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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保险的改革与完善

时间:2022-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至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农村的医疗服务水平得到提高,农民的医疗费负担有所减轻,为推进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
农村医疗保险的改革与完善_社会保障概论

9.4.2 农村医疗保险的改革与完善

1.农村医疗保险改革的背景

合作医疗是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农村合作医疗源于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的“医疗合作社”。1955年,山西省高平县在农业社保健站中,采取社员群众出“保健费”与生产合作社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建起了合作医疗。随后,河南、湖北、贵州、山东等地也办起了合作医疗。到1962年,合作医疗在全国的覆盖率已接近50%。1979年,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试行的《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全国90%的行政村实行了合作医疗。在当时的环境和条件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问题,同农村三级卫生网、“赤脚医生”队伍一起被称为农村卫生的“三大支柱”,受到世界卫生组织和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推崇。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济体制和社会状况发生了显著变化,而合作医疗由于没有及时地进行改革和完善而跌入低谷。到1991年覆盖率仅占农村人口的10%。

2.农村医疗保险的改革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我国政府从2003年起在全国农村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对于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合农民中央财政给予年人均10元的补助,地方财政补助不低于10元,农民个人出资也不低于10元。在东部地区,中央财政虽不给予补助,但地方政府总补助额应不低于西部地区。从2006年开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补助标准各提高到20元,农民的出资水平不变。因此,从全国农村看,政府总投入占合作医疗基金的80%,这大大提高了农民参合的积极性。

到2006年3月,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市、区)达到1369个,占全国总县(市、区)数的47.3%,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3.7亿,占全国农村人数的42.25%,参合率为79.06%。至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农村的医疗服务水平得到提高,农民的医疗费负担有所减轻,为推进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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