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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利益协调的主要途径

时间:2022-10-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以社会公平为依据,重点分析中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的出路和基本方向。适当提高国内生产总值中用于劳动报酬的比例,是解决分配不公的基础性和根本性政策措施。帮助农民显著提高收入水平,应当是重中之重,并落实到具体政策措施上。完善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扩大实施范围,提高津贴标准,增加津贴类别,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节 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利益协调的主要途径

现代社会不仅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同时也是一个利益博弈的时代,“当它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66]。利益在分化的基础上形成多元结构,而多元结构的稳定性恰恰在于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均衡性,这种均衡性的实现,关键在于实现权利资源的平等分配。只有利益分配公正,多元利益得以协调共存,才能为实现和谐社会奠定基础。然而,中国社会现存的贫富差距、失业率高、三农问题、腐败问题、教育不公、社会保障体系缺位等问题表明,利益协调机制尚未完善,弱势群体利益依然得不到保障,致使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失衡,成为社会不和谐的潜在因素。因此,必须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协调农民利益关系;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完善阶层利益表达机制,构建反映不同群体利益的诉求平台。以此来维护利益分配的公正性,实现利益的协调和共存,更好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切实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

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这是因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化解各种矛盾,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就在于,在化解矛盾和协调利益时,必须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或每一方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唯有公平正义才能具有正当性和说服力,才能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所以,公平地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和化解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个人收入分配是每个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收入分配的不公又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中心内容。我们以社会公平为依据,重点分析中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的出路和基本方向。要深入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就要进入分配领域。就当前来说,分配不公是社会不公的突出表现。社会财富的分配关系是关系人们切身利益的经济关系。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67]恩格斯也指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68]因此,合理调整分配关系,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从而进一步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不公问题,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之一,又是利益协调的根本途径。

(一)适当提高初次分配格局中劳动报酬的比例,进而提高广大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按照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和发展成果的原则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内生产总值中可用于分配的部分应当相应地增加。这是从分配的根源上提高全体人民的收入水平的重大举措。

1.适当提高国内生产总值中用于初次分配的部分

2006年12月初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报第一次明确提出:“要适当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比例,以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如果收入分配率工资占GDP的比例每年至少平均稳定地提高1个百分点,到2020年城乡居民所获得的收入可能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60%以上。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收入分配率普遍都在54%~65%。适当提高国内生产总值中用于劳动报酬的比例,是解决分配不公的基础性和根本性政策措施。

2.每年新增加的属于初次收入分配部分应全部用于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包括城镇低收入者,特别是农村低收入者

提高低收入者收入的关键点在于“提”。提高城市低收入者收入,要注重合理确定和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工资增长指导线和提供就业岗位。帮助农民显著提高收入水平,应当是重中之重,并落实到具体政策措施上。认真实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方针,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富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务工收入;要加大国家各种支农资金投入,加大国家财政对农民的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对农民的“四补贴”力度;加大征用农民土地的补偿力度以及建立全国自然灾害补偿制度和社会补偿制度等。

3.逐步改变中国劳动力廉价的传统观念和现实状态

劳动力廉价是保持中国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也是中国的一大优势。但是,目前中国工人的工资水平太低。现在全国尚无统一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地区1500元,最低地区870元,北京是全国最低月工资中偏高的地区。北京市最低月工资1400元,每小时工资15.2元。这样低的工资水平、低廉的劳动力价值长期不变,与以人为本的理念、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要求都是不相符合的。我们必须有条件地逐步解决劳动力过于廉价的问题,实行最低工资标准政策,并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4.正确处理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有些研究者发现,过去20多年城镇居民的收入分配关系是以大幅度提高高收入阶层的收入份额、很少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份额为特征的。有资料显示,2003年全国收入分配中,最贫困的10%的人口所得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1.8%,而最富的10%的人口所得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将近30%,这是多大的差距。今后,要坚决改变这种不正常的状态,在有效调控高收入的同时,将可分配的收入最大限度地向低收入群体倾斜。

