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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解释与理解

时间:2022-09-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比起严格意义上的历史学家来,逻辑学家对这前两类问题的兴趣更大,或者说:这些问题只吸引那些碰巧对逻辑学问题有特殊兴趣的历史学家。而相反,第三个问题集对历史学家而言是中心问题集。很明显,根据我们所掌握的证据,他的目的是要在德国与法国之间挑起战争。

我们有了两种解释模型:亨佩尔模型,或涵摄(subsomption)模型、演绎性模型,根据这一模型,可能从一种普遍关系出发来演绎出独特联系;另一种是德雷模型,这是一种处境和一项决定或行动之间的合理性联系模型。

为了使这两种模型之间产生碰撞,也为了达到整个系列课程中最为关键性的讨论,我要回到这种多多少少经过修正了的亨佩尔模型上来,大多数分析哲学家都忠实于这一模型。不过,可能刚才那句话我应该用过去时,因为似乎在英美分析哲学中正在发生一场变革,越来越多的分析哲学家,在分析的过程中,重新发掘出精神科学方面的德国哲学。实际上,我很乐意讲一下盎格鲁-撒克逊世界中通过维特根斯坦来重新认识狄尔泰的事情。但是让我们把这个纯粹历史的问题放一边,回到模型上面来。

亨佩尔的模型有三种困难:

一、哪些是历史学家在解释事件时所掌握的普遍性?或者说:哪些是人们可以由此出发演绎出独特联系的规律性或普遍命题?从这点开始,分析哲学家提出了一系列问题:这些是规律还是仅仅是经验上的规律性?如何区分严格意义上规律、法则与那些经验上的规律性?是否涉及“所有的乌鸦都是黑的”这一类型的普遍命题呢?或者如一些分析哲学家所想的那样,指“愤怒的母亲会轻易地给孩子一个耳光”(这个例子很著名,因为在马克斯·韦伯那里出现过,雅斯贝尔斯也间接地提到过)这类琐碎的命题?或者还有:这些普遍命题是否就是我上周所说的那些“倾向性”命题,也就是那些针对行动者的脾气、性格、行动模式的命题?

这第一个问题集在本质上是逻辑的,因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构筑一套关于科学规律的逻辑理论,把它和经验上的规律性区分开:必须区分自然上的必然性和经验上的规律性(它并不呈现出必然性的特点)以及逻辑上的必然性。

二、第二个问题集也同样经典,我们可以称之为“休谟与斯图亚特·穆勒的问题”。“休谟与斯图亚特·穆勒的问题”是这样的:除了前件以外,还有其他原因吗?当我们解释一个事件时,我们会看到各种前件形成的一个整体,而在这些前件中,我们应该区分出有促成作用的原因,也就是那些产生某一事件的必要性前件,以及那些充分性前件。在这个问题上,逻辑学中有一个经典争论,而在某种意义上这一争论还在继续:原因是否仅仅是常规性的前件,还是前件整体?是否必须在前件中选择出一个,并将它当作典型原因?要在社会科学作者那里找到关于这些问题的讨论,只需参考西米昂的著作,他从斯图亚特·穆勒关于前件和原因的讨论出发,试图将它运用到经济关系的情况中[1]

比起严格意义上的历史学家来,逻辑学家对这前两类问题的兴趣更大,或者说:这些问题只吸引那些碰巧对逻辑学问题有特殊兴趣的历史学家。而相反,第三个问题集对历史学家而言是中心问题集。

三、第三个难点,这一次是来自规律性连续的模型或必然性连续的模型——人们从这一模型演绎出独特联系——和处境与行动间的合理性关系模型之间的直接对抗。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涉及两类根本不同的模型。在一种情况中,模型是这样的:给定一些前件,事件是必然的,而我只有从一个或几个普遍命题出发,才能演绎推理出这种独特联系的必然性。相反,假如我研究一个处境,并且说行动者的行动是合乎理性的,在处境与行动的关系间有一种合理性,你们便得到一个通过行动者的合理性来解释的模型,这种解释模型在本质属性上不同于科学模型。这就是为什么盎格鲁-撒克逊分析哲学家们无尽地讨论第三类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以一种隐秘的方式要求人们做出选择,要么所有科学——包括人文科学——有唯一的模型,要么有可能在人文科学中引入特定的模型,因为只要被考虑的对象带有一种意向性,那么就可能选择合理性解释的模型。这个问题似乎是次要的、附属的,像是一种逻辑学家常有的巧妙问题,实则提出了科学理论中最一般的问题:科学是否有两种模型?或者,说得更清楚一点:关于人的认识是否带有一些特殊性,是否要考虑到人们想要理解或者解释的行动者的意向性?

