村类58件,城建环保类151件,社会事业类116件,综合类44件。涉及政府各部门的建议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落实或意见反馈。2015年年初以来,全市各级政协组织扎实开展“五水共治”长效机制建设专项集体民主监督活动。[5]至6月底,全市有近2000名省、市、县政协委员参与“五水共治”民主监督,发现并反馈问题500多个,提出的350多条意见建议被采纳。[6]人大还强化政府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加大主动审查工作力度,完善网络报备工作机制,组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家队伍,提高备案审查质量和效率,维护法制统一,强化民主行政的源头控制。

2.发挥人大监督职能,强化司法监督

市人大推动专题询问工作常态化,开展民事执行工作专题询问。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做好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情况的审议监督,市县联动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形成监督合力,强化监督效果。加强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推动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2015年,人大充分发挥司法监督作用,全市各级人大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找准司(执)法队伍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开展监督,把司法机关是否依法落实宪法、法律规定的互相制约机制,是否依法设置和落实内部监督程序及制衡纠错机制作为监督重点,从制度层面责成司法机关进行整改。如,2015年4—6月,市人大常委会就民事执行难问题作为突破口,开展专题询问,对法院民事执行难问题开展专项调研、质询,目的就是贯彻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的决定,了解和掌握宁波民事执行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共谋良策,督促和支持法院破解执行难题。同时,推动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金融单位等协同配合,形成加强民事执行工作的合力,努力达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收到了较好效果。

(四)以法治合力助推社会治理法治化

宁波正处于社会转型的急剧变革中,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基层矛盾随时发生,纠纷频繁,探索社会治理法治化势在必行。2015年,宁波以法治合力推进社会治理,使社会治理走向法治化。

1.法制教育与社会治理相结合,深化基层依法治理

“六五”普法以来,宁波坚持普治并举,在推进依法治市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中,不断创新体制机制,深入推进法治宁波建设,切实提高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法治化水平。2015年,法治建设向基层社会拓展,深化基层社会依法治理。如,鄞州区区委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法治鄞州建设的实施意见》,区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实际出发,提出了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等六个方面具体工作任务,加快建设法治城区。目前,全区已建立完善区、镇乡(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行政村(社区)“星级动态考评”,将民主管理和法治建设两项内容纳入考评体系。深入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治理活动,全区共有“依法行政示范单位”10家,省级“诚信守法企业”1家、市级52家、区级1090家,11所学校成为市依法治校示范校。

2.实现农村法律顾问体系优化升级

经过几年的努力,“一村一律师”的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市得以确立。2015年,宁波司法行政部门加大服务力度,注重建立长效运行机制,注重融合网格组团服务,注重提升基层法治理念,实现农村法律顾问体系优化升级。法律顾问主动参与农村重大决策的法律前置审查和风险评估,确保村级(社区)自治措施合法有效;积极配合政府重大工程建设拆迁工作,促进征地拆迁“从讲人情到讲政策”转变;为村级信访工作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支持,促进依法解决信访问题。如,江北区司法局不断深化农村法律顾问活动内容,进一步实现了农村法律顾问体系的优化升级。截至2015年6月底,全区151个村(社区)均实现“一村(社区)一顾问”,累计为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4866人次,开展各类法律知识培训(讲座)96场,参与调解纠纷943件,参与处置涉法信访案件637起。

3.司法机关创新专业化审理和多元化解纠纷对接机制,打造家事调处平台

近年来,宁波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呈多发上升趋势,呈现出发案增多、类型多样、成因复杂、调处难度加大等特点。由于婚姻家事案件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色彩,一判了之并不能有效化解家庭矛盾。为此,从2014年始,宁波法院系统和市妇联合作成立浙江省首个专业化家事审判合议庭。以审判与心理咨询调解相结合,探索出了一条专业化审理和多元化解纠纷之间通往婚姻家庭和睦之路。结合实际情况,宁波法院积极探索建设符合家事审判特色的独立法庭;开设“夜间法庭”,为工作时间不便前来开庭、调解的当事人提供便利;探索判后探视抚养档案,解决离婚后子女抚养探视难题;定期回访重大敏感案件,尝试已结案件社会帮扶机制,努力实现“清官善断家务事”。

4.强化社会安全执法,保障社会治理平安有序

如,武装机动巡逻提升街面见警率。自2014年市公安局武装机动巡逻队成立后,我市的街面见警率显著提升,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相应遏制。截至2015年6月底,武装机动巡逻队共出动警力15万人次,接受指令出警2300余次。除了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起到威慑作用外,街面见警率的显著提升也给群众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安全感。截至目前,武装机动巡逻队累计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752人,全市武装机动巡逻覆盖区域内,刑事、治安类警情同比下降9.8%,其中街路面侵财类警情同比下降21.3%。又如,开展关系民生的专项执法,打击违法,保护民生。2015年5—7月,宁波市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执法活动。围绕群众关注的食品、药械安全方面的突出问题,开展“甬剑一号”食品药品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检查肉类冻品、橄榄油、隐形眼镜、微整形产品、成人用品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产品一经发现,立即依法从严查处。