(二)完善和规范初次分配的基本制度——工资制度

工资制度是初次分配的基本制度。工资制度改革包括企业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第一,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调控。国有企业要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形成“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宏观指导”的企业收入分配格局。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与员工工资的合理比例。实行企业负责人收入与承担责任、风险和做出贡献相挂钩的办法,引入年薪制、股权激励等分配形式。第二,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和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公务员工资分配制度,必须从全社会收入分配改革的大局出发,有效解决公务员工资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设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一是重在制度建设,形成新机制。二是适当向基层倾斜。中国公务员队伍60%在县以下基层单位,92%是科级以下人员。为了鼓励广大基层公务员安心本职工作,工资改革中应采取相应的倾斜措施。三是向艰苦边远地区倾斜。完善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扩大实施范围,提高津贴标准,增加津贴类别,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这对于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工资收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别有着重要作用。第三,实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改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

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在当前的中国社会,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如何从根本上保护弱势群体进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呢?我们认为,这需要政府、社会、民众、弱势群体自身四个方面共同努力,而且应当尽快构筑一套使保护活动沿着制度化、经常化、社会化方向发展的运行机制。具体说来,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政策是一个由劳动就业政策、社会保障政策、收入分配政策,法律保护政策、教育培训政策等方面构成的有机体系。

弱势群体的弱势是多方面的,失去工作、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低下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方面,也是导致其他方面弱势的基础。因此,推行劳动就业政策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根本性政策。社会保障是社会体制正常运行的“稳定器”和“调节器”。当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要致力于推进“三条保障线”(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失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按时足额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确保失业救济金、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政府还应通过规范初次分配秩序,强化再分配力度使部分财富由高收入阶层流向低收入阶层。完善法律保护政策,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合理分配与调节教育培训机会,对弱势群体开展素质教育和职业培训,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使他们能够获得参加现代生产所必需的劳动技能。

三、“三农”问题是最需要协调的利益关系

现阶段农民增收困难,是农业和农村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现实反映,也是不公正的城乡二元结构长期积累的各种深层次矛盾的集中反映。因而,“三农”问题的解决已经不是简单的减轻农民负担的问题,也不是单纯的支农、建农问题,而是一个整体性的社会工程。我们认为,只有在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并继续维持耕地所承担的对农民人口的福利保障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以社会公正原则为指导,从根本上消除束缚农村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打破城乡二元对立的社会经济结构,中国的农村经济才能实现全面繁荣,“三农”问题才有可能得到真正解决。没有这种城乡统筹,“三农”问题不可能真正解决。

一是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从身份平等上为实现社会公正创造条件、要尽快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户籍法》。

二是改革“收入向上倾斜、而支出向下推卸”的不公正、不合理的财政体制。第一,“进一步深化1994年以来财政体制的改革,改变目前省、地(市)、县、乡四级财权和事权不相称的状况。”[69]要划清中央、地方各级政府事权范围,实行财权和事权统一,逐步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上级出台增支的新政策,必须考虑下级财政平衡的可能性,对增支越出下级财力负担的,应适当给予补助。第二,统筹城乡税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税制。城市和农村实行两套不同的税制,是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典型反映之一。这不仅显失公平,更加剧了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统一税制之后,就可以逐步取消农业税,而取消农业税以后农村就可以和城里人一样获得平等待遇,缴纳个人所得税、土地财产税和增值税。

三是改革“分级办学”的教育制度,公平地分配教育资源。为提高中国农村劳动力的受教育水平,缩小区域间农村劳动力受教育水平的差异,促进中国农村经济均衡发展。目前,应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政府应加大农村基础教育投资,保证九年制义务教育在农村的实施。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关键是由谁支付费用。对此,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资力度,保证农村教育的校舍、基础设施和师资队伍等,对于农村贫困家庭子女,从现在起就应实行九年教育全部免费,从而保证义务教育法在农村的贯彻实施。第二,积极组织对务工农民的在职教育、职业技术培训。中国务工农民数量已达上亿人,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从农业转移出来的农民还会继续大幅增加。“农民的农业技术培训可结合农业生产进行,而工业和服务业的培训则需根据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业、制造业等行业,应以企业为单位由政府与企业合作举办培训班。”[70]

四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农村卫生专项转移支付等公共品促进社会公正。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要优先建立,中央政府要为这两个制度的建立提供启动性财力。第一,优先对农村的五保户、孤寡老人、女儿户等实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要在农村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贫困救助、灾害救助、失业救济等社会保障制度,从而形成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第二,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的投入。目前,在中国农村,患病是全家陷入贫困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尤其是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也是从起点上减少差别的重要措施。为此,国家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的投入。应以大病防治为重点,在农村建立大病、重病社会统筹机制。

