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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家”的拜物教观念在认识资本时的体现

时间:2022-10-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节欲论”理所当然地遭到了马克思的批判。规模扩大的再生产,是“极不相同的经济的社会形态”所共有的,并不必定以资本积累的形式存在。不过,这种“限制”作用是一种消极作用。而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则往往把二者混同,以便把资本主义方式说成一种“永恒”。很明显,把“纯产品”理解为“自然赐予”这样一种“拜物教观念”,阻碍了魁奈前行的道路。

二、“经济学家”的拜物教观念在认识资本时的体现

经济学家”的拜物教观念在其认识资本时有更加充分的体现。下面,我们来梳理马克思的相关论述。

(一)资本积累与扩大再生产一般的混淆

剩余价值一部分由资本家作为“收入”用于消费,另一部分用作资本或积累起来。在一定量的剩余价值中,这两部分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用作资本或积累起来的那部分,就表现为是资本家“节约”下来的,因为他节制了自己的欲望,没有把它吃光用尽。也就是说,资本积累是资本家“牺牲”了眼前消费的结果,而利润就成了对这一“牺牲”的回报。[31]在这种“节欲论”中,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不见了,剩余价值的真正来源被湮灭了。

“节欲论”理所当然地遭到了马克思的批判。马克思的批判的要点在于指明:(1)无论资本家用于消费的“收入”,还是他投入扩大再生产的“资本”,都是工人剩余劳动的产物。(2)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积累和财富的发展,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挥霍、炫耀成为资本家营业上的一种必要,奢侈被列入资本的交际费用;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资本家的挥霍并未妨碍资本积累的一同增加。(3)规模扩大的再生产,是“极不相同的经济的社会形态”所共有的,并不必定以资本积累的形式存在。[32]

(二)剩余价值在流通中实现造成的“幻觉”

资本的流通时间,会限制资本的的价值增殖过程。不过,这种“限制”作用是一种消极作用。但是,这种消极的作用却好像是(“表现为”)积极的,因为它的结果是积极的。流通时间对资本增殖的消极作用表现为积极作用的假象,加深了资本本已具有的神秘性质(拜物教性质),并由此产生了“政治经济学”的“资本的增殖来源于流通领域”这样一种“拜物教观念”(“幻觉”):“在资本家面前,在商品出售时实现的价值余额或剩余价值,表现为商品的出售价格超过它的价值的余额,而不是表现为它的价值超过它的成本价格的余额,因而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好像不是通过商品的出售来实现,而是从商品的出售本身产生的。”[33]

在资本主义方式下,资本家唯一关心的,是剩余价值即他出售自己的商品时所得到的价值余额和生产商品时所预付的总资本的比率,即利润率;而对这个余额和资本的各个特殊组成部分的特定关系以及这个余额和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他不仅不关心,而且掩盖这个特定关系和这种内在联系,正是他的利益所在。[34]所以,“政治经济学”就更是抓住上述“假象”不放。[35]

(三)拜物教观念与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关于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理论由于可变资本与不变流动资本,在流通过程中都是作为流动资本而表现自身,亚当・斯密就借机利用“流动资本”这个共同的名称,抹杀可变资本与不变资本这一本质区别。[36]亚当・斯密之后的经济学的“混淆”则更为严重——它认定:作为本质的东西和惟一的区别的,不是可变资本和不变资本的对立,而是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对立。[37]

固定资本与流动资本的差别,是由价值流通引起的经济的形式规定性的差别,因而是一种“后天获得的差别”。资产阶级经济学则把这种“后天获得的差别”理解为因物质属性而造成的“天生的差别”——亚当・斯密就犯有这样的理论错误,他通过列举构成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物品即物质要素来告诉我们,流动资本和固定资本是由什么构成的,好像这种规定性是这些物品在物质上天然具有的,而不是由这些物品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的一定职能产生的,也就是说,他把把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性质看作是物品固有的性质。[38]马克思分析了这一“混淆”得以产生的思想方法根源:如果把由价值流通引起的经济的形式规定性与物质的属性混同起来,那些只是在一定社会关系内才成为资本的东西,天生就是具有一定形式的资本——固定资本或流动资本。[39]对此,马克思评论说:资产阶级经济学特有的拜物教把物在社会生产过程中获得的社会的经济的性质,变为一种自然的、由这些物的物质本性产生的性质。[40]

(四)拜物教观念与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社会资本再生产理论

社会资本的运动,由各个单个资本的周转的总和构成。这个总过程,既包含生产消费(直接的生产过程)和作为其媒介的形式转化(从物质方面考察,就是交换),也包含个人消费和作为其媒介的形式转化或交换。它不仅包括劳动力作为商品的买卖,而且包括工人阶级对商品的购买,也就是说,包含工人阶级的个人消费。商品资本的流通,还包含剩余价值的流通,从而也包含对资本家的个人消费,即对剩余价值的消费起媒介作用的买和卖。因此,各个单个资本综合而成的社会资本的循环,也就是说,就社会资本的总体来考察的循环,不仅包括资本的流通,而且也包括一般的商品流通。[41]