三、2015年宁波法治建设存在的不足

(一)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落实不足

《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的决定》,从地方立法、法治政府建设、司法公信力、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理法治化、法治工作队伍、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七大方面提出建设任务和具体措施,并明确近期要重点抓好10个建设项目,政策比较明确,指导性较强。但从实际贯彻落实看,各方面落实进度不一,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落地不足。主要表现:一是人大主导立法机制需进一步深化。目前,宁波地方性立法大多采用政府部门委托立法。由政府部门提出立法草案上报通过,很难避免部门利益倾向。尽管人大在通过时也会作出审核评议,但基于部门设计的法规基础无法改变,所以无法彻底消除存在的问题。故发挥人大立法主导权,建立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应当提上日程。二是立法后评估开展不足。立法在于实施,其实施效果需要跟踪评估才能发现法律规定是否存在问题,是否需要废改立,以保证法律的规定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但我们的立法在立法后评估监督方面还很欠缺,一年中仅对国家统一安排的立法项目进行评估,并且数量很少,对于自己的立法是否得以有效实施、是否存在问题,掌握得并不清楚。深化立法后评估工作应是切实问题。三是法治政府建设中推进政务公开需要进一步落实。从宁波市法院报出的信息看,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机关败诉率大幅上升。主要是在征地补偿纠纷衍生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不少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影响原告实体权益因而败诉。强化信息公开的落实,具有现实意义。四是司法审判效力要得到落实。尽管人民法院在司法公正建设方面做了巨大努力,改革立案程序,规范审判流程,使审判环节表现了程序公正,但法院判决得不到公正执行仍是一纸空文。所以,建立健全执行制度,保证案件审判得以执行,当事人的权益得以保障,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五是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需要进一步深化。目前的法制教育还缺乏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具体落实措施,教育仅停留在形式的变化而没有反映需求教育。六是在社会治理法治化方面缺少创新,仍然沿袭着传统做法,缺少法治社会的框架构建,需要进一步深化。

(二)社会安全方面的法治强制力保障需进一步加强

2015年,宁波社会安全方面还存在许多隐患,需要增强法治的强制力保障,打击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城市化的变革,企业的大幅度增加,外来流动人口的增多,公共安全隐患也随之增多。如,截至6月底,宁波市共发生火灾2965起,7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279.7万元。[7]从火灾原因看,多数是由电气线路故障和用火不慎引发的火灾。又如,刑事犯罪仍大量存在。从公安机关报出的数据显示,1—5月,全市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共侦破刑事案件6088起,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4103名。社会安全的不稳定因素,除了严加防范外,还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发挥法治的强制力,使违法和犯罪行为惧于法治的威慑力,才能实现社会的安定,社会安全方面的法治强制力保障需进一步加强。

另外,在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也应当增大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力。执行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最终落脚点,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公平本身就蕴含着形式意义上的平等与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尽管我市法院系统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努力实现形式意义上的公平,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但由于民事案件量大面广,从总体情况看,我市民事执行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人民法院执行偏“软”,强制力不足,还没有实现权利保障的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截至9月底,全市法院尚有4968件申请执行案件没有执结,与2014年同期相比,执结率呈下降态势。所以,需要解决法院执行偏“软”问题,制约、监督执行人员滥用执行权问题,解决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案件零监督的现象。需要推动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金融单位等协同配合,形成加强民事执行工作的合力,真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发挥法治的强制力,对于破坏社会安全秩序的各类犯罪认真查处、严厉打击,强化法院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强制力,形成维护社会安定的法治合力,积极营造遵守、敬畏法律,尊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法治氛围,努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三)民主决策需进一步深化

尽管市政府已经出台《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健全了依法决策机制,但就课题组调研显示,目前基层民主决策仍然表现为决策在先、协商在后的形态。据课题组对我市具有代表性的5个主要镇(街道)政府决策协商民主程序调研,显示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工作认识存在偏差,没有将基层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必经程序纳入政府的决策程序之中。调研显示,多数乡镇(街道)把基层协商民主仅仅作为征询意见、接受监督、减少矛盾的手段,实践中表现为事后协商,多把协商民主作为决策后化解矛盾和纠纷的途径,没有将基层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必经程序纳入政府决策的前置程序。二是协商制度不健全,协商程序有待完善。目前基层协商民主还没有形成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特别是缺少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定。基层协商民主的参与主体、协商形式、协商内容、协商程序等基本问题还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导致基层协商民主工作开展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三是参与主体不够广泛,民意代表性有待提高。各镇(街道)的民主协商多表现为“两代表一委员”的参与,参与协商的公民也是各行各业的社会精英人士,普通民众的参与更多为一种间接参与或被动接受,民意代表性不高。四是协商形式过于单一,协商渠道不太通畅。调研显示,一些乡镇(街道)在推进基层协商民主过程中多数以会议协商的方式,缺少平等充分的对话、讨论、交流。五是协商内容缺少重大决策事项的协商。各地在开展基层协商民主过程中,主要涉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问题,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协商较少。六是协商成果应用和监督机制有待强化。一些乡镇(街道)对协商意见办理和协商结果反馈缺乏应有的保障机制,有时不了了之或领导一批了之。实践中很少有通过正式形式进行反馈,即使反馈,也比较笼统。政府督查部门尚未将政府领导关于基层民主协商意见办理的相关批示列入督查事项,难以保证协商意见建议得到及时有效采纳。