我要把注意力集中在第三个问题集上,因为我不是一个职业逻辑学家。前两个问题集也令我感兴趣,我也会间接地在这上面说一点,但我对第三个问题集最感兴趣,因为这个问题集使得分析哲学与解释学或现象学在诠释人类科学中互相走近。我要采用的例子,毫无疑问,是一个对我所要捍卫的主张来说很有利的例子:然而,我用这个例子也是具有合法性的,因为分析哲学家们自己也常常用,哪怕是那些结论和我的正相反的人。

我们采用一个关于历史人物的一项决定或独特行动的例子。我选择的是我在莫顿·A·卡普兰的《论历史与政治认识》(On Historical and Political Knowing)一书中找到的例子[2]俾斯麦与埃姆斯密电。所有人都知道这个陈旧的例子:某一天,俾斯麦得知法国大使在普鲁士国王身边采取了新的行动,从而获取国王的肯定,使之同意霍亨索伦家族[3]的候选者从西班牙国王的位置上退下来。于是,俾斯麦篡改了埃姆斯密电,而该密电后来便引起事端:他使这封密电在法国人看来更具有挑衅、冒犯、进攻的特点,这样便激发了法国人对此的愤怒并一举开战。

对于这种决定的分析在于什么呢?假若我们不是逻辑学家,假如我们也不知道亨佩尔和德雷之间的对话,我们如何看待这个事件呢?似乎,我们会探究俾斯麦所要达到的目的。很明显,根据我们所掌握的证据,他的目的是要在德国与法国之间挑起战争。而在次要方面,他不仅想要开战,而且希望在法国成为表面上的进攻方的条件下开战,这样,全世界的舆论,特别是德国国内的舆论,会对普鲁士的行动有利。

为什么他决定篡改埃姆斯密电?假如我们想探讨这一点,就必须像我刚才所说的那样考虑他想达到的目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很多别的事情。比如,在采取决定以前,他就实力对比关系询问了普鲁士军队的总参谋长;他问后者是否确信普鲁士军队能战胜法国军队,而我们能够想象,毛奇元帅就法国军队和普鲁士军队在数量上的相对实力向他做了仔细汇报。而且,毛奇还肯定地告诉俾斯麦,他认为普鲁士军队在指挥、训练、装备上都更胜一筹,因此根据所有的可能性,普鲁士会在战争中赢得胜利。我们自然会扩大对俾斯麦的行为所做的诠释,把这一特殊决定放到他多年来所采取的政治整体框架中来:作为总体目标,俾斯麦想达到一定形式的德国统一,除了奥地利。为了达到这种统一,他需要战胜南部德国各州;他认为,只有令德国人团结起来抵抗外部的某事或某人,才能结束那些州的反抗。所以,对于这一独特行动的诠释,随着人们就俾斯麦本人的算计、心理给出越来越多的证据、细节,随着人们把这一事件放在历史叙述的连续性中,就变得越来越令人在精神上感到满意了。在我看来,所有的历史学家都是这么做的,无论他们是否相信亨佩尔模型。只有一些人会反对这种历史工作的重建,这些人就是那些为数不多的逻辑学家。至少是在分析哲学的第一阶段,他们希望对于人类的过去有一种完全客观的认识,因此他们根本不参考行动者的行为,也不参考意识中所发生的事。但是,事实上,从没有任何历史学家实践这种对于人类过去的完全客观的重建,因为假如人们不参考行动者们的所思、所想、所感、所遇,这段过去就没有任何意义。于是,解释中实际上包含了对于处境、俾斯麦的个性、他的目标、他的算计的重建,那么争论又是关于什么而产生的呢?

