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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研究的初步验证

时间:2022-01-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与此同时,各省年PLW的标准差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扩大趋势,表明各省之间在环境规制强度上存在着越来越大的差异。
对上述研究的初步验证_越界水污染规制

3.2.4 对上述研究的初步验证

虽然中央政府对水污染行为的环境规制有原则上的统一规定,但是规制的具体执行是由省及其以下的地方政府所承担的。在本节的前几个部分,我们分析了水资源本身的物理性质、目前环境规制制度以及财政分权因素对环境规制强度的影响,认为各地区的不同地区的规制强度必然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为测量各地区环境规制强度,在参考以往研究经验的基础上,我们采用有效征收率(Effective Pollution Levy Per Unit of Excess Wastewater Discharge,PLW)作为测量指标,该指标是指各地区的环境规制部门对其所辖区域每单位超标污水所征收的排污费,也可以视为各地区对其水污染所制定的价格。囿于数据的可获得性,我们集中对省一级政府之间的环境规制强度进行比较。为此,我们对各省历年来的PLW值进行了计算(附录3-1提供了我们所计算的1987—2002年各省的PLW值)[29]。图3-5描述了PLW值的均值和标准差的年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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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5 省级年PLW平均值及其标准差变化趋势图

从图3-5我们可以看出,省级有效征收率水平具有逐年提高的态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省政府加强环境规制的努力。与此同时,各省年PLW的标准差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扩大趋势,表明各省之间在环境规制强度上存在着越来越大的差异。

为了更好地测度越界污染的影响,我们将各省划分为上下游省份[30]。由于经济和地理原因,对越界污染的考察将不包括西藏、新疆、福建和海南四个省级区域,这四个省级区域的流域污染主要以省内污染为主。四川与重庆合并在一起计算。这样,横截面的样本为26个省市自治区,其上下游的划分如表3-6所示。

表3-6 上下游省市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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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表3-6中,我们将26个省市划分为两大组,其中上游省市这个大组中实际上包括上游省市(表3-6的第一行)和中游省市(表3-6的第二行)。根据我们在上文的讨论,在目前的环境规制结构下,各省市的环境责任界定不明确,因而各省很有可能借助流域水资源的流动性采取搭便车的方式向下游转移污染,因此,我们认为,由于中游地区受到上游来水的影响,在水资源禀赋上不如上游地区,需要通过加强对本地区污染排放的规制力度来保证本区域的用水需求,因而中游省市的总体规制强度应高于上游省市的总体规制强度。但是,中游地区也有通过搭便车的方式向下游转移污染的激励,因此中游省市的环境规制行为更类似于上游省市的环境规制行为,其环境规制强度有着基本一致的变化趋势:总体上规制强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逐年提高,但与下游地区相比较低。我们对各组省的年PLW平均值的计算结果验证了这一点(参见图3-6)[31]

前面的研究还给出了财政分权背景下各地区环境规制行为内生性的推论。有研究表明(张晏,2005),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显著改善了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但是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还存在着显著的地区差异,财政分权形式不利于缩小地区差距。这意味着地区之间的规制强度会随着财政分权和经济增长呈现出差距扩大的特点,在图3-5中我们给出了所有省的年PLW值标准差的趋势变化,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这种判断。实际上,即使在上游、中游、下游各组内部,省与省之间在规制强度上的差异也是随着时间扩大的(参见图3-7)。对三组组间差异的计算则表明,下游组的规制强度远远高于上游组和下游组,组间差异有随着时间迅速扩大的趋势,这一趋势在1999年以后体现得非常明显,这意味着下游组在环境规制上已然显示出与上中游组不同的行为取向,倾向于采取更为严格的环境规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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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6 各组省年PLW均值趋势变化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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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7 各组省年PLW标准差变化趋势图

尽管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越界污染会影响各省的环境规制行为,使得在整个流域范围内,处在不同地理区位的省份体现出不同的水污染规制强度。但是,上述验证还只能算是初步的。考虑到上中游地区大多为我国中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再结合上文我们得出的关于环境规制行为具有内生性的推论,我们可能存在这样的疑问:处在流域上游的地区与处在流域下游的地区在其环境规制强度的差别既然与各地区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下游地区之所以体现出较高的环境规制强度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有更多的资源或者更高的意识对污染行为进行规制。为此,我们需要就地理区位对省级环境规制行为的独立影响进行分析,并探讨影响各省水污染规制行为的内在因素,从而更好地从宏观视角把握越界污染、环境规制制度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之间的关系。这正是本章第三节所要重点讨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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