对于这样一个复杂过程的分析,马克思是以对“商品生产过程一般”的先行考察为前提的。在整个分析的过程中,马克思把二者联系起来,当然也把二者严格地区别开来。而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则往往把二者混同,以便把资本主义方式说成一种“永恒”。

对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与商品生产一般进行区别的必要性,马克思在评论斯密时有明确说明:“亚・斯密所要研究的商品,一开始就是商品资本(它除了包含生产商品时消耗的资本价值,还包含剩余价值),也就是以资本主义方式生产的商品,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结果。因此,本应该先分析这个生产过程,从而分析其中包含的价值增殖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但因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前提本身又是商品流通,所以,在阐述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时,就要撇开这个生产过程,事先分析商品。”[42]

魁奈第一次以“原预付”与“年预付”来标示生产资本的内部区别,以“预付”与“纯产品”来标示原有价值与新创造的价值的区别。这是极有理论见地的。但是,他把“纯产品”的生产理解为土地的自然力发挥作用的结果,理解为“自然赐予”,这样“纯产品”与“预付”的联系,剩余价值与资本的联系就被切断了。很明显,把“纯产品”理解为“自然赐予”这样一种“拜物教观念”(“错认”),阻碍了魁奈前行的道路。

斯密认为,商品的价值可分解为工资、利润、地租三种“收入”,从而社会的全部产品的价值还是都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分解为各种“收入”,而且,工资、利润和地租,还是“一切收入的三个原始源泉”、“一切交换价值的三个原始源泉”。[43]对此马克思评论道:“把收入看成是商品价值的源泉,不把商品价值看成是收入的源泉,这是一种颠倒。按照这种颠倒的看法:商品价值好像是由不同种类的收入‘构成’的;这各种收入是互不影响地决定的,而商品的总价值是由这些收入的价值量加在一起决定的。”[44]

(五)剩余价值的分割与拜物教观念

第一,把商人资本看作产业资本的一个特殊种类。与揭示资本的拜物教性质在商人资本(商品经营资本和货币经营资本)上的加深相配合,马克思还分析了下述“荒唐的看法”:把商人资本看作是产业资本的一个特殊种类,就像采矿业、农业、畜牧业、制造业、运输业等等是由社会分工造成的产业资本的分支部门从而特殊投资领域一样。[45]针对上述“荒唐的看法”,马克思指出,采矿业、农业、畜牧业、制造业、运输业的区别,谷物栽培业同畜牧业和制造业的区别,是不同生产部门各生产资本之间由于不同产业部门的性质不同而造成的“物质区别”;作为生产资本的产业资本与商人资本(商品经营资本和货币经营资本)的区别,乃是同一资本的“形式区别”——商人资本是产业资本的转化形式、独立化形式;而“形式区别”与“物质区别”,是有天壤之别的;如果把“形式区别”与“物质区别”混同起来,就会犯把生产和资本主义生产等同起来的错误,从而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永恒化,就会认为社会产品在社会各成员之间的分配必须要有商人和银行家作中介,就像要吃肉必须有畜牧业,要穿衣必须有服装业一样。[46]

第二,混淆企业主收入和监督工资或管理工资。马克思指出,这一混淆最初是由于利润超过利息的余额所采取的同利息相对立的形式造成的;不把利润解释为剩余价值即无酬劳动,而把它解释为资本家自己所做的劳动取得的工资,这样一种辩护的意图,进一步发展了这种混淆。针对这种混淆,社会主义者提出了这样的要求:把利润实际地缩减为它在理论上伪装成的那种东西,即单纯的监督工资。而随着工人方面的合作事业和资产阶级方面的股份企业的发展,混淆企业主收入和管理工资的最后口实再也站不住脚了[47],从而,利润在实践上也就表现为它在理论上无可辩驳的那种东西,即表现为单纯的剩余价值,没有支付等价物的价值,已经实现的无酬劳动。于是,“管理工资”的谎言被揭穿了: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实际上是在剥削劳动,并且在他是用借入资本从事经营的时候,他的剥削的结果就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48]

第三,把工资说成是一种“利息”。生息资本一般[49]是各种颠倒错乱形式之母。现实中的“颠倒”引起了观念上的“错乱”。在下述观念里,这一“错乱”达到了顶点:工资是一种利息,劳动力是提供这种利息的资本。对此“错乱”,马克思评论说:“资本的增殖不是用劳动力的被剥削来说明,相反,劳动力的生产性质却用劳动力本身是这样一种神秘的东西即生息资本来说明。”[50]