那些反对德雷模型的人表达了两种反对看法,这在莫顿·A·卡普兰的书中可以找到:

一、合理性这一概念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有着多种多样的合理性,并不清楚在何种意义上,我们能说俾斯麦对于埃姆斯密电的篡改是一个合理的举动。我能立刻接受合理性概念具有多种意义这一看法,我也同意,最好避免使用“合理性联系”这样的概念。但是在我看来,很难说在俾斯麦针对的目标和他在那个处境中所选择的手段之间有一种“可理解的联系”。我使用“可理解的”这种表达是为了保留那个问题:是否涉及一种合理性上必要的联系?只有当这种为达到目的——战争——而采取的手段是当时唯一可能的手段时,才有这种合理性上的必要联系。

让我们把这个合理性问题放在一边,重回到另一个情形中。我们承认合理性的形式多种多样,并且让我们撇开第一条反对:第二条反对要重要得多。

二、卡普兰说,假设俾斯麦在篡改埃姆斯密电时,是在合理地行动——合理性在于选择某一个适合局势的手段,我们也并不能下结论说这种行动的合理性就是一种解释:能够在逻辑上解释行动或决定的,是“俾斯麦是一个本质上能合理行动的人”这一事实。换言之,这是一条关于俾斯麦的“倾向性命题”,是一条普遍命题,从这条普遍命题出发可以演绎出对于他的行动的解释。在这上面,我们便进入争论的核心:是否必须说,那对决定做出解释的东西,究竟是针对既定的目标而采取的手段,还是俾斯麦这个人的天性?

假如我们在这种二选一的选择中,选了第二个,我们就会重新找到倾向性的普遍命题的表达:因为俾斯麦是一个合乎情理的人,我们可以通过联系中的合理性来解释他篡改埃姆斯密电的决定。换言之,解释的关键,究竟是采取决定的合理性,还是俾斯麦这个人的合乎情理的个性?

我们首先注意到,在德雷的诠释中,并不一定要引入必然性问题。当德雷想要在合理性中重建必然性时,我觉得他错了,因为他为了对行为做出诠释,便想要重建某种等同于自然界的必然性的东西。然而,我认为,对于行动者或者算计所作出的解释的关键是,确切说来,其中无法重现必然性。我们只能重现可理解性,而不是必然性。我只是想简单地说:从参与者的意向来解释一种行为能使人懂得他的行为,而人们无法发现为什么参与者不能采取别的行动;我们总是认为,参与者本该可以采取别的行动。个人来说,我想历史学家重新建构出行动者的算计,分析行动者所看到的处境,并且在他重建行动者的行动时,他必然会引进一些包含了行动者本身的合理性元素。换言之,在我看来,在重建特殊决策和重建个性之间,并没有区别,因为政治史学家显然是把政治行动者当作合乎理性的人来考虑的。而我们还要说,历史学家为了理解一位政治行动者,便尝试着重建起这位行动者的心理世界、政治世界,甚或:他尝试着重新把握这位行动者思考世界时所采取的方式。

这里有一个看起来更简单的例子,因为它有关当代史:当我试图重建出那些在1945年到1971年或1972年间领导了美国外交的人们的行为时,我努力通过各种证据来重建这些行动者们的心理世界。我尝试着把握、理解他们看世界的方式,正是从这里开始,才有可能理解美国人是如何为了捍卫一个非共产党的政府而站在南越一边的,尽管南越的经济利益、战略利益微乎其微。但假如我们重建美国人思考世界的方式以及他们所采取的战略——“筑堤坝”战略,我们就能理解他们如何根据他们在世界上的表现以及所应当捍卫的利益来加入保卫南越的战争了。