五是加快征地制度改革,确保失地农民能依公正的程序获得公正的补偿。第一,征用农民土地要先补偿到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出的“对农民增收意见”,征地工作要做到“四个必须”。第二,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解决征地补偿问题,不仅要考虑到农民当前的生活水平问题,而且还要考虑到农民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第三,要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组织听证。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六是要分阶段、分步骤、有次序地解决农村流动人口的国民待遇问题。第一,消除城乡居民在城市就业中的不平等现象。破除因户籍差异而导致的城乡就业的不平等;打破城镇居民对城镇就业市场的垄断,给予农村居民市民待遇;取消各种阻碍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形成的地方性法规,全国统一用工上的规定与制度;严禁对农民工的歧视,实行同工同酬。第二,切实解决农村流动人口子女上学难的问题,保障其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三,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体系。

四、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

近年来,国家统计局等权威机构以及国际社会不约而同地对中国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拉响警报。这是因为繁荣并不足以保障社会稳定,财富鸿沟却可以让整个社会断裂。对于收入增幅的差距,如果缺乏有效对策,差距还将逐年扩大,中国社会危机的可能性就将进一步累积,因此,要实现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战略,就必须坚持在发展中解决问题,要在经济总量不断扩大、整体收入不断提高的基础上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扩大中等收入阶层的数量和质量,最终朝着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迈进。和谐社会意味着社会的整体进步,不仅要追求经济的高速发展,达到人均GDP指标3000美元,而且要追求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达到一些相应的社会指标。目前,中国中等收入阶层比重在18%左右,离西方发达国家的40%还有较大的距离。社会中等收入阶层规模的长期过小,将使国家缺乏强大的抵抗风险的能力,缺乏持续发展的结构性条件,从而将不利于社会稳定。正因如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才提出了中国要“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战略构想。具体而言,“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的社会政策是一个由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教育政策、社会保障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城市化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方面构成的有机体系。”[71]

第一,财政政策。财政政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的一个有力杠杆。由于财政政策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和调节具有直接性和快捷性,可以发挥特殊的作用,因此,它是政府提高人们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的一个极为有效的政策工具。财政政策主要包括财政支出政策和财政收入政策。从财政支出政策来看,要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作为价值基础,重点要抓好以下两个环节:一是适当提高就业经费的预算比例,增加对就业的财政投入。二是加强对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化服务、居民住宅、教育娱乐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从财政收入政策来看,要以增加个人可支配性收入作为价值基础,制定优惠的税收政策,对中等收入阶层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宜采取过高累进税政策;对一些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应当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可考虑在三年内免征有关税费,使之得到较多的个人可支配性收入。

第二,货币政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政策是政府宏观调控的又一个有力杠杆,它对于创造就业的经济条件、扩大有效需求,发挥着特殊的作用。而创造就业的经济条件、扩大有效需求与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又是息息相关的,因此,要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就必须制定适宜的货币政策。当前,政府的货币政策要以创造就业的经济条件和扩大有效需求为价值基础,重点制定优惠的信贷政策,扶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失业人员自办经济实体;加大对第三产业、劳动服务企业等相关行业的信贷政策支持力度,从而拓宽就业空间;向有职业保证和有较高学历、职称的人员提供消费信贷

第三,教育政策。在现代社会,人们的受教育程度不仅与其职业、收入水平息息相关,而且与其生活质量也有密切的联系。事实上,中国新崛起的中等收入阶层具有高学历的特征。可以说,只有通过教育,才能使大多数社会成员有可能在职业身份上进入中等收入阶层。因此,制定有利于扩大中等收入阶层的教育政策,已是势在必行。一是加快教育体制改革的步伐。政府要放宽对高等教育、社会办学、私人办学的限制,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尤其是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二是制定教育公平政策。目前,中国城乡基础教育方面存在严重的不公平现象,不解决这种现象,要扩大农村的中等收入阶层比重就举步维艰。

第四,社会保障政策。社会保障是社会运动的“稳定器”和“调节器”。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水平直接关系到该国人口的生活质量。要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就必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由于中等收入阶层是一个反映生活质量的概念,因此,要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就必须建立能够覆盖社会大多数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政策改革的目标取向应放在扩大保障覆盖面、完善保障基金制度和健全保障管理制度等方面,改革的重点应放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弱势群体保障制度的制定方面。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绝大多数人口的生活质量,使之有可能进入中等收入阶层。

