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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职业教育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14年6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劳动法》只是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没有明确劳动者享受职业教育权利的范围。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但是在法律责任方面,对企业不提取或不按规定使用经费等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高等职业教育则只相当于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水平,教育机会显著不平等。
加快发展职业教育_改善收入分配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014年6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青年打开成功成才大门的重要途径,肩负着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职责,必须高度重视、加快发展。

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与水平也在不断提升,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各方参与的职业教育培训格局初步形成,为培养一大批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高素质人才奠定了坚实基础,但也存在着很多困难和问题:投入不足;教育内容与岗位需求脱节;理论教学与操作实训脱节;等等。

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新产业、新业态、新产品纷纷涌现。对技能人才将产生更大需求。有效的技能培训是促进就业的重要基础,高水平的技能培训是实现高质量就业的前提。长期来看,我国就业结构性矛盾越来越突出,迫切要求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用更高质量的职业教育培训来促进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一)保护劳动者享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为未来职业培训体系的建设确立了目标。我国《宪法》规定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并没有确认劳动者享有终身职业教育权利。《劳动法》只是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没有明确劳动者享受职业教育权利的范围。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但是在法律责任方面,对企业不提取或不按规定使用经费等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主要分为两个层级: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教育。从教育形式上看,我国职业教育主要包括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民间学徒制三种。职业教育学生毕业后,将直接进入社会就业,缺乏继续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机会,可能导致其难以通过继续学习和深造来改变其社会处境。高等职业教育则只相当于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水平,教育机会显著不平等。因此,由于职业教育层级较低,与普通教育体系不能贯通,劳动者很难在就业后,获得终身职业教育的机会,从而使其难以获得改善自身能力的平等机会与权利。

要突破我国劳动者职业教育权利保障困局,借鉴国际经验,针对我国现行制度症结进行制度创新:首先,我国应借鉴德国经验,在修订我国《职业教育法》和《劳动法》的相关内容时,明确用人单位在职业培训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和基本职责,通过政府监督、合同管理和劳资协商,切实保障和落实劳动者在职培训的基本权利。在德国的“双元制”教育中,企业承担了大部分培训经费和主要责任,学生在企业受训的时间要双倍甚至更多于在职业学校学习的时间,企业是实施职业教育最重要的场所,学生在企业里的身份是学徒,而且日后不影响其就读普通高等学校的机会,这种体制值得我们借鉴。其次,为落实我国职业教育经费的筹集并加强经费管理,可以考虑借鉴英国经验,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按照行业类别建立职业培训管理机构,统筹征缴和管理企业的职业培训经费,强化企业支付职业培训经费的法律责任。最后,应当借鉴美、日经验,确立我国职业教育体制的终身培训理念,建立满足不同类型劳动者的多样化职业训练需求的职业教育体系,通过立法协调促进企业、政府与社会合作办学并公平保障各主体的权利,形成一整套有利于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化的法律制度体系。

(二)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和管理

按照《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要求,到2020年,我国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3900万人,其中技师、高级技师达到1000万人。为此,要把高技能人才工作放在首位,需要重点抓好两个方面:一要深入调研高技能人才需求结构,提高人才培养和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目前,我国高技能人才总量不足是不争的事实,但要解决总量问题必须建立在科学把握需求结构的基础上,必须突出重点,优先培养急需紧缺的高技能人才,这就需要我们深入研究高技能人才需求现状,弄清到底哪些行业急需,哪些职业紧缺。同时,要对我国未来高技能人才需求情况进行前瞻性研究。只有把握我国高技能人才需求状况和发展趋势,才能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避免资源浪费和人才浪费。二要创新评价考核模式,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渠道。要落实既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必须积极配合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实施,创新评价考核模式,打破年龄、资历、身份、比例界限,不拘一格地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考核工作。高技能人才成长在企业,使用也在企业,因此要大力提倡岗位成才,在企业中积极推广结合企业岗位实际的高技能人才评价模式,重点关注岗位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要注重从生产服务一线中发现拔尖技能人才,鼓励技能精湛、能够解决生产中高难度技术问题、有绝招绝技并取得显著实际效益的技能劳动者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对于符合条件的后备高技能人才、在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应技能水平的骨干职工,要及时组织鉴定。职业技能竞赛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技能鉴定,要充分发挥技能竞赛的积极作用,选择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广泛开展多层次的技能竞赛,对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培养选拔出的优秀技能人才,按规定直接予以晋升或优先安排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要鼓励符合条件的广大技能劳动者积极参加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化鉴定,为高技能人才参加鉴定提供便捷的服务。

加大以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各级人才队伍建设力度。一要加大对公立中高级职业院校的经费投入;二要加大对自收自支的社会培训机构的支持力度;三要加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让公共实训基地成为政府为企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提供高水平装备和优质资源的平台。在实地培训设备利用上,要坚持无偿性与有偿性相结合,一方面向职业院校开展免费实地培训服务,另一方面向其它对象开展有偿实地培训服务,并力争使公共实训基地兼具技能竞赛基地、师资培训基地、学术交流基地等延伸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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