在俾斯麦这一特殊情况以及篡改埃姆斯密电事件中,我们是否能走得更远,并且说这一行动是合乎理性的,因为它是必须做的或者唯一得做的事情?我认为,我们可以在补充以下内容的条件下这么说:假如俾斯麦想要在那个时候达到他的目标——战争,实际上,篡改埃姆斯密电是最佳方式,可能也是唯一的方式;假如他认为,当时正是实现他长久以来——至少是从对奥地利作战以来——所追求的目标的最佳时机,那么这是一个他必须抓住的机会,也就是对法国进行一场快速的战争,旨在实现德国统一。

这样我们是否走到了逻辑学家们所谓的“实践三段论”?在俾斯麦做决定的情况中,实践三段论是这样的:

——大前提:俾斯麦想和法国进行一场战争,从而避免南德各州对于统一的抵制;

——小前提:篡改埃姆斯密电是挑起战争的唯一方法;

——结论:所以他篡改了密电。

假如这种实践三段论是真实的,那么我们可以说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是必然而合乎理性的。相反,只需要稍稍修改这个三段论,并说俾斯麦之所以想和法国打仗,是为了避免南德各州的抵抗,篡改埃姆斯密电似乎是其他各种引起战争的方法之一,这样我们就得到了一种既不暗示必要性、也不暗示绝对的合理性的可理解性:在这种情况下,仅仅是在某一个既定处境中选择了一个合适的方法。

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形式不同的实践三段论:

——大前提:俾斯麦想要统一德国;

——小前提:他认为,对法国作战是一个方法,且是实现统一的唯一方法;

——结论:所以他挑起了战争;所以他选择了这唯一能达到目的的方法。

第二个实践三段论和第一个不同,因为第一个针对的是处于某个时间点的行动——篡改埃姆斯密电,而第二个则包含了更长的时段。在这两种情况中,我们以俾斯麦和局势来同时解释方法和目的,而我们并不强求达到一种必要性上的联系。

再说一次,让我们围绕亨佩尔和德雷:起解释作用的,究竟是俾斯麦是合乎情理的人这一事实,还是他以某种方式看待世界和局势这一事实?

有关德雷的诠释,我想,他通过理性来重建解释,很有启迪性,但有一个逻辑上的根本性错误:他认为,各种解释与其说是建立在普遍规则上,不如说是建立在“行动原则”上的。德雷显然把“行动原则”与建立在“要做的事”(某个既定环境中看来“要做的事”)这一概念上的普遍规则区分开了。而在我看来,讨论的中心点就在这上面:某个行动是既定环境中适合去做的且做起来合乎理性的事情,即便说明了这一点,这种方法也并不能用来解释人为什么实际上确实做了此事[4]。指出某个行动是合理性的或合适的,并不等于解释了这一行动。在各种环境中具体评价一个动作是否合适,或者解释为什么一个人以某一特殊方式行动,并没有规范、标准的原则。或者换一种说法:参照行动原则或者“合适的理由”来进行的解释并非一种真正的解释,因为一条理由可以根据维护这一行为的原则而成为“合适的理由”,而这一原则实际上对我们毫无影响。

以上便概述了两种分析哲学派别间争论的关键点。一方面,对一种独特的行为做出解释,这是在处境、行动者瞄准的目标以及选择的方式间重新找到关系——无论是重现俾斯麦的行为还是25年来的美国政策,在解释一项特殊的决定和一种政策上,并没有根本的区别。个人而言,我想,实际上真正的解释性的东西,是对于行动者的算计、思考方式以及所做的决定与处境间的关系的重建。但在另一方面,一些分析哲学家坚持说,并不是这种处境、目标、决定之间的可理解性的关系构成了解释,而是那些关于行动者的个性或者关于处境的普遍命题构成了解释。

当牵涉到这种一眼看来很微妙、很艰难的讨论时,对立的双方无尽地重复相同的论据却无法互相说服,这其中肯定有一个理由,而正是为了这一理由,两个派别无法互相认同。

首先必须提出这个问题:人们选择一个模型而放弃另一个,这一点如何能得到证实,该如何说明这一点,该如何证明其合理性?因为,说到底,当我们讨论逻辑模型时,就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假如我们想达到某一个结论,我们是如何在逻辑上得以维护一个模型而不是另一个呢?