第五,收入分配政策。中等收入阶层是一个反映收入分配的概念。中等收入阶层规模的大小,不仅与经济增长状况和社会平均收入状况有关,而且也与收入分配的状况有关。中国目前最大的结构性收入差距,就是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日趋严重的收入差距已造成城乡贫困人口数量的大幅度增加,从而成为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的一大“瓶颈”。因此,要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就必须采取更加积极的调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对策。

第六,城市化政策。中等收入阶层是一个反映城乡社会结构的概念。一个以中等收入阶层为主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城市化水平达到了50%以上的社会。因此,农民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是社会是否成为以中等收入阶层为主的又一个关键性指标。可见,有利于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的城市化政策应当以减少农民作为价值基础,因而重点必须抓好以下两个环节:一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二是增加城市就业机会。

第七,产业政策。产业结构状况对于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可以说,产业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收入分配政策和城市化政策。从产业结构来看,一个以中等收入阶层为主的社会,必然是一个第三产业的比重超过50%的社会。因此,要扩大中等收入阶层的比重,就必须实现社会职业结构的转换,即由以蓝领为主体的职业结构变为以白领为主体的职业结构。只有这样,才能使大多数社会成员成为职业身份上的中等收入阶层,从根本上改变“金字塔”型的职业结构。

五、完善阶层利益表达机制,构建反映不同群体利益的诉求平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阶层利益表达机制得到完善,但强势群体、弱势群体和中势群体表达各自利益的客观差距仍然存在,公共政策作出的不对称回应及由此造成的社会财富的分配失衡,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原因。在完善阶层利益表达机制的基础上协调好社会各群体的利益关系,是中国社会政治领域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主体化的阶层利益表达意识。完善阶层利益表达机制,首先需要形成不同群体的主体意识。有了主体化的利益表达意识,各个群体对自己的利益要求才会有清醒的认识,才会更加自觉地、主动地影响公共政策,追求合理的利益要求,并且采取正当的手段维护合理的利益要求。

第二,平等化的阶层利益表达权利。平等化的阶层利益表达权利,是完善阶层利益表达机制的关键。它不仅要有文字记录,更重要的是要在实际中落实。实现阶层利益表达权利的真正平等,需要把法定的权利和事实的权利统一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判和建议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72]。宪法的具体规定,确认了公民在利益表达过程中的法定地位。阶层利益表达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但法定权利只有经过具体实施才能变成事实权利。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的法定权利都能够转化为事实权利。弱势群体无法实现法定权利的情况还存在。实现不同的社会群体平等地享有利益表达权利,就必须消除强势群体、弱势群体和中势群体在话语权上实际存在的不平等。

第三,合理化的阶层利益表达渠道。中国公民阶层利益表达渠道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的渠道、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的渠道、大众传播媒介的渠道、群众自治组织的渠道、信访与对话的渠道等。这些制度化的渠道有机结合,构成了中国公民的利益表达机制。然而,利益表达的实际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主要是利益表达渠道的某些环节阻碍了利益表达信息的传递和处理。因此,必须不断完善阶层利益表达的机制,拓展阶层利益表达的渠道,清除利益表达的障碍,理顺不同渠道和不同环节的关系,让利益表达主体享有足够的利益表达空间。

第四,理性化的阶层利益表达方式。中国当前的社会转型过程,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不断迈向理性化社会的过程。理性化的利益表达是形成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的前提,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心理支撑。弱势群体在利益要求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进行表达,或已经表达的利益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他们中间的一些人可能会采取非理性的方式以求引起社会的关注。所以,应当引导社会公众以理性化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

第五,法治化的阶层利益表达制度。为保证阶层利益表达能够有序地进行,需要建立完善的阶层利益表达制度。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公民的利益表达提供了根本保证,但规范利益表达行为、通畅利益表达渠道的具体制度还有待完善。根据不同社会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的需要,完善利益表达制度的规范体系,包括公民利益表达的组织形式、权利和义务、准则和程序等多方面的内容。

