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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利益群体的获利状况

时间:2023-10-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中国的改革还在进行之中,并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下去,各个利益群体处于分化整合之中,因此,选择从利益群体的角度分析当今社会利益结构的变迁,比较符合中国社会的实际状况。据统计,2003年中国拥有超过100万美元资产的人有23.6万,这些人占有的财富已经超过9690亿美元,而中国当年的国内生产总值为1.4万亿美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速度很快,经济总量和物质财富大幅增加,人民群众大都或多或少地分享到了经济发展的成果。

一、不同利益群体的获利状况

国内学者研究社会人群在改革中的获利状况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阶级阶层范式,另一种是利益集团范式。阶级阶层范式主要是从政治学、社会学角度出发的,而利益集团范式则主要是从经济学角度出发的。阶级阶层在含义上是指利益分化重组已经完成,经济利益地位处于相当稳定的社会集团;利益集团是指在社会利益体系中具有相同的利益地位,有着共同的利害与需求的社会群体。由于中国的改革还在进行之中,并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下去,各个利益群体处于分化整合之中,因此,选择从利益群体的角度分析当今社会利益结构的变迁,比较符合中国社会的实际状况。根据社会人群在改革中的获利状况,可以将社会人群大致分为三个利益群体,即特殊获利群体、一般获利群体和较少获利或利益受损群体。

1.特殊利益群体及其获利途径

特殊获利群体是指通过一定的途径获得特殊利益的群体,这些群体大都善于捕捉机遇,他们抓住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历史性机遇,挖取了第一桶金,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据统计,2003年中国拥有超过100万美元资产的人有23.6万,这些人占有的财富已经超过9690亿美元,而中国当年的国内生产总值为1.4万亿美元。这些群体获取特殊利益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最先发起来的有农民企业家、城镇个体户、星期六工程师、沿海渔民(贩卖走私物品)和流行乐歌星等群体。他们主要是靠自己较早下海的先发优势,找到各方面的需求而获利的。这些群体的经商活动大都是符合政策法规的,但也存在着诸如走私、逃税、行贿等不法行为。第二阶段是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这一时期发起来的有企业承包人、官倒、外资企业雇员等群体。他们主要是利用体制转轨中政策法规的不完善而获利的。一些国有和集体中小企业由负责人承包经营,虽然出现了承包人经营包赢不包亏和企业行为短期化等弊病,但在当时总体上是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的。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曾经出现过由计划定价和市场定价并存的两种价格制度,称为价格“双轨制”。在短缺经济时代,计划定价一般远低于市场实际价格,官倒就是利用权力倒卖紧俏物资和商品而获取高额差价的。外资企业雇员在现在已经是司空见惯了,而在20年前却着实让人羡慕,他们大都身着光鲜,出入豪华宾馆,经常出国,薪水用外汇结算,他们是中国对外开放早期的涉水者。第三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前期。这一时期发起来的主要有股票经纪人、股票大户、炒汇专业户和一些特殊领域的中介等群体。他们利用权力、信息等资源,善于钻政策漏洞和体制空子,抓住经济高涨期出现的各种商机谋取暴利。第四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这一时期崛起的有知识精英、国企高管、民营企业家、房地产商、上市公司管理层和各类文体明星等群体。知识精英主要指作家、律师、从事高科技研发的专业人员等群体,他们靠自身的素质和努力获取应有的利益。国企高管在管理作为要素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背景下收入大为提高,一些中小国有企业经营者在前期不规范的改制中也获取了额外的利益;一部分民营企业家抓住消费品升级换代以及国有企业重组的机遇,企业兼并扩张得比较快;房地产商在近几年房地产市场强劲复苏的情况下实现了利益最大化;上市公司管理层在前一时期上市高潮中分得了可观的内部职工股,在股市行情较好的情况下套现获得相当大的利益;体育明星、影星、歌星等文体明星不仅可以获得高额报酬,还可以做商品或企业的形象代言人获利。从80年代初到90年代末,一部分人靠国家政策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已经先富起来了,这些利益群体的构成虽然有所变化,但社会利益格局逐渐趋于稳定,形成了所谓既得利益群体。随着体制和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健全,一些初期不规范的致富行为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他们越来越靠知识、资本等要素获取利益。