我想,若要在两个模型中做出选择,有三种可能的参照:

——首先,参照历史学家们的实践以及他们对所做的事情的看法:然而,假如我们从历史学家对他们自己的工作的看法出发,我想我们会倾向于独特而具体的可理解性模型。

——接着,参照某种假说。根据这种假说,有且仅有一个模型是逻辑上有效的模型,并提供一种真正的解释:假如我们认为,只有当独特联系是从一个普遍命题中推理出来时,一个解释才是逻辑上有效的解释,那么历史学家很可能说,他们并不用普遍命题。但逻辑学家总会回应他们说:要么你们不知不觉地使用了普遍命题,要么你们没有使用普遍命题,你们所做的并不是有效的解释。这里很显然——有利于亨佩尔模型——是一种预期理由上的错误,即以本身尚待证明的判断来作为证明中的论据。但假如人们犯了这个错误,就必须说,即便使用另一个模型,也不能保证后者具有同样的解释性。

——最后,可以引进一种或多或少形而上学的参照——这在本次争论中并不明显。根据这种参照,通过行动者的意向性来解释人类的行动,意味着对于人这一对象的认识不同于对于自然对象的认识。同时,这也意味着人类行动,至少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并不一定和实际情况下所发生的那个行动相同。

为什么我最终认为亨佩尔模型并不令人满意呢?实际上我确信,一段历史叙述的有趣之处,并不在于展现事情非得像它们确实发生的那样发生,真正使这样一段叙述变得令人感兴趣的,正是在于事情随时可以以另一种方式进行。这就是为什么我认为,想要把一种独特联系或者一个个人决定归入一种普遍命题,是虚假的做法,因为我们永远不会找到某条普遍命题,并由此推理出这个决定的必然性。实际上,这种决定完全可以不同于它确实发生的那样。相反,我们可以完美地通过处境和参与者的意向性来说明决定是可以理解的,即说明决定的可理解性。假如上述参照——历史学家的实践、逻辑学家的理论或者思考这个问题的人们那些多多少少隐蔽的形而上学——都选择了一种模型而放弃了另一种,那么我的选择是第一和第三条论据:在我看来,严格说来并没有德雷模型,而只有经过修正的德雷模型,它同时适合于历史学家们的实践,并且符合我所谓的形而上学——我们大家都生活于这种日常生活的形而上学中,而并非那种自负的、全体性的形而上学。

实际上,我们的日常生活的形而上学在于这样一点,即当我深思熟虑以后做出决定时,我操作了某种算计一般的东西:我询问自己什么是想要达到的目标,即使不以明确的方式思考,也根据所看见的现实、根据预想中的决定的效果来行动。而当我询问自己是否要做这件事或那件事的时候,我并不认为自己受到限制必须做。当我决定开一门关于分析的历史哲学的课程时,我并没有感到自己不能针对别的东西来开一门课。而同样的,任何一个政治家,在某个特定处境中思考应该做什么的时候,都会对自己说,有论据支持这件事或那件事,并最终在深思熟虑以后做出决定。而假如接着有人对他说:“我能推理出您根据某条普遍命题而做出的决定,而根据这条普遍命题,这个决定是必然的。”这就完全是虚假的:根本不存在这样的命题——人们用它来推理出一项决定的必然性,而行动者本人感觉可以有其他决定。所有我们能说的——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再使用普遍命题作解释了——就是我们能找到某条普遍命题,它使得某个决定多少具有可能性,而同样这条普遍命题也使得另一种决定具有可能性。从这一刻开始,普遍命题所谓的优势便消失了,因为通过普遍命题来作解释的唯一优势正是产生必然性的独特联系。然而,假如我们从一条普遍命题来推理出独特联系——该条普遍命题使这一独特联系成为了唯一的或大或小的可能性,那么我们恰恰进入了用动机来进行解释的情况。