现代社会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绝不是没有利益矛盾和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利益矛盾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关系趋于均衡的社会。改革实际上是社会利益资源再分配的过程。30年的体制改革打破了传统的利益结构,推动了中国社会利益结构的多元化进程。在体制转轨和结构转型并驾齐驱的社会变迁进程中,以利益分化为核心的社会分层现象开始在中国迅猛发展。客观地讲,这种利益分化作为市场经济的伴生物,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社会历史发展的实践表明,社会内部存在的利益差异和矛盾,本质上是利益协调的必备条件,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社会利益制度转化和创新的强烈诉求,它会促进新的利益结构和利益制度的生成,从而为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大幅度提高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程度提供制度性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现阶段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客观上为创新利益制度、调整利益结构进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历史机遇。然而,由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利益分化是在一种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发生的,在利益分化的实际进程中出现了一系列值得关注的社会负面问题,其中最突出的,便是社会公平秩序遭遇挑战,由此带来利益格局失衡的状态,导致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种种不公平、不和谐的现象。当前,中国收入分配不平衡的现象相当严峻,且呈现扩大趋势。30多年间,中国从一个收入差距很小的国家跨入收入很不平等的国家的行列,速度之快是全球少有的。如果我们回避甚至否认利益结构多元化及其失衡状态,那么就可能使社会弱势群体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从体制外寻找获得自己利益甚至是谋求生路的途径。这种局面的形成,不仅会使社会的和谐程度大幅度下降,甚至还有可能造成社会的混乱和动荡。在当代中国社会利益矛盾充分凸显的情况下,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创新具有均衡性的利益制度,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形成一种大体均衡的利益格局,在利益矛盾中求协调、在利益差异中求一致、在利益对立中求妥协、在利益冲突中求共存,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根本任务。

【参考文献】

1.王伟光:《利益论》,人民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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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白志刚:《利益公平与社会和谐》,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年。

6.郑青:《当代中国利益和谐研究》[博士论文],华东理工大学,2010年。

【注释】

[1]《列宁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339页。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439页。

[3]谭培文:《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编与导读》,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50页。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674页。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4页。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5页。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386页。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47~348页。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48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51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0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84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926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516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94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43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93页。

[18]《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21页。

[19]陶玉泉:《社会关系整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课题——列宁晚年的探索及其当代意义》,《军队政工理论研究》,2005年第6期。

[20]《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61页。

[21][法]弗雷德里克·巴斯夏:《和谐经济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378页。

[22]《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50页。

[2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925~926页。

[24]《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页。

[25]《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0页。

[26][苏]C.A.费久金、H.K.埃利达罗娃:《列宁和苏共论知识分子》,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6年,第96页。

[27]《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76页。

[28]《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78页。

[29]《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13页。

[30]《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0页。

[31]《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9~50页。

[32]《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68页。

[33]《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82页。

[34][美]道格拉斯·诺斯:《理解经济变迁的过程》,《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年第1期。

[35]《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07页。

[36]《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288页。

[37]《中共党史参考资料》(八),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524页。

[38]《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767页。

[39]《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769~770页。

[40]《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05~206页。

[41]《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789页。

[42]《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28页。

[43]孙居涛:《制度创新与共同富裕》,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9页。

[44]《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11页。

[45]《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4页。

[46]《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5页。

[47]《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0页。

[48]《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13页。

[49]《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79~280页。

[50]《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431~1432页。

[51]周天勇等:《攻坚:十七大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研究报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版社,2007年,第155~161页。

[52]《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页。

[53]杜梅萍:《如何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访著名经济学家常泽修教授》,《前线》,2003年第9期。

[54]郭彦森:《变革时代的利益矛盾与社会和谐》,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第52~57页。

[55]《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15~16页。

[56]《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483页。

[57]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7页。

[58]《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

[59]朱哲、张波:《马克思主义视阈中的公共权力异化问题初探》,《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2期,第86~88页。

[60]任剑涛:《权利政治的兴起》,《民主与科学》,2008年第2期,第21~22页。

[61]胡锦涛:《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

[62]代振华:《弱势群体教育的困境与消解》,《新视野》,2010年8月,第177~178页。

[63]郑秉文、和春雷:《社会保障分析导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页。

[64]梁平、李燕:《“421”家庭模式下的养老体系发展路径选择》,《经济论坛》,2007年4月,第48~50页。

[65]王程:《城镇化进程与社会保障制度:良性互动相得益彰》,《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11月,第53~58页。

[66]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5页。

[6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82页。

[6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09页。

[69]陆学艺:《“三农论”——当代中国农业、农村、农民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01~107页。

[70]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课题组:《经济改革与社会公正》,《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8月11日。

[71]陈成文:《扩大中等收入阶层的政策选择》,《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4期,第11页。

[7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6~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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