2.一般利益群体及其获利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速度很快,经济总量和物质财富大幅增加,人民群众大都或多或少地分享到了经济发展的成果。一般利益群体是社会人群中的主体,人数非常庞大,它包括产业工人、农民、公司职员、机关干部、教师、医生等群体。从总体上看,这些群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推进,虽然没有像特殊利益群体一样暴富起来,但也在改革发展中获得了一定的利益。如果分阶段看,这些群体获利是不均衡的,随着改革重点的变化,这些一般获利群体存在一定程度的分化,呈现此消彼长的状态。根据一般利益群体获利格局的变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这一阶段农村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由于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以及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获得了很大的利益,而且利益分配得也比较均衡。那时在城市仍然实行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带有平均主义色彩的分配制度,由于从1956年至1976年之间大约有20年城市职工工资基本没有变动,副食品价格的提高使城市职工在改革开放初期获利不多。第二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前期。这一阶段改革开始推广到城市各个领域,主要受益者为工商企业的职工。由于短缺经济时代的商品供不应求,只要企业能够生产出来就不怕卖不掉,因此工商企业的生产销售无后顾之忧。在分配制度上打破大锅饭、平均主义,运用多劳多得、奖金福利等多种形式进行分配,使企业职工获利程度超过了城市其他群体。第三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由于短缺经济时代的结束,普通工业产品和农产品大多出现供过于求的状况,工人大量下岗,农民收入增长持续下降,这部分前期获得较多利益的群体获利变得越来越困难。与此同时,机关干部、教师、医生等工薪阶层获利状况却有所改善,如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多次大幅增加工资和福利,高校大举扩招自费生使教师收入上升较快,医疗体制改革使医生的收入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上述情况表明,这一时期的社会利益通过改革开始向知识分子群体倾斜。不过,机关干部、教师、医生等工薪阶层收入的增加,不能脱离经济发展水平和老百姓的承受力。一段时间内教育产业化和医疗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导致老百姓上学贵、看病贵,国家财政增加向教育和医疗卫生的投入势在必行。目前,国家和地方“吃财政饭的人”(包括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已有3600万人之多,平均每百万美元GDP已经达到39人,远远超出发达国家2.31人的财政供养水平,如果脱离经济发展水平继续提高这部分人的收入,无疑要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3.较少获利或利益受损群体及其生存境况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人们实实在在地分享到了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但这是就总体而言的,如果从局部情况看,仍存在一些较少获利或利益受损群体,主要有计划经济时期的高薪阶层、工人、农民等体力劳动者群体,农民工,城市贫民等社会弱势群体。计划经济时期的高薪阶层主要指高级干部、高级知识分子两个群体。这部分人(行政13级以上、技术6级以上)在计划经济时期拿着高薪(月薪在150元以上),至少相当于3~4个熟练工人的工资。而当时的物价很低,大学生一个月的伙食费只有10元钱。这部分人的经济地位在当时的社会中是很高的。改革开放以后,物价水平上升了很多,各种新的消费品层出不穷,这部分人的工资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一下子由既得利益者变成为利益受损者。自改革开放以来,劳动者利益存在此消彼长或交替增加的状况,这其中既有国家政策调控的因素,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结果。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社会普遍存在着“脑体倒挂”的现象,脑力劳动者的价值没有得到体现,他们的经济利益受到了一定的损害。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情况发生了根本转变,经济利益受损一方转向工人、农民等体力劳动者群体,其中生活最为困难的是城市失业、下岗职工群体以及农村贫困户。2001年城镇最低收入组(10%)人均年收入2803元,仅占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的40%左右。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农村非农产业发展长期停滞不前,农民增收日趋困难,近十年来农民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长期低于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而且全国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出增长较快,农民没有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现在统计部门计算农民收入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其中一点是将用于次年生产性的投入也包括在内,这上面的投入大约占总收入的30%左右。如果减去这部分投入,2001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就为800多元,在此线以下的(年收入865元为农村低收入人口标准)农村人口约占19%左右,人数为1.5亿。20世纪90年代以来,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功能大为减弱,农民增加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外出打工。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在外打工没有得到公平对待,他们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近年来,随着城市化以及城市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矛盾越发突出,被征用人和被拆迁人在利益冲突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实际操作中,他们的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维护。

