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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和谐正义观的构建

时间:2022-09-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立足于人的现实生活世界,用现实手段解决争议问题。其次,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价值目标是将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相结合,以增进共同利益来促进个人的发展,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相结合的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的正义原则。[46]另外,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主要特点。而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把“为全人类谋福利”当作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社会主义和谐正义观的构建
——基于马克思和罗尔斯的正义观的对比分析

Building Socialism Harmony Justice:On the Analysis of Marx and Rawls’Theories of Justice

李 媛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这充分说明,“公平正义”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和谐正义观也应运而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不能采用西方社会的正义观,也不能因袭中国传统的正义观,而是需要有和谐的正义观作为自己的理论支撑。这既是正义观的历史性、具体性的逻辑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需要。

一、正义理论的实践转向——马克思的实践正义观

马克思关心被压迫阶级的命运、关注全人类的命运。马克思设想的正义社会是一个生产力高度发展,消灭了私有制、阶级、剥削、压迫,人与人之间平等合作,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实行按需分配共产主义社会

首先,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立足于人的现实生活世界,用现实手段解决争议问题。在马克思看来,从来都不存在着离开人现实生活与理想追求的正义,正义不仅具有历史现实性还具有理想价值性,社会主义革命和共产主义理想是人类追求正义的一种现实性手段。

其次,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价值目标是将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相结合,以增进共同利益来促进个人的发展,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相结合的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的正义原则。“个人利益总是违反个人的意志而发展为阶级利益”[45],个人利益只有在共同利益中才能获得真实的展现。正如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对个人利益的褊狭性进行批评时指出:“既然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那就必须使个别人的私人利益符合于全人类的利益。”[46]

另外,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主要特点。在马克思看来,实质正义是形式正义的基础。马克思认为,要做到实质正义,必须把握两个条件:第一,要使制度和法律体现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47]第二,要使制度和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48]同时马克思也意识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两者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离开了形式正义,实质正义也就无从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有了实质正义的情况下,形式正义就至关重要。

二、正义观的当代境遇——罗尔斯自由主义正义观

自启蒙时代以来,西方政治哲学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罗尔斯的《正义论》打破了政治哲学一个世纪的沉默,使政治哲学的主题由自转变为了正义。

(一)罗尔斯正义论的两大原则

罗尔斯在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的背景下,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这是他的正义论的两块基石:其一正义原则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其二正义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安排应使它们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以及在公平的机会和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第一正义原则被罗尔斯称为最大平等自由原则,第二正义原则包括差别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两大原则分别对应罗尔斯社会划分的两个体系,即政治体系和经济体系。在政治体系中,社会公民享有最大程度上的自由,并且每个人享有的自由是完全平等的。在经济体系中,罗尔斯要求平等地分配收入、财富以及机会等。

(二)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正义观

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试图研究这样的问题:一个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所组成的稳定而正义的社会,在其公民仍然被合理但不相容的各种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等综合学说深深分裂的条件下,它何以可能长期存在?

罗尔斯认为,政治自由主义中的政治观念的视角是与以合理的多元化为标志的民主政治文化相契合的。罗尔斯把康德和休谟信奉的自由主义称为综合自由主义。政治自由主义和综合自由主义的区别在于,在有关基本道德问题上它并不采取一种普适的立场,而是让当事人从不同的综合观点来看是适合自己的方式来回答,也就是说它必须在各种合理的综合学说之间保持中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本身不是一种完备的综合性学说,而是各种合理的综合性学说所达成的一种重叠共识,由这种重叠共识形成一种公共理性,从而使各种合理但又冲突的综合学说(或不同的价值倾向)统一于一种最低限度的正义基础。这样正义论就完成了向政治自由主义的转变过程。

三、罗尔斯和马克思的正义观的对比分析

马克思与罗尔斯对正义社会的要求是自由平等的,但是由于社会分层、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不同利益群体、阶层的人们因社会地位、主体需要的不同,两人对于自由平等观的正义社会的理解是不同的。

第一,两者的理论基础不同。马克思的正义观是唯物史观的产物,是与生产资料的占有相关的,正义原则的前提与依据只能在人类的历史中寻求,正义是人在社会中对正义价值型追求。而罗尔斯是通过假设原初状态下所订立的原初契约来确定一个正义原则,依据这个原则,确定人们社会联合的基本条件。罗尔斯的正义论没有完全做到正义原则要求的实质性平等。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解除后,还原为有经济政治地位差别的现实的个人,罗尔斯犯了自由主义者的一个通病,即强调公民政治权利的优先性,而没有充分意识到由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而产生的,使平等权利的施行在效果上将趋于更大的不平等的问题。

第二,两者所代表的阶级利益不同。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实质上是资本主义的改良主义,即在维护资本主义基本制度,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和代议民主制的前提下进行某种改良,在政治上扩大某些民主权利,或者是在经济上提供某些社会福利措施。而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把“为全人类谋福利”当作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提出了一种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统一的无产阶级集体主义,个人只有在“真实的集体”中才能获得自身的全面发展,“真实的集体”又是全面发展的个人的聚合并为个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第三,两种正义观所探讨的实现途径不同。无论从哪个方面,罗尔斯都不涉及具体的现实状况,也不试图解释或者知道任何一个具体社会的争议问题,仅仅在假设的理想状态中来讨论正义原则。而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从公平的分配即“按劳分配”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不同于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在马克思看来,社会生产关系的合理化调整或变革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关键因素。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工人阶级而言,只有消灭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才能使自己在分配领域中摆脱资本家的剥削。

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正义观的启示

现阶段,我们离马克思主义建立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还有一段距离,正处在调动人们致富热情的发展期,社会的经济结构、利益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平等问题、公道问题成为一个新的课题,而马克思没有提出解决社会正义现代化建设面临正义问题的现成方案。为现代民主制寻求道德基础的罗尔斯的《正义论》却向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课题,即在社会物质基础已经能够满足人们基本生存的历史条件下,社会的理念如何调整、基本社会制度如何安排以实现和保障人们的自由和权利,这也是比较两种正义观,提出构建和谐正义观的意义所在。

(一)公平正义是和谐正义观的使命与归宿

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以民主和法治为基础,以推动社会的持续进步,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处为目标,以每个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权益、平等地享有竞争与发展机会,并均衡地享受社会发展成果(包括公共产品及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存在方式与制度安排形式。公平和正义是一种理念原则和道义要求,和谐社会要普及“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公平正义理念。

(二)和谐正义观应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有机结合

形式正义是一种表面的正义,它不关心制度或规范本身是否正义,只强调法官或别的官员一视同仁地对待属于同一基本范畴的人,即相同情况相同处理,或类似情况类似处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实质正义则是指制度安排针对社会成员个体的具体情况,给予区别对待,最终实现结果的公正合理,这就意味着国家要通过权力的强制性干预和合理的制度设计来实现增低就高或削高补低。与社会主义和谐正义观相适应的正义观应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有机结合,一方面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人格平等,平等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又要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期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三)和谐正义观的核心是分配正义

正如罗尔斯所说,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就是对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进行保护。和谐社会是分配正义的社会,分配正义的社会应是一个保护弱势群体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分配正义理念要求社会有责任和义务去关心和帮助处在社会最底层的那部分社会成员。和谐社会必须给予那些因各种自然的、历史的、偶然的因素而造成的天赋资质或条件基础较差的社会成员更多的关注,给予他们一定的恩惠,以消除他们因起点不平等而造成的不利。

参考文献

博登海默·E:《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佩雷尔曼:《正义·法律和辩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

(作者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哲学教研部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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