这就是为什么我认为,对于政治家俾斯麦的一项独特决定的解释(暂且用“解释”这个词),并不在于寻找普遍命题或者俾斯麦这个人的倾向性,而是深入了解政治家俾斯麦对他所生活的世界的世界观、他认为合法的手段、他所要达到的目标。而正是从深入了解俾斯麦的政治人格、他所见的历史世界开始,我们才能最大限度地理解某时某刻采取的那项决定。我们所达到的最大限度的可理解性,并非是必然性——即回溯性地来看,我们可以说他无法采取别的决定。于是,我们重新找到了等同于马克斯·韦伯所谓的“目的合理性(rationalité finale)”那样的东西:根据我们所知道的俾斯麦的目的,他所采取的决定便是合适的、符合目标的。

同样的,我们可以排除以下这种反对意见:根据这种意见,决定与目标间关系的合理性不足以做出解释,因为还必须加入俾斯麦本人的合理性。在我看来,这种对特殊决定的合理性和人的倾向性的区分是人为的,因为除非我们考虑行动者本人的世界观并且同时被俾斯麦这个人的倾向性所感染,否则就无法重现处境、目标与决定三者间的关系。因此,针对目标采取手段和合理行动的倾向性这两者间的区别并不成立:重建历史行动者的行动,同时包括重建行动者的个性和他们所采取的决定。

然而我要补充说,我们很少能够证明那些所选择的手段或者所做出的决定是唯一可能的,因此,我们很少能达到必然性。即使在合理性的层面上,我们也只能找到可理解的关系,而最终,当事关俾斯麦的政策——在他成为普鲁士国王的顾问和统一德国之间这段时间的政策——这样的历史叙述时,重建就在于使得欧洲政治史上的这一段能够让人理解。如果我们在这段叙述中加入更多的元素,如果我们不局限于对外交进行简单化的处理,而是加入所有有助于理解俾斯麦的行动方式以及其他不同的对话者——敌人或者伙伴——的行为方式的东西,就能使叙述更具可理解性。

因此,我的结论是,我认可赖特在他的著作《解释与理解》(Explanation and Understanding)中所表述的立场。他的模型就是他所谓的“实践三段论”,对此我会给你们一个抽象的表达,而并非一个适用于某一特殊事例的具体形式[5]

最普遍的实践三段论如下:

——大前提:A,行动者A,具有产生事态B的意向(我用“产生(produire)”一词来翻译英语中的“bring about”一词)。

——小前提:A认为,除非做了a一事,否则不能引出这一事态。

——结论:所以A决定(让自己,“sets himself”)做a一事。

这就是最简单的实践三段论,也就是解释图式,或者说对于人类历史中某一个有意向的行为的诠释。而无论如何,总会有一些普遍命题以各种元素的名义进入这一实践三段论。实际上,为了确定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行动者常常使用一些普遍命题:比如,俾斯麦知道法国的实力如何;他对于法国人得知埃姆斯密电以后的反应方式有一定的了解。因此我们可以说,他选择了这个方法是因为他知道——这里便有普遍命题——法国人的自尊心受到伤害时会如何反应。所以,我们可以完全同意普遍命题介入行动者的算计这一看法。但是,这种解释/诠释的根本元素是,对于一种意向性行为的诠释(我并不认为整个历史都能缩减为对于意向性行为的诠释),并非是在本质上从普遍命题推理出独特的条理,而是根据行动者所瞄准的目标,重新找出行动者在某个特殊处境中的行为的可理解性。

当然,这并不是要把我们自身的目标加在行动者头上;所谓诠释行动者的行为,并非是要假设行动者所瞄准的目标和我们的相同,或者他看世界的方式和我们相同。历史学家的工作在于,要精确地重现历史行动者们如何看世界、如何根据这种世界观来采取某种决定。假如今天一部分美国年轻人无法明白为什么美国参与越南事务,这正是因为他们无法以美国领导人20年来一贯的方式来看待世界。今天,美国人看世界的方式变了,行为也会不同,因为在过去一个时代里看起来理所当然的事情,今天并非如此了。同样的,俾斯麦会认为,和法国打一仗只是一桩几周内就能结束的、毫无危险的出征,这是因为一场对法国的战争在他那里就是这样表现的,而他能用这个手段来实现德国的统一。今天一个德国政治家若采用同样的手段,这是不可想象的,因为他知道这样做的意义完全不同了。所以,根本不能相信,这种对于历史行为进行诠释性的重建,能够不在搜寻档案、文献、所有可以得到的总体证据的情况下进行。重现行动者们选择自己命运的方式,这根本不是显而易见的事情,而我认为,为了理解像俾斯麦那样的行为,我们只能重建起他的世界并从他的行动中获取可理解性。