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农民阶层迅速分化并大量向城市迁徙,正在形成一个拥有人数在2亿左右的农民工利益群体。目前,全国第二产业就业人员中,农民工占56.6%,其中加工制造业占68%,建筑业占80%;在第三产业就业人员中,农民工占到52%,城市环卫、家政、餐饮服务等行业人员的90%都是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年进城农民工一直作为边缘化的特殊群体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着,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基本利益常常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和维护。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民工既是改革开放的利益受益者,又是身份社会的利益受害者。农民工的利益受到损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农民工经常超工时超负荷从事繁重的工作,在他们的身心健康受到极大损害的同时,他们的劳动报酬又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有关调查表明,有些地方农民工一天要工作12小时,没有星期天和节假日,平均月工作时间322小时,比有关规定超出155小时。这些工厂的月工资数虽然比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要略高一些,但必须加班加点才能完成定额,实际小时工资大都低于最低工资水平。②农民工大都是在保障缺失的情况下从事艰苦而危险的工作。农民工用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想方设法逃避参保,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养老等保险的比率很低。一些地方农民工的生产条件非常恶劣,生产设备陈旧,缺少基本的安全装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加上农民工加班加点疲劳过度,导致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农民工已成为工伤工亡的高危人群。③农民工不仅工资水平低,而且经常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水平很低,只是城镇工人人均收入的一半左右,同工不同酬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即使如此低的工资,农民工往往还不能按时足额拿到,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至今还没有建立起来[5]

近年来中国城市化进程加速,对于推动经济快速增长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农村大片的耕地上盖起了工厂、学校、机关和住宅小区,在城市建起了巨大的中心广场和各种现代化的高楼大厦,猛地一看,确实让人感到城乡旧貌换新颜,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但是在这一切变化的过程中,有许多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和被拆迁住房的城市居民的利益受到很大损害。由于近年来大量占用耕地,人均占有耕地0.3亩以下及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村人口目前有4000万~5000万,对这些失地农民的补偿严重不足。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制度,农村土地是不能直接上市的,只有在被国家征用并转变土地性质后,才能上市交易。对农民土地按照30年种植农作物的平均收益进行一次性补偿,农民享受不到土地性质改变后带来的高收益。最近几年,全国有100多个较大城市提出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或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为了要尽快实现目标,开辟了新城区或大规模拆迁旧城,某些城市在毁坏历史建筑、城市风貌的同时,损害了老城居民的利益。目前城市居民房屋拆迁纠纷主要是由被拆迁人一方对拆迁方的评估结果不认可、对拆迁补偿数额不满意所造成的利益纠纷引起的。以北京市为例,拆迁补偿款是根据一个计算公式算出来的。这个计算公式包含基准地价、基准房价、补偿系数、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等五个变量,其中基准地价和补偿系数争议较大。2005年参照的基准地价是由政府部门在2001年测定的,由于近几年城市土地增值较快,基准地价多年不动显然不合理。而且补偿系数考虑也不周全,拆迁平房的计算公式只增加一个容积率修正系数,而没有基准地价的时点系数和区域系数。仅这两个因素,在地价普遍上涨尤其是城市中心地价上涨幅度更大的情况下,如果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计算公式中相应参数,被拆迁人的利益肯定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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