四、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是2016年宁波法治建设的必然趋势

(一)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的要旨

《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的决定》展示的核心内涵,就是在今后的法治建设实践中,我们要在五个方面进一步深化认识、取得实效。一是始终坚持法治宁波建设的正确方向,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治市全过程;二是构建具有宁波特色的地方法规,让每一部法规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三是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让依法行政成为各级政府的自觉行动;四是坚决维护司法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五是大力弘扬法治精神,让法治信仰镌刻在全民心中。近期要重点抓好10个项目:健全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机制、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推进行政综合执法、加快信访法治化、深化“阳光工程”、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社会征信体系、推进网络法治化、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创新基层社会治理。

(二)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1.找准深化路径

一是扭住“牛鼻子”精准发力。宁波要跻身全国大城市第一方队,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既是必然要求和题中应有之义,又是重要引领和坚实保障。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增强厉行法治的大局意识和担当意识,扭住“牛鼻子”精准发力、精细施策,解决好法治建设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问题。二是“项目化管理”推进法治建设。要始终坚持改革创新,敢于先行先试,善于顶层设计,勇于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力求取得更多的制度红利。要始终坚持干在实处,把法治的服务保障功能体现到省市重点工作上,以项目化管理的理念和办法推进法治建设,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三是建立“一把手”抓法治责任制。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领导干部能不能把好“关键”、当好“模范”,事关法治宁波建设的广度和深度。要构建以上率下的责任链条,建立健全“一把手”抓法治的责任制,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让法治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意识和行为准则。要形成科学有效的考核督查机制,加强绩效考核,加大督办力度,确保法治宁波建设各项工作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2.完善考核标准,强化推进步伐

行政决策在设定任务或目标之后,还要在决策时确定实现目标、达到任务所要采取的各种手段措施。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立为我国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目标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内容,并提出要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让法治真正有尺可量,既能引导和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法治建设的目标要求,扎实推进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又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法治建设的作用,对于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建立科学的法治宁波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是新时期全面推进法治宁波建设的重要步骤。

一是考核标准要成为“指挥棒”,发挥导向功能。在考核指标体系中可以设置“坚持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公正司法”“深化法制教育”“发展基层民主”5个考评项目,下设若干具体指标。概括地讲,考核指标体系要突出三方面的特点:一是定性与定量结合。考核指标体系通过评分项与扣分项的连环设置,把对法治建设的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有机结合起来。二是客观与主观互证。既有反映各地、各部门、各行业法治建设的客观指标数据,又有法治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数据,使考核评价结果更具全面性。三是规范建设与创新推动呼应。考核指标体系设置加分项,比如,基层司法机关获得全国先进单位称号的,可以加分。加分项的设置可以提高各地各部门工作创新的积极性,推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进程,使法治建设考核指标体系成为法治宁波建设的重要“指挥棒”,有效地发挥激励、引导和监督作用。

二是考核标准要成为“紧箍咒”,发挥制约功能。推进法治建设,重点是要规范约束公权力,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通过建立和完善考核指标体系,为权力套牢“紧箍”,念好“紧箍咒”,使制度成为“硬约束”。一是设置扣分项,使“紧箍”紧起来。设置考评项目、二级考评指标和扣分项,使各级各单位对在法治建设方面要干什么、不能干什么都非常清楚。比如,政府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未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环节的,要扣分。二是设置“一票否决”项,使“紧箍”紧上加紧。考核指标体系要设置“一票否决”项。比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处以撤销党内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的,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的司法判决和裁定,造成严重影响的,都要“一票否决”。

三是考核标准要成为“听诊器”,发挥民意功能。某种意义上说,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就是一张“体检对照表”,考评工作的最终得分可以反映出一个地区法治建设的真实现状,也可以反映出老百姓对法治工作的真实感受。实行考核评价,一能听诊出法治建设的进展成效和问题症结。做得好的就坚持下去,做得不好的就切实改进,真正做到对症下药。二能听诊出老百姓对法治建设的愿望和呼声。老百姓期待的就要干起来,老百姓不满意的就要改起来,真正做到有的放矢,不断提高各方面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参考文献

[1]徐显明.法治与社会公平.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2]马怀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法律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作者单位:浙江万里学院)

【注释】

[1]“四张清单一张网”:“四张清单”具体指的是政府权力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政府责任清单、省级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一张网”则指的是宁波政务服务网。

[2]数据来源:2015年7月21日市政府“四张清单一张网”协调推进会发布。

[3]数据来源:宁波市司法局办公室。

[4]数据来源:市政府法制办。

[5]五水共治:指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这是一个大目标、大思路。这是浙江省政府近期推出的大政方针,是推进浙江新一轮改革发展的关键之策。

[6]数据来源:《市政协“五水共治”民主监督工作推进会召开》,《宁波日报》2015年7月17日。

[7]数据来源:宁波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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