这种历史解释(explication)理论——或者更精确地说,用我的词汇来讲,这种历史诠释(interprétation)的理论,为什么并且是如何把我们从分析哲学引向解释学的呢?在分析哲学从科学客观主义传统向着对立的精神科学传统滑动时,为什么这种对于独特联系的可理解性模型的选择代表了一个关键的时刻呢?

首先,第一条看法:在1957年,那个在英美文献中捍卫合理性模型的人,也就是德雷,一名年轻的加拿大籍哲学教授,并没有意识到,当他选择了合理性联系的模型时,他正开始从分析学派向着德国精神科学的解释学方向滑动。在他的书中,并没有提及那些德国作者,他并没有意识到,选择了合理性模式便会导致——假如人们沿着所有这一选择的暗示来思考——接受人文科学的一些特点。相反,冯·赖特,不同于那些大西洋两岸的作者们,他具有完整的哲学文化,也就是说,他既熟知黑格尔式的哲学,也熟知精神科学的哲学与狄尔泰。冯·赖特完全意识得到,选择了经过修正的德雷模型最终会导致接受精神科学方向的德国哲学的一些特点以及一种朝向解释学传统的倾向。我很愿意说,选择了经过修正的德雷模型暗示着接受一种关于“理解”——德语术语为“Verstehen”——的分析哲学版本。我们知道,德语词“Verstehen”的翻译为“理解(compréhension)”,这一翻译首先由德罗伊森使用,随后是狄尔泰,用来指一种不同于自然科学中所使用的认识模式。接受了我刚才所提示的那种历史诠释,并未引导我们去复兴德国的“理解(Verstehen)”理论,而是这种理论的一些元素。为什么呢?

假如我的分析是准确的,那么解释的关键就不再是独特联系的可推理性,而是它的可理解性。其结果并不是说,我们能本能地把握行动者的意识中所发生的事情;在这上面,有关理解,有一种错误的理论。我刚才勾勒出的诠释理论并没有暗示任何堪比人们在德语中所谓的“Einfühlung(感同身受)”或者法语中的“empathie(感同身受)”那样的东西:通过意向性来进行诠释的逻辑理论并不意味着诠释者的意识参与了行动者的意识。而我认为,正相反,只有当我们探索了行动者的世界、行动者本人以及行动者所想要的东西时,诠释理论才是在科学上有效的。所以,我们本能地或直接地把握一个历史行动者的意识中所发生的事情,这种讲法是没有问题的。源于我的诠释图式的理解理论是一种严格的智力上的理论,甚至是知识分子化的理论。这种理论仅仅假设,至少有一部分历史事件源于历史行动者们经过深思熟虑后的行动,并且,在有意向的微观事件上,我们所拥有的唯一解释形式,就是诠释——旨在重建行动者们曾经生活过的那个世界以及行动者本人的个性。

这样一来,当然有一些并没有在先前进行深思熟虑的历史行动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的例子才显得特别有利。因为我们知道,俾斯麦在篡改密电之前经过深思熟虑,我们知道为了完全确信德国军队在实力上的优势,他和毛奇元帅进行过讨论。所以,这是一个理想的例子,在这个例子中,行动者的深思熟虑和历史学家的重建之间有一种相似性。但是,即使在这样一个例子中——即存在着行动者的深思熟虑和历史学家的重建间的相似性,这两者也不能混为一谈,也就是说,在这里,诠释并不限于复原俾斯麦和毛奇之间的对话。诠释,也在于把独特决定放进历史进程中,把俾斯麦的个性放入普鲁士历史的进程中。也就是说,在诠释与理解中,会有很多我们所创造的元素,而这些元素并不存在于行动者的意识中,因为行动者仅限于简单的论据——直接适合于当时局势的论据,而我们想要加入一种补充性的可理解性,把特殊的、独特的决定放进一个更加宽广的框架中。