第四,认识地租时产生的“迷误”。作为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的地租,究其“源泉”,乃是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但是,有人却把自然力看作是地租的源泉。针对此“迷误”,马克思分析说:自然力不是超额利润的源泉,而只是超额利润的一种自然基础。[51]还有人认为是土地所有权“创造”了地租。针对此“迷误”,马克思解释说:土地所有权并不创造那个转化为超额利润的价值部分,而只是使土地所有者有可能把这个超额利润从工厂主的口袋里拿过来装进自己的口袋;它不是使这个超额利润创造出来的原因,而是使它转化为地租形式的原因,也就是使这一部分利润或这一部分商品价格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原因。[52]有人把“土地的购买价格”的存在,作为地租的存在理由。马克思认为,有这种想法的人,是把地租本身和地租在土地购买者面前采取的利息形式混同起来了;而且,地租的资本化是以地租为前提,地租却不能反过来由它本身的资本化而导出和说明。[53]

(六)竞争的假象与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的“颠倒”观念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世界是一个“颠倒”的世界——资本主义生产的当事人是生活在一个由魔法控制的世界里,而他们本身的关系在他们看来是物的属性,是生产的物质要素的属性。在这一“颠倒”的世界中,个人只不过是人格化的物的代表:货币资本家是生息资本的人格化,产业资本家是产业资本的人格化,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地主是提供地租的资本的人格化了,雇佣工人是劳动的人格化。竞争是以物的人格化、人格的物化为前提的。在竞争中,一切都“颠倒”地表现出来:例如,市场价格在这里表现为一种占支配地位的东西,利率、地租、工资、产业利润表现为价值的构成要素,而土地价格和资本价格表现为既定的、从事经营必须计算的费用项目。[54]

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老拿竞争来说事,习惯于用竞争来解释种种经济现象。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竞争的假象》中的回答是:竞争必须说明经济学家所不理解的一切东西,其实正好相反,经济学家必须说明竞争。[55]与“经济学家“不同,马克思说明了各种竞争发挥作用的种种“界限”:

第一,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商品价值量是已定的,它就是工人所创造的全部新价值。

第二,全部新价值减去劳动力价值就是作为利润、利息和地租总和的剩余价值,所以,“工资是各个范畴的这种界限的基础”。

第三,利润(包括利息)和地租的价值部分的绝对界限是已定的——它就是工作日的无酬部分,即剩余价值部分。

第四,利润的界限是已定的——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并没有取消利润的界限,只是改变了它在构成社会资本的各个不同的特殊资本之间的分配,按照这些资本在这个总资本中所占的价值部分,把它均等地分配给这些资本。

第五,地租的界限是确定的。如果商品价值平均化为生产价格的过程没有遇到障碍,地租就都是级差地租,也就是说,地租就以这种超额利润的平均化为限,这种超额利润本来是由起调节作用的生产价格给予一部分资本家的,而现在为土地所有者所占有。如果土地所有权阻碍商品价值平均化为生产价格,并占有绝对地租,那么,绝对地租就会受到土地产品的价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而形成的余额的限制,因而受到土地产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超过按一般利润率应归各个资本的利润而形成的余额的限制。这个差额于是形成地租的界限;地租仍然只是已定的、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的确定部分。

第六,如果剩余价值平均化为平均利润的过程在不同生产部门内遇到人为的垄断或自然的垄断的障碍,特别是遇到土地所有权的垄断的障碍,以致有可能形成一个高于受垄断影响的商品的生产价格和价值的垄断价格,那么,由商品价值规定的界限也不会因此消失。某些商品的垄断价格,不过是把其他商品生产者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具有垄断价格的商品上。

最后,马克思总结说:新加入的、一般会分解为收入的商品价值的分割,会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间,工资和剩余价值之间的比率上遇到既定的和起调节作用的界限;剩余价值本身在利润和地租间的分割,也会在那些调节利润率平均化过程的规律上遇到这种界限。[56]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商品扣除它生产上所耗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以后的价值,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三个组成部分。这种分割,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可以看到的表面上,因而也在那些局限于资本主义生产的表面现象的当事人的观念中,总是颠倒地表现出来[57]:好像不是一个已预先规定的价值量分为具有互相独立的收入形式的三部分,而是反过来,好像这个价值量是由独立地、分别地决定的、构成这个价值量的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些要素的总和形成。[58]

马克思分析了“商品价值分割产生的产物不断表现为价值形成本身的前提”这样一种“现实的颠倒”产生的根源: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不仅不断再生产物质的产品,而且不断再生产社会的经济关系,即再生产产品形成上的经济的形式规定性;它的结果会不断表现为它的前提,像它的前提会不断表现为它的结果一样;只要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继续存在,新加入的劳动的一部分就会不断化为工资,另一部分就会不断化为利润(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第三部分就会不断化为地租。[59]而且,马克思还分析了“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的“观念的颠倒”的认识根源:资本家预先把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的不断再生产当作不言而喻的、毫无疑问的事实来看待,而没有把它看作一种历史的、暂时的产物。[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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