这就是,并且这将是,我目前的暂时结论。为什么分析哲学家们为了说明他们的论点而选用了这个最不利的例子呢?为什么他们分析了一个微观事件,而且是一个有意向性的微观事件呢?因为他们想支持这样一个论点:只有当人们能从一个普遍命题演绎推理出一个历史事件时,这个历史事件才算是被解释了,最好就是把一个历史事件当作一次通货膨胀。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从一条关于通货膨胀产生条件的普遍命题出发来推理出某一天突然来临的通货膨胀,并不是太难的事情。事实上,有很多事件,甚至是微观事件,我们都能从普遍命题中推理出,在这上面运用亨佩尔模型并不是很难的事。所以我们也可以思考,为什么那些分析哲学家选择了这个微观事件,并且是一个有意向性的微观事件。

这完全不是出于偶然。因为如果他们不能在他们的图式中插入微观事件,那就说明在他们想要维护的科学模型中有一个缺陷。当然,我们可以说,在历史中,有意向性的微观事件并不重要。然而,正是有意向性的微观事件使得组织机构运作起来,而有很多意向性的微观事件带来了重大的后果。事实上,那些分析哲学家选了这一有意向性的微观事件并非因为他们愚蠢:之所以选择这个例子,是因为在这个例子上,他们的模型最难应用,而他们认为,假如这个最难应用的例子也能融入普遍图式,那么也就得到了普遍的论点。但我恰恰相信,正如常常发生的那样,他们选择了这个对于他们所要论证的论点而言最为不利的例子,这并非是为了以一种普遍的方式推翻他们的论点,而是为了显示它的局限性。因为这一“从普遍性出发来演绎推理出独特联系”的论点之局限性,恰恰就是有意向性的微观事件。这一局限性具有相当大的重要性:因为从这一刻起——即人们通过揭示人类行为的可理解性而得以接受一种解释形式或诠释形式的这一刻起,人们便开拓了一大片探索的领域——即人文科学领域的一部分。因为,说到底,诠释俾斯麦的行为,就是把这种行为置于当时的政治世界中,而同样的,诠释或理解一个社会,就是重建其他社会——不同于我们本身的社会——经验于其中的智力世界或价值世界。同样,我们发现,这场讨论的重要之处,正在于从这里出发,我们理解了它不仅涉及一件必须诠释的微观事件——而不是必须解释的微观事件,而且历史工作的目标之一,恰恰就是理解其他人、其他社会是如何生活的。换言之,重新构筑一个社会的可理解性,并非是科学解释视野中的一个手段,而是历史工作本身的目的。历史工作,并不在于仅仅理解事件,而在于理解人,以及理解“过去的人们和我们是不同的”这一点。这就是为什么我赋予这两种模型之争如此的重要性:从选择第二个模型开始,人们便展开了一种精神科学的积极、合理的理论,它具有精神科学(Geisteswissenschaften)传统中有价值的东西,而又丝毫没有遁入神秘主义或者唯灵论。

[1] 主要参见Fr·西米昂,《薪酬、社会进化与货币》(Le salaire,l'évolution sociale et la monnaie),巴黎,Alcan,1932年。本著作在《历史哲学导论》中分析过,重印于1986年,第269页及以下。

[2] 莫顿·A·卡普兰,《论历史与政治认识:关于一些普遍法则与人类自由问题的思考》(On Historical and Political Knowing:an Inquiry into some Problems of Universal Law and Human Freedom),Chicago University Press,1971年。

[3] 霍亨索伦家族,欧洲王室,当时的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即出自这个家族,当时西班牙想请威廉一世的堂兄去继承西班牙王位。——译者

[4] 参见W·德雷,《历史的规律与解释》(Laws and Explanation in Histor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7年,第131—137页:“普遍化与行动原则”(“Generalizations and Principles of Action”)。

[5] G·H·冯·赖特,《解释